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洋[1]2011年在《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若干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有组织犯罪是危害极其严重的一种犯罪形态,与毒品犯罪、恐怖主义犯罪一起被联合国宣布为当今人类的叁大灾难性犯罪。有组织犯罪的危害性较普通的刑事犯罪要严重得多,其行为特征的暴力性、残忍性,对政治领域、经济领域的渗透性和侵蚀性,威胁着整个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在我国,1997年《刑法》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目前被公认为我国最典型的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我国特有的法律概念,这一概念是立法机关针对我国虽然尚未出现明显的、典型的黑社会组织犯罪,但近年来“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欺压百姓”的有组织犯罪频发的这一实际情况,在立法上所做的特殊创制。黑社会性质组织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非法控制特征这四个基本特征。目前,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已经成为中国大陆各种犯罪活动中蹿升最快、恶性程度最高的的一种犯罪形式,严重破坏了政治、经济、社会和生活秩序,应当引起高度重视。但鉴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在司法实践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打击、处理、认定和法律适用仍是刑事法律研究的一个重点和难点,不论是实体法上的定罪处理,还是程序法上的打击追诉,都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随着近年来司法机关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断加大打击力度,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越发严密、逐渐向合法的经济领域渗透、竭力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寻求庇护、不断变换犯罪手法、提高反侦查能力、与境外黑社会组织相互勾结,这些新情况、新特点也给国家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加大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理论研究,用以指导司法实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正确法律适用,并进一步推动和完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相关立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分为七章,第一章从解读有组织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义入手,分析二者之间的关系,并学习借鉴世界各国和地区关于有组织犯罪概念的表述,从而确定我国有组织犯罪在犯罪学和刑法学上的概念,并进一步剖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与黑社会组织、犯罪集团、恶势力等相近概念的联系和区别。第二章研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本特点。本文从社会领域、经济领域、政治领域等多个不同角度,全面剖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人员结构、组织规模、经济基础、犯罪手法等诸多方面呈现出的新情况、新特点。第叁章至第七章分别针对上述基本特点,研究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有组织犯罪资产的查处和追缴问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追诉机制、有组织犯罪的特殊侦查手段和证人保护制度、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的司法认定和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国际合作,并针对现有法律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的立法缺陷,进一步提出修改、完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相关立法的合理建议,力求对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所裨益。
牛燕[2]2016年在《非法企业和合法企业比较研究》文中提出有组织犯罪与贩毒、恐怖主义活动被联合国列为世界叁大犯罪灾难。在新中国建立后相当长时间内,曾经盘踞我国乡村、城市的各种涉黑犯罪组织被彻底捣毁,封建帮会不复存在。但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域外犯罪组织的渗透和我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法制条件的变化,团伙犯罪开始大量出现并迅速升级演化,初具规模的有组织犯罪集团快速增多。到20世纪末,有组织犯罪已经成为我国可持续发展和建立稳定法治秩序的主要威胁之一。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以及法制的快速变革,以及我国针对有组织犯罪力度越来越大的专门打击活动,以传统暴力犯罪为特征的有组织犯罪已不适应社会的新形势。有组织犯罪开始转向合法企业,使用软暴力的形式来维护犯罪组织的利益,同时又向政治领域渗透,获取政治上的地位与权力,这样既能持续的获取经济利益,也可以有效的逃避司法部门的追究。而另一方面,某些合法企业为了追逐利益最大化,也开始在市场运作中运用非法手段,或者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与犯罪组织联合,利用犯罪组织的势力在商品市场中垄断一方。这种有组织犯罪的企业化趋势和合法企业的有组织犯罪化趋势使得有组织犯罪组织的生存能力和犯罪能力更强,犯罪行为的掩饰性进一步提升,进而导致该类犯罪的侦查、惩治难度更大。而且,由于“企业化”是犯罪租金和非法活动的资本化,也加剧了“权力”寻租等腐败行为的滋生和蔓延,可以轻易腐蚀现存的制度和商业及投资环境,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社会秩序以及政治体制的发展,对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因此,我们有必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深入研究有组织犯罪的特征,从而区分有组织犯罪组织与合法企业,为司法机关有的放矢的打击有组织犯罪提供理论支撑。有组织犯罪企业化趋势使得有组织犯罪组织与合法企业的界限日益模糊,二者在组织结构、内部管理、人员特征等方面既有相似性又存在差异性。因此笔者试图站在中立者的地位对二者进行描述、界分。本文共分为以下几个部分:在引言部分,简要介绍了本文的写作原因和设想,并对于文章题目中用非法企业代替有组织犯罪组织做了说明。正文的第一部分介绍了在我国,由于经济、政治、法律制度的发展,有组织犯罪在上世纪90年代末期出现了企业化趋势,有组织犯罪组织纷纷转向投资合法企业,以合法企业为掩护,犯罪手段不再使用纯粹的暴力,而是打法律擦边球。有组织犯罪的企业化趋势给有组织犯罪带来了新的变化:有组织犯罪集团的组织结构性更强,内部管理更加科学,外部行为模式与合法企业相差无几。这些变化使得有组织犯罪组织化程度更高,犯罪能力更强,社会危害性更大,加大了侦查难度。第二和第叁部分是本文的重要内容,详细介绍了“非法企业”和“合法企业”在企业目的、资金来源、企业文化、企业结构、管理制度、发展阶段等各方面的相同之处以及差异性。二者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追求利益最大化,在管理结构上都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都会经历不同的发展阶段,制定公司内部管理规章制度,都具有一定的企业文化,都会为了企业发展适应市场,开展新业务,向政府官员行贿。不同的是,在资金来源方面,非法企业的投资来自犯罪所得。非法企业内部对员工的人身控制性更强,会利用暴力手段进行管理,企业领导人的更替主要考虑犯罪能力。企业的文化属于亚文化,常与社会主流文化相悖,并且男性员工居多,学历不高。第四部分归纳总结了区分非法企业与合法企业在有组织犯罪预防、定罪量刑和司法裁量方面的意义。有组织犯罪与个人犯罪相比,危害性更大,隐蔽性又强,因此需要从立法、司法和经济方面综合预防。并且,有组织犯罪与合法企业在刑事责任、定罪量刑方面的差异,使得比较有组织犯罪与合法企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结语部分,笔者叙述了文章的不足,以及在以后的研究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徐静磊[3]2004年在《有组织犯罪与经济利益》文中认为近年来,有组织犯罪活动在全世界范围内日益猖獗,严重威胁各国的政治、经济生活,引起各国人民的重视,也引发了理论界对有组织犯罪问题的重视和广泛研究。本文从经济视角出发,着重关注有组织犯罪与经济利益的密切关系,并以此为基点探求有组织犯罪的发展特点和相应对策。本文分为四个大部分的内容,其中第二、叁部分是文章的主体。第一部分是引言,简述研究有组织犯罪及其与经济利益关系的重要意义;第二部分着重探讨有组织犯罪与经济利益之间的关系,从历史起源、组织基础和现实作用叁个方面探究经济因素对有组织犯罪的产生和发展所具有的重要意义,继而对二者之间的基本关系加以概括,认为经济利益是有组织犯罪产生的重要动因,是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基本目标,是有组织犯罪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第叁部分从有组织犯罪与经济利益关系的角度出发,探讨有组织犯罪经济利益的来源、有组织犯罪经济上的特点、发展现状以及相应对策等问题,认为犯罪组织通过提供非法商品和服务、有组织地进行传统财产犯罪活动以及进行非法行业垄断和敲诈勒索及洗钱、向合法经济渗透等活动赚取经济利益,并有从合法市场和犯罪市场获利,追求非法利润的最大化,非法活动与合法活动相结合及以高度有组织化保证高额利润的实现四个方面的特点,并以此为基础提出相应的对策;第四部分是结语,提出应当对我国的有组织犯罪问题予以更多的关注,并对全文内容进行总括。
罗明海[4]2013年在《我国有组织犯罪刑事治理检讨与对策》文中研究说明有组织犯罪是当前国际社会面临的严峻挑战,也是危害我国社会秩序的日趋严重的问题。为了有力地惩治有组织犯罪,1997年通过的修订的刑法,在分则中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正式开启了我国有组织犯罪刑事治理的序幕。从我国有组织犯罪治理的历史进程而言,我国有组织犯罪治理实质上是在狭义有组织犯罪概念——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语境下展开的,因而理论上可以将有组织犯罪治理划分为叁个阶段:“前打黑时代”、“打黑时代”和“后打黑时代”。但是,比较域外有组织犯罪刑事治理经验和检讨我国有组织犯罪治理历程,我们不难发现:我国有组织犯罪概念既没有与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精神相协调,又未能切实反映我国有组织犯罪本土特征;在不均衡的刑事政策和“不明事理的有组织犯罪立法”①指导下,我国有组织犯罪犯罪刑事治理偏执一端,最终不仅导致司法实践出现“打黑过剩而未尽其余”的尴尬结局,并间接造成非暴力有组织犯罪得以迅猛的发展的恶果。鉴于此,本文立足于域外借鉴和本土检讨,从刑法学、犯罪学、刑事政策学的角度出发,采用历史分析法、比较研究法,以问题为中心,提出旨在提高我国有组织犯罪刑事治理效率的基本对策。全文除导言外共分五章,约16多万字。第一章,国际有组织犯罪概念及其刑事规制。在国际社会层面,以意大利、美国、俄罗斯以及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对策》为研究重点。意大利是黑手党的发源地,有着丰富而又深刻的有组织犯罪治理的经验和教训,特别是其有组织犯罪二元化刑事治理模式,既强调对传统黑手党类型有组织犯罪进行重点打击外,又不忽视对新型非暴力有组织犯罪的打击,这一点尤其值得我国借鉴;美国是有组织犯罪概念的发源地,由于受黑手党模式化认识的长期误导,美国从20世纪初到20世纪60年代,在有组织犯罪治理方面一直成效甚微。经过学者Smish等学者积极的呼吁以及总统委员会的认真调研下,70年代黑手党神话破灭,狭义有组织犯罪观念刑事司法支配地位不复存在,美国开启了有组织犯罪治理的新时代;俄罗斯有组织犯罪被当今国际社会公认为为“发达的”,因为当今俄罗斯有组织犯罪从苏联解体后发展、壮大得十分迅速。“乱盛治衰”是俄罗斯有组织犯罪治理的基本经验,为转型国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俄罗斯刑法加强了对有组织犯罪的刑法规制的力度,明确了有组织犯罪的加重罪原则并在刑法分则上进行细化;经济全球化的形成使各国之间的联系日益密切,也为跨国有组织犯罪提供了良好的契机,鉴于此,在国际社会的努力下,2000年联合国通过了《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公约》吸取美国以及其他国家有组织犯罪治理的经验和教训,对有组织犯罪概念和基本制度达成的基本共识;《公约》根本目的在于:一是消除各国在刑事立法和司法制度方面存在的差距,这些差距曾对各国间的司法协助活动造成障碍,二是为各加入国的国内立法树立标准,以便这些国家能够更为准确、更为有效地打击有组织犯罪。第二章,我国港澳台地区有组织犯罪概念及刑事规制。我国港澳台地区有组织犯罪治理卓有成效,但是叁个地区由于历史、文化以及法律制度的差异,有组织犯罪概念极不统一、各有千秋,但是这种差异却为我们提供多元的分析视角,具有重要的研究和借鉴价值。香港有组织犯罪包括叁合会组织犯罪和普通有组织犯罪,《社团条例》和《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是香港反有组织犯罪两部重要法律。香港刑法并没有使用黑社会犯罪的概念,只规定传统叁合会犯罪和一般有组织犯罪。前者是主要由香港《社团条例》规定,后者由《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规定。在有组织犯罪现象这一问题上,由于历史的原因,香港法律中存在叁合会和有组织罪行这两个意义不完全相同但又紧密相关的法律概念。香港有组织犯罪的法律定义是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定义。近年来,随着香港社会、政治、经济的快速变迁,香港有组织犯罪的犯罪状况也发生了深刻变化。由于香港执法当局注重对传统叁合会等犯罪组织的打击,传统犯罪组织的犯罪比较优势不复存在,生存空间越来越小,所以,以叁合会为背景的犯罪活动逐渐减少,而临时成立、结构松散的犯罪组织在香港有组织犯罪的组织类型中占据着越来越大的比重。澳门惩治有组织犯罪的法律规范体系主要由《有组织犯罪法》、《澳门刑法典》、《澳门刑事诉讼法典》及其他单行刑事法律构成。其中《有组织犯罪法》是澳门目前惩治有组织犯罪的核心法律。对于有组织犯罪概念,澳门地区对有组织犯罪的定义也是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定义。根据澳门《有组织犯罪法》,有组织犯罪概念和黑社会概念等同使用,这一点是澳门有组织犯罪法律文化的一大特色。实质上,澳门黑社会实质是广义有组织犯罪概念,而非狭义的暴力性有组织犯罪概念。澳门所谓的“黑社会罪行”,对我国大陆来讲,其实并不“黑”、甚至说并不严重,只是一般比较严重的犯罪而以。台湾地区刑法对于有组织犯罪的规定采用了刑法典与单行反有组织犯罪法规相结合的形式,主要包括了《刑法》、《检肃流氓条例》和《组织犯罪防制条例》,除上述法律外,台湾地区的《洗钱反制法》、《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证人保护法》也被认为是台湾地区反有组织犯罪的重要法律。在台湾,有组织犯罪概念使用极为混杂。有组织犯罪法定概念为“组织犯罪”,与之相关的概念还有黑道、黑社会、不良帮派组合。组织犯罪和不良帮派组合是《组织犯罪防制条例》和《检肃流氓条例》分别规定的概念,是正式法定概念。根据法律规定,台湾有组织犯罪是犯罪组织实施的犯罪,所以,犯罪组织是界定概念的前提。第叁章,我国有组织犯罪发展及其刑事治理的历史回顾。从我国有组织犯罪发展历程来看,建国以来,我国有组织犯罪发展大致经历:黑社会犯罪销声匿迹时期(50年代-70年代末)、有组织犯罪多元化形成时期(80年代初一90年代末)、黑社会性质组织衰落和非暴力有组织犯罪兴起时期(2000年至2012年)叁个阶段。但从与此对应的刑事治理来看,这一期间,我国有组织犯罪的刑事治理实质上以狭义有组织犯罪概念——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为语境下展开的,因而理论上本文将有组织犯罪刑事治理划分为与有组织犯罪发展阶段相对应的叁个时代,即“前打黑时代”、“打黑时代”和当下的“后打黑时代”。第四章,我国有组织犯罪刑事治理之检讨。概念是一种观念的体现。有组织犯罪概念是有组织犯罪治理的逻辑起点,不同的有组织犯罪概念意味着不同的有组织犯罪治理路线。如果概念错误,那么有组织犯罪治理的大前提、治理方向、刑事政策、刑事政策等都会发生错误。所以,本文把有组织犯罪概念作为检讨之首;刑事政策是对犯罪采取的各种刑事措施和对策的总和。有组织犯罪刑事治理应在刑事政策的指导下进行,但是,我国有组织犯罪刑事政策指导功能弱化甚至存在误区,具体表现在:基本刑事政策与具体刑事政策关系误读,执法刑事政策、非暴力有组织犯罪刑事政策中缺位,刑事政策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异变的规制存在盲区;有组织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形式,所以,严打是有组织犯罪治理的应有之义。从有组织犯罪治理的角度来看,严打在狭义有组织犯罪观念的引领下,锋芒一直偏向暴力有组织犯罪犯罪一端,呈现方向性错误;立法是有组织犯罪刑事治理的重要环节。现实中,纵然有先进的治理理念,而没有与时俱进的立法和法制制度作支撑,那么,有组织犯罪治理虽有效率之名而无法治之实。从立法资源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关系来看,我国有组织犯罪立法急需解决以下问题:一是立法资源不能满足有组织犯罪整体评价的需求;二是有组织犯罪立法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叁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神贯彻不彻底;四是刑罚机制重对行为人制裁轻组织利益剥夺等问题。第五章,我国有组织犯罪刑事治理之对策。关于我国有组织犯罪治理对策,本文采取问题主义路径,对症下药,紧紧围绕有组织犯罪治理的司法实践中检讨出的问题为中心,立足本土、放眼世界,提出有针对性的刑事治理之对策。对策的基本思路是实现“一元化”治理向“多元化”治理转变,对策的主要任务是迅速遏制当下迅猛发展的非暴力有组织犯罪。对策的基本思路:一是合理界定有组织犯罪概念及其本质;二是准确认识我国有组织犯罪发展本土特征及其演进规律;叁是合理划分我国现实有组织犯罪类型;四是严密法网、科学立法、构建有组织犯罪罪名二元结构模式;五是依法、科学严打;六进一步加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规范理解。
刘家宏[5]2007年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防治对策》文中提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对社会具有巨大的危害性和整体冲击性,其发展、蔓延正严重威胁着我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如何改革和完善立法与司法,并从理论上探讨防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对策问题,成为我国学界和实务界所共同关注的问题。目前,我国关于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规定缺乏系统性、超前性和完备性,难以适应打击日益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要求。因此,我们要准确有效的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就应该立足我国现实,借鉴外国经验,深入地研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各个相关要素,进行多角度剖析,为有效预防和打击这一社会毒瘤提供决策依据。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言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及研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原因和目的;第二部分研究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概念及特征,并阐述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别与联系;第叁部分研究了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第四部分是中外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对策比较研究;第五部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我国的防治对策,这一部分是本文的重点。本文研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更多的借鉴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规定,更多的体现的是有组织犯罪的共性。但犯罪现象根植于各个国家特定的社会环境,其个性也是不可忽视的。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具有自身的特点,这就要求我们更多的研究和总结经验,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防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对策体系。本文主要运用描述性和比较性的研究,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相关要素进行了论述,通过对中外有组织犯罪特征的比较,并借鉴外国在打击有组织犯罪方面的先进经验,提出了在我国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一些探索和建议。
郑士立[6]2014年在《有组织犯罪立法完善研究》文中指出我国有组织犯罪直接威胁到国家的政治稳定和人民安全,是应当重视和警惕的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为应对有组织犯罪,我国1997年刑法增加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条款,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尽管如此,我国惩治有组织犯罪的立法还存在一些缺陷。与国际公约的标准相比,还有一定差距。研究国际公约和境外反有组织犯罪的立法和实践经验,为完善我国有组织犯罪立法提供借鉴。全文共约13万字,除引言外,正文共包括以下四章内容:第一部分为我国有组织犯罪的立法梳理。我国有组织犯罪发展沿革、现状是制定、完善有组织犯罪的立法依据。有组织犯罪立法是对有组织犯罪的发展变化做出的合理回应,随着我国有组织犯罪的发展,我国有组织犯罪的立法经历了两个阶段,分别是立法探索阶段和立法确立完善阶段。本部分通过对我国有组织犯罪立法历程的梳理,深入了解我国有组织犯罪的立法背景,剖析了我国有组织犯罪的立法缺陷。立法缺陷部分是本文研究的逻辑起点。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和特征模糊,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有组织犯罪认定标准不统一,“拔高”和“压低”认定的问题普遍存在。立法把有组织犯罪仅仅界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我国有组织犯罪现状不符,违背了有组织犯罪的发展规律,在立法的逻辑起点上就是错误的。我国《刑法》第294条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立法方式上属于分散式的立法。面对有组织犯罪的复杂情况和严峻现实,现行立法方式很难实现对有组织犯罪有效预防和打击。与专项式立法方式和复合式立法方式相比较,缺陷明显。有组织犯罪的罪刑设置也存在严重缺陷。在罪名方面,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入罪条件上设置了高门槛,对现实中存在的大量的黑恶势力犯罪、毒品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等有组织犯罪不能有效打击,不利于“打早打小”刑事政策的实现。而且黑恶势力团伙、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组织是有组织犯罪发展的不同阶段,它们之间没有明显的界限,在实践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界定困难。有组织高利放贷、资助犯罪集团等行为在刑法上没有评价。在刑罚方面,对组织罪的刑罚刑罚设置较重;有组织犯罪集团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应高于普通刑事犯罪,在刑罚设置上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财产处置问题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也是剥夺有组织犯罪再犯能力的关键,但我国相关立法滞后,不仅容易侵害涉案当事人和非涉案人员的合法财产权利,而且影响打击有组织犯罪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第二部分是有组织犯罪立法模式完善。有组织犯罪立法模式包括有组织犯罪的立法方式、罪刑设置模式和有组织犯罪概念的规定方式。对各国采纳的分散式、专项式、复合式有组织犯罪立法方式介绍及评析,论述了我国有组织犯罪分散式立法方式存在的弊端,并对我国采用复合式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阐述,建议借鉴境外复合式立法在打击有组织犯罪方面的成功经验。有组织犯罪罪刑设置模式分为设立组织罪的模式和不设立组织罪的模式,通过对两种罪刑设置模式进行比较分析,笔者认为设立组织罪的罪刑模式比较适合我国立法传统。有组织犯罪概念的规定方式可分为列举式和概括式。美国、我国澳门地区采用的是列举式的规定方式,列举式规定方式回避了有组织犯罪概念争议,形式上具体、明确,便于法律适用,实践中也可以限制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但这种立法模式也存在弊端。一是滞后性,当出现新的犯罪形势时,无法及时应对,在预防和打击有组织犯罪的问题上总处于被动地位,不利于及时、有效的惩治有组织犯罪;二是法律有限而情无穷,从世界各国各地区的有组织犯罪现状及发展趋势看,有组织犯罪集团不断变化组织形式来规避被打击的风险,其实施犯罪的具体情节和方式无法穷尽,法律能够列举的情形有限,建议采用概括的方式规范“有组织犯罪”的定义。第叁部分为有组织犯罪罪刑设置完善。有组织犯罪罪刑设置包括罪名设置和刑罚设置。在有组织犯罪罪名完善上有叁种学术观点,一是统一使用黑社会组织犯罪,用“黑社会组织”这一完整的概念取代“黑社会性质组织”不完整的概念;二是分别规定黑社会组织犯罪和有组织犯罪,黑社会组织犯罪是有组织犯罪的特殊形式;叁是用“有组织犯罪”替代“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观点。本文从“事实、观念再到规范”研究思路出发,认为第叁种观点符合我国打击有组织犯罪的事实,也符合国际上罪名设置的发展趋势。从我国有组织犯罪概念的发展沿革可以看出,我国立法采用的是狭义的有组织犯罪概念,现行刑法把有组织犯罪界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纵观境外立法,对有组织犯罪概念的认识多经历了从狭义到广义的发展历程,用广义的有组织犯罪概念替代黑社会性质组织概念不仅符合我国有组织犯罪的实际,也符合我国有组织犯罪“打早打小”的刑事政策。我国立法者认为我国明显的、典型的黑社会犯罪还没有出现,但也出现了境外黑社会组织成员入境发展黑社会成员案件,造成了严重社会危害。因此,刑法规定了“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将境外黑社会组织作为参照规定国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二分法违背有组织犯罪的基本规律和我国有组织犯罪实际,对于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行为相关的犯罪行为没有立法评价,如“参加境外黑社会组织”的行为和“入境从事的黑社会活动行为没有进行刑法评价。鉴于本文建议统一使用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入境发展有组织犯罪成员应属于组织有组织犯罪集团行为的一种形式,和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重合,建议删除该罪名。同时,从严密法网的角度考虑增加有组织高利放贷罪和资助有组织犯罪集团罪。在刑罚设置上,本文比较了多个国家组织罪的法定刑设置,认为过于苛刻的刑罚不利于打击有组织犯罪,建议适当降低组织罪的法定刑。我国刑罚的设置是针对“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阶级的斗争”,对有组织地实施的犯罪行为应该用刑罚进行法律评价,建议适当加重有组织犯罪集团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的法定刑。第四部分为财产处置完善。从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境外经验看,多注重财产刑的使用,从经济上剥夺有组织犯罪的再犯能力。鉴于财产处置的复杂性和重要性,美国、日本、我国澳门地区从立法上对财产的界定、没收、扣押等实体和程序进行了规范。《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也对财产处置做出针对性的要求。比较而言,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较为模糊,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本部分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财产处置难题做出回应,对如何区别混合财产、有组织犯罪债权、债务的问题、有组织犯罪控股的公司、企业财产的处置等问题提出了法律完善的建议。对来源不明的财产,本文在比较各国对混合财产处置立法的基础上,提出举证倒置或者推定的解决办法。
王瞻[7]2007年在《有组织犯罪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人类社会组织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犯罪的组织化趋势也日渐显着,由于有组织犯罪的危害性常常大于普通的犯罪,其严重威胁着各国的政治、经济,也严重威胁着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因此,有组织犯罪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也成为各国和国际社会打击与防范的重点。随着我国社会的转型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有组织犯罪已有蔓延的趋势,这不能不引起我国政府、立法界、司法界和法学界的高度重视,可以说,我国打击有组织犯罪的斗争面临空前严峻的形势,因此,深入展开对有组织犯罪的研究,对探寻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有效的对策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近十年来,我国学者对有组织犯罪的专题研究较多,对同一时期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有组织犯罪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比较,但是对有组织犯罪的定义仍存有分歧,对有组织犯罪特性的有关研究并不十分充分,对有组织犯罪的发展趋势仍在积极探索,从经济利益层面和社会政策层面探讨有组织犯罪的研究仍未足够深入,本文试从这几个方面进行深入的研究,以寻求对有组织犯罪防治对策研究的进展贡献一份力量。本文分为五个部分,即引论、有组织犯罪的概念比较、有组织犯罪的概念界定和特性分析、从经济利益层面研究防治有组织犯罪的对策和结语五个部分。引论部分主要说明了问题的缘起、文献回顾及其理论视角,并介绍了本文的关注点、写作思路及研究方法。第一章主要是比较了国外和国内对有组织犯罪概念的界定。第二章主要是作者对有组织犯罪概念的看法,并从不同学科的视角分析了有组织犯罪的叁个特性,即组织性、法益侵害性和系统开放性。第叁章主要是从经济利益层面剖析有组织犯罪并探索相应对策,首先提出了有组织犯罪追求经济利益的前提是安全,并分析了犯罪安全是犯罪获利的前提条件以及提高犯罪安全系数的两种途径;其次分析了有组织犯罪追求经济利益的手段是暴力、垄断和管理;最后论述了打击有组织犯罪经济基础的两个对策,即加大反洗钱力度、没收犯罪所得。结语部分主要是审视了本文的局限性并展望了未来的研究方向。
吴志宏[8]2001年在《“有组织犯罪”概念分析》文中研究表明有组织犯罪被认为是当前世界叁大犯罪灾难之一,对有组织犯罪的概念,许多专家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观点。有组织犯罪有五个特征:一、具有严密而稳定的组织机构;二、实行明确的专业分工;叁、基本目标是追求经济利益;四、实施全方位多方向的犯罪类型。我国当前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已经出现,这不能不引起犯罪学、刑法学界的高度重视。
梅建明, 陈侃[9]2002年在《有组织犯罪概念的社会学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目前在理解有组织犯罪概念上 ,在关于有组织犯罪的主体、结构、目标和手段等四个方面存在分歧。从社会学角度对有组织犯罪的主体进行深入分析 ,有组织犯罪的主体是社会学意义上的群体或组织。有组织犯罪可以定义为以暴力、恐吓、贿赂等手段为后盾 ,为牟取经济利益而持续性地提供非法商品和服务或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群体或组织所实施的违犯法律的行为。
吴爽[10]2009年在《我国有组织犯罪研究综述(1994-2007年)(下)》文中认为从1994年到2007年出版的着作、发表的论文以及召开的学术会议看,我国学者既重视对国内有组织犯罪现象的研究,也重视全球化与有组织犯罪的发展,并展开了对我国是否会出现典型黑社会问题的探讨;有组织犯罪的原因研究则有多维度分析和单一维度分析的多种观点;惩治有组织犯罪策略研究主要集中于立法、司法和社会对策叁个方面,各有不同的观点和见解。
参考文献:
[1]. 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若干问题研究[D]. 宋洋. 中国政法大学. 2011
[2]. 非法企业和合法企业比较研究[D]. 牛燕. 河南大学. 2016
[3]. 有组织犯罪与经济利益[D]. 徐静磊. 中国政法大学. 2004
[4]. 我国有组织犯罪刑事治理检讨与对策[D]. 罗明海. 武汉大学. 2013
[5].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防治对策[D]. 刘家宏. 安徽大学. 2007
[6]. 有组织犯罪立法完善研究[D]. 郑士立. 西南政法大学. 2014
[7]. 有组织犯罪问题研究[D]. 王瞻. 华东政法学院. 2007
[8]. “有组织犯罪”概念分析[J]. 吴志宏.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01
[9]. 有组织犯罪概念的社会学分析[J]. 梅建明, 陈侃. 公安大学学报. 2002
[10]. 我国有组织犯罪研究综述(1994-2007年)(下)[J]. 吴爽.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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