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活动的治理机制研究——国外经验与中国的实践

风险投资活动的治理机制研究——国外经验与中国的实践

蔡文英[1]2003年在《风险投资活动的治理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风险投资是兴起于本世纪20年代的一种投融资方式,它对各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促进作用。而风险投资作为一种高风险、高收益的金融产业,其治理机制的发展也受到相当的关注和研究。本文在总结分析国外风险投资活动治理机制发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当前风险投资活动中治理机制的发展现状,指出了我国风险投资活动中治理机制发展的重大问题和主要矛盾。研究表明我国的风险投资治理机制的发展不仅与我国的风险投资发展历史较短有关,更与我国当前的社会经济环境和整体的经济发展水平有关。基于以上分析,文章最后对我国风险投资活动中的治理机制发展提出了宏观和微观上的政策建议。

万坤扬[2]2015年在《公司创业投资对技术创新和价值创造的影响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当前日益激烈的国内外市场竞争、快速技术变革和新兴业务不断兴起的动态复杂环境下,如何通过创新和变革快速响应环境变化对企业保持和获取可持续的竞争优势至关重要。超越组织边界的开放创新和以创新、变革为主要特征的公司创业活动成为公司应对动态复杂环境的关键途径和战略选择重点。公司创业投资(Corporate Venture Capital,简称CVC)是开放创新和公司创业活动的重要模式,在全球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和壮大。作为CVC投资后起之秀的中国,CVC投资却存在资本使用效率低下和上市公司CVC投资参与不足等问题,致使制约CVC投资绩效的提高和影响企业的创新与变革。CVC投资公司迫切关注和急需解答如下问题:CVC投资绩效(战略绩效:技术创新;综合绩效:价值创造)究竟如何?什么因素影响CVC投资的技术创新和价值创造绩效?为此,公司究竟该如何有效组织CVC投资活动?本文正是围绕CVC投资绩效及其影响机制所开展的系统性研究。CVC投资是国际学术界近年来关注的热点问题,但主要侧重于对美国CVC投资问题的研究,有关中国CVC投资问题研究至今尚处于初步的探索阶段,现有研究不仅数量少,而且在研究思路上采用“CVC投资公司-CVC项目”二元分析框架,未考虑被投资的创业企业而存在潜在的科学性和可靠性问题;同时,国内外现有研究大都基于CVC项目“黑箱”和创业企业“同质性”假设,忽视现实中CVC项目(企业)存在的高度异质性,致使有关研究结论出现普适性、科学性和可靠性问题。本文在全面综述国内外相关文献研究成果和深入分析中国上市公司CVC投资现状的基础上,基于创业企业异质性视角,考虑不同的CVC项目治理结构,以“CVC投资公司-CVC项目-创业企业”叁元结构为逻辑分析框架,从CVC投资的战略绩效和综合绩效两个维度,根据沪深主板上市公司2000-2011/12期间投资的观测样本构成的非平衡面板数据,采用负二项回归模型、广义面板数据线性回归随机效应模型、分位数回归模型等计量经济学模型分析方法,分别实证研究了CVC投资对公司投资者技术创新和价值创造的影响机制,得出以下主要结论:(1)CVC投资有助于技术创新,但CVC投资的创业企业组合知识多元化与公司投资者技术创新之间呈现“U形”关系,公司投资者的吸收能力、公司投资者卷入创业企业的关系程度对此“U形”关系有积极的调节作用。因此,公司投资者应提高自身的吸收能力,建立投资后互动参与式管理机制,形成深度卷入关系。(2)CVC投资的创业企业组合多元化与公司投资者价值创造之间呈现“U形”关系,并受组织冗余积极的调节。因此,CVC投资实现价值创造的前提是被投资的创业企业组合要形成一定的多元化,并在战略上保持一定的组织冗余以确保现在和将来的融资能力。(3)不同CVC项目治理结构下,CVC投资对公司投资者技术创新和价值创造具有不同的影响机制。CVC投资的创业企业组合多元化与技术创新在控股型CVC项目治理结构下呈“倒U形”而在非控股型治理结构下呈“U形”,并且与价值创造的“U形”关系仅在非控股型CVC项目治理结构下成立。因此,公司投资者应精心设计CVC项目并采取相应的管理策略。(4)CVC投资的创业企业组合多元化与公司投资者价值创造之间的“U形”关系仅在0.5、0.75和0.9分位下成立,并且企业价值水平越高,“U形”关系极值点的多元化程度越低;组织冗余的调节效应也仅在0.5、0.75和0.9分位下成立,并对不同价值水平的公司的调节效应有显着性差异。因此,公司投资者要先提高自身的价值水平,并根据组织冗余条件选择合适的创业企业组合。与现有研究相比,本研究的创新和理论贡献体现在:(1)本文揭示的中国CVC投资对技术创新和价值创造的影响机制,丰富了CVC投资理论。首先,本文提出的“CVC投资公司-CVC项目-创业企业”叁元结构逻辑分析框架,有助于揭示CVC投资关系中公司投资者、CVC项目和创业企业之间关系的动态交互影响,这突破了国内现有研究采用的“CVC投资公司-CVC项目”二元分析框架的局限性,也为后续研究提供了一个更加完整的理论分析框架;其次,本文以企业“异质性”为视角,将研究CVC投资的创业企业的“量”拓展到研究创业企业的“质”对技术创新和价值创造的影响机制,为CVC投资问题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第叁,本研究识别了CVC投资与公司投资者技术创新和价值创造的权变因素,即公司投资者的知识属性(吸收能力)、资源属性(组织冗余)和整合行动(卷入关系),揭开了CVC投资对公司投资者技术创新和价值创造的“黑箱”;第四,本研究揭示了CVC项目异质性在创业企业组合多元化与公司投资者技术创新和价值创造中的作用机制,也为一些争议性观点提供了一种新的解释;最后,本文揭示了公司投资者价值水平对其用CVC投资进行价值创造的影响,通过CVC投资来实现价值创造并不能成为所有公司的可行选项。(2)本文揭示的中国上市公司CVC投资对技术创新和价值创造的影响机制,丰富和拓展了开放创新理论。开放创新现有文献主要聚焦于联盟、并购和技术市场等技术源获取方式的研究,本文把CVC投资定位于一种搜寻外部知识源的机制。作为一种探索性搜寻工具,CVC有助于搜寻和获取新的业务机会和技术窗口,并通过组织学习实现公司成长,从而有助于公司价值提升。因此,对公司实践者和学术学者而言,开放创新不能仅仅关注联盟、并购、技术转让等,还应关注CVC投资的重要作用,把CVC投资作为公司开放创新的一种重要形式加以实践和研究。(3)本文揭示的中国上市公司CVC投资对技术创新和价值创造的影响机制,丰富和拓展了公司创业理论。本研究把CVC定位于公司创业的一种特殊的外部创业活动形式,公司通过CVC投资这种形式搜寻、识别技术、市场和业务机会来刺激、提高公司创新和促进公司价值成长从而获得可持续的竞争优势。通过提出理论框架,识别和实证研究找出何种条件下CVC投资会影响公司投资者技术创新和价值创造,拓展和丰富了公司创业研究文献。(4)本文基于创业企业异质性视角的CVC投资问题研究,丰富了企业异质性理论。古典经济学中关于企业假设是“黑箱”、非异质性,后来随着科斯把“交易费用”纳入经济分析后,大量学者开始基于企业异质性角度研究企业竞争优势问题,但很少聚焦企业知识异质性特征对组织学习效应的影响。本研究探讨在CVC投资背景下,创业企业的知识异质性对CVC投资关系中组织间学习的影响,这更有利于理解CVC投资是如何影响公司投资者技术创新和价值创造的绩效,从而把企业异质性理论的应用拓展到组织学习文献的研究中,为相关研究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

张晓晴[3]2006年在《中国创业投资公司治理机制研究》文中提出自1985年中国首次引入了“创业投资”概念以来,创业投资在中国的发展已有二十余年,但无论从创业投资业自身的发展还是对科技产业化和经济发展的贡献来讲,制度引入后并未充分发挥应有的绩效。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长期以来注重创业投资形式上的引入,轻视创业投资公司内生治理机制的构建,最终解决不了高运营成本、高代理成本和弱激励机制等基本问题。论文力图从理论上揭示中国创业投资公司治理机制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这些困扰中国创业投资业发展的问题的政策建议,为繁荣创业投资公司治理机制理论、推进和完善中国创业投资公司治理机制的实践做出贡献。 创业投资涉及投资者、创业投资家和创业企业家叁个行为主体和两层委托—代理契约,面临着特定的公司治理问题。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带来了公司治理问题,创业投资高交易费用的运行特征引起人们对创业投资治理机制研究的高度关注。论文将交易费用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共同治理理论以及金融契约理论进行理论综述,作为研究创业投资公司治理机制的理论基础。 论文采用了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在简述创业投资的起源、发展历程与现状的基础上,分别从政策、法律法规、金融、社会中介服务和文化等环境要素方面对中国创业投资发展的外部环境进行描述和分析,并对中国创业投资的微观治理机制的困境和面临的主要问题进行概括和总结。论文提出,中国创业投资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制度变迁的认知阶段、兴起和缓慢发展阶段、完善和调整制度结构阶段、制度创新阶段;中国创业投资微观治理机制的主要问题包括运作问题、投资主体问题、人才资源稀缺、组织制度滞后等。 论文以创业投资公司运作中两层激励约束契约的设计为切入点,探讨与此相关的创业投资机构组织形式、创业投资契约和创业投资风险管理机制等问题。投资者与创业投资家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是创业投资中的第一层委托—代理关系。论文对创业投资组织形式的变迁和有限合伙契约形成的制度环境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考察了有限合伙契约的历史、产生原因及其制度框架,揭示了有限合伙契约对创业投资家的激励约束机制及其制度优势。论文对创业投资家激励约束机制在中国的探索与实践进行分析,包括中国创业投资组织形式的历史考察、中国有限合伙契约的实践及适应性分析和中国创业投资家激励与约束机制存在的问题。论文提出,由于大多数政府创业投资机构都是公司制,不能实现有限合伙制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经营管理人员缺乏激励,经营者没有长远的职业规划与经营打算,比较注重眼前利益,与创业投资者中长期投资的属性相悖,导致创业投资机构缺乏发展后劲,影响创业投资的效率。

王会敏[4]2017年在《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普通股股东权利是投票权和财产性权利的统一体,这些权利可以拆细并通过契约重新安排,形成与普通股的权利、风险承担有别的类别股。优先股是最重要的一类类别股,持有该种股份的股东通常享有优先于普通股股东获得分红并在公司清算时优先获得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还可以事先约定通过回赎权或转换权等形式保留投资退出渠道,同时在表决权等其他权利方面受到某种限制。优先股作为以合同约定优先性权利条款的股权类别,乃法律规范与契约安排协作之产物。正是由于权利之间的差异以及权利载体的不同,普通股股东与优先股股东之间在各自权利实现过程中存在持续不断的碰撞与磨合,出现各种形式的利益冲突。普通股和优先股是从公司可分配利润形成的同一个资产池中获取收益,优先股股东为获取经济利益的优先性,让渡了正常经营过程中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而普通股股东则拥有对董事及管理层的任命权及重大事项的决策权。普通股股东作为公司最终索取权人,具有充分的动因设法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的实质就是在面对与普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时如何通过法律的事前规制与事后司法裁判维护其合法权益。考察境外优先股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的优先股制度实践,可以发现美国对优先股股东权利的保护采用了区分规制路径,区分为事前规制与事后规制:事前规制乃利用倡导条款与强制性条款进行干预,倡导条款借助默示条款或菜单式条款来引导当事人有效率的行为,强制性条款则规定为当事人不得约定排除的条款,通过国家干预抑制过度私法自治产生的负外部效应;事后规制依赖司法对各方利益的再平衡——法院通过对优先股合同进行解释,以及对公司法信义义务的适用,对优先股股东权利范围进行判定和保护。本文拟通过对上述规制路径的深入剖析和解读,细致梳理每种路径下的具体解决方案和实效,并针对中国当前实践探索本土化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路径。本文共分为六章。导论部分主要就本文的选题背景、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研究意义、研究思路及方法以及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等进行了较为详细的交代。第一章阐述了优先股的基本理论。优先股是股权的经济性权利差异化配置的主要样态之一,兼具债权特性与股权特性,但从法律性质上,优先股呈现出强烈的股权性质。优先股的出现乃因应多元化融资需求与差异化投资偏好的结果,股东异质化现实催化实践中进行多样化股东权利设置,而依据公司合同理论,公司参与方之间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属于合同关系,公司各股东及投资人之间得灵活约定其所持股权的不同权利和优先性权利内容。优先股在优化公司治理、控制公司融资成本等角度具有优势,不同类型的公司可利用优先股的灵活定制属性满足各自不同的融资需求。优先股的优先性权利主要包括优先分红权、优先清算权、回赎权与回售权、投票权及转换权等多种不同类型,融资公司与投资者可以根据不同的需求对上述各种优先性权利进行灵活设置。第二章考察对优先股股东权利进行保护的根源。优先股股东与普通股股东之间权利的差异以及权利载体的不同,使其在各自权利实现过程中存在持续不断的碰撞与磨合,出现各种形式的利益冲突。优先股优先性权利的对价,其实都是由普通股股东来承担的。因为在任何时点上,公司财富的分配都是一种零和竞赛,不论公司蛋糕大小,公司发展速度快慢,任何一种分配都是在普通股股东与优先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分割。因此,就优先股股东的优先性权利而言,优先股股东与普通股股东具有直接的利益冲突。此种利益冲突属于公司资本架构中不同参与人之间的水平冲突,但由于董事会角色的介入,导致冲突样态复杂化。对董事会的控制权将决定公司决策的方向及利益争夺的不同结果。冲突体现在公司的整个生命周期,从公司的日常经营、出售资产、收购兼并到清算重组,每个阶段利益冲突的体现方式、原因、各方损益程度都不同。本部分第四节内容将结合美国优先股实践的丰富图景,对利益争夺的不同触发点的实际案例进行展示和分析,以便进一步呈现优先股与普通股之间利益冲突的复杂性及对优先股股东权利进行界定和保护的重要性。第叁章、第四章和第五章则分别对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的不同路径进行分别描述和讨论。第叁章重点关注封闭公司中任意性合同条款对优先股股东权利的保护和规制作用。封闭公司优先股发行系通过私募发行方式实现,过程中融资方公司与投资者可以形成一对一的良性谈判,因此基于公司自治原则,没有必要施加过多的强制性条款约束。优先股在封闭公司中的运用主要在于创业企业私募融资领域。针对该领域实践,美国风险投资协会(NVCA)作为行业协会,制定了一整套风险投资领域常用的各种法律文本,包括优先股合同条款的完整设置建议,供投融资双方在风险投资谈判中予以引用。此类作为公共产品的倡导式菜单条款不仅可以提醒当事人,更重要的是可以在不违反自由缔约的精神下实现立法者和监管层等机构对合同内容的重大影响(软规制),有利于实现监管层对优先股实践的重大影响和标准化引导,强化最佳实践和行业惯例的形成,同时便利司法介入并降低司法裁判成本。本部分将结合NVCA的示范合同文本对优先股优先性权利的设置进行逐项梳理,描述各项条款在设置中所需关注的问题并借鉴示范文本中的菜单条款提供设置建议。此外,优先股合同虽然属于合同性质,但是却系嵌入在公司章程中,而章程属于公司法规制框架,可以依据资本多数决等原则通过股东投票予以变更。公司章程的变更夹杂了公司权力的运用、董事会决策权的影响及资本决策问题,很难在合同领域找到理想的解决方案,需要引入公司法规制方法及裁判途径,尤其是信义义务作为不完整合同的补充和纠正路径。第四章围绕公众公司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问题展开讨论。优先股股东的权利既有优先性权利,也包含受限制性权利,如果完全依赖当事人的谈判,则在公众公司的语境下将存在极大的机会主义空间。公众公司的投资者数量众多,且认知能力参差不齐,在很多情况下缺乏对各种投资条款和事项作出合理决定所需的能力或经验,需要国家通过干预措施提供帮助。另一方面,向公众发行优先股是由发行人单方起草章程文件,中小投资者只能选择是否加入,不具备谈判能力和讨价余地。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和防止发行人监管套利,各国公司法对于优先股股东权利的设置都做了一定程度的强制性规定,尤其着重对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中诸如发行条件、发行优先股类型和发行比例、发行对象等问题均根据本国情形设有宽严不一的规定。此类强制性条款无法通过合同谈判进行更改或规避,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限制因过度自治产生的溢出效应,进行投资者保护。本部分主要针对域外美、英、日、法各国公司法中针对优先股的强制性条款进行描述,着重关注其中对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的特别规定。第五章论述了公司法信义义务对优先股股东权利的保护问题。对优先股合同条款的解释以及利用信义义务进行权利判定,属于对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的事后规制路径。合同解释是司法裁判对合同效力及当事人权利义务范围进行判定的必要方式,但是对于优先股股东是否适用信义义务保护问题,学术界及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反对者理由主要在于优先股优先性权利具有合同性,既以合同对各自权利义务内容进行了约定,就应该遵守合同规则,无信义义务适用之必要。但是笔者认为,基于股东权利平衡的要求以及不完整合同的客观现实,为解决信息不对称及代理成本问题,有必要由法院在事后裁判过程中利用信义义务规则来拾遗补缺,给当事人提供保护。对优先股股东权利的判定适用信义原则的出发点并非是要为优先股股东争取其在合同中放弃的权利,而是在面对那些优先股股东根本没有机会通过合同协商谈判的条款及事件时,避免因约定缺失而给予普通股股东及董事会以"机会主义偷窃"之机。作为事后规制路径,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到底采用何种姿态对待优先股股东,对于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具有重要的影响。在这一部分,笔者还将运用美国司法实践领域出现的多个典型案例对司法裁判的态度进行梳理和解读,系统呈现美国法院在合同救济与信义义务之间小心翼翼地寻求平衡点的司法态度。最后一章则将视线转回中国,针对中国当前优先股实践进行分析,并提出制度完善建议。中国当前公司法中没有对于优先股制度的规定,2014年开始进行优先股试点实践。在试点实践运行的过程中呈现出的一些问题值得关注。上市公司优先股发行条款呈僵化趋势,多家公司发行条款过度雷同,丧失灵活性,且固定收益特征淡化,退出通道受阻,优先股蜕变成"无表决权的普通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新叁板"市场)挂牌交易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的优先股固定收益特征得到了强化,且退出灵活性增加,弥补了上市公司优先股在此方面的不足,同时也呈现出因分红率过高导致潜在风险增加等问题。封闭公司对于优先股的需求很强烈,但受限于当前中国公司法无相关规定,实践领域出现了各种自适性的"准优先股"契约安排,来达到投资附带优先性权利条款的目的。以对赌协议为代表的此类契约安排经常会遭遇与现有其他法律制度的冲突而处于无法获得法律认可的尴尬境地。在分析当前实践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本文提出,针对当前国内实践现状及问题,在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问题上,应依据不同投资主体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商事活动参与度,给予不同程度和路径的保护,对公众公司与封闭公司优先股发行采用不同的规制模式,同时在司法裁判领域应强化法院的商事裁判思维,克服管制的裁判惯性,认真对待商事交易,以此保全主体理性选择所型构的私人秩序。

樊五勇[5]2001年在《风险资本市场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风险资本市场是资本市场培育高新技术产业的一种创新的制度安排,其运行遵循特殊规律。论文应用马克思资本理论、现代经济学中的制度经济学理论和资本市场理论,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风险资本市场的发育、地位和作用、运行机制、治理结构和制度安排等进行深入分析,并在全面总结国内外风险资本市场发展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发展我国风险资本市场的目标模式及对策。论文强调:建立风险资本市场体系,并不是一个简单筹集资金的过程,而是建立一种适合资金有效配置的机制和制度安排。论文的结论是:建立一个适合中国国情的高效率的风险资本市场的关键,就是要有一个良好的内外部制度环境和文化氛围。就内部环境而言,就是要有一条通畅的资金来源渠道,一批高素质的人才,一个健康的风险资本中介组织;就外部环境而言,则是指要有一个高效的风险资本退出市场和一个积极扶持风险资本的政府。

岳清唐[6]2003年在《国外投资基金业监管理论与实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作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通过较为系统地研究国外投资基金业监管的理论、实践、现状和趋势,并结合我国基金业发展和监管的实际,提出了一个我国基金业监管的现代化框架体系。第一章导论中,通过追踪世界基金业发展简史,本文将投资基金按公募与私募的一级分类、证券投资与产业投资的二级分类、开放式与封闭式的叁级分类、契约型与公司型的四级分类的全新分类模式,第一次将各种名目的投资基金进行了系统化归类,并澄清了一些模糊认识。第二章中,通过分析评判西方学者关于监管的一些理论观点后认为,尽管西方学者对“市场为什么需要政府监管”这一问题存在着不同的解释,但大多数观点认为监管是必须的。这是因为,由于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着不完全竞争、外部性和不对称信息等情形,自发的市场机制经常会出现失灵,政府监管是对市场失灵的自觉反应。但政府监管也存在着执行成本高、政策刚性强、反应滞后和政府自身的党派利益性等自身固有的缺陷,政府监管也有失灵的地方。克服政府失灵的有效选择是强化基于市场机制的政府监管和充分发挥市场自律组织的作用。由于基金产品和市场具有高度的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性,基金价格有严重背离价值的倾向。因此,必须对它施以适度的监管才能有效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提高基金市场的效率。第叁、第四章中,对国外投资基金业的监管实践进行了系统研究。国外基金业的监管主要是以公募基金为主,但这并不意味着私募基金被排除在监管体制之外。不过,鉴于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在监管形式上存在着诸多不同,本文在以对公募基金监管实践考察为主的同时,另辟专门章节对私募基金的监管进行了研究。国外公募基金业的发展和监管已经有了上百年的历史,总结以美、英为代表的基金业发达国家的监管经验,主要有以下几点:其一,从传统监管体制上看,主要形成了两种各有特色的模式,即以美国为代表的美国模式和以英国为代表的英国模式。美国模式强调集中管理,政府根据专门立法设立全国性的管理机构对投资基金进行法律和行政管理;而英国模式则强调自我管理,没有针对投资基金的专门立法和政府的直接管理,只有投资基金行业自律性组织的行规和自律管理。但上述两种传统的监管模式都各自有其优缺点。英国的以自律为主的传统监管模式的优点是具有较好的可伸缩性和可理解性,并且政府监管成本低;其缺点有叁:一是自律组织缺乏权威性、独立性、统一性,二是由于法律完备性较差,使得监管乏力,叁是最好历史上就有自律的传统才能

吕洪霞[7]2005年在《中国家族企业制度创新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家族企业是出现最早的企业形式,也是当代企业群体中数量最为庞大、内部结构与关系最为复杂、规模差异最大的一种企业形态,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模式。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后迅速崛起、已经表现出强大活力的民营企业,其中的大多数在形式上就是家族企业。这些家族企业不仅在我国当前的国民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且从长远的发展来看,也将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不可忽视的重要企业群体,也关系着我国的社会发展与文化的进步。由于特定的历史和文化因素的影响,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家族企业的发展历史短暂,规模不大,技术落后,“富不过叁代”的现象表现得格外突出,尤其是加入WTO 给家族企业带来更为严峻的竞争态势。家族企业由于其自身的特定条件,生存具有很多的困惑,壮大有着很多的“瓶颈”,发展面临众多的矛盾,它们期待着理论上的探讨、解答和指导。正如美国学者吉尔伯特·罗兹曼所说,家庭和血缘有一切理由能构成研究现代中国的第一主题。因此对中国家族企业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本文旨在考察我国家族企业内部和外部制度现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历史和文化特点,借鉴国外经验,探寻适宜中国家族企业持续发展的制度创新思路,为家族企业制度创新提供理论指导,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从而更有力地促进我国民营经济和家族企业的快速健康发展。从上述研究目的出发,本文以制度经济学分析方法为基础,综合运用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的分析工具,采用了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相结合、动态分析与静态分析相结合、微观分析与宏观分析相结合、问卷调查与个案访谈相结合等多种方法,在全面考察和分析中国家族企业制度历史和现状的基础上,从产权制度、企业治理结构、创新主体、创新动力和效率等角度对中国家族企业制度创新的合理取向和模式进行了探讨,最后提出了中国家族企业制度创新的战略构想和可行方案。第一章,导论,在综述国内外研究现状,明确研究目的和意义的基础上,提出了本文的基本思路、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第二章,家族企业与制度创新,在综合吸收国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什么是家族企业提出了自己的界定:它是以家庭(或家族)契约关系为基本纽带,以家庭(或家族)成员掌握企业所有权或经营控制权为基本手段的经济组织。它包括从所有权与控制权不

尹浩[8]2015年在《整体性社区构建:来自公益创投机制的启示》文中提出马恩经典理论认为社会科学研究的重要任务不仅在于认识世界,探索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更重要的是为了改造世界。未来社会发展的不确定性也总激发理论探索者在指导改造世界的同时,充满着对未来理想图景的思考。遵循此理念,笔者分为以下五部分展开全文:一是问题意识。主要围绕“国家权力介入基层社会共同体建构的可能”问题意识为核心,展开实证分析和学术对话。具体而言:为什么中国城市社区建设经过近30年的发展,社区居民自治水平和居民自治能力依然低下?导致社区居民自治空转的机制及其背后的逻辑是什么?如何破解中国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空转现状,建构理想型的现代化基层社会生活共同体?换句话说,整体性治理理论预设高度组织化的社会下,通过整体性政府建立实现善治的可能。放置于中国时空下,笔者认为社会组织化水平与政府功能整合程度相互影响,两者存在同步进行趋势,并且社会组织化水平的第一推动力为公共行政部门。这项研究让我们可以解释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社区结构与公共行政体制是如何影响了治理理论在中国不同的表现形式,有利于在理论上反思治理理论应用本士的适用和限度。二是纵向历史维度分析。放置于中国城市社区历史的变迁角度来看,主要划分为总体性社会下的社区建设和分化性社会下社区建设两个阶段。在前一个阶段,高度行政整合的社会几乎不存在社区居民自治体系发育的土壤。在后一个阶段,随着公域、私域、日常生活领域的分化,社区居民自治在政策制度体系初步确立。其背后转型的动力源宏观上主要有社会组织发展环境改善与社会职业群体分层、社会群体利益分化叁个方面,微观上体现为以社区类型空问演变、流动人口社区分布以及特殊人群需求多元化等特征的社区分化。在此背景下,以政府为主导推动的社区建设,短时间内使社区硬件设施以及人员组织体系迅速得以完善,然而社区居民自治能力和自治水平依然较为低下。叁是共时性比较分析。造成当下中国城市社区建设困境的主因归结为社区结构的碎片化和政府功能的分散化。社区碎片化是工业化推进过程中传统共同体瓦解的自然反应,而中国传统文化中公共理性精神的发育不良是社区碎片化难以进行自我疗伤的深层次逻辑。政府功能分散化是以功能性分工为原则的官僚科层体制自身的弊端造成,也是中国传统官僚政治文化触手在当下社会的延伸。其中,社区碎片化与政府功能碎片化(分散化)的关系并非单向度的因果关系,而是互为因果,相互影响。一方面碎片化的社区无力组织自我服务,只能依靠行政力量、行政资源与行政方式填补,另一方面功能分散化的政府分割了社区事务和公共服务,造成社区行政化与负担不断加重。四是社区整合实践反思。依据西方社区建设经验来看,组织整合是未来中国碎片化社区修补的方向,也是建设现代社会生活共同体的关键。在中国当下强国家-弱社会格局下,现代社会组织共同体的建构,需要以政府为主导力量的介入。源于欧美国家的公益创投活动,因能够迅速有效培育社会组织,促进社会管理创新,而备受我国地方政府推崇。公益创投有孵化器与项目孵化两种主要模式,前者依托实体孵化机构和场所,进行系统培育,后者依靠项目与技术支持,化居民需求创意为微型社团,实施微型自治。他们的共同点都在于能够通过组织培育,整合破碎化的社区,优化政府部门资源和权力输出方式,并有使政府及其执行机构、社会组织、社区组织等利益相关方在公共资源分配及享用过程中,形成良性互动、权责对等的关系。五是未来发展图景与理论提升。整体性社区与碎片化社区相对,是对未来城市社区发展的畅想,是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彼此依托、相辅相成,共同构筑起社区公共生活的完整空间,是政府部门、社区和社会组织叁个治理主体间合作过程中,满足居民公共服务需求,实现自治能力提升的理想型社会生活共同体状态。通过对公益创投反思,结合整体性治理理论,笔者建构了社区治理“陀螺模型图”,它被赋予实现整体性社区的重任,主要内容包括公益服务项目整合机制、以平台发育与社会组织络整合机制、以社区自组织网络整合机制,以及叁者之间相互支持与协助的整合网络机制。六是结论,即社区居民自治空转是社区碎片化和政府功能分散化相互迭加的结果,整体性社区是社区居民自治的理想图景,他的实现是政府主动介入社区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网络体系建构,同步推动政府部门功能整合的过程。

王晓义[9]2004年在《融资工具创新与民营创业企业治理机制的研究》文中认为创业投资是一项高风险、高收益的事业。融资工具作为一种金融契约,是沟通创业企业同资本市场的纽带。筹资者选择的融资手段不同,不仅会影响到企业的融资效率,导致不同的财务结构,而且会通过利益分配、激励-约束、控制权转移机制的传导作用影响到企业的治理机制。企业治理机制可分为企业内部治理和外部市场治理两方面。创业企业也称风险投资企业,它不同于一般企业之处主要表现在高风险和高收益两个特征上。也正是由于这两个特点,决定了其融资对象不可能是普通投资者,传统的融资工具也无法适应创业企业的资金需求特征,因而需要融资工具的创新。融资工具的创新包括新创造的融资工具和传统工具的创新性使用。创业企业是新建企业,除了资金需求外也必然需要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创业资本的进入不仅要带来创业企业所需的资金,更需要随之而来的管理咨询和服务。从投资者方面来看,为了保证所投资金的安全和收益的实现,必然会比普通投资者更关注投资企业的运行情况,以减少信息不对称和高风险带来的损失。从风险投资比较成熟国家的经验看,创业企业一般采用私募权益资本(privateequity)方式筹集资本。由于没有正规的金融机构作为中介,因此投资风险主要依靠风险投资运行机制的设计和风险投资者的个人经验加以分散和控制。融资工具不仅起着资金传递的作用,更重要的是由此确立的投、融资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关系以及企业治理机制的变化。创业企业治理机制优化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建立一种机制确保这种关系的合理、有效,以实现金融市场和创业企业的协调发展。理论研究不应脱离研究对象的发展历史和所处的现实环境。我国风险投资起步于二十世纪90年代,仅有短暂的历史;而且风险投资机构运作还不规范,缺乏成功的经验作为研究基础。因此,国内大部分研究偏重于国外文献的介绍与分析。同时,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滞后以及融资手段局限于银行贷款的现实不利于创业投资的发展。除了缺乏风险资本的支持以外,我国创业企业缺乏有效的市场治理也是造成创业投资落后的重要原因。本文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一)融资工具与创业企业的激励、约束机制。风险企业家和风险资本家之间金融契约的签定(融资工具的选择)方式必须考虑代理双方的动机问题,即所选择的契约必须能满足代理双方的预期收益。(二)融资工具与创业企业的控制模式。金融工具不仅会影响到融资企业的财务结构和利益分配方式,也能帮助权益投资者控制管理以及划分所有权。因此,风险投资者力求取得一种风险较小而又有利于对投资企业进行控制的金融工具。

潘同人[10]2014年在《嵌入关系:中国招商引资中的政府与市场》文中指出中国的市场经济与西方的市场经济,最大的区别之一是形成的路径不同,从某种意义上讲,中国的市场经济是政府用政策建构出来的。因此,中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具有鲜明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不能用凯恩斯主义来解释,也不能完全用东亚发展型国家的理论来解释。理解中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只能基于中国实践来进行理论建构。招商引资是政府与市场的重要结合点。在实践中,招商引资既是市场行为,又是政府行为。对中国政府与市场关系以及政府职能定位的思考,不可避免要触及对政府招商引资活动的评价。如果说招商引资是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干预,那么如何理解这种干预,对于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经济政策的制定都具有重要意义。理论界对于中国政府招商引资的思考主要有两种研究路径,一种是经济学的研究路径,主要关注招商引资的效率问题,用量化方法实现了对投资环境的测量和评价,为政府提高招商引资的效率提出政策建议;另一种是政治学的研究路径,主要侧重于政府在招商引资中的职责体系和角色定位,用定性研究的方法讨论政府在招商引资中的权责边界,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本文研究的主要问题是中国政府在招商引资中的作用。具体而言,主要关注以下方面:政府招商引资行为的存在形态,即政府是如何开展招商引资活动的,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形成了什么样的职责体系;政府招商引资行为的理论思考,即招商引资过程中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总体特征,政府招商引资行为的动力机制,政府招商引资行为的基本功能,政府招商引资行为的负面效应;政府招商引资工作的转型与发展,即在经济转型升级的压力下,政府如何调整招商引资的工作思路,如何提高招商引资的效率和质量。针对这些问题,从政治学的研究视角出发,着重探讨政府招商引资的行为策略,兼顾招商引资的效率维度,争取获得一定的理论研究和对策分析成果。本文的基本假设是,招商引资是一种市场行为,但中国政府为了提高市场运行的效率而嵌入其中。政府在多重驱动力的共同作用下,分别从宏观、中观、微观叁个层次,以不同的方式嵌入招商引资活动,发挥了政治支持、组织协调、统筹规划、载体建构功能,为市场在招商引资活动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提高了招商引资的效率和质量。另一方面,政府和市场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形成的“嵌入关系”也具有局限性,产生了一定的负面效应,在经济转型升级的压力下,应该转变政府的招商引资职能,推动招商引资工作的转型与发展。本文从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视角出发,提出中国政府与市场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形成“嵌入关系”的理论假设,并对“嵌入关系”这一概念进行可操作化研究。先是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梳理了招商引资活动发展的历史脉络,总结了世界和中国招商引资活动的发展规律和趋势,对招商引资活动的演变和发展具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此后,本文利用行为分析的方法,研究“嵌入关系的”存在形态。从宏观、中观、微观叁个层面分析政府嵌入招商引资活动的行为特征,在宏观层面从发展战略、制度框架、资本引导的角度分析中央政府的顶层设计,在中观层面从项目规划、优惠政策、政务环境的角度分析地方政府的自主探索,在微观层面从信息平台、招商运作、投资服务的角度分析招商部门的具体实施。而后对“嵌入关系”进行了理论分析,从概念阐释、时空背景、结构分析、运行逻辑的角度总结了“嵌入关系”的基本特征,从国际驱动力、财税驱动力、政绩驱动力、技术驱动力的角度分析了“嵌入关系”的动力机制,进而提出“嵌入关系”具有政治支持、组织协调、统筹规划、载体建构四种基本功能,在此基础上,又概括了“嵌入关系”的五种负面效应,即数量崇拜、效益缺失、土地浪费、政策依赖、管理乏力。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对政府的招商引资活动进行了经验分析和比较分析,以便总结招商引资的地方经验和国际经验。经验分析主要分为叁个层次,一是地方招商引资的组织体系,二是招商引资的地区实践,叁是招商引资的园区经验。在地区层面,本文选取了长叁角地区、珠叁角地区、环渤海地区和山东半岛地区。在园区层面,本文选取了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通过对不同地区、不同园区的具体分析,可以清楚的看到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职能和行为策略上的差异,从而深刻的认识“嵌入关系”的复杂性。“嵌入关系”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世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政府都在开展招商引资活动,但它们在招商引资工作中的侧重点却各不相同。总体来看,在市场发育程度的较高的国家和地区,政府“嵌入”招商引资的范围相对狭窄,“嵌入”的方式也较为间接,政府在招商引资中主要依靠各种专业机构和中介机构来完成微观层面的市场行为。而在市场发育程度的较低的国家和地区,政府“嵌入”招商引资的范围相对广泛,“嵌入”的方式也较为直接,政府在招商引资中对各种专业机构和中介机构利用较少,政府将行政资源直接投入到微观经济领域。在经验研究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本文针对中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提出了招商引资工作转型与发展的总体思路和对策建议,认为应该以政府职能转变推动招商引资工作的转型和发展,调整招商引资工作的总体思路,从“整体嵌入”向“局部嵌入”转变,从“直接嵌入”向“间接嵌入”转变。在此基础上,地方政府要转变招商理念、加强投资监管、优化投资环境、强化项目引导、发展中介机构、改革考核机制、推动政策合作。

参考文献:

[1]. 风险投资活动的治理机制研究[D]. 蔡文英. 暨南大学. 2003

[2]. 公司创业投资对技术创新和价值创造的影响机制研究[D]. 万坤扬. 浙江大学. 2015

[3]. 中国创业投资公司治理机制研究[D]. 张晓晴. 西北大学. 2006

[4]. 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法律制度研究[D]. 王会敏. 山东大学. 2017

[5]. 风险资本市场研究[D]. 樊五勇. 暨南大学. 2001

[6]. 国外投资基金业监管理论与实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作用[D]. 岳清唐. 中国人民大学. 2003

[7]. 中国家族企业制度创新研究[D]. 吕洪霞.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05

[8]. 整体性社区构建:来自公益创投机制的启示[D]. 尹浩. 华中师范大学. 2015

[9]. 融资工具创新与民营创业企业治理机制的研究[D]. 王晓义. 天津大学. 2004

[10]. 嵌入关系:中国招商引资中的政府与市场[D]. 潘同人. 南开大学.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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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活动的治理机制研究——国外经验与中国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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