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刑事诉讼证明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据,标准,事实,真实,数据,大数。
刑事诉讼证明论文文献综述
唐舒欣[1](2019)在《试探究刑事诉讼中影响证据证明力大小的因素》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司法实践中,为了证明案件是真实存在的,提高证据证明力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之一,这也在刑事诉讼中也具有很重要的地位。从法官的角度出发,其参与一个刑事案件,会从控辩双方处获得不同的证据,因此法官在判决时,则需要依据不同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标准作为主要依据。从近几年来看,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逐渐变得更加完善,而本文则主要通过对不同证据的性质和证明力来源的分析,探索在刑事诉讼中影响证据证明力度大小的因素。(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6期)
琚明亮[2](2019)在《论刑事诉讼证明观的转向与回归——以诉讼合意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诉讼证明观作为贯穿于刑事诉讼证明全过程的核心概念,其既可对诸如证明对象、证明标准、证明责任等问题起到直接的理论指引作用,又可在刑事程序设计及制度操作细化等方面指明具体的改革方向。立足于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客观真实论,其在强调事实的绝对客观性与时空的相对有限性之外,同样关注裁判者在证明过程中所起到的主观能动作用,即在认识论之外辅之以价值论的论证理路。由此,诉讼合意中所凸显出的诉讼平和性、一致性等特征便与客观真实论或曰消极的实质真实发现主义的内在要求不谋而合,并使后者在诉讼证明问题上一跃成为指导诉讼合意理论极为重要的方法论要素之一。(本文来源于《西部法学评论》期刊2019年04期)
高娟,涂立夫[3](2019)在《印证证明模式的反思与重塑——以大数据分析方法引入刑事诉讼事实认定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引言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大数据分析方法凭借其实时的描述与预测功能,在社会生活领域已经成为新的认识论工具。作为人类认知世界的"第四范式",大数据分析方法亦逐步向犯罪治理活动渗透,譬如"大数据侦查"在实践中运行良好,在刑事诉讼中的事实认定领域,新兴的大数据分析方法渐有挑战传统的印证证明模式的趋势。印证证明模式作为基于我国司法实践自发生长起来的证明模式,自然有其传统价值,然而近年来大(本文来源于《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与刑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30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下)》期刊2019-06-20)
龚书凝[4](2019)在《潮浪中的理性——证明力规则与自由心证理念在刑事诉讼中的矛盾与平衡》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无法实行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同时,不可否认,自由心证理念有其独特的价值。在自由心证理念之下,对证据证明力的判断会变得更加灵活——同时,法官的良心与理性也能得到充分的彰显。现阶段,我国的证明力规则与自由心证理念之间存在一系列的矛盾,这些矛盾也影响了案件事实的发现,加重了法官的负担。在承认二者的存在都有其必要性的情况下,软化证明力规则,明确法官的责任承担,逐步平衡二者之间的矛盾,是在刑事案件的复杂与变数之中,呼唤公平与正义的必然。(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5期)
李小华,高士丁[5](2019)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的法律体系不断严格,尤其是在刑事诉讼方面,对于相关的证明标准不断的朝着健全的体系来发展。通过对证明标准更好的改进,促使刑事诉讼工作的开展,拥有充足的依据,对于案件判定、执行,以及当事人的正确理解,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在未来还有很多的地方需要不断的努力,应坚持对不同类型案件持续性的深入研究,最大限度地提高证明标准的可靠性。文章针对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展开研究,并提出合理化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0期)
晋天晨[6](2019)在《试探究刑事诉讼中影响证据证明力大小的因素》一文中研究指出证据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是司法实践中是必不可少的一环,在刑事诉讼中是尤为重要的。如果我们从审判人员的角度参与一个刑事案件,往往会从双方当事人处获得略差别的证据;此时,不同证据的证明力以及证明标准,就成了法官决断的重要依据。近年来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日渐完善,以证据为核心的诉讼早已成为普遍现象,本文旨在通过对各类证据的性质及证明力来源之分析,试探究刑事诉讼中影响证据证明力大小的因素。(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04期)
陈圆[7](2019)在《论刑事诉讼之证明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一直是学术界讨论的热点问题,本文试从证明责任的含义出发,对其进行较为详细的阐述,并从不同方面进行了讨论。以此引出对我国刑事诉讼法证明责任标准的思考,提出了一些我国刑事诉讼法证明责任标准存在的不足之处以及改进方法。(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2期)
梁敏捷,陈常[8](2018)在《刑事诉讼视角下电子数据证明力实证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信息化社会飞速发展,特别是"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以电子数据存储信息的模式被广泛应用于社会各个领域。随之带来电子数据的证据资格以及证明力认定等诸多法律问题。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在审查电子数据时存在较多问题,如审查走形式、审查粗线条,等等。通过对电子数据证据资格及证明力的分析和判断,在完善电子数据相关法律规定时,应重点考虑法律规范自身的开放性,提高取证保障与私权保护水平,并完善电子数据的采信标准。(本文来源于《人民检察》期刊2018年16期)
沈红卫,许燕,贺文仪[9](2018)在《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数据库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数据库的构建是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的体现,是建设"数字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依靠现有公开的裁判文书数据及其他数据资源构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数据库有利于弥补现有数据库的缺陷;增强对证明标准的操作性;有利于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根据刑事诉讼的阶段和证据的理论分类设计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数据库查询目录是较好的路径选择。(本文来源于《科技与法律》期刊2018年04期)
崔莉花[10](2018)在《刑事诉讼中口供的证明问题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口供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七种证据之一,确保口供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对于刑事诉讼工作的开展发挥着重要作用。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诉讼案件时,对于被告人就其犯罪行为作出的口头供述,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口供内容进行证明,查证属实后方可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但是现阶段我国法律法规中,对于非法口供的排除尚未作出明确的说明,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刑事诉讼工作的开展。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法规不断健全的背景下,开展口供证明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实用价值。(本文来源于《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7期)
刑事诉讼证明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诉讼证明观作为贯穿于刑事诉讼证明全过程的核心概念,其既可对诸如证明对象、证明标准、证明责任等问题起到直接的理论指引作用,又可在刑事程序设计及制度操作细化等方面指明具体的改革方向。立足于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客观真实论,其在强调事实的绝对客观性与时空的相对有限性之外,同样关注裁判者在证明过程中所起到的主观能动作用,即在认识论之外辅之以价值论的论证理路。由此,诉讼合意中所凸显出的诉讼平和性、一致性等特征便与客观真实论或曰消极的实质真实发现主义的内在要求不谋而合,并使后者在诉讼证明问题上一跃成为指导诉讼合意理论极为重要的方法论要素之一。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刑事诉讼证明论文参考文献
[1].唐舒欣.试探究刑事诉讼中影响证据证明力大小的因素[J].法制博览.2019
[2].琚明亮.论刑事诉讼证明观的转向与回归——以诉讼合意为视角[J].西部法学评论.2019
[3].高娟,涂立夫.印证证明模式的反思与重塑——以大数据分析方法引入刑事诉讼事实认定为视角[C].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与刑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30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下).2019
[4].龚书凝.潮浪中的理性——证明力规则与自由心证理念在刑事诉讼中的矛盾与平衡[J].法制博览.2019
[5].李小华,高士丁.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研究[J].法制博览.2019
[6].晋天晨.试探究刑事诉讼中影响证据证明力大小的因素[J].法制与社会.2019
[7].陈圆.论刑事诉讼之证明标准[J].法制博览.2019
[8].梁敏捷,陈常.刑事诉讼视角下电子数据证明力实证分析[J].人民检察.2018
[9].沈红卫,许燕,贺文仪.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数据库的构建[J].科技与法律.2018
[10].崔莉花.刑事诉讼中口供的证明问题探究[J].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