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间接适用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执行,间接强制执行的适用条件,债务人权益
间接适用论文文献综述
包葵[1](2019)在《论民事间接强制执行的适用条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间接强制执行作为民事执行的一种方式,最早产生于古代罗马法时期,后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地区)都接受了这一执行方式。由于间接强制执行方式具有较强的人身强制性,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各国(地区)法律都没有对其进行规定,然而,随着执行问题的逐渐增多,这一问题引起实务与理论界的重视。改变执行观念、创新执行方式、增加执行的种类与发展执行的新形式是解决执行问题的关键。为此,选取了间接强制执行制度之核心——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的适用条件为研究对象,主要做了如下论述:第一部分主要阐述间接强制执行适用条件的基本理论。首先,指出确立间接强制执行适用条件的意义。其次,从间接强制执行的含义中描述间接强制执行适用条件的内涵,分析确立民事间接强制执行适用条件的法理基础与现实依据。最后,分析了间接强制执行的适用条件与相关制度的联系,即与直接强制和替代执行的联系,与《合同法》第110条的联系。第二部分介绍了间接强制执行适用条件的立法现状与缺陷。先是从形式、实质、排除性条件叁个方面对我国的民事间接强制执行的适用条件的立法现状进行全面介绍,并对此有关的理论进行了评价。分析理论界对间接强制执行适用条件的相关观点。然后从司法实践及立法的角度分析,指出现有法律的设计缺陷。第叁部分则是比较法的介绍。通过对英国、美国、德国、法国及台湾地区的间接强制执行适用条件的立法情况进行介绍,在此基础上吸取其有益经验。第四部分也就是文章的最后,也是本文的终极0标。应从形式、实质以及排除性叁个方面对我国的立法进行完善。具体而言,形式条件上应当增加限权性规定;实质条件中平衡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排除性条件中规定几类特殊情形即包括不可替代行为中的是有关雇佣、劳务合同的履行、赔礼道歉以及探望权的行使叁种情形,关系到债务人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情形、债务人为特殊职业的情形。(本文来源于《海南大学》期刊2019-06-01)
侍丹青,张毅菁[2](2018)在《从知识产权间接侵权角度构建“避风港”和“通知-移除”规则在电子商务平台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引入了美国成文法制度里的"避风港"和"通知-移除"规则,但并未建立完整的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的体系与制度,因此该原则和规则在我国的适用,尤其是在电子商务领域的适用,面临诸多的问题亟待解决。本文从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的角度出发,论述了美国成文法及司法判例中对间接侵权过错责任的认定标准,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积累的经验和认识,为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提供方向和思路。(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27期)
唐吉宏[3](2018)在《论“避风港”规则在网络商标间接侵权中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电子商务平台商与搜索引擎服务商等网络服务提供者涉及商标侵权时,将着作权领域已趋成熟的"避风港"规则和"红旗"规则引入,是否具有可行性,成为处理网络服务提供商间接侵权问题值得思考的难题。(本文来源于《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8期)
陈咏[4](2018)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间接侵权过错认定规则司法适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侵权案件日益增多,学术界相关探讨逐渐升温。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分为内容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服务提供者两种类型。就侵权问题而言,前者一般涉及直接侵权行为;后者通常为网络用户提供网络传播中介服务,一般不牵涉直接侵权行为。不过,当后者提供的服务,客观上为直接侵权者提供了实质性帮助时,也会构成间接侵犯版权行为。因此,相对于内容服务提供者而言,技术服务提供者版权侵权问题更加复杂。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间接侵权过错的认定问题,我国相关立法比较明确。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的过错形态,司法界基本形成了一种共识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形态,主要分为“明知”和“应知”两种类型。但是,对于过错标准的具体确定问题,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虽有相关指引,但司法实践对其的认定仍然存在着明显的分歧,由此导致相似案例的判断结果差异很大。此外,对于过错认定之影响因素的把握上,各个法院存在着非常不同的判断尺度,从而带来“同类案例、相反判决”的悖论局面。鉴此,本文以“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间接侵权过错认定规则之司法适用问题”作为探讨对象,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相关案例的梳理与分析,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过错认定之“明知”和“应知”标准的司法适用情况展开探讨。文章选取了 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叁年间,北京、上海、广东叁地的54份相关案例文书,分析了我国司法实践对“明知”“应知”认定标准的判断差异、存在的问题与整体趋势。在此基础上,文章对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过错认定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首先,从立法层面来看,本文建议相关法律应该明确区分并分别界定“一般注意义务”和“较高注意义务”,从而清晰厘定“过错”的具体评判标准。其次,在司法适用方面,本文建议法院在“过错”认定标准的司法适用中需要结合具体案情,遵循实事求是原则,作出准确适宜的判断。尤其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间接侵权过错认定的“应知”标准,来源于民法中的注意义务,必须要求“侵权事实非常明显”,且应当指向特定的信息。故此,司法判断需要理解法律意旨,综合考虑各种情况,正确把握“应知”认定的司法判定标准。(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8-06-03)
王世艳[5](2018)在《民事诉讼间接证据适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诉讼间接证据,指的是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当前,我国的相关立法在民事诉讼间接证据运用方面仍然是空白,这就必然导致民事诉讼中法官在认定间接证据证明力时找不到适用的法律,大大降低了间接证据的利用率。逻辑推理与经验法则对于间接证据的认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它们在司法实践的适用中尚存在诸多不足。“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给间接证据的适用带来了困难,法官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适用标准随意性过大,判决书的写作水平参差不齐、未充分说理论证。因此,完善相关立法并构建合理的逻辑推理及经验法则,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的不同来选择适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具体程度,进一步完善法官行为规范、责任追究制度与责任豁免规则,从而使得民事案件得以公正裁判。(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8-05-27)
陈方圆[6](2018)在《间接征收认定中比例原则的适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间接征收的问题也日益受到了关注。东道国对外国投资者财产的征收方式渐渐不再是直接征收方式,而是采取了一种更为隐蔽的方式——间接征收。对此,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对这种隐蔽的征收方式提出了反对。尽管当前国际社会关于间接征收的认定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但是间接征收问题在不断关注中也逐渐的完善,已由最初单一效果标准转变为单一目的标准,再转变为当前的效果兼顾目的标准。但是如何将效果与目的兼顾,又将我们带入了新的困境。将国内法发展成熟的比例原则引入到间接征问题上不仅解决间接征收的认定标准的这一难题,也为仲裁实践指明了方向。本文通过比例原则在间接征收认定中的实践仲裁中的适用,指出比例原则在间接征收认定中的可行性与局限性,为我国今后在适用比例原则时提出应该考虑的相关因素,也为我国政府和海外投资带来重要的启示。本文一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介绍了国际投资法间接征收的概念和各种认定标准,以间接征收的内涵作为开端,分别阐述了学术界,条约中对于间接征收的规定。关于间接征收的认定标准,首先,从单一目的标准到单一的效果标准再到效果兼顾目的标准对其认定;其次通过有关条约中对间接征收的认定标准从区域性协定上进行认定,最后从仲裁实践中进行认定。间接征收的认定标准在不同条约和实践中的不同表现,也表明了当今国际社会对间接征收的界定缺乏一致性。第二章主要阐述了间接征收的认定中比例原则的引入。对于比例原则的引入以比例原则一般语义为开端,首先介绍了比例原则的一般内涵、比例原则在国内法及国际法上的体现,最后分析比例原则在间接征收认定中的可行性。第叁章主要介绍比例原则在实践中的适用分析。主要通过比例原则在ICSID、NAFTA以及欧洲人权法院的有关间接征收认定的争端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分析。通过比例原则的适用,分析比例原则在实践运用中的不足,并对其中的不足提出完善的建议。第四章介绍了比例原则在我国实践中的运用及启示。通过平安公司诉比利时政府为例,指出间接征收由于在我国规定不足,对我国适用比例原则造成不利因素,为我国今后运用比例原则提出了需要考虑的因素。进而提出比例原则运用对我国政府和海外投资者的建议,以维护我国政府和我国海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最后介绍了比例原则对我国在今后签订条约上和实践中的启示。(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8-05-01)
李雪萌[7](2018)在《试论间接收购模式下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商事交易越来越频繁,商事交易结构越来越复杂的今天,股权交易纠纷也日渐增多,与股东优先购买权相关的纠纷更是数不胜数。股东优先购买权系牺牲了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的部分自由来维持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和股东间的信赖基础,以期在有限公司的人合性保护和股权流动性之间求得平衡的制度。但随着股权交易越来越隐蔽,股权交易架构越来越复杂,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和股权的流动性之间存在的矛盾冲突的样态也愈发复杂。商事交易实践中多种交易架构的设置就是为了规避股权转让限制,上海外滩“地王”案就是其中的典型案例。该案引出了时至今日依然在被广泛讨论的新型法律问题—在间接收购模式下股东能否主张自己的股东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进而要求保护,即股东优先购买权在间接收购模式下的适用问题。对此问题,学术界和实务界莫衷一是。笔者认为间接收购模式下,并无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适用余地,法院在司法裁判中,不应当随意扩大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范围。首先,从法律解释角度出发,《公司法》第71条中所定义的法律概念十分清晰明了,如果认为股东优先购买权之行使可及于间接收购情形,那么从法律解释出发,无非存在两种策略:(一)对第71条进行扩张解释;(二)对第71条进行类推解释或目的性扩张。针对扩张解释之策略,第71条所包含的法律概念的外延均十分清晰明了,无需扩张解释;即使认为需要对71条的规制主体进行扩张解释,间接收购所引发的“股东的股东”的变更也无法落入第71条“股东”这一法律概念的可能文义射程范围内,故无法进行扩张解释;而类推适用或目的性扩张的适用前提是有法律漏洞的存在,然而根据目前的立法情况来看,第71条对于间接收购的“留白”属于法律沉默而非漏洞。其次,从利益衡量角度出发,外滩“地王”案中主要存在“股权转让自由”和有限公司“人合性”两种主要利益冲突,笔者认为有限公司的“人合性”从我国半封闭的立法模式;“同等条件”这一权利行使限制以及司法解释显示的裁判倾向叁个角度进行考量即可得出股东优先购买权所保护的人合性利益并非我国《公司法》上突出保护的对象,“人合性”在我国《公司法》的利益衡平布局中并非如设想中那么重要。简言之,有限公司的人合性是受限的人合性,是资合基础上的人合,从立法例上可以看出我国立法者其实更看重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性利益。法院一审判决不惜将已经履行完毕,权利状态已归安定的股权变动交易“打回原形”,牺牲股权转让自由来倾斜保护有限公司受限的人合性利益未免得不偿失,有失偏颇。所以不论是回归法律规范本身,从法律解释的角度出发;还是探究隐藏在法律条文背后的制度价值,从利益衡量的角度出发,股东优先购买权在间接收购模式下均不应当被考虑适用。(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15)
于晓萍[8](2018)在《试论电商网络服务平台的间接商标侵权规制——兼谈避风港原则在商标侵权中的适用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电商网络服务平台的迅速发展,在方便大众生活的同时,商标侵权问题也日渐突出。商标法明确规定了电商网络服务平台商标侵权须承担侵权责任。结合电商网络服务平台的特质,其商标侵权行为多为间接侵权,电商网络服务平台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多用避风港原则进行抗辩,但囿于电商这类网络服务平台的性质,避风港原则却更容易让电商网络服务平台成为承担责任的暴风角。因此,电商网络服务平台应采取更积极主动的措施来规避平台商标侵权的发生。(本文来源于《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1期)
周晔[9](2017)在《占有保护请求权在间接占有中的法律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占有的法律规范过于简略,应对间接占有的概念进行梳理,明确占有之意思、占有媒介关系、返还请求权叁大要件。本文通过对实务中侵害间接占有叁种主要类型的归纳,结合占有保护请求权的法律适用进行体系建构,得出占有保护请求权于侵害间接占有时法律适用的条件,即占有保护请求权中唯有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才能适用于侵害间接占有,其适用条件是侵夺人通过除形成多阶层间接占有以外的方法排除间接占有人的观念的事实上管领力。(本文来源于《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S2期)
马岩[10](2017)在《对间接故意犯罪案件应慎重适用死刑——以阎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为分析文本》一文中研究指出阎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在事实认定上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准确认定阎某释放天然气的行为与两次爆炸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量刑上主要是如何把握间接故意犯罪案件的死刑适用标准。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不核准死刑的具体理由,从叁个方面对死刑适用问题进行了拓展分析。(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司法案例)》期刊2017年20期)
间接适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引入了美国成文法制度里的"避风港"和"通知-移除"规则,但并未建立完整的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的体系与制度,因此该原则和规则在我国的适用,尤其是在电子商务领域的适用,面临诸多的问题亟待解决。本文从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的角度出发,论述了美国成文法及司法判例中对间接侵权过错责任的认定标准,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积累的经验和认识,为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提供方向和思路。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间接适用论文参考文献
[1].包葵.论民事间接强制执行的适用条件[D].海南大学.2019
[2].侍丹青,张毅菁.从知识产权间接侵权角度构建“避风港”和“通知-移除”规则在电子商务平台的适用[J].法制与社会.2018
[3].唐吉宏.论“避风港”规则在网络商标间接侵权中的适用[J].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8
[4].陈咏.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间接侵权过错认定规则司法适用研究[D].湘潭大学.2018
[5].王世艳.民事诉讼间接证据适用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8
[6].陈方圆.间接征收认定中比例原则的适用研究[D].郑州大学.2018
[7].李雪萌.试论间接收购模式下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适用[D].华东政法大学.2018
[8].于晓萍.试论电商网络服务平台的间接商标侵权规制——兼谈避风港原则在商标侵权中的适用问题[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8
[9].周晔.占有保护请求权在间接占有中的法律适用[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
[10].马岩.对间接故意犯罪案件应慎重适用死刑——以阎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为分析文本[J].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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