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怡[1]2003年在《论班轮运输中承运人的管货义务》文中研究表明管货义务是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一项主要义务,自1893年《哈特法》颁布以来,这一义务就强制的,不可转移的加诸于承运人。但这一义务在实践中和学术上一直不受重视,国际公约和各国的国内法又通常以非常简洁的语言来规定这一义务,因此在实际运用中常常产生许多分歧和错误。本文拟对这一义务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论证,试图阐明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承运人管货义务所要求的“妥善和谨慎”的标准与公共承运人、托管人管货义务的标准的区别,与承运人适航义务的标准“克尽职责”的区别;2、结合有关案例和航运实务,分析该条文字面所表述的管货义务的各个环节在实际运用中的相关问题;3、从法理的角度分析违反管货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性质;4、介绍正在制订的《海上货物运输法》(草案)中关于承运人管货义务的规定,并提出自己的意见。 根据上述写作目的,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承运人管货义务的标准。这一部分首先结合案例和判词解释“妥善和谨慎”这一标准的含义,然后再将其与公共承运人的管货义务、托管人的管货义务和承运人适航义务的标准逐一进行比较,试图在比较中分清差别,进一步明确含义。第二部分具体介绍了承运人管货义务的内容。《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在条文中将管货义务具体为七个环节,虽然从字面上看来内容很清楚,但实际上每个环节在具体实践中都有很多问题需要从法律上来规范。例如装载开始的时间,积载与船舶适航的关系,运输、保管、照料义务各自包含的内容,交付的确切含义等等。文章这一部分就是结合有关案例和航运实务,对一系列具体问题进行分析,介绍实践中的做法,建议法律应进行的规制。第叁部分是从法理上对承运人违反管货义务的责任进行定性分析,包括这一责任的发展演变过程,责任的性质,责任期间。通过这部分的论述,从理论上对这一责任进行界定,展现承运人责任由轻到重的发展趋势,分析不同责任期间规定的利弊。第四部分是对正在制订中的《海上货物运输法》草案进行介绍,并对其中的内容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这部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公约应该说代表了对海上货物运输领域各种问题的最新、最权威的各种观点,对于我国《海商法》的修改和各种理论问题的研究有很好的参考、借鉴作用,值得我们认真的研究、学习。同时,作为一个海运大国,海上运输的国际公约对各利益方权利义务的划分也直接影响着我国海运业的发展。因此,结合本文主题,笔者对该草案关于承运人管货义务的问题进行了全面的解释和分析,并对当中一些争议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本文在写作上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首先,笔者在写作过程中查阅了大量的判例,特别是英美国家的判例,并引入了许多法官的经典判词。这些判例和判词是英美国家几百年海运和审判实践的积累和沉淀,是经验与智慧的结晶,对我国海商法领域的理论研究、分析和实践运用都有重要的意义。其次,对文章的第四部分,即正在制订中的《海上货物运输法》草案,笔者在写作过程中查阅了大量的英文原文资料,其中大部分是2 002年的最新资料。这些资料代表了国际海商法理论与实务界的最新、最权威的观点,有利于我国了解世界各国海商法发展的状况,对我国《海商法》的修订也有重要的借鉴作用。在综合资料内容的基础上,笔者还对草案的内容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看法。这些观点虽不甚成熟,但代表了笔者在海商法学习中的一些心得体会。 海商法是一个古老的法律学科,其产生至今已有几百年的历史,而中国的《海商法》颁布至今只有短短10年的时间,虽然其间几代海商法学者和法律工作者付出了大量辛勤的劳动,力求使其既符合中国国情又能与国际接轨,但与英美国家几百年的法律沉淀相比,我们的立法和实践都还有很多不足之处。随着中国加入wTO,国际贸易量将会极大的增长,海上运输作为国际贸易的主要工具也将随之发展,这对我国海商法的立法和实践是一次挑战。笔者自知水平有限,无力提出鸿畴大略,只能以此浅薄文章, 谨作为七年法律学习的一次总结和向各位恩师的学业汇报。
陈艳[2]2007年在《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汉堡规则》的生效打破了自《海牙规则》以来海上货物运输法领域统一化的局面。主要的航运大国都是海牙规则的成员国,而主要的货主国家和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则是汉堡规则的成员国,还有一些国家虽然不是上述任何一个公约的成员国,但是在本国的海上货物运输法里面吸收了海牙规则和汉堡规则的部分内容。运输法领域不仅呈现出混乱的局面,而且现行的国际公约的很多内容由于制定的时间较早,已经不能满足航运业的实践要求。因此,修改国际公约、统一海上货物运输法规范的呼声越来越高。本文主要通过分析研究各国专家学者对于承运人责任制度的不同意见和争议,从而说明承运人责任制度应当怎样修改才能符合现实需要。同时,作者通过引证世界各国和国际公约最新的立法进展,从而说明,取消承运人的种种特权、不断增加承运人的责任是未来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发展趋势。本篇论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题目为:建立新的承运人责任体系势在必行。这个部分首先要论述的问题是海上货物运输法的不统一和滞后的现状,并且通过详细说明法律规范的混乱和落后于航运业实践要求的状况,给国际航运业和国家贸易带来的危害和不利影响,从而论证修改现行的海运国际公约,并且对现有的海上货物运输法律规范进行统一,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第二部分的题目为:承运人责任期间发展法律分析。本部分分为叁个小节,第一小节讨论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含义和现有公约的规定,第二小节讨论有关责任期间的争论和运输法草案对责任期间的发展。第叁节分析承运人责任承担方式的变化。第叁部分的题目为:承运人法定义务趋势分析。本部分分为两个小节,第一小节研究承运人适航义务的发展方向,是将承运人的适航责任逐步扩展为全程;第二小节说明随着门到门原则在运输法领域的确立,承运人的管货义务内容必然要增加。第四部分的题目是:责任基础法律问题研究。本部分分为叁个小节。第一小节通过分析学者对于不同的归责原则的意见和各国的立法,从而论证实行完全的过失责任是未来归责原则制度的趋势。第二小节是本部分的重点,主要论证航海过失免责的取消已经成为必然。第叁小节研究有关承运人火灾免责的问题,虽然国际上赞成保留火灾免责的呼声是主流,但是,作者认为,火灾免责条款也应当取消。第五部分的题目是:对我国海商法相关部分的修改建议。这部分的主要内容是,作者对于中国海商法修改时,承运人责任制度应当如果规定提出了一些自己的意见。
李天生[3]2010年在《船货利益平衡原则研究》文中指出平衡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产业利益以及由此所涉的国家利益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基础理论,研究这一理论对位居世界第二贸易大国、第一出口大国的中国来说尤其重要。本文通过比较研究方法、历史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法经济学分析方法、归纳与演绎方法、宏观和微观相结合的方法以及统计学方法的运用,力图实现建立船货利益平衡原则的理论体系并用以指导中国如何回应的目的。论文包括引言、5章正文和结论:引言部分阐释了选题意义、立论范围、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研究现状和有关术语。第1章通过研究法律原则的有关理论、分析贸易与航运产业利益互动发展和国家利益博弈,论证了船货利益平衡原则的存在及其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基本原则的地位和作用,并分析了船货利益平衡与一般民商事法律利益平衡的区别。第2章对不同历史条件和经济基础的船货利益平衡进行历时性分析,对英美这两个船货利益的典型代表国家的船货利益平衡立场差异及其立法和司法中的相应不同进行共时性分析,论证船货利益平衡原则是适应不同历史条件和不同国家利益的动态平衡原则,这一原则具有变动不居的时空性。第3章阐述了优势理论、产业发展理论下船货利益国际失衡的必然性,以及因全球化下社会生产总过程、合作博弈的发展、国家内部产业平衡与国际经济贸易新秩序的需要,船货利益国际冲突存在协调的必要性,论述了船货利益国际平衡的实践,最后总结了船货利益国际平衡的基本原理。第4章将有关制度分为船方利益、货方利益、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反垄断调整等叁个维度进行阐述,揭示船货利益平衡原则多方位、多角度、多层次互动平衡的特点和调节功能。第5章运用国民经济理论、产业经济理论和国家利益理论论证了中国货方利益重于船方利益的船货利益格局,根据船货利益平衡原则的时空性、国际性和多维性对中国海商立法进行了评析,结合司法能动主义理论论证了船货利益平衡原则对中国海事司法的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 论班轮运输中承运人的管货义务[D]. 刘怡. 西南政法大学. 2003
[2]. 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研究[D]. 陈艳.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3]. 船货利益平衡原则研究[D]. 李天生. 大连海事大学.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