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美英[1]2003年在《ADR方式探析》文中研究指明ADR方式于本世纪六十年代在美国应用而生,并在实践中日趋规范化、法制化、合理化,因其简便、快捷、花费少、专业性及保密性强等明显优于诉讼的特点,从而显示出其非凡的活力。但作为近几年刚发展起来的新事物,其实践一直走在理论的前面,ADR理论的探讨迄今为止仍停留在一个相当表面的阶段上,存在很多尚未解决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亦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ADR方式尚需不断改进和完善。从本世纪七十年代起,ADR在美国得到很大发展。后来,加拿大、澳大利亚以及一些欧洲国家竞相效仿和采纳。现在ADR已成为世界范围内争议解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目前在美国等西方国家中非常盛行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实际上ADR方式是解决争议的一组程序群。由于各种ADR程序具有灵活、快捷、费用低廉等特点,所以颇受争议当事人青睐。但在我国,除传统的调解与仲裁外,其他ADR方式却鲜为人们熟悉和运用。本文从ADR制度相当发达的美国入手,对ADR的基本涵义、兴起、发展、特点、种类、优缺点,以及实践中ADR的运用等问题作了介绍和探讨,并分析和探讨了我国同一民事诉讼结构中调解与判决的内在冲突,以及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就我国如何利用ADR调解方式发展和完善我国法院调解制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是概述,由于美国是利用ADR方式最发达的国家,所以本文主要以美国为蓝本,简单介绍了ADR的概念及其性质、ADR方式的产生和发展、ADR方式的特点及其价值。第二部分介绍了ADR方式的种类,由于对ADR方式的分类不可能详尽无遗,本文只介绍了常见的七种类型,即调解型程序、仲裁型程序、调解——仲裁型程序、微型审判型程序、评估性程序(包括早期中立评价和中立专家事实认定)、简易陪审团程序、临时程序(包括特别主事人、租借法官/私人审判、监察专员机制)。第叁部分分析了ADR方式的优越性及其制度缺陷。第四部分是ADR调解方式对完善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启示,主要介绍了ADR调解方式的特点、对ADR调解方式的评价、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现状以及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重塑等。我国采用ADR机制必须在体现法治精神的前提下,积极借鉴英美ADR经<WP=4>验,为解决我国民商事纠纷提供新的途径,便于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服务,使当事人有更多的选择方案,同时缓减法院的积案压力。诉讼是解决争议的有效方式,但并不是解决争议的唯一方式。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同样可以达到公平合理解决争议的目的。并且非诉讼解决争议方式(ADR)具有花费低廉、耗时少等优点,通过非诉讼解决争议已成为现代法律发展中的一大趋势。
程林[2]2012年在《民事速裁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世纪60年代以来,世界上很多国家都遭遇了因社会的不断发展而引发的诉讼数量及类型的与日俱增和低效、昂贵的诉讼之间的矛盾,因此各国都在积极探索简化诉讼程序、加快诉讼进程、降低诉讼成本的措施与途径。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与法制的不断健全,也产生了民商事案件大幅增多、司法需求急速膨胀、案多人少矛盾日益加剧等现实问题。特别是与一些国家相比,虽然我国的民商事案件诉讼周期相对较短,但是我们却存在着司法能力严重不足、司法资源大量浪费、诉讼效率相对低下、诉讼成本以及相关社会成本花费过大等更为严重的问题。即便是经过民诉法的修改、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不断补充与人民法院多年持续进行的民事司法制度改革,上述问题也只得到了部分缓解,并未根本解决。这不仅影响了整个民事诉讼制度应有效用的发挥,进而导致大量民商事纠纷不能得到及时、公正地化解,而且还引发了社会的普遍抱怨和不满情绪,降低了司法公信力,加剧了社会矛盾的激化,甚至威胁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健康快速发展,因此必须尽快进行系统纠正。在此种背景之下,本文从深入探讨既能提高民事诉讼整体效率、又能确保民事诉讼目的实现之民事速裁机制的基本理论入手,在全面分析我国民事速裁机制的立法表现、运行现状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形成原因,比较考察域外国家民事速裁机制的主要内容及发展趋势、典型类型及设置原理之基础上,系统提出了我国民事速裁机制的改革思路与具体构建方式,以期为上述问题的根本解决提供路径。全文正文部分近十八万字,由以下五章构成:第一章为“民事速裁机制之基本理论”,主要探讨了民事速裁机制的创设背景、基本内涵、价值取向、法理基础等相关理论问题。笔者认为,在案多人少矛盾日益激化、诉讼迟延与成本高昂问题不断加剧的严峻形势下,民事速裁机制应是司法机关通过整合有限的司法资源、简化冗长的诉讼程序、改革不合理的制度设计、强化推进诉讼进程的义务(职责)等途径,所形成的一套实现民事案件简便、快速、低成本处理的系统民事诉讼程序、制度与运作方式。其在宏观上须以诉讼效率与程序公正的统一为价值取向,而在微观领域则要力争实现司法资源优化配置与程序权利保障的统一。第二章为“我国民事速裁机制之历史与现状分析”。在本章中,笔者首先顺次回顾了我国民事速裁机制从古至今的演生脉络,其次系统总结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立法中民事速裁机制的主要表现与民事司法实践中民事速裁探索的总体情况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从司法传统与习惯的长期作用、诉讼理论研究状况的深刻影响与现实司法困境的直接介入等叁个方面深入分析了上述问题的主要形成原因,从而为我国民事速裁机制的全面改革奠定了基础。第叁章为“域外民事速裁机制之比较考察”,其两个部分分别分析了域外五个主要国家民事速裁机制的主要内容及发展趋势,探究了各国民事速裁机制的典型类型及其基本特征与设置原理。其中,第一节选取两大法系的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五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对其近些年来进行民事速裁探索所取得的成果,特别是体现于民事诉讼立法中的民事速裁机制之主要内容及其共通性和差异性的表现进行了拓析,并从立法目标、立法内容、具体措施、适用阶段、立法技术等五个方面,对各国民事速裁机制所表现出的发展趋势进行了总结。而第二节则在上述分析论述的基础上,将域外各国民事速裁机制的主要内容进行了分类与归类,即主要划分为过滤民事诉讼案件、构建民事速裁程序、强化法官与当事人的促进诉讼职权与义务叁大类别,同时对每种类别的具体体现、基本特征与设置原理都进行了深入细致地探究,据此指出我国应充分借鉴域外民事速裁机制的合理因素,通过明确速裁的立法目标、逐步形成体系化与类型化的速裁措施、适当进行合宪性控制等方式,构建起符合我国国情的民事速裁机制。第四章为“我国民事速裁机制之改革思路”。本章重点分析了我国民事速裁机制改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从功能定位、基本要求、理念引导、改革路径、立法体例与内容架构等方面提出了我国民事速裁机制改革的总体思路。笔者认为,我国的民事速裁机制必须承担起快速彻底解纷、释放法院压力与重塑司法权威、促进社会发展与维护社会秩序之多重使命,因此应符合整体性、系统性、均衡性、合宪性的基本要求,并以程序本位主义、诉讼经济与协同主义理念为引导。具体而言,可以通过立法自上而下予以推进的方式,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型”的立法体例,构建起完整系统、重点突出、层次分明的民事速裁程序制度体系。第五章为“我国民事速裁机制之具体构建”。本章沿着我国民事速裁机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对该机制的具体构建提出了若干建议:一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的合理分化及其体系的科学构建、第一审程序中叁类民事速裁程序模式的形成与顺畅衔接、上诉审程序与再审程序的速裁性改造来实现民事诉讼程序的优化;二是通过赋予法官案件管理权、释明权与协助整理争点、调查证据的职权,施予当事人诚信诉讼与及时为诉讼行为的义务,进一步明确法官与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权限配置,以快速推进诉讼进程;叁是通过法院内部民事审判机构与组织的适当调整、人事制度的深入改革来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
胡建华[3]2014年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理分析与法治保障》文中研究说明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建设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坚定不移的奋斗目标。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主要目标之一在于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是个系统工程,其中心内容是要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这就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及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全面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着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这就要求必须重视各层次民主制度的建立健全,确保人民群众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民主监督“四个民主”的依法实现,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及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切实保证人民群众广泛权利和自由的依法实现和享有。于此背景下,农村民主管理制度不仅是我国广大农民政治参与的重要制度形式,也是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发展所面临的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更是法治中国建设进程里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在农村基层的实践发展所面临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论文以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及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为指导,从当代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社会现实出发,运用规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及多学科交叉法等多种研究方法,从整体上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放置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视野下围绕其法理分析与法治保障等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性的研究。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的建设,其路径主要有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和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型。政府推进型的主要特点是政府在法治国家建设中居于领导者和主要的推动者地位,法治主要凭借政府所控制的本土政治资源根据政府的目标进行指导设计和建构。社会演进型的主要特点是指法治国家的建设是在与政府相对应的民间社会生活中自然孕育和发展演变而形成的,是社会法治自然生发形成的结果。①两种路径各有特点,政府推进型认为法治国家秩序建设是一种理性的秩序建构,由于中国法治传统的缺乏,主张通过理想制度的借鉴和政府的强制力推动法治国家秩序的建构,排斥社会传统资源的积极作用。而社会演进型则认为法治国家秩序的构建不是理性建构的秩序而是一种自然生发发展的秩序,其实现的基础须从社会传统中去为法治的制度性变迁和理性建构寻求基础,而不是理想制度的借鉴和政府的强力推动。对此本文认为,上述两种法治国家建设路径各有优劣,应辩证的分析与看待,政府推进型路径强调法治建设是国家必须凭借国家权力进行建设的职责,不重视民间传统社会的作用和中国法治建设的社会传统文化基础,选择这样的路径,难免导致国家法治建设与民间社会自治的冲突和摩擦,增加法治建设的难度和效度。社会演进型则单纯地强调国家法治建设的自发性和自然性,轻视国家和制度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仅依据这条路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必将艰难而漫长。对此,怎么办?本文认为结合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应高度重视法治国家建设路径选择的多元化,不宜走单一化的路径。结合中国法治建设的现实基础,应充分考虑到中国的民问传统社会发育和中国国家权力在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的优势的发挥,走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和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型互相结合、共同协调发展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法治建设路径。通过国家法治建设的路径多元化,充分发挥国家和社会民众两方面的积极性,上下联动,在合力形成中共同促进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由此,在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型路径中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进行法理分析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研究价值与深刻的现实意义。基于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从法理分析的视角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概念、价值理念、生发基础及其法治运行的困境等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比较系统的分析,这不仅是回应目前学术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问题持续关注和不断深入研究的一种努力尝试,也是本文得以展开研究的逻辑起点与前提条件。论文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概念进行了探析,并将其与相关概念进行了比较辨析。在全面解构概念的基础上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价值理念进行深度的剖析,论文认为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价值理念主要表现在基层民主自治性、基层制度性、基层治理模式性及农民活动方式性等方面,这是对农村民主管理相关理论与实践问题展开研究的制度价值基础。同时,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社会演进型路径中的长期发展过程中有其经济、政治、文化及伦理等方面的生发基础。由于国家现有乡村关系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语义的模糊性导致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化轨道上的运行与发展面临外部、内部困境的制约与束缚。导致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运行困境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通过其与来自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型的法治国家建设路径的理性安排制度的矛盾与冲突,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主要体现为;社会对国家的抵制与融合;自治权对行政权的消解与平衡;权利对权力的制约与平衡。通过对自下而上社会演进型路路径中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法理分析,从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型路径中加强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法治保障就显得非常必要,这也是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视域下基于社会演进型路径与政府主导型路径协同发展基础上实现其对法治国家建设推动功能与作用发挥的题中应有之义。在国家政府的主导下,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法治保障是个系统工程,须从宏观进路与微观的具体路径两个方面进行建构。从宏观进路层面看,我们认为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首先必须建构起由经济、政治、文化、制度及环境等动力机制要素所构成的一个全面系统的动力机制系统,其次需要明确由以人为本原则、权利保障原则、法治均衡原则、民主参与原则及服务社会原则等因素共同组成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着力完善与农村民主管理法律制度创设有机衔接、融合与高效运行的动态的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机制。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的微观方略中,我们认为应遵循对制度实施法治保障的一般规律,重点应从立法、执法及司法保障等方面着手,切实解决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化建设进程中所面临的难点与难题,从而构建起比较全面、系统的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的完整框架。本文立足于学界有关农村民主管理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在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视野下,尝试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社会演进型路径中的法理分析与政府主导型路径中的法治保障等问题进行比较系统性、全面性的分析研究,这不仅是政治学科研究的重要领域,而且还是法学、历史学及社会学等相关学科领域研究的重要内容。本文研究关注的着力点是如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实现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国家与农村社会之间和谐互动关系的构建,笔者力图通过该研究能够为建设中国特色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一定的智识基础。在理论上具有一定的探索性与创新性,本论文进一步完善与深化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基本理论的研究,拓展了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实施保障的范围研究领域,在重点突出、综合系统、全面协调的中国特色基层民主政治法治化建设道路进程中,为我国各地推进农村民主管理改革提供了普适性的可资借鉴参考的法治对策的基本思路。诚然,囿于作者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的限制,论文中的有些论点与分析论述尚存在不足,个别地方也没有充分展开,这有待在今后的研究中进一步深入探讨。
参考文献:
[1]. ADR方式探析[D]. 宋美英. 中国政法大学. 2003
[2]. 民事速裁机制研究[D]. 程林. 西南政法大学. 2012
[3].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理分析与法治保障[D]. 胡建华. 华中师范大学.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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