导读:本文包含了医师职业责任保险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责任保险,职业,医师,被保险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医师职业责任保险论文文献综述
徐志霞[1](2013)在《浅析我国美容医师职业责任保险》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我国医疗整形业务迅速兴起。不少女性爱美心切,欲求整容,但是整容失败的事情屡见不鲜,因此消费者急需整容医师职业责任保险来保障自己的权益。本文介绍了美容医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基本理论,并简要介绍了我国美容医师职业责任保险发展现状,最后据此提出了完善美容医师职业责任保险的相关建议。(本文来源于《保险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6期)
曹霏[2](2004)在《医师职业责任保险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医疗活动是与人身密切相关的科学实践,医疗过程带有很强的探索性,医师对于很多医疗行为的后果尚难以预料,导致医疗活动具有复杂性和高风险性。根据风险经济学原理,避免行为风险的方法是减少行为的活动量或转移风险。在我国由于骤然上升的医患纠纷,导致有些医师采取了“防卫医疗”的措施,这种减少自身风险行为活动量的做法是有悖于我国医疗事业救死扶伤的最高价值取向,造成了卫生资源的浪费。因此,适时借鉴国际先进理念,引入医师职业责任保险机制,对我国实属必要。医师职业责任保险基础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当事人和关系人。在当事人中,投保人的确定是理论界争议的焦点。我国目前行医的合法主体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有执业资格、具有营业资质的个体诊所的医师;一种是具有公益性质的国有单位的医师。前者投保人为个体诊所医师自不待言,而对后者投保人的确定,即保费负担问题,本文较赞同保费由医疗机构和医师共担的观点。至于医师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人,本文主张其只能是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成立,许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为了避免逆向选择与道德危机问题,保险人可通过准确厘定保险费率和设定免赔额的方式来维持自身的良序经营。在关系人中,被保险人范围的确定亦是理论界研讨的焦点。本文主张对作为被保险人的医师原则上作以狭义理解,但为解决进修医师和实习医师造成事故,患者索赔难的实践上的难题,本文又考虑在进修医师、实习医师和指导医师之间应适用连带责任,因此,这使上述不适格主体间接地被扩展到被保险人的范围之中。由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是上述主体中最为重要的部分,进而本文对其权利义务的明晰予以了探讨并提出宜将索赔、和解、抗辩权既作为权利又作为义务加以规定的立法构想。保险中很少出现具体规定保险人承保范围的情形,一般都要通过除外责任的界定去厘清承保范围。因此,除外责任在每一险种中都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对医师职业责任保险也不例外。由于除外责任内容复杂难辨,因此理论界对其研究甚多并形成了除外和不包括的理论分类。创设除外责任的目的在于防止道德危险和避免<WP=56>保险人承担过重责任。然而,除外责任条款的专业性极强,为避免投保人因欠缺专业知识而处于劣势地位,法律通常要求保险人有对该除外责任条款明确说明的义务。但是什么是“明确说明”,法律对此规定较为模糊。本文主张在“明确说明”问题上应对保险公司作严格要求,即保险公司应承负说明并足以引起投保人重视的义务。当然对明确说明的方式也可试采用醒目印刷的方式或由投保人签字确认的方式。另外,我国医师职业责任保险因处起步阶段,所以对此险种除外责任的研究也不尽完善,本文试对我国医师职业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予以构建,将输血责任排除于除外责任,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除外责任,并最终形成了四类除外责任。医师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医师职业责任,然我国对其认定标准不尽一致,这对医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发展尤为不利。鉴于此,本文试从医师的过失、医疗损害、医疗违法行为和因果关系四个方面力求对医师职业责任予以全面的认定。本文从过失理论出发,以医疗水准作为认定医师过失的基准,以“医学判断”法则、“可尊重的少数”法则、“最佳判断”法则、“容许危险”法则、地区性原则、医师差别原则以及紧急性原则作为认定医师过失的辅助原则,对医师过失作出认定。本文认为,医疗损害是一种事实,它主要表现为对患者生命健康权及身体权的侵害。但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医疗损害还可表现为对患者隐私权、名誉权的侵害。因患者的伤亡及人格权的侵害,还会给患者或近亲属带来财产上和精神上的损害。这种损害也应属医疗损害的范围。对医疗违法行为的认定,本文从认定医疗违法行为中的“法”着手,进而对医疗违法行为具体包括的情形逐一分析。在分析医师职业责任的因果关系时,本文采纳了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的“两分法”,以便确定责任的成立及责任的范围。现代责任保险理论的价值取向已不仅仅囿于填补损害,它发展了保护第叁人利益的功能。因此,保护第叁人权利亦成为医师职业责任保险固有的价值追求。然在研究我国医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时,鲜有学者对此制度中极为重要的第叁人权利保护问题作出专门的深刻研讨,实乃缺憾。鉴于此,本文结合现行立法,并借鉴国内外先进理念,对我国医师职业责任保险关于第叁人权利具体保护问题略提拙见。首先,就模式选择问题,本文主张我国医师职业责任保险宜采取强制保险的方式。在国外,责任险在一定程度上都有一定的强制性。而且在我国用全面的社会保险取代医疗民事责任的赔偿机能,缺乏现实的经济基础和伦理道德基础,而以自愿为基础的医师职业责任保险又不能满足周全保护第叁人权利之目标的基本需求,为此,本文认为,在一定程度范围内借用社会保险的属性----实施强制医师职业责任保险是解决矛盾之良策。其次,本文主张在医师职业责任保险中应赋予第叁人的直接请求权。我国《保险法》只规定保险人可以直接向第叁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对第叁人的直接请求权仍是法律空白。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保险人逃避承担保险责任,?(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04-04-01)
王川[3](2000)在《国际医师职业责任保险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目的 对国际医师职业责任保险若干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方法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探讨英美等国家开展医师职业责任保险值得借鉴的经验。成果 提出具有可行性的立法建议:(1)医师职业责任保险法定化;(2)开展商业医师职业责任保险;(3)界定医疗事故,限定保险责任;(4)完善卫生法律法规;(5)医疗事故赔偿采用计算方法制与精神损害赔偿法定最高限额制相结合的方法(6)提出医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设计方案。结论 医师职业责任保险是解决医疗纠纷的必然途径,相应法律法规的完善是我国医师职业责任保险得以开展和健康发展的保证。(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00-07-03)
医师职业责任保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医疗活动是与人身密切相关的科学实践,医疗过程带有很强的探索性,医师对于很多医疗行为的后果尚难以预料,导致医疗活动具有复杂性和高风险性。根据风险经济学原理,避免行为风险的方法是减少行为的活动量或转移风险。在我国由于骤然上升的医患纠纷,导致有些医师采取了“防卫医疗”的措施,这种减少自身风险行为活动量的做法是有悖于我国医疗事业救死扶伤的最高价值取向,造成了卫生资源的浪费。因此,适时借鉴国际先进理念,引入医师职业责任保险机制,对我国实属必要。医师职业责任保险基础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当事人和关系人。在当事人中,投保人的确定是理论界争议的焦点。我国目前行医的合法主体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有执业资格、具有营业资质的个体诊所的医师;一种是具有公益性质的国有单位的医师。前者投保人为个体诊所医师自不待言,而对后者投保人的确定,即保费负担问题,本文较赞同保费由医疗机构和医师共担的观点。至于医师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人,本文主张其只能是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成立,许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为了避免逆向选择与道德危机问题,保险人可通过准确厘定保险费率和设定免赔额的方式来维持自身的良序经营。在关系人中,被保险人范围的确定亦是理论界研讨的焦点。本文主张对作为被保险人的医师原则上作以狭义理解,但为解决进修医师和实习医师造成事故,患者索赔难的实践上的难题,本文又考虑在进修医师、实习医师和指导医师之间应适用连带责任,因此,这使上述不适格主体间接地被扩展到被保险人的范围之中。由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是上述主体中最为重要的部分,进而本文对其权利义务的明晰予以了探讨并提出宜将索赔、和解、抗辩权既作为权利又作为义务加以规定的立法构想。保险中很少出现具体规定保险人承保范围的情形,一般都要通过除外责任的界定去厘清承保范围。因此,除外责任在每一险种中都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对医师职业责任保险也不例外。由于除外责任内容复杂难辨,因此理论界对其研究甚多并形成了除外和不包括的理论分类。创设除外责任的目的在于防止道德危险和避免<WP=56>保险人承担过重责任。然而,除外责任条款的专业性极强,为避免投保人因欠缺专业知识而处于劣势地位,法律通常要求保险人有对该除外责任条款明确说明的义务。但是什么是“明确说明”,法律对此规定较为模糊。本文主张在“明确说明”问题上应对保险公司作严格要求,即保险公司应承负说明并足以引起投保人重视的义务。当然对明确说明的方式也可试采用醒目印刷的方式或由投保人签字确认的方式。另外,我国医师职业责任保险因处起步阶段,所以对此险种除外责任的研究也不尽完善,本文试对我国医师职业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予以构建,将输血责任排除于除外责任,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除外责任,并最终形成了四类除外责任。医师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医师职业责任,然我国对其认定标准不尽一致,这对医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发展尤为不利。鉴于此,本文试从医师的过失、医疗损害、医疗违法行为和因果关系四个方面力求对医师职业责任予以全面的认定。本文从过失理论出发,以医疗水准作为认定医师过失的基准,以“医学判断”法则、“可尊重的少数”法则、“最佳判断”法则、“容许危险”法则、地区性原则、医师差别原则以及紧急性原则作为认定医师过失的辅助原则,对医师过失作出认定。本文认为,医疗损害是一种事实,它主要表现为对患者生命健康权及身体权的侵害。但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医疗损害还可表现为对患者隐私权、名誉权的侵害。因患者的伤亡及人格权的侵害,还会给患者或近亲属带来财产上和精神上的损害。这种损害也应属医疗损害的范围。对医疗违法行为的认定,本文从认定医疗违法行为中的“法”着手,进而对医疗违法行为具体包括的情形逐一分析。在分析医师职业责任的因果关系时,本文采纳了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的“两分法”,以便确定责任的成立及责任的范围。现代责任保险理论的价值取向已不仅仅囿于填补损害,它发展了保护第叁人利益的功能。因此,保护第叁人权利亦成为医师职业责任保险固有的价值追求。然在研究我国医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时,鲜有学者对此制度中极为重要的第叁人权利保护问题作出专门的深刻研讨,实乃缺憾。鉴于此,本文结合现行立法,并借鉴国内外先进理念,对我国医师职业责任保险关于第叁人权利具体保护问题略提拙见。首先,就模式选择问题,本文主张我国医师职业责任保险宜采取强制保险的方式。在国外,责任险在一定程度上都有一定的强制性。而且在我国用全面的社会保险取代医疗民事责任的赔偿机能,缺乏现实的经济基础和伦理道德基础,而以自愿为基础的医师职业责任保险又不能满足周全保护第叁人权利之目标的基本需求,为此,本文认为,在一定程度范围内借用社会保险的属性----实施强制医师职业责任保险是解决矛盾之良策。其次,本文主张在医师职业责任保险中应赋予第叁人的直接请求权。我国《保险法》只规定保险人可以直接向第叁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对第叁人的直接请求权仍是法律空白。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保险人逃避承担保险责任,?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医师职业责任保险论文参考文献
[1].徐志霞.浅析我国美容医师职业责任保险[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13
[2].曹霏.医师职业责任保险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04
[3].王川.国际医师职业责任保险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