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第一中学高三57班,江西丰城331100)
摘要:《清代地方政府》详细描述和分析了中国清代州县级地方政府的结构和运作,以此说明了清代中国官僚的行为模式以及中国行政管理及官僚行为的一般规律,并探讨了清代地方政府官员贪污腐败的成因。
关键词:清代地方政府;行政体制;贪污腐败
《清代地方政府》(LocalGovernmentinChinaundertheChing)是瞿同祖先生旅美期间的英文力作,瞿先生在这本书中通过对大量史料的研究和运用,为我们详细描述和分析了中国清代州县级地方政府的结构和运作,以此说明了清代中国官僚的行为模式以及中国行政管理及官僚行为的一般规律,并探讨了清代地方政府官员贪污腐败的成因。
作者对地方政府的结构进行了简要描述,让读者们初步了解清代地方政府的层级结构和作为最小行政单元的州县的组织结构。该书讨论了地方官员——州县官及其四类辅助人员在州县衙门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他们的经济待遇和所受到的监督控制。然后,作者又从地方行政的各个方面进行阐述,包括司法、税收和其他行政。要想全面了解中国地方政府,不能少了对地方精英的权力集团的研究。因此在本书最后,作者单独用一章的篇幅对作为非正式权力的乡绅进行了描述分析,我们可以从中了解到乡绅的作用以及乡绅与地方政府的合作与冲突。读完这本书,我们对中国清代地方政府的运作也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各级官员、书吏、衙役、随从以及地方士绅都从这个官僚模式中获得了利益和回报,从而成为维护这个政府和社会稳定持续存在的不可或缺的力量。
阅读这本书引起了我很多的思考和感悟。通过作者的描述和阐述,我们可以看到,清朝中央政府制定颁布了法律法规来指导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但是许多法律法规并未真正被实施。例如,《清会典》、《礼部则例》等法律法规不允许佐贰官和杂职官受理诉讼,并对受理诉讼的县丞或杂职官的惩处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作者通过对其他史料的研究发现事实并非如此。事实上,许多州县官为了给县丞和杂职官一些额外收入,会允许他们受理诉讼。在书中这样的例子举不胜举,可见,在清代地方政府具体行政过程中,“有法必依”难以做到。在我国现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中,依法治国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和原则,但是我们会看到,一些地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会发生,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阻碍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步伐。提高法律权威需要我们的国家,我们的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需要我们每一个人做出努力。
在作者对地方衙门中的书吏,衙役,长随和幕友四类辅助人员的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到,除了幕友有高额的薪酬外,其他三类辅助人员的薪酬低得无法让人糊口,因此,他们被迫依赖陋规生活。陋规是一种惯例,中国官僚体系的每一层级的成员们都通过陋规来补充收入。这种陋规与贪污腐败不同,它在法律的默许之内,而贪污腐败是被法律禁止的。但我认为,正是因为法律对陋规的默许,才导致贪污腐败更严重。书吏向诉讼当事人索取“挂号费”“传呈费”“卖批费”等一系列费用,负责征收赋税的书吏向税户们勒索文具账簿费,等等。衙役在执行差事过程中也向百姓勒索陋规。许多陋规是由书吏、衙役与长随分享的,但也有些陋规只归长随所有,例如“门包”。在影视节目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这类现象,守卫监狱的民壮向来探监的百姓私自收取银两,官府衙役借以各种理由向百姓收取额外费用等。作者在书中明确指出,这类陋规与贪污贿赂并不同,然而,站在今天看,这些陋规也是贪污腐败的形式之一。因此我认为打破陋规的惯例对于反腐来说极其重要。正如我们今天反腐所做的,要不断地打破“惯例”和“禁区”。近两年的强力反腐清除积弊,也正在改变普通民众的思维和生活方式,并且为我国下一步的全面深化改革扫除障碍。
清代“一人政府”也是导致贪污腐败的重要原因之一。州县政府的所有职能都由州县官一人负责,而分配到地方的一切权力也都由州县官一人独享,因此州县官就成为“一人政府”。一方面,州县官以权谋私,另一方面,由于州县官公务负担繁重,导致其无法有效地履行监督控制其辅助人员的职责,这为辅助人员的贪赃枉法创造了有利条件。因此,要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要简政放权,管住权力;另一方面,要建立完善的监察制度,实行有效监督。这对我们今天的反腐来说也极其重要,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要求的,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整本书对清代地方行政运作的图解是非常完整的,包括政府内部的官员和助员的职能及其运作,各行政活动的办事程序以及非正式人事因素的参与和运作。我们在阅读此书的过程中,不仅要了解我国古代地方政府的行政模式和一般规律,更要从其模式和规律中发现能够启示我国现在地方政府运作的“珍宝”。
作者简介:孙博文(1999-),男,江西省丰城人,丰城市第一中学高三57班,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