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抢劫罪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抢劫罪,军警,原则,刑法,刑事责任,年龄,身份。
抢劫罪论文文献综述
贾亚东[1](2019)在《抢劫罪中以军警身份抢劫的法定刑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抢劫罪中以军警身份抢劫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行为人有此身份而抢劫;另一种是行为人无此身份但以此身份抢劫,从分析来看,前者的法益侵害性高于后者,但对于这两种行为,法律对前者规定较低的法定刑,而对后者规定了较高的法定刑,形成法定刑的不均衡配置。通过对这两种行为的分析,在提出两种解决路径的基础上最终选择对具有军警身份者抢劫适用抢劫罪的加重刑,而对冒充此身份者抢劫适用基本刑。(本文来源于《现代商贸工业》期刊2019年34期)
徐源志[2](2019)在《浅析抢劫罪的基本概念及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抢劫罪不仅侵犯人们的财产权利,而且严重危害人们的人身权利。相对其他财产性犯罪而言,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更加严重,被称为侵犯财产罪之首。因其常发性和严重性,古今中外的立法无不将其作为重点打击的对象。但几千年来,抢劫罪不仅没有因为重点打击而消逝,反而犯罪数量不断增多,犯罪形式不断翻新,犯罪手段和方法更是层出不穷。抢劫罪的概念及构成,抢劫罪与抢夺罪等相近罪名的区分界定——这些焦点问题在司法实践和学术理论中都有一些难以厘清的困惑,司法实践中也会遇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对上述问题进行研究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具有实践价值。本文运用刑法的相关理论,研究比较相关理论学说,试图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探讨,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31期)
孙涛[3](2019)在《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区分标准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中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恐吓,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司法实践中,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常出现不易区分的情况,实践中对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分标准也存在着分歧。本文旨在通过逻辑与实证的分析,探明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最核心、最本质的区分标准。(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27期)
李紫阳[4](2019)在《转化型抢劫罪的解释立场及认定规则——以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2016年抢劫案件指导意见》重申《刑法》第269条适用不以盗窃、诈骗及抢夺罪成立为前提,自此,追究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转化型抢劫罪刑事责任不再存有法律障碍。该修正值得提倡,其合理性可经由"文义、体系、目的"叁重解释予以证成。司法审判时还应注意研析"涉案数额"与"暴力程度"对司法认定的影响。前者主要考察"明显低于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及"数额减半入罪方法"是否可适用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转化型抢劫情形;后者主要考察脱逃行为与主动暴力造成轻微伤、轻伤以上两种结果时的司法定性问题。对未成年双向保护原则的坚守,确保定性准确的同时还要尽可能多地对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使用非监禁性措施。(本文来源于《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张艳,郜占川,张锡成[5](2019)在《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转化型抢劫罪适用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年满14周岁但尚未满16周岁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行为人能否被界定为转化型抢劫罪的行为主体,在我国一直备受争议。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转化抢劫行为的判断,应对转化前后的两个行为进行整体评价更为妥当,我国《刑法》第269条转化型抢劫罪中"犯盗窃罪"中的罪,应解释为"罪行"而非"罪名"。根据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实施转化抢劫的社会危害性、罪刑法定原则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等方面,分析得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可以成为转化型抢劫罪主体的结论。(本文来源于《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4期)
桥爪隆,王昭武[6](2019)在《论抢劫罪的结构》一文中研究指出要成立抢劫罪,行为人的暴力或者胁迫必须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判断被害人有无被压制反抗的危险,应该同时考察该人的体力、性格等个别情况,因而未必要求暴力、胁迫行为本身程度严重,即便是轻微的暴力、胁迫,只要具有压制现实的被害人反抗的高度危险性,仍然属于抢劫罪的实行行为。而且,只要存在压制被害人反抗的危险性,即便实际上并未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也存在抢劫罪的实行行为性。对于"抢了就跑"的行为,要例外地认定成立抢劫罪,必须是通过实施激烈暴力,制造被害人物理上无法抵抗的状况,或者通过暴力、胁迫在精神上压制被害人。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之后,才产生夺取其财物的意思并夺取了财物的,要成立抢劫罪,必须存在指向夺取财物的新的暴力、胁迫,但其程度可以大幅轻于通常意义上的抢劫。(本文来源于《法治现代化研究》期刊2019年04期)
范志飞[7](2019)在《劫取手机转移账户资金是否构成抢劫罪》一文中研究指出日常生活中,通过手机使用微信、支付宝等第叁方支付平台进行移动网络支付和消费的情形已非常普遍,相关的涉第叁方支付平台犯罪也日益增多。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抢劫他人手机后,实施的转移他人手机内支付宝、微信钱包等第叁方支付平台内资金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还是其他犯(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07-16)
曾祥云[8](2019)在《论抢劫罪之既遂与未遂》一文中研究指出抢劫罪是财产型犯罪,所侵犯的是双重客体,犯罪对象既包括各种公私财物,也包括他人的人身。在实践中对于区分抢劫罪的既遂标准众说纷纭,因此,对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予以分析,对我国司法实践以及学术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19期)
廖振博[9](2019)在《试析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对如何区分抢劫罪既遂与未遂展开分析,并以此为依据,提出要与实际情况相结合,制定统一标准的重要性。这一标准对于抢劫罪普通犯与加重犯同样适用,这种实际的区分方式对于司法统一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9期)
刘丹丹[10](2019)在《转化型抢劫罪中暴力程度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王某是村邻关系。2017年7月3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至王某家中,趁王某不备溜入前屋东头房进行盗窃时被王某发现,被告人陈某欲逃离现场,被王某拽住,双方进行撕扯,被告人陈某掏出随身携带的钥匙串上的钥匙戳被害人王某,后又使用钥匙扣上已坏的小(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9-06-26)
抢劫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抢劫罪不仅侵犯人们的财产权利,而且严重危害人们的人身权利。相对其他财产性犯罪而言,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更加严重,被称为侵犯财产罪之首。因其常发性和严重性,古今中外的立法无不将其作为重点打击的对象。但几千年来,抢劫罪不仅没有因为重点打击而消逝,反而犯罪数量不断增多,犯罪形式不断翻新,犯罪手段和方法更是层出不穷。抢劫罪的概念及构成,抢劫罪与抢夺罪等相近罪名的区分界定——这些焦点问题在司法实践和学术理论中都有一些难以厘清的困惑,司法实践中也会遇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对上述问题进行研究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具有实践价值。本文运用刑法的相关理论,研究比较相关理论学说,试图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探讨,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抢劫罪论文参考文献
[1].贾亚东.抢劫罪中以军警身份抢劫的法定刑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9
[2].徐源志.浅析抢劫罪的基本概念及认定[J].法制博览.2019
[3].孙涛.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区分标准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9
[4].李紫阳.转化型抢劫罪的解释立场及认定规则——以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为视角[J].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
[5].张艳,郜占川,张锡成.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转化型抢劫罪适用探究[J].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6].桥爪隆,王昭武.论抢劫罪的结构[J].法治现代化研究.2019
[7].范志飞.劫取手机转移账户资金是否构成抢劫罪[N].检察日报.2019
[8].曾祥云.论抢劫罪之既遂与未遂[J].法制与社会.2019
[9].廖振博.试析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J].法制博览.2019
[10].刘丹丹.转化型抢劫罪中暴力程度的认定[N].江苏经济报.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