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颖[1]2016年在《论刑事审级制度的改革》文中研究指明审级制度应具备纠纷解决与规则治理的双重功能,并结合不同案件、不同级别法院特点平衡两者的关系,在其设置过程中需要考虑认识论原理、法理学原理及实践中的特殊需求。实践中,我国的审级制度表现出重纠纷解决轻规则治理的特点,且在两大功能的发挥上都有欠缺。通过对两审终审制确立原因的考察,可以看出现行审级制度的合理性因素越来越少,研究现行审级制度的不足,并借鉴其他法治国家关于审级制度的通行安排,不难发现学术界之前的建言献策均有些片面。结合我国司法改革的实际,审级制度的改革完善也应契合其蕴含的应然功能,循序渐进,即近期坚持两审终审制的基础上,对配套机制进行完善,而远期目标以叁审终审制的建立为根本,以体现司法改革的渐进性。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关于审级制度的一般考察。本章主要在于通过概念的界定,通过回答什么是审级制度、审级制度解决什么问题,来总结审级制度的应然功能,并结合审级制度功能发挥的条件,指出审级设置时需考虑的诸多因素。第二章,对我国刑事审级制度的回顾与缺陷的反思。通过历史的追溯,还原审级制度的历史演变,并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探讨确立现行两审终审制的原因,在分析主流观点的同时指出两审终审制确立的深层原因。结合审级制度的应然功能及域外法治国家关于审级制度的通行安排,分析现行两审终审制的不足,为审级制度的改革明确方向。第叁章,关于域外主要国家刑事审级制度的考察。通过介绍域外法治国家的审级制度,总结出审级制度的通行安排,探讨其中的规律性特征。主要考察了英美法系代表的英国、美国,大陆法系的代表法国、德国,及与我国临近的日本的审级制度安排,以期它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吸收其审级制度中的积极因素,并创造性的予以完善,为我国审级制度的改革增光添彩。第四章,刑事审级制度的建构原理。理论是现实改革的指导,文中通过从哲学基础、法理基础、实践需求叁方面,探讨审级制度在改革中的需要考虑的因素,为后文我国刑事审级制度的重构打下基础。第五章,重构我国刑事审级制度的思考。制度的重构涉及到利益的重新分配,自然呈现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连锁反应,审级制度作为连接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重要制度,其改革需要相关配套制度的跟进,因此工程浩大。所以,结合我国司法改革的实际,审级制度的改革完善也应契合其蕴含的应然功能,循序渐进,从近期目标、远期目标着手,近期从制度和实践层面深化改革现有的两审终审制,远期则需构建有限叁审终审制的制度与机制,以体现司法改革的渐进性。
周铁群[2]2016年在《审判中心主义背景下刑事审级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说明刑事审级制度是刑事审判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指审判机关在纵向组织体系上的层级划分,以及刑事案件最多经过几级法院审理之后,其裁判才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世界各国刑事审级制度在立法和实践中的作用来看,刑事审级制度的功能可以被划分为基础性功能和延伸性功能两个方面,基础性功能主要是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解决纠纷,保障司法裁判的正当性;而延伸性功能则更多的体现为规则治理及统一法律适用。审判中心主义作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认同的刑事诉讼中一项基本原则,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标志着“审判中心主义”正式确立,为我国的司法改革和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指明了方向,实现审判权的本质回归,构筑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防止冤家错案。审判中心主义与刑事审级制度存在密切的关联性,审判中心主义要求构建完善的刑事审级制度,保障裁判的正确性、权威性、终局性;刑事审级制度的完善需要审判中心主义的大背景,一审是审判体系的中心,也是刑事审级制度的中心。审判中心主义的提出要求我们实现审判本位的回归,保障一审庭审的核心地位,处理好一审与上诉审之间的辩证关系,以审判中心主义的视角对我国刑事审级制度进行全面剖析,该制度还存在以下缺陷: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背景下刑事审级制度异化的担忧;重心失落的第一审;事实审理与法律审理的混同;侧重私人目的的刑事审级制度功能;终审不终。在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刑事审级制度的完善要遵循兼顾公正和效率、审级独立、审级制约、程序分离四项原则。建立有限的叁审终审制度;在一审程序中构建彻底的事实审;重新划分初审法院与上诉法院的职能;严格控制刑事再审程序的适用;建立越级上诉制度,实现裁判的正确性。
陈晓娣[3]2007年在《刑事审级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刑事审级制度是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一个刑事案件需要经过几个不同级别法院审理方告终结的制度。任何一个国家如果不只设立一个审判机关,就需要设立不同层级的审判法院,科学的审级制度使不同的案件经过不同级别的法院审理,一方面达到纠正下级法院裁判错误的目的,另一方面为当事人提供了对不满下级法院裁判进行上诉的条件和空间,在程序内缓解和消化其不满情绪,从而实现刑事司法的正确性、统一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的统一,确保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但是纵观我国的刑事诉讼研究,对此问题关注的不多,较普遍的是对民事审级制度的研究。本文旨在通过对民事审级制度相关研究成果的思考,以及国外刑事审级制度合理内核的借鉴,对我国刑事审级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作一探讨。本文首先从阐述刑事审级制度基本范畴和地位入手,界定了刑事审级制度的概念,明晰了研究主题的范围,总结提出刑事审级制度具有确保刑事判决的正确性、实现司法终局性目标、对当事人的权利救济和维护法律统一性的功能。其次对刑事审级制度的基础原理进行研究,对两大基本价值的冲突的不可避免性及如何进行两者间的平衡进行了阐释,认为审级制度的哲学基础是能动的认识论,提出权力制约原理、自主裁判原理和保障当事人法律救济权是审级制度建立的法理基础。再次,通过对国外两大法系刑事审级制度的考察,归纳出一些共同的结论。并且对中国审级制度的历史演变进行了梳理,分析我国目前审级制度实践运行中的一些弊端。最后,笔者认为虽然两大法系国家都建立了法律审的第叁审程序,但叁审制的改造不是单凭拿来主义就可以解决的问题,而且对我国设置叁审程序的实际效用持怀疑态度,进而根掘我国实际国情提出建议:坚持和完善现有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两审终审制。接着提出了四个方面的具体方案:确定各级法院的职能分层,对刑事案件的管辖讲行一些调罄,突出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的统一法律适用的职责;针对目前第二审程序存在的不开庭审理方式和全面审查原则,提出确立有限审查原则和以上诉理由作为是否开庭审理的标准等建议;对再审程序进行改造,避免其对正常审级制度的冲击;完善司法体制改革,从根本上解决导致终审不终局面的审级制度之外的因素。
张艳[4]2016年在《刑事审级制度形式化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刑事审级制度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防止审判权滥用。如果刑事审级制度在运行中被虚置,则无法防止权力滥用,将会损害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阻碍司法公正的实现。以两审终审为主体、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为补充的四级两审终审制在我国出现了形式化问题。审判实践中,上下级法院关系出现了严重的行政化问题。下级法院经常将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送上级法院请示处理意见,上级法院为此也主动对其汇报的案件予以指导。上级法院的法官去看守所提审被告人,一般由原审法院的主审人陪同,主审人会将自己对案件的个人观点,讲述给二审法官,上下级间进行详细沟通,甚至一审的法官会直接表示被告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影响特别重大,示意二审法官应当重判或者维持。法院内部审判方式行政化,承办法官阅卷、提审、开庭、接见被害人及被告人的律师,他的裁判基础很好,可他对案件无最后决定权。院长和庭长对案件的掌控造成了“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结果。审判委员会裁判案件导致了审理权与裁判权的分裂。我国各级党委都设有政法委员会,遇有重大或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都要向政法委员会汇报,由其协调组织多个部门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这种做法的本意是汇集多方力量妥善解决问题,却在实际上架空了审判独立原则,政法委临时带领的这个团队变成了幕后的裁判者。粗糙的一审程序使得一审案件质量无法得到保证。我国刑事第一审案件开庭审理走过场,在控辩不平衡、控审不分的大环境下,公诉人往往特别强势,律师的辩护则显得单薄,辩护人如果是法院为被告人指定的,其辩护基本上都是敷衍了事,并不认真履行职责,直接导致被告人的辩护权得不到保障。基层法院普遍存在刑事审判庭向其他审判庭借人组成合议庭的问题,导致合议庭虚置。上级法院指派本院法官赴下级法院就任院长、副院长、庭长,造成上下级审判人员混同问题。二审程序虽然实行全面审查原则,但我国二审法院普遍实行书面审理方式,并且上下级法院关系出现行政化倾向的情况下,二审程序没有发挥法律赋予的纠正一审错误裁判,为当事人提供权利救济的功能。死刑复核程序趋向行政复议。死刑案件如果一审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那么该案一审终审,被告人的上诉权被剥夺,最高法院仍然是先自己作出判决然后再自己进行复核。再审程序极大扩张,导致案件终审不终。我国刑事审级制度形式化问题凸显,严重影响了我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而要想改变这一现状,实现司法公正、司法效率的价值目标,就需要纠正错误的理念,进行深度改革。笔者以所在法院审级职能的实际运行状况为出发点,对全国有影响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剖析了我国刑事审级制度存在的形式化问题,结合刑事审级制度的基本原理,指出应对刑事审级制度形式化问题,在微观方面要推进庭审实质化。在宏观方面,当前全面实施的司法体制改革中各项深入、具体的举措可以从多方面解决我国刑事审级制度形式化问题。通过考察国外先进法治国家刑事审级制度的相关立法规定、制度运行模式,得出各国审级制度虽相异但多数国家均将第叁审程序定位为法律审的结论,笔者提出了在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建立有限的叁审终审制度的构想,在现行的等级结构不变情况下重新划分各级法院的职能。具体说就是建立四级叁审终审制度,在法律上对于一定数量的案件给其两次上诉的机会,案件的第叁审定位为法律审,不进行事实审。同时将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重新定位,使其回归诉讼程序本身,纳入到叁审终审的审级制度中。对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完善,再审的提起必须严格化。
刘根菊, 张建[5]2005年在《我国刑事审级制度的重新构建》文中提出刑事审级制度是一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构建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到司法的统一性、正义性、终局性和权威性的实现。从刑事审级制度的重构目标———公正与效率平衡出发,刑事审级制度的设置应坚持职能分级、审判方便和案情轻重原则,在此基础上,重构我国的叁审终审制。
陈嘉伟[6]2008年在《刑事审级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审级制度是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院制度的支柱性制度。作者以审级制度的功能和价值为视角,通过对国外审级制度的宏观考察和对我国审级制度运行现状的审视,就我国现行审级制度的改革提出了初步设想。本文分为四部分,约六万字(含脚注)。第一部分为审级制度基本原理。作者首先对刑事审级制度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指出刑事审级制度指一国法律所规定的刑事审判机关在纵向组织体系上的层次划分以及刑事案件在经历几级法院审理后始发生裁判效力的诉讼制度。其次,对审级制度的功能进行了剖析。认为审级制度具有纠正裁判错误、统一法律适用、吸收当事人不满和程序制约功能。最后,对审级制度蕴含的价值进行了分析。认为刑事审级制度内含公正和效率二大价值。文章对这二大价值在刑事审级制度中是如何彰显作了阐释,并就如何协调这二大价值间的冲突作了分析。第二部分为域外刑事审级制度的考察。文章从审级制度的静态(法院的纵向设置)和动态(主要是刑事上诉程序)两个方面考察了英、美、法、德四国的刑事审级制度,总结并分析了英美和大陆法系审级制度的差异与共同之处。作者认为西方各国以审判独立为理念的法院设置制度、两审终审与叁审终审相结合的多层次审级制度、由高审级法院只针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审查的制度很好的实现了审级制度诸功能和价值间的平衡,适合现代司法的要求,值得我国借鉴。第叁部分为中国刑事审级制度的审视。作者首先对中国审级制度的历史沿革进行了考察。指出我国在清末改制至建国之初曾对审级制度的改革做过积极的探索,这一期间确立过不同形式的多元化审级结构。其次,对我国为什么在建国后采用两审终审制的原因作了分析。认为建国之后我国之所以最终确立两审终审制,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成因。再次,对我国现行的刑事审级制度进行了审视。作者从我国刑事再审的频繁启动为切入点,以审级制度的基本原理为考察基点对我国两审制审的刑事审级结构逐一进行问诊,认为我国现行的两审终审制已经走入困局,改革已刻不容缓。第四部分为刑事审级制度的改革。文章主要从叁个方面进行论述。首先,指出我国刑事审级制度改革面临价值平衡和审判独立两大难题。其次,对我国学界审级制度改革的争点进行了归纳和简单分析。作者在评析几种学说的基础上确立了自己的观点,认为我国刑事审级制度建构的基本思路分为两个方面,在法院纵向组织设置层面应以现行的基本结构为支撑,在案件的动态运行上宜采两审制为主体、叁审制为辅的多元化审级模式。最后,对具体如何改革我国的刑事审级制度提出了初步设想。这是本文的落脚点,也是其重心所在。作者认为改革的步骤应该循序渐进:(1)对法院司法功能和审判管辖权进行重新定位。叁审制下初审和上诉审法院间可以尝试进行事实审和法律审这样的职能分层,把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的一审管辖权剥离出来并将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的一审管辖权予以重新配置。这样的重新定位将有助于高审级法院顺利完成上诉审程序的功能从而实现法律的统一适用。(2)完成多元制审级结构下上诉审程序的改造。上诉审程序在审级制度中是很重要的一个部分,因此对上诉审程序的改造成为刑事审级制度改革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为此,作者主要从上诉案件的数量控制、上诉审的审理范围、上诉审的审判方式、死刑案件的上诉审程序四个方面对刑事上诉审程序的改造进行了分析。(3)做好刑事审级制度的相关配套措施。刑事审级制度的改革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其改革关联到法院制度的方方面面,因此必须做好相关的制度配套。作者言及的配套措施是:建立司法经费的全国统筹制度为审判独立支招,取消内部请示制度、改革法院审判委员会、完善错案追究制度以还原上诉审程序的正常功能并为法官的个人独立扫除障碍,改革刑事再审制度使当事人(采广义)的救济回归到正常的审级制度之内,建立中国式的判例指导制度为法官的办案提供知识积累并使法律的统一适用成为可能。
李良富[7]2003年在《刑事审级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刑事审级制度是一个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国家设置几级法院和一个刑事案件经几级法院审理即告终结两个方面的问题。比较研究发现,世界各国的审级制有两审终审制和叁审终审制。刑事审级制度的建构可以从功能和结构两个方面加以考察。有趣的观察表明世界各国都在为实现审级制度的功能而尽力优化审级制度的结构。刑事审级制度具有确保司法正确,维护司法统一,保障司法终局性等功能。审级制度的结构一般设计为:1、法院体系呈金字塔结构,由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终审法院组成一个塔身大而塔顶小的稳固体系。2、司法体制职能分层,区分初审和上诉审功能,二者形成监督制约机制。3、最高法院只进行法律审。而我国两审终审制,由于内在机理紊乱,结构关系失衡,各级法院职责不明,角色混同从而制约了审级功能的发挥。具体表现为:首先初审防错机制不健全导致初审功能虚化;全面审查原则令二审功能膨胀,而简单的审理方式又使二审程序流于形式;初审和上诉审的制约机制缺失,这些都妨碍了我国刑事审级制度确保司法正确功能的发挥;其次各级法院的职能混淆角色混同不利于刑事审级维护司法统一功能发挥;最后再审程序设置不利于司法终局性功能的实现。因此必须依照现代审级制度的要求对我国刑事审级制度进行重构。即:优化一审程序;完善二审程序;死刑案件的叁审程序;严格限制再审程序的启动;叁审终审制下法院职能的转变。
尉晓波[8]2011年在《我国刑事审级制度的重构》文中提出刑事审级制度是一个国家审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法院规定的审判机关在组织体系上的层级和管辖划分以及刑事诉讼案件最多经过几级法院审理后,判决或者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诉讼法律制度体系,体现了刑事诉讼实现司法公正,建立司法统一,保障司法准确,防止权利滥用的功能。世界各国对刑事审级制度都有沿袭的模式和自成的体制,并由此产生了不同的审级制度:两审终审制、叁审终审制和多元化审级制度。对照世界各国先进国家的审级制度,以及我国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运行状况,可以看出我国现行刑事审级制度在对遭遇不公裁判的当事人的救济方面和提高诉讼效率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四级二审终审制日益显现出其制度本身的缺陷,在实践中出现了诸多弊端,已严重阻碍了审级制度功能的正常发挥。本文为对现行刑事诉讼审级制度存在的弊端进行了比较深刻的剖析,较为细致的探讨了构建多元化审级制度的理论依据和价值目标,通过反思我国审级制度的历史和现状,并对外国刑事审级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基于现代审级制度的原理,西方国家的经验以及中国的现实国情,提出改革中国审级制度的初步构想: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建构五级两审终审和五级叁审终审并行的多元化刑事审级制度体系,以充分发挥审级制度的功能,实现审级制度的价值目标。为建构这样的一种较为理想的审级制度,本文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制度构思和相关的配套程序。
牛振宇[9]2005年在《比较与借鉴:刑事第叁审程序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社会发展和司法演进,中国现行刑事审级制度逐步暴露出制度设计上的缺陷,改革两审制审级结构势在必行。纵观已有的研究成果,其研究路径多为对现行两审终审制进行理性反思,进而提出叁审制的建构或类似改革主张,但叁审制是否仅为审级制度改革所需要,其有无其他的重构价值?中国是否真的不具备重构叁审制的资源与环境,以至于第叁审程序的建立不过是流于形式?诸如此类的问题现有的研究或未涉及,或只是进行了一般性探讨。这样的理论储备显然难以满足审级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笔者希望通过研究,能够理清现代刑事审级制度发展主流和基本走向,寻找到普适性和公理化的刑事第叁审程序建构规律,为中国的刑事司法制度改革提供参考。 本文除导论和结语外共分五部分,约十九万字。 “导论”部分,笔者首先说明了论题提出的意义,然后对刑事第叁审程序进行了概念界定,归纳出第叁审程序具有复审程序、上诉审程序、终审程序、法律审程序等基本属性。进而,笔者简单介绍了论题展开的叁种主要研究方法,即分析方法、历史方法和比较方法。 “刑事第叁审程序的国外考察”部分,笔者首先考察了刑事第叁审程序在罗马法的衍生,发现优斯体尼亚努斯一世(Justinianus Ⅰ)时,上诉虽然改为以二次为限,第叁审即为终审判决。但受历史条件所限,叁审制的确立更多的是基于对审判经验的终结,是为了对上诉次数加以必要限制,并无现代意义上程序功能专门化的认识,从初审、第二审到第叁审,各审级的审理内容和审理方式并无不同,亦不存在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功能区分。然后,笔者以法、德、俄、英、美、日六个代表性国家为对象,考察了刑事第叁审程序近代以来的生
朱立恒[10]2012年在《中国刑事审级制度的渐进性改革》文中研究表明由于我国刑事审级制度改革成本高昂、内容深刻、对于整个司法制度改革和法治建设事业进步的依赖,需要对国外经验进行创造性地改造以及需要协调与其他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因而其改革应当渐进地展开。我国应当针对两审终审制在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分别制定近期、中期与远期改革目标,并根据目标制定不同的改革措施,分阶段、有计划地加以实施。
参考文献:
[1]. 论刑事审级制度的改革[D]. 邵颖. 山东大学. 2016
[2]. 审判中心主义背景下刑事审级制度的完善[D]. 周铁群. 湖南师范大学. 2016
[3]. 刑事审级制度研究[D]. 陈晓娣. 四川大学. 2007
[4]. 刑事审级制度形式化问题研究[D]. 张艳. 内蒙古大学. 2016
[5]. 我国刑事审级制度的重新构建[J]. 刘根菊, 张建. 法学论坛. 2005
[6]. 刑事审级制度研究[D]. 陈嘉伟. 湘潭大学. 2008
[7]. 刑事审级制度研究[D]. 李良富. 湘潭大学. 2003
[8]. 我国刑事审级制度的重构[D]. 尉晓波. 太原科技大学. 2011
[9]. 比较与借鉴:刑事第叁审程序研究[D]. 牛振宇. 四川大学. 2005
[10]. 中国刑事审级制度的渐进性改革[J]. 朱立恒. 法学评论.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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