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居民教育水平的决定因素——兼论教育水平的地区性差异

中国农村居民教育水平的决定因素——兼论教育水平的地区性差异

邓曲恒[1]2003年在《中国农村居民教育水平的决定因素》文中研究表明中国农村居民的教育状况不容乐观,而且也存在着较大的区域性差异。本文利用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收入分配课题组1988年和1995年调查数据,从家庭特征和个人特征等方面分析了中国农村居民教育水平的决定因素,并对农村居民的教育贫困化、低就学率、父母教育水平的作用以及农村居民教育水平的区域性差异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本文的研究表明,年龄和性别是影响教育水平的重要因素。一般而言,低年龄组农村居民的受教育年限要多于高年龄组农村居民,男性农村居民要比女性受到更好的教育。教育水平在地区间也是不平等的。东部地区教育水平最高,中部次之,西部最低。 相对1988年而言,1995年农村教育贫困化状况有所改善。低年龄、男性、汉族农村居民陷入教育贫困化状况的概率较低。县人均收入的增加会使得农村居民教育贫困化的概率下降,而且下降的幅度在西部地区最大。 对中学学龄农村居民的就学率的分析表明,男性和低年龄农村居民拥有较高的就学率。东部地区农村居民的就学率要高于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家庭经济状况在1988年对教育选择有正的影响,但这一影响幅度不大。而家庭经济状况对教育的作用在1995年变得不再显着。县20—25岁人口平均教育水平对就学率的影响较大,这说明了教育供给对于提高农村就学率的重要性。 父母教育水平对子女教育状况有不可忽视的影响。正如我们所预期的,本文的研究表明父母受教育水平越高,其子女的文化程度也会越高。父母对孩子教育水平的影响力度是不一样的,母亲的影响要大于父亲。父母对子女教育水平的影响在地区之间也有所不同。教育水平越低的地区,父母对子女的影响越大。 本文选取14—19岁年龄段已完成学业的农村居民为样本,分析了农村居民教育水平的决定因素。与县人均收入相比,县20—25岁年龄段人口平均教育水平对样本年龄段农村居民教育水平的影响更大。家庭经济状况和学杂费开支并不是决定农村居民教育水平的重要因素。非农就业则导致接受教育的机会成本增加了。依据本文的相关结论,文章的最后给出了若干政策建议。

杨传开[2]2016年在《中国多尺度城镇化的人口集聚与动力机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全球化、市场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中国流动人口规模快速增长,2010年中国流动人口达到2.21亿人,中国正在进入人口大迁移的时代。农村人口大规模向城镇流动集聚,构成了城镇化发展的重要动力,加速了中国城镇化进程。然而,随着流动人口规模的快速增长,农业转移人口由本地乡—城流动逐渐向跨越不同行政级别的乡—城流动转变,形成了多尺度的人口流动和多样的城镇化路径。传统的城镇化研究范式突出强调人口从农村到城镇的转移,并不太关注农村人口往哪里的城镇转移,从而忽略了不同尺度流动人口的城镇化差异。在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背景下,有必要探究不同流动尺度人口的集聚规律和影响因素,这对于丰富城镇化理论和促进中国新型城镇化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基于此,论文结合中国城镇化的发展现实和有关研究,以人口流动理论、人口城镇化理论和尺度理论为基础,将尺度概念引入城镇化研究,提出了基于人口流动视角的多尺度城镇化分析框架。论文认为改革开放以来,在市场化和分权化的背景下,地方政府的崛起、经济发展导向的政绩考核以及地方政府间的竞争等导致地方政府通过设置种种制度壁垒,使外来人口与本地人口不能享受同等的公共服务,从而使农民城镇化、市民化的成本产生分化,最终形成了以跨省人口流动为特征的异地城镇化、以省内跨县人口流动为特征的就近城镇化和以县内人口流动为特征的就地城镇化。为了探究叁种城镇化的人口流动集聚特征和动力机制,论文分别从全国、省域、县域叁个尺度和微观个体层面进行了具体的实证分析。(1)在全国尺度,大规模的跨省流动人口形成了典型的异地城镇化,促进了全国和地区城镇化率的提升。以31个省域为分析单元,发现跨省流动人口突出表现为从中西部地区流向东部地区,网络化趋势突出,2000年以来新增加的迁移流主要指向长叁角、京津以及福建等地,具有突出的向东部沿海城市群和大城市集聚的倾向。空间驱动力、经济驱动力和社会驱动力是促进异地城镇化形成的叁种主要力量,其中地区间的社会经济差距是核心动力,已有的迁移存量维系了流动人口的持续发生,空间距离阻碍了人口的跨省流动。(2)在省域尺度,以山东省108个县市区作为分析单元,分析了就近城镇化的人口集聚特征与影响因素,并与省外流动人口进行了对比。发现省内跨县市区流动人口水平分布相对均衡,主要向省会城市和沿海发达地区大城市的市区和县级市集聚,其他地级市的市区和部分较发达的县级市也集聚较多,形成了多中心集聚格局。而省外流动人口水平分布相对集中,主要集聚于省会城市及沿海发达大城市的市区和县级市。两种流动人口集聚的影响因素并不完全一致,其中较高的经济水平、较高的第叁产业比重、较高的城镇化水平促进了省内流动人口向市辖区和非省际边缘区集聚。总体来看,与异地城镇化相类似,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也是就近城镇化的重要影响因素。但与异地城镇化相比,就近城镇化除了受到经济因素的影响外,同时还受到其他非经济因素的影响,从而使省内跨县市区流动人口分布相对较均衡。(3)在县域尺度,农业转移人口在县域范围内向不同层级的城镇或社区集聚,形成了县域就地城镇化。通过对诸城市的案例分析,发现县域内流动人口主要向中心城区和中心镇集聚,同时通过农村新型社区建设,也使农民开始向中心社区集聚,形成了“县城-中心镇-中心社区”叁级就地城镇化的空间载体。政府、企业和农民叁者共同促进了诸城市就地城镇化的发展。政府通过规划、投资、产业布局以及推进土地流转和扩权强镇等发挥了自上而下的核心引导作用。企业集聚促进了当地经济发展,其区位选择引导了人口流动的方向,同时企业通过与当地政府或农民合作直接参与社区建设,形成了就地城镇化的经济动力。农民作为城镇化的微观主体,其生产生活方式的转变,进一步响应了政府和企业的行为,构成了就地城镇化自下而上的推动力量。(4)在个体层面,利用全国性的调查问卷,以潜在的城镇化行为主体农民作为分析对象,考察了其城镇化意愿和路径选择。发现农民的城镇化意愿相对较低,且主要选择在县城/县级市或小城镇定居,更加倾向于选择就地就近城镇化的发展路径,特别是就地城镇化更加符合农民的城镇化需求。农民的城镇化意愿受到个体、家庭和地区因素的共同影响,个体人力资本较高、家庭儿童较多、家庭经济状况较好、土地较多且与城市联系紧密、农民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等有助于农民选择进城定居。而农民城镇化路径的选择,则主要受到农民所在地区经济水平和区位条件等地区性因素的影响,个体和家庭因素的影响较少;具体而言,经济发展水平较高、距离大城市较远地区的农民更倾向于选择到县城/县级市和小城镇定居,倾向于选择就地城镇化的发展路径。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到促进未来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几点政策启示。首先,应不断缩小地区差距,减少人口的跨省流动,同时通过加强各级政府的联动,促进不同尺度流动人口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其次,将推进县域内的就地城镇化作为未来推进农民城镇化的重要途径,通过体制机制改革,在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同时,着力提高县城和中心镇的竞争力与吸引力,提升其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最后,还应从促进农民和农村发展的角度着手,改革束缚农民离乡的相关制度障碍,加强对农民的教育培训,逐步提升农民进城定居的内生动力。

胡洪曙[3]2005年在《中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制度分析与改革路径研究》文中提出由于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自上而下的供给机制较少顾及消费者的需求、基层政府财力的不足以及农民本身存在的文化特质等原因,现行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存在严重缺陷,主要表现为供给效率低下、总体不足、结构失衡、筹资不规范、农民负担沉重、城乡二元供给。本文研究的现实意义体现在试图建立一个较为完善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在这一机制中,以促进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农民富裕、城乡统筹发展为目标,以给予农民国民待遇、提高供给的效率与公平为指导,在完善农村个人产权、村民自治制度的基础上,改革现行的农业税体制、建立财权与事权相对称的农村财税体制,并且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供给,从而最终建立一个既重效率又重公平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新机制。一、农村公共产品的特征和功能农村公共产品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表现在多层次性、较强的外溢性、范围的相对外延性、低效性、高依赖性及分散性等几方面。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对于促进传统农业转向现代农业,以及农村工业化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具体体现在:为农业生产持续稳步发展提供保障;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农村城镇化、农业产业化进程;降低农业风险;有利于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统一市场等。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的历史演变及对比研究在需求表达方面,人民公社时期和承包责任制时期比较类似,都是以领导者的政治、经济理性为主,农民的真实需求表达都处于边缘化的境地。在决策方面,在人民公社体制下,所有的决策权都被集中于社队或社队以上的各级政府;在联产承包责任制下,虽然村民们有了一定的冲动和通道来表达自己的意愿,但仍没有突破以行政手段强制性供给的体制。在筹资方面,就物质成本分摊而言,人民公社时期是在分配之前直接从各个基本核算单位扣除,而在承包责任制下,是由农户直接交纳。就人力成本分摊而言,公社时期是以增加工分总数、降低工分值的方式分摊的,而在承包责任制时期大部分需以货币形式支付。在生产和管理方面,公社时期主要是自我生产、自我管理,而在承包责任

刘光俊[4]2011年在《财政分权体制下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研究》文中提出本文在财政分权体制背景下研究了中国农村公共服务提供问题,主要以分税制后中国目前的财政分权体制为背景,分析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困境及其原因。由于中国的财政分权体制仍处于动态完善过程中,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为财政分权体制提供改善和改进的政策建议,进而为提高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提供制度保障。传统的财政分权理论认为地方政府提供地方公共服务能够更精确符合居民不同偏好,并能提高地方(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但是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与理论分析一致的结果,尤其是对中国经济的研究,普遍认为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和改革开放后的晋升激励制度的建立,导致地方政府展开标尺竞争,结果导致地方公共服务供给不足。研究发现中国式的财政分权是当前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不足和供需失衡的体制性约束,中国当前的财政分权体制从内部制度设计、考核制度和相关配套措施叁个方面极大地影响了基层政府行为。在本文提出的一般理论分析框架下,通过建立理论模型探讨了政治激励、财政激励以及财政制度设计对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影响,并进一步运用中国数据进行了财政分权对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实证分析,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本文的主要结论如下:1.通过对山东省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和需求状况的实地调查。发现目前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中存在一些困境,如政府对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不足与错位并存;目前农村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科技服务等主要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中由于政府投入不足,城乡差距显着进而导致供给效率低下;基层政府把有限的财政资源主要投向了经济建设支出,而对于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科技服务等方面的支出较少,而这些恰恰是农民急需的领域,从而导致供需脱节;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单一性与农民需求的多样性矛盾;农村公共服务需求表达机制的缺失。2.中国出现的农村公共服务缺失状况是中国经济发展过程必然出现的经济现象,是中国“先效率后公平”改革发展战略和“以GDP为主的政绩考核”的官员晋升制度从两方面放大了财政激励的必然后果。中国以分税制为主体的财政分权体制本质上是一种财政收入激励,通过税制设计来激发基层政府在促进本地经济增长的努力程度,同时官员的晋升或者连任偏重以经济绩效为考核目标,致使财政分权内生的激励机制扭曲了基层财政支出结构。而中国的财政分权体制的实际设置并不是理想的状态,在规范基层政府的“经济人”行为或者设计基层政府供给农村公共服务的激励机制方面并不有效,例如不匹配的事权和财权安排、尚未完成的省以下分税制改革、并不完善的转移支付制度、不规范的预算制度等。另外,中国财政分权的外部环境,居民可以自由流动和拥有充分民主的环境并不具备,抑制了财政分权体制提供更能符合农村居民偏好的公共服务优势。3.采用Holmstrom-Milgrom的多任务委托代理模型分析在现行财政分权体制下基层政府的支出行为。在现行的财政分权体制下,分税制极大的提高了基层政府在扩大税收收入的热情,内生了基层政府官员的财政激励,基层政府在分权模式下经常会选择一个均衡解,将全部财政资源投入到效率投资中,以此刺激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晋升锦标赛制度下,经济发展给基层政府官员带来的收益要远远大于提供农村公共服务的收益,此时理性基层政府官员的选择是将有限的财政资源投入到经济发展中,甚至会挤占对农村公共服务的投资。因此在财政激励和晋升激励的双重影响下,农村公共服务出现供给不足和供需失衡。4.实证研究表明财政分权是农村公共服务水平的重要影响因素。通过观察各地区财政分权对其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水平的影响发现,财政分权对于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有着显着的负面影响,即财政分权程度的增加能够显着地降低大多数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除外。另外由于我国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财政分权体制下,富裕地区和贫困地区基层政府的行为不同,导致财政分权对不同地区的影响不同。从实证分析结果中,我们得到以下结论:当前中国式财政分权阻碍了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是当前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困境的体制性原因;通过调整考核机制、财政制度设计和相应配套制度可以改变财政分权在供给农村公共服务上的效果。5.从财政分权体制角度提出了促进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主要政策建议。①从财政体制改革方面。第一,合理划分事权。要解决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困境,首先就要明确各级政府在提供农村公共服务事权上的划分,另外,在支出责任的划分上,可以考虑通过《政府职责法》加以规范。第二,确保各级政府拥有与事权相对应的财权。在明确各级政府事权的基础上,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对称的原则,调整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权分配格局。首先合理划分税种的归属,其次,在中央集中大多收入的情况下,省以下政府间的税收分成要完善,提高基层政府的分成比例。第叁,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第四,深化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第五,增加预算安排的透明度,强化政府预算约束。②改革官员晋升体制。在中国当前经济发展阶段,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及其均等化问题的解决被提上了重要日程,经济增长的收益应该被分享,需要把政府官员的“唯GDP”增长论改为“公共服务”供给论,应着重考虑在政府官员的晋升机制中加大考核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水平的比重,超过经济增长在考核中所占比重,由此来抑制被放大的财政激励;③系统化改革相关配套制度。主要从建立农民对农村公共服务的需求表达机制、改革户籍制度,确立平等的城乡居民身份及有效的问责机制等方面分析。

蔡立雄[5]2008年在《经济市场化与中国农村制度变迁》文中提出改革以来,中国农村经历了极为广泛而深刻的制度变迁,变迁的基本方向是市场化。市场化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包含着人类社会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以及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所有领域深刻变化,各种制度变迁是市场化动态演进的具体体现。制度是一种行为规则,市场化水平不同,人的行为模式也不同,制度的形成来自于利益最大化的人的行为选择。相对价格的变化是市场化发展与制度变迁的中介。本文综合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等现代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对1978年以来中国农村经济制度的变迁及其绩效进行系统的考察,探索中国农村经济市场化所带来各利益相关方行为的变化以及由此所诱发的农村制度变迁之间的相互关系,从中总结农村制度变迁与经济发展的规律,为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益的启示和借鉴。1978年的中国农村制度变迁表面上是饥荒引起,但更深层的原因则是:土地和劳动力的相对价格差异的存在,市场交易使这种差异显性化,为获取这种差异带来的潜在收益使制度变迁得以扩大和维持,这是农地制度变迁的个人需求因素。与此同时,集体化监督成本的高昂和国民经济计划管理下的低效率也使集体和国家有参与获取公共领域价格差的需求,这是农地制度变迁的组织和国家需求因素。制度变迁的供给因素在于市场化条件使个人和组织的选择集合扩大、知识的增长、技术进步、组织成本改变与政治支持的变化使制度供给成本下降或收益增加。需求和供给的合力使制度变迁成为多方一致的行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引起相对价格差异进而导致制度变迁,反过来制度变迁使生产要素从低收入领域转入高收入领域,形成正反馈促进了要素的进一步市场化,从而推动中国农村市场经济进一步高级化。中国农村经济市场化不仅是一个逐步演进的过程,而且由于各地区改革进程和发展条件的差异,各地区市场化水平是不平衡的,农村经济各部门、各方面的市场化进程也是不均衡的。市场化的演进不是单调递增或平滑演进,在某些时间会出现跳跃,如1998年与1997年相比,市场化指数净提高3.76%,在某些年份也可能出现指数下滑现象,如1999-2000年市场化下降了0.68%;各指标的市场化演进速度也是不同的,表现为非平衡性特征,农村经济的货币化水平较高,表现为高水平均衡;而农村中介组织的发展与政府职能转换和市场环境建设是农村市场化发展的最大制约因素。对2002-2004年各地区农村经济的市场化水平横向测度中发现:西部地区农村经济的市场化水平普遍偏低,主要表现为农村居民收入来源比较单一、乡镇企业发展不足、劳动力的市场化水平不高、农村新型经济组织的发展有限、农村市场环境建设水平较低等;政府多予少取政策对农村市场化发展有重要作用,为此政府在推进农村市场化过程中应建立相应的支持机制。根据制度变迁的需求与供给理论,制度变迁表现为制度失衡与制度均衡交替出现的过程,当制度变迁发生时,旧制度的发展过程中断,新制度的代替制度为经济发展提供动力和秩序,因而制度变迁和经济发展从长期来看表现为阶段性的跃进过程;由于路径依赖和知识积累、集体学习的渐进性与持续性,制度变迁条件的积累与局部的小规模的制度变迁可能是一个渐进的持续的过程。中国农村经济制度变迁是一个阶段性与连续性同时并存的过程。农业是直接从自然界获取物质资料的产业,它的生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土地、气候等自然环境,具有在一个比较广阔的空间内分散分布和多变性的特征,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劳动过程必须适应自然力作用过程,农业的产业特征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农业的制度或组织特点。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农村经济组织主要包括家庭、合作经济组织和非合作性经济组织,家庭是农业生产的最基本组织形式;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兴起是农户为应对小农户与大市场矛盾的一种制度创新,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生产物;乡镇企业的发展是农户基于工农业产品的剪刀差,为削弱工业对农村的产品垄断而产生的又一种经济组织。对农村经济市场化与制度变迁绩效的基本衡量标准是帕累托标准,它更强调是农户在市场化与制度变迁过程中的绝对收益地位的改善,可以分成两个维度进行测量,一个效率维度,二是公平维度。在利用前沿生产函数对第一产业生产效率的衡量中,本文发现,市场化对第一产业生产效率的改进起主要作用,而教育因素与技术效率的改进无明显相关。在对公平的测算中,从绝对收益的改善上看,农户的收入水平提高与市场化水平有正相关关系,农村市场化的发展还大量减少了农村的绝对贫困化程度;从农村居民的相对收入差距看,农村市场化的发展在初期缩小了农村居民收入差距,而在市场化发展的中后期,扩大了农村居民地区间收入差距。教育性因素与农村居民的工资性收入提高有正相关关系,越是市场化水平高的地区,工资与教育的相互诱致机制越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经济市场化发展到较高级阶段所进行的又一场大规模的制度变迁,市场化发展使农村居民的收入预期发生变化、各经济主体对风险的防范要求更强烈、对进一步扩大市场规模有更高的期待,由此诱致相对价格变化,使制度变迁成为多方一致的意愿,而经济的发展、知识的积累、加入WTO所产生的倒逼机制使这种变迁成为可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主要是一场诱致性制度变迁,是多方利益一致的结果,在实施过程中特别要尊重农民的意愿,按农业、农村发展规律办事,顺势而为,防止这场变迁落入高成本、低收益的强制性变迁陷阱。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取得成功的重要关键在于培育更高级的市场经济主体——新农民和农村新型经济组织。

李颖[6]2004年在《中国农村居民收入差距及其影响因素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我国农村居民收入增长趋缓,农村内部收入差距处于一种持续平缓上升的趋势。我国目前近60%的人口为农村人口,农村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势必会阻碍我国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 本文归纳了中国农村居民收入差距理论和收入差距的数学描述,为进一步分析奠定了理论基础和提供了实证素材。本文选用基尼系数、泰尔指数、按收入来源分解基尼系数、十等分组法和计量经济模型研究了中国农村居民总体收入差距情况,测度并分析了中国农村居民地区间收入差距、辽宁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居民的收入差距状况以及影响收入差距的因素。 研究的基本结论:尽管近年来中国农村居民叁大经济带间的差距有所缩减,但是叁大经济带间的差距仍然很大;省际间的收入差距的扩大速度大于全国农村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速度;工资性收入对区域间收入差距贡献最大。辽宁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居民的税费支出、省区内区域性因素、家庭结构、劳动力文化程度和家庭拥有的财产情况对收入差距的影响都很大;非农产业扩大收入差距的效应明显;农业中的林业、渔业和牧业收入具有扩大收入差距的作用;辽宁省的工资性收入扩大收入差距的作用明显。 基于以上研究结论提出以下建议:重视中国农村居民地区间的收入差距;加强对落后地区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支持力度;保护低收入农村居民利益;大力发展农村非农产业;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完善农村金融体系。 虽然目前对农村居民收入差距的研究较多,但一般仅限于对收入差距的描述,对于造成收入差距的原因分析较少,本文在此方面作了补充。本文既分析了中国农村居民总体收入差距、区域间的收入差距,又分析了区域内的收入差距。分析区域内的收入差距使用的是辽宁省和内蒙古的农产微观数据,并对辽宁省和内蒙古的研究结果进行了比较分析。目前这种对中国农村居民收入差距进行区域间、区域内全面研究的文献并不多见。

汪传艳[7]2014年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研究》文中认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不足、政府财政责任不明确、农民义务教育负担过重等问题是长期困扰我国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难题。2005年,我国颁布了《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从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教科书费、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建立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及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等几方面入手,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此次改革对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发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研究以城镇化发展为背景,立足于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发展的现实需要,通过大规模问卷调研和访谈,探讨了我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改革工作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剖析了产生这些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新机制改革工作的建议。通过研究发现,我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理顺了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的投入责任关系,保证了农村中小学校日常运转、减轻了农村家庭经济负担、确保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然而,此项改革还存在诸多问题,这其中既有改革过程中操作不规范的问题,也有机制设计不合理的问题。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新机制改革保障范围不全。新机制改革保障范围主要包括四项内容,许多需要正常开支的项目如代课教师工资、后勤人员工资、中心校运转资金、配套设施建设资金、债务偿还及学校维稳费用等项目都未被考虑在政策范围内,导致农村中小学校公用经费不足或造成违规列支行为。(2)公用经费拨付方式不合理。我国按照学生生均人数单一的拨款方式对学校规模、学校类型、地域类型及教育政策、教育目标等影响学校发展的内在因素及外在因素考虑不够,客观上造成部分地区、部分学校公用经费不足。其中,农村小规模学校、寄宿制学校及高寒地区学校最为严重。(3)公用经费拨付总额不足。总体上看,公用经费拨付额度仅能维持最基本的运转需要。公用经费不足的具体体现存在一定的地区差异:高寒地区主要体现为取暖费不足;中部地区主要体现为日常运转资金不足;东部地区主要体现为接收农民工随迁子女资金不足。(4)贫困寄宿生补助政策的实施存在地区差异,补助比例、受惠群体范围及补助方式均存在不合理之处:补助比例过大或过小,不能适应实际需求;部分群体因政策因素被排除在外;一次性发放现金的方式造成资金利用低效。(5)农村义务教育发展呈现出“中部塌陷”格局。较之其他地区,中部地区的县级财政在各项目的责任分担上均承担了更多的投入责任,但经济发展水平及中央政府资助力度均赶不上其他地区,从而使得中部地区的农村义务教育发展水平相对落后。(6)政府间的财政责任划分不合理。对具体项目而言,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对“分项目”的责任划分存在错位现象,将占义务教育经费大头的教师工资交由县级财政负担;而将不易核定、需要因校制宜的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交由省级财政负担。这种责任划分方式导致教师工资保障机制及校舍维修改造机制成为新机制改革成效最低的两项内容。(7)“问题导向型”改革方式对社会时代背景考虑不够。“问题导向型”改革方式拘泥于解决过去体制下存在的问题,缺少对社会发展的时代背景及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的考虑。城镇化背景下,我国农村学校布局及农村学生上学方式、就学地点都有了较大变化,新机制改革执行“城市”、“农村”两种不同的标准,使得部分农村学校、部分农村学生无法分享改革利益。通过上述研究,研究者认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改革应立足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发展的实际需要、立足社会发展的时代背景,建立科学、合理的拨款方式,进一步理顺政府间的财政关系,将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维持运转的正常开支项目全部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内。

冯道杰[8]2016年在《改革开放以来集体化与分散型村庄发展比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逐渐走上了一条不同于人民公社体制下农业集体化的发展道路,多数村庄以家庭个体分散经营为主要组织形式,集体经济日益消弱,集体经济组织日益虚化,村庄资源日益分散化,个体私营经济逐渐占据主导地位,成为分散化程度较高的“分散型村庄”。然而,正如在集体化时期也有单干和包产到户的个案一样,在大多数村庄以家庭分散经营为主的同时,许多村庄却坚持以集体经营为主导,以集体经济为基础,以组织化、合作化、集体化为组织形式,依靠集体化和组织化的力量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集体化发展道路,这类村庄呈现出另外一番发展景象,我们把这类村庄称为“集体化村庄”。中国是一个村庄大国,村庄构成了中国农村的基本单位,不同村庄的发展道路和发展模式,可以折射出中国农业、农村、农民的基本发展脉络。新中国60多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集体化村庄和分散型村庄发展道路和发展模式在中国大地上并存,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已经有了较为成熟的基础和环境对它们进行深入、系统、客观的分析和研究。集体化村庄和分散型村庄是中国农村社会不同发展道路和发展模式的缩影。然而,由于政治的、意识形态的、文化的原因等,关于小岗村、华西村、南街村等村庄发展模式的许多研究成果常常陷入“非左即右”的误区,站在一种立场上否定另一种发展模式。“左”的一方认为过去人民公社体制和集体化时代是农村最好的时期,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打断了中国农村走向社会主义更高阶段和更好发展前途的历程。“右”的一方则基本否定集体化时期的所有做法和历史成绩,认为是分地到户推动了中国农村的发展,解决了吃饭问题,要想彻底解决“叁农”问题,需要进一步私有化。哲学上,主观超越客观谓之“左”,主观落后客观谓之“右”;无论“左”或“右”,都是主客观背离、不相符。两种模式、两条道路并非水火不容、非左即右,出发点都是为了人民利益,只是在采用何种方式和道路能够更好地发展、更好地实现人民利益方面产生分歧,它们各有自己的优缺点和演化规律。本研究拟超越“左”“右”的争论,突破“非左即右”的思维范式,从继承和发展,而不是替代和对立的角度,客观地、辩证地、全面地分析不同时期村庄发展的历史变迁及其经验教训,对改革开放以来集体化村庄与分散型村庄发展模式进行深入剖析和比较,对两种发展模式的实践经验进行理论概括和总结。本研究着眼于城乡统筹发展大局,准备在对南街村、华西村、蒋店村等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改革开放后集体化村庄和分散型村庄发展模式和发展道路的历史、现状、未来趋势进行深入分析,对它们的联系与区别进行对比研究,深入剖析它们各自发展的经验教训、主要影响因素、内在规律和演化趋势,在融合两种模式优势的基础上探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新模式、新道路,对于扭转城乡二元格局,促进‘叁农”问题的最终解决,具有前瞻性、全局性、可操作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研究共分五部分内容。第一部分集体化村庄与分散型村庄的内涵界定及其变迁轨迹无论在革命时期、建设时期,还是改革时期,“叁农”问题都是我国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影响农业、农民、农村发展的主要有两个大问题,一是土地为核心的农业生产资料产权的变动;二是农业经营方式的变动。土地为核心的农业生产资料产权制度和农业经营方式的变革决定着村庄主导经济成份,决定着村庄的基本发展状况与演化趋势。本部分重点阐述改革开放以来基于农业经营方式的不同和主要经济成份的不同而形成的集体化村庄与分散型村庄的内涵界定及其基本依据,在分别描述土地改革时期、合作化运动时期、人民公社时期和改革开放新时期我国大部分村庄的发展轨迹和演化趋势的基础上,阐述不同时期农村生产方式和发展道路的主要特征和发展绩效。第二部分改革开放以来集体化村庄的发展演变与发展现状改革开放以来,在大部分村庄家庭承包经营的同时,一部分村庄坚持完善集体层面统一经营,大力发展集体经济、合作经济,呈现出不同的发展景象和发展态势。本部分在归纳分析改革开放以来不同类型集体化村庄发展轨迹的基础上,结合典型村庄为研究案例,分析这些村庄集体化发展模式的个性特征和共性规律,并着重剖析集体化村庄发展的内在动因、发展现状、发展特征、发展困境、发展经验,及其面临的问题与挑战。第叁部分改革开放以来分散型村庄发展演变与发展现状本部分对分散型村庄发展模式既选取小岗村、蒋店村等为典型个例,又进行分类描述,力求从经济发展、民主政治建设、农民组织化水平、村庄公共生活、村容村貌、社会管理、社区福利、价值观念等方面分析改革开放以来分散型村庄的发展现状、发展困境,以及产生问题的根源;并着重从农民组织化、村庄集体经济、基层民主政治等方面深刻剖析个体私营经济为主的分散型村庄发展模式的优缺点,揭示改革开放以来分散型村庄发展的主要影响因素与演化趋势。第四部分改革开放以来集体化与分散型村庄发展因素与发展能力比较本部分在对改革开放以来集体化与分散型村庄的发展演变及其发展现状研究的基础上,重点剖析和比较两种类型村庄的内在发展因素和发展能力。本研究把由村庄内在发展因素和发展能力不同所构成的村庄发展力,解构为村庄发展组织力、发展文化力、发展经济力、发展政治力、发展服务力、发展生态力五部分,这些因素相互交织、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共同推动和展现了村庄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发展。本章试图通过对集体化村庄和分散型村庄发展组织力、政治力、经济力、文化力、生态力五种发展因素的比较研究,全面展现和比较两种类型村庄基于主要的经济成份、产业结构不同,农民的组织化知识化程度和水平不同,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的异同,分析两种类型村庄发展的内在因素及其相互联系,进一步揭示影响村庄发展的内生动力、活力、能力及其规律性因素,以更好地认识和驾驭规律。第五部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模式选择和对策分析——基于城乡一体化的视角集体经济大一统不好,家庭经营一刀切同样有缺陷,应当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和人民群众的现实要求,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不动摇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推进适度规模经营,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增强村庄发展的内生动力和活力。本部分突破“非左即右”的思维范式,基于城乡一体化的视角,对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集体化村庄可持续发展、分散型村庄的良性演化,以及财政支农惠农背景下激发村庄内生发展动力与活力等进行分析,力图在融合两种村庄发展模式优势的基础上,探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新道路、新模式,并提出前瞻性、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

牟燕[9]2013年在《中国土地市场化改革路径选择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政府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确立,中国经济逐步实现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呈现典型的渐进市场化改革特征,经济活动中资源的配置方式也由主要利用计划机制转向主要利用市场机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中国政府逐步开放土地市场,初步形成目前城乡土地分属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政府垄断一级土地市场、城乡分割的二元土地市场结构。尽管现行土地市场结构的形成和存在有其历史的原因,但是,现行城乡割裂的土地市场结构使城乡土地资源在空间结构和价值上被割断,潜伏着效率的损失,加快中国土地市场化改革的步伐已成为理论界研究的共识。由于土地市场化是土地资源计划配置为主向市场配置为主的转轨过程,它既是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的作用逐步强化的渐进变迁的过程,又是一个利益重新分配和调整的过程。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明确土地资源市场配置改革的目标,更要准确地把握中国土地市场化改革的现状,选择合适的土地市场化改革的切入点。本研究试图通过对已经进行的中国土地市场化改革实践的梳理和分析,揭示中国土地市场化改革的基因和动力所在,并在对中国土地市场化现状准确把握和分析的基础上,发现深化中国土地市场化改革的切入点。全文共分九章。第一章:导论。首先介绍选题背景和选题意义,然后逐一介绍本研究的研究目的、研究内容、研究思路、研究方法、数据来源、可能的创新和不足。第二章:文献回顾。主要围绕土地市场化及其水平的测度、土地市场化改革的动力分析、土地市场化改革的主体行为分析、土地市场化改革方案的探讨四个方面进行文献回顾。这构成本研究的研究基础和逻辑起点。第叁章:制度与制度变迁:基础理论考察。首先从理论上对制度、制度变迁等基础概念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对制度变迁的过程及其路径进行分析。第四章:中国土地市场化改革:1978年后的制度变迁。本章从宏观层面,对1978年以后中国土地市场制度变迁轨迹进行描述和梳理,深入分析中国土地市场化改革制度变迁的路径,揭示中国土地市场化的方向。第五章:中国土地市场化改革:成都的实践探索。本章从微观层面对中国成都的土地市场化改革实践进行梳理和制度变迁路径分析,揭示蕴藏于其中的土地市场化改革的基因。第六章:中国土地市场化水平:测度及分析。本章首先对中国土地市场结构进行简要介绍,然后综合考虑农地非农化市场及一级土地市场,采用加权平均法对2003-2008年中国土地市场化水平进行了测度,分析中国土地市场化水平变动的一般规律。第七章:中国土地市场化改革:动力分析。本章在对中国土地市场化改革的动力机制进行一般性的理论分析基础上,分析中国土地市场化改革对城乡居民收入及其差距的可能影响,并利用相关数据进行计量检验,探讨中国政府和民众是否有足够的动力推动土地市场化改革。第八章:中国土地市场化改革:切入点分析。本章利用2003—2008年23个省(市、自治区)中国土地市场化水平的数据、运用变异系数和泰尔指数分析土地市场化水平差异化产生的原因,进而确定中国土地市场化改革合适的切入点。第九章.:主要的研究结论与下一步研究展望。本研究的主要研究结论是:第一,制度是在特定的环境下,人们经过博弈而达成的约束特定经济主体的活动方式和相互关系的规则。制度可以从制度环境和制度安排两个层次进行理解。任何制度安排都是存在于一定的制度环境中。当制度环境发生变化时,其会改变着经济主体经济活动的潜在成本与收益,产生外部利润。外部利润的不断积累,诱致着当事人进行制度变迁。但是,外部利润并不是制度变迁的充分条件,只有当事人认知到外部利润,并且当事人参与制度变迁可能获取的外部利润大于成本时,才可能发动或参与制度变迁。由于当事人之间认知能力存在差异,会形成不同的预期效用函数。在追求预期收益最大化的过程中,每个当事人的行动策略都会受到其他当事人行动策略的影响。因此,制度变迁的过程表现为当事人之间为争夺外部利润而进行博弈的过程。由于制度创新是外部利益内部化的过程,因此,当事人之间通过反复博弈并推动着制度变迁沿着效率提高的方向演化。而制度变迁最终变迁的路彳径取决于能够采取集体行动的各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的耦合程度及其力量对比关系。第二,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市场机制开始在土地资源配置中发挥作用。中国土地市场化改革的历程表明,在农村逐渐形成了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在城市逐步建立起城市土地的“有偿、有期限、可流动”制度安排,通过协议、招标、拍卖等市场化供地方式;在农地非农化市场,国家对农地非农化的态度也从全面禁止流转向允许有条件流转转变。这是一个巨大而深刻的制度变迁过程,是效率更高的市场制度替代计划制度的过程。中国土地市场化改革是当事人在一定的制度环境约束下围绕外部利润相互博弈的结果,而外部利润的产生又与制度环境的变化有关,中国土地市场化改革具有显着的路径依赖特性,市场机制在配置土地资源的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国土地市场化的每一次改革,都是相关制度在边际上调整,并沿着不断提升土地市场化水平的方向演进,形成“边际上的持续的渐进变迁”。第叁,现阶段中国土地市场结构主要包括农地农用市场、城市土地市场及农地非农化市场。尽管政府不断加大土地市场化改革的力度,但中国土地市场化综合水平不高且呈现下降趋势。土地市场化综合水平下降的原因在于农地非农化市场化水平的下降,农地非农化市场化水平下降又与中国政府不断强化对农地非农化的管制有关。现行中国政府既不断强化对农地非农化管制又着力推进一级土地市场市场化改革的政策无助于提升中国土地市场化的水平,相反,这一制度安排会刺激地方政府利用分割的城乡土地市场政策与民争利,最大限度地谋求土地非农化的增值收益。第四,中国土地市场化改革能否取得成功,关键在于能否满足相关当事人的利益诉求。中国土地市场化改革有助于提升城乡居民收入,但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表现为倒U型关系,拐点是25.33%。由于中国目前相当多的地区土地市场化水平低于25.33%这一临界值,这意味着土地市场化水平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处于正向作用阶段。但是,这并不表明中国应该通过降低土地市场化水平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由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业已成为中国的共识,并成为中国政府改革的目标,因此,中国政府具有不断深化土地市场化改革、以尽快跳出土地市场化的“低水平陷阱”的动力。这表明,作为土地市场化改革涉及两大利益集团的政府和城乡居民都有足够的动力推动中国土地市场化改革向纵深发展。第五,由于我国一级土地市场化水平省际间的差异越来越小,但农地非农化市场化水平省际间的差异却有所扩大,而且叁大区域土地市场化水平的区域差异变化始终受区域内差异和区域间差异变化的共同影响,区域间差异对总体差异的贡献率小于区域内差异对总体差异的贡献率,因此,通过加大农地非农化市场化改革特别是农地非农化市场化水平较低的地区农地非农化市场化改革的力度以及加快土地市场化水平较低地区的土地市场化改革特别是西部土地市场化水平较低地区的土地市场化改革步伐,可以有效地提高中国的土地市场化水平,从而有助于中国跳出土地市场化的“低水平陷阱”。

殷晓岚[10]2004年在《20世纪苏南农业与农村变迁研究》文中指出本文综合运用历史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理论与方法,对20世纪百年以来苏南地区农业与农村变迁情况进行分析和研究,探索经济转型过程中苏南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动力与条件,为中国的农业现代化建设提供历史借鉴。 20世纪以来,中国从一个纯粹的农业社会逐渐向一个新兴的工业社会演进,政治、经济、社会及科技的这种结构性变迁必然对农业和农村产生深刻的影响。加强对这一阶段农业与农村历史的研究,探讨经济转型过程中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历史进程及其动因,从历史变迁过程中认识和把握中国农业与农村现代化的运作规律,把历史与现实问题紧密结合起来,不仅有助于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也有助于当今我国农业与农村现代化建设的开展。 苏南地区是我国历史上着名的鱼米之乡。它既是我国南方精耕细作农业的典型,又是我国经济最发达地区的典型。20世纪以来,苏南进行了较为连续和完整的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经济转型过程,它为传统农业如何向现代农业转化以及经济转型过程中农业与其他产业、农村与城市相互关系的研究提供了较好的范例。认真回顾和解析苏南地区农业和农村社会经济在晚清以来的变迁历程,寻找和探索其运行的轨迹,不仅有利于这一地区自身的发展,还可以给全国广大地区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问题提供一个有参考价值的借鉴。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对于苏南这样一个比较大的区域来说,没有农业的现代化,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就成了问题,整个区域的现代化就会落空。由于其较快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在其经济转型过程中显示出来的一系列特征,应当说,目前,苏南地区已经有条件有基础真正实现农业的现代化。 但是,苏南地区农业开发早,土地利用率已经很高,其单位面积产量已与国际上的高产指标不相上下。因此,在推进农业现代化时,如果把目光局限于农业内部、农村内部,也难以真正实现较高水平的农业现代化。换言之,苏南农业现代化的突破口和战略取向,不在农业本身,不在农村内部,而在农业、农村之外。 研究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就农业论农业”是不可能讲清楚的。传统农业与现代农业一个最重要的区别在于它们各自所依托的社会环境,孤立地谈农业发展或农业现代化而不考虑农业与其他产业部门的关系,不考虑社会经济的转型不可能真正建立起现代化的农业。必须把它放到工农业关系、城乡关系中去考察,探索国民经济深层次的矛盾,找出长期以来一再强调重视农业但落不到实处的根源。 因此,本研究注重农业在整体经济中的地位,农业与其他产业、农村与城市在发展过程中的互动关系,以动态的和全面的观点来看待农业。 在本文的研究过程中,我们比较专一的立足于“长时段”视角,对研究对象的具体观察,注重从历史进程上进行纵向的比较分析与研究,根据过去和现在的辩证关系,律性的认识,在史学研究为现实服务上做一些尝试. 本文的结构及其研究内容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介绍苏南地区农业和农村发展所依托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以及在这种背景下所形成的农业生产特色(第一章)o 第二,从农地制度、生产技术、工业化、城市化等方面的发展探讨了20世纪苏南农业与农村发展的动力和条件(第二一一六章)o 20世纪以来苏南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多次重大的变革,随着这些变革的发生,苏南农业的发展也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可以说,土地制度是维护农村经济稳定发展和社会经济秩序的决定性的基本制度。土地制度的变革及其相应的法律规范,是促进农业发展的根本因素。 晚清民国时期,苏南的土地所有制是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土地占有集中,租佃关系发达,农户经营规模狭小,租税负担沉重。在封建半封建土地关系的束缚下,农业生产条件日益恶化,农业再生产能力衰竭,是民国时期苏南农村经济凋蔽,农业生产长期停滞不前的根本原因。 新中国成立后,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的土地改革彻底摧毁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为苏南农业的发展创造了首要条件。50年代中期以来对农民个体所有制的改造,建立了土地集体所有制。在农业合作化运动各个阶段有不同的农地制度安排,由于片面强调所有制升级,挫伤了农民生产积极性,这一时期苏南农业发展的波动很大,农业的经营绩效低下,农业生产长期排徊不前。70年代末推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现了土地集体所有制下的家庭农作制,制度变迁效率增进明显。但在实践过程中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本身逐渐显露出或多或少的制度缺陷,不可避免地出现限制农业进一步发展的诸多问题。苏南在80年代中期以来实行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保持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激励和经营自主的优越性,展示了缓解苏南农业矛盾的积极效能。但这种制度安排,在实践运作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苏南农地制度变迁既有对前一时期土地制度的继承,又有对前一时期土地制度的否定,正是“人们过去作出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因此,苏南今后的农地制度变迁也不能不考虑路径依赖因素的影响。 传统农业与现代农业的一?

参考文献:

[1]. 中国农村居民教育水平的决定因素[D]. 邓曲恒.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03

[2]. 中国多尺度城镇化的人口集聚与动力机制[D]. 杨传开. 华东师范大学. 2016

[3]. 中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制度分析与改革路径研究[D]. 胡洪曙.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05

[4]. 财政分权体制下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研究[D]. 刘光俊. 山东农业大学. 2011

[5]. 经济市场化与中国农村制度变迁[D]. 蔡立雄. 西北大学. 2008

[6]. 中国农村居民收入差距及其影响因素分析[D]. 李颖. 中国农业大学. 2004

[7].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研究[D]. 汪传艳. 华中师范大学. 2014

[8]. 改革开放以来集体化与分散型村庄发展比较研究[D]. 冯道杰. 山东大学. 2016

[9]. 中国土地市场化改革路径选择研究[D]. 牟燕. 南京农业大学. 2013

[10]. 20世纪苏南农业与农村变迁研究[D]. 殷晓岚. 南京农业大学.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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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居民教育水平的决定因素——兼论教育水平的地区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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