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德国著名教育家沃尔夫冈·布列钦卡在其著作《教育科学的基本概念:分析、批判和建议》中明确指出:胎儿不是教育的对象。根据其有关教育、教育对象的定义可推论出,一是他认为胎儿不具备相对稳定的心理准备结构,或其心理准备结构不能被改善、保留或避免;二是胎儿不属于"任何年龄阶段的人"的范畴。随着医学、心理学、法学、教育学等的不断发展,对胎儿的认知不断深入发现:胎儿具备相对稳定的心理准备结构,且其心理准备结构可以被改善、保留或避免。医学、法学、教育学以及宗教等都更倾向于承认"胎儿归属于人的范畴",认为胎儿是发展中的人,处于人发展的特殊阶段。因此,胎儿是教育的对象,以胎儿为教育对象的科学胎教,主要分为母教式胎教和直接对胎儿的胎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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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刘晓红
关键词: 胎儿,教育对象,胎教
来源: 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 2019年06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Ⅱ辑
专业: 学前教育
单位: 辽宁师范大学,六盘水师范学院
基金: 贵州省教育厅2016人文社科青年项目“革新与突破:父亲参与幼儿教养的路径设计研究”(项目编号:2016qn50),六盘水师范学院校级项目“我国学前教育立法的推进策略研究”(项目编号:LPSSY201813),六盘水师范学院教育学重点学科培育项目(项目编号:LPSSYZDPYXK201704)的研究成果
分类号: G610
DOI: 10.13972/j.cnki.cn21-1500/g4.2019.06.010
页码: 45-49
总页数: 5
文件大小: 141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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