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航义务论文-王舸峥

适航义务论文-王舸峥

导读:本文包含了适航义务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极地规则》,适航义务,安全措施,《海商法》修改

适航义务论文文献综述

王舸峥[1](2019)在《《极地规则》对我国《海商法》下适航义务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极地规则》于2017年1月1日生效。基于极地区域特殊的环境及风险,《极地规则》对在极地区域航行船舶的安全措施和环保措施均通过目的导向的方式进行了特殊的规定。文章以我国《海商法》为基点分析《极地规则》的特殊性,同时讨论对船舶适航义务的认定是否造成一定的影响,以此探究我国在《海商法》的修订过程中应当着眼于何处。在《极地规则》及相关规定并未就西北航道进行定性的前提下,为维护我国在极地区域的航行自由权,应以"一带一路"战略为导向加强与极地沿岸国家的合作,对船舶适航和环保问题达成共识。(本文来源于《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1期)

陈梦瑶[2](2018)在《论《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适航义务及我国《海商法》之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承运人适航义务是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早在二十世纪初便被《海牙规则》这一调整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确认为承运人的首要义务,并一直沿用至今。适航义务的履行程度直接关系到海上货物甚至海上船员的生命安全以及船货双方的利益。由于传统的国际海运公约过于偏向承运人利益的保护,已经无法适应当今快速发展的航运环境和市场需求。在新的国际航运环境下,必须要对承运人的责任作出相应的调整,以达到货运双方的利益平衡,以满足全球贸易及航海事业发展的需要。本文以2008年12月11日通过的《鹿特丹规则》为背景,将《海牙规则》及《汉堡规则》所规定之适航义务与《鹿特丹规则》的规定相比较,在分析适航义务概念及内涵发展历史的基础上对《鹿特丹规则》中适航义务内容加以阐述。随后通过对《鹿特丹规则》中适航义务的评析,得出《鹿特丹规则》中适航义务规定的进步性及其对现代海上航运业发展的巨大意义,证明其适航义务变革的合理性及适应性。《鹿特丹规则》的出台也对我国航运法律制度产生了广泛影响。文章最后在分析我国《海商法》关于承运人适航义务制度的基础上,讨论了其不足和存在的问题,并结合我国海运实践,提出完善我国《海商法》承运人适航义务制度的一些建议和意见。(本文来源于《广西民族大学》期刊2018-05-01)

柯茜[3](2017)在《论承运人的适航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承运人的责任制度也是国际海上运输相关法律制度中的核心之一所在,在责任制度中,最重要的便要属其中的适航义务。承运人的适航义务一直以来在理论与实物方面均没有统一的认定,也是海商法所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基于此,本文试图通过承运人适航义务的演变,在结合鹿特丹规则中最新理论成果基础上进行分析并对适航义务具体内容进行解读,对我国将来《海商法》的完善提供借鉴。(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7年11期)

宋秋婷[4](2016)在《浅析海运承运人适航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鹿特丹规则》将适航义务提高到全程,成为海商事立法的新趋势。我国是否应加入《鹿特丹规则》成为必须面对的问题。文章从历史角度入手,分析适航义务的演变过程及相关问题。(本文来源于《河北企业》期刊2016年12期)

徐峰[5](2016)在《英美法下“适航义务”界定之实证研究——从绝对适航到过错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早期的英国法院对适航义务的认定采绝对责任,法院判例主要集中在船舶本身适航与适货这两个方面。到了19世纪末,随着契约自由理念的泛滥,提单的免责事项甚至包括船舶不适航的情形。但是,随着《哈特法》与《海牙规则》的出台,"谨慎处理"的义务取代了绝对责任成为界定适航的新标准。从表面上看似乎减轻了承运人的适航义务,但通过实证分析可知,在适航认定这一层面,谨慎处理的要求基本等同于绝对义务,只不过是将之前的判例成文法化而已。1978年《汉堡规则》推出过错推定原则,进而抛弃"适航"这一专用术语。随着船舶建造技术的进步、管理规范的完善,适航义务被赋予了新的内涵,相关判决越来越体现公共利益,对适航义务的认定也越来越接近民法意义上的过错责任,这预示着船东的适航义务将进一步加重。不仅仅局限于对法律文本的解读,而是注重从历史、从实证的角度对英美法系国家不同时期的判例进行比对分析。(本文来源于《中国海商法研究》期刊2016年02期)

付文杰[6](2016)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内的适航义务与火灾免责的再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我国海商法赋予了承运人驾驶船舶和管理船舶的航海过失免责和火灾免责的权利,同时又强制承运人履行适航、管货和直航的叁大义务。实践中,由于海上活动的特殊性,正确区分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容易。本文以小案例入手,简单分析承运人在其责任期间内的适航义务与火灾免责的优先适用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15期)

梁赟[7](2015)在《论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制度下适航义务的地位》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制度中适航义务的地位为研究对象,适航义务的地位一方面决定着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内部关系,另一方面决定着承运人和索赔方举证责任的分配。我国《海商法》没有明确适航义务的地位,这使得承运人责任制度缺乏内在的有机联系,实践中承运人就适航义务的举证责任分配争议不断。本文第一部分指出船舶适航是海上货物安全运输的重要前提,适航义务从租船合同中的必备条款逐步发展为严格的法定义务,现代海商法所确立的“适航之注意义务”缓和了“绝对适航义务”或“适航能力担保义务”。本文第二部分指出适航之注意义务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项下承运人义务群中的法定从给付义务。适航义务同管货义务是承运人法定的基本注意义务,适航义务的履行是承运人援引“不适航”免责的先决条件,在承认适航义务“首要义务原则”的基础上,适航义务的履行是承运人援引免责事由的先决条件。本文第叁部分认为在承运人的法定免责事由中,驾驶和管理船舶过失、船舶潜在缺陷与承运人的适航义务和管货义务有着紧密的联系。船舶潜在缺陷免责是适航义务的补充,《海牙规则》所创设的由适航义务、管货义务同免责事由所构成的有机体系赋予了适航义务一定的先决地位。本文第四部分通过比较研究认为既有肯定适航义务先决地位的制度构造,也有质疑适航义务先决地位的制度构造,而《德国商法典》和《日本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则突出体现了大陆法系理论背景下适航义务制度构造的特色。《汉堡规则》和《鹿特丹规则》反映出承运人责任国际立法的新趋势。本文第五部分指出我国《海商法》应当明确适航义务和管货义务为承运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义务群中的法定从给付义务,将不适航、违反适航义务和免责事由构建成有机的整体,在要求不适航和货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基础上,重新设定适航义务的地位。(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5-06-01)

王旭明[8](2014)在《《鹿特丹规则》中承运人的适航义务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适航义务自发端伊始,就是《海商法》的一个独特而重要的法律概念。随着历史的变迁,它的含义也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中。《鹿特丹规则》取消了航海过失免责,但保留了适航的概念,是对历史的传承。本文意在对《鹿特丹规则》适航义务进行分析,通过研究适航义务在航运规则中的演变发展,发掘出其不同之处,并对此给承运人带来的多方面影响和承运人的应对措施进行简要的评述。第一部分,简要阐述和分析了理论界对于承运人适航义务的几种理解,从狭义适航与广义适航概念、相对适航和绝对适航概念等方面,介绍了适航义务的定义。本部分梳理了适航义务的历史沿革,通过对《鹿特丹规则》中承运人适航义务发展变化的整个过程的分析,对以往航运规则的适航义务与《鹿特丹规则》的适航义务进行比较。第二部分,从适航主体、适航时间、适航内容、适航标准、损失和适航之间的因果关系对《鹿特丹规则》的适航义务进行全方位阐述,探求其与以往航运规则的不同。尤其是适航义务开始的时间、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和适航标准方面的变化,为下文分析对承运人的影响和应对措施提供参考。第叁部分,从海上承运人义务发展变化趋势、平衡船货双方利益、督促承运人严格履行船舶适航义务等方面,分析了《鹿特丹规则》中承运人适航义务的合理性,阐述适航义务给海上航运业未来发展带来的影响。从航海过失免责对海上保险制度、货方运费负担的影响等方面,分析《鹿特丹规则》适航义务的新变化会给海上承运人和航运业带来的实践影响,引出下一部分承运人的应对措施。第四部分,从责任基础方面、适航期间方面、适航标准方面在对承运人带来影响的前提下,分析承运人和我国航运业以及立法者的相关应对措施,并为相关行业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4-05-01)

陈迪[9](2014)在《《海商法》中适航义务的地位与举证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海商法》对适航义务的地位规定不明确,容易导致司法实践中承运人责任体系的紊乱.为此,应参照《海牙规则》,确立适航义务在承运人责任体系中首要义务的地位.在具体案件中,货方负有提交船舶不适航的初步证据的责任,否则推定承运人已履行适航义务;货方提交船舶不适航的初步证据后,承运人负有提交船舶适航的反驳证据的举证责任,否则视为没有履行船舶适航的义务,不得援引免责条款予以免责.这既符合举证责任原理,也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本文来源于《广州航海学院学报2014第22卷(总第57期)》期刊2014-05-01)

庞凯华,刘旭[10](2013)在《论ISM规则与承运人适航义务之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ISM规则的实施无疑对于航运的发展产生很大冲击,对于承运人的适航义务产生深远影响。本文通过阐述ISM规则与承运人适航义务的关系,提出公司要取得相关的证书DOC,SMC等,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加强人员培训,改善船舶技术,提高管理水平。(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3年05期)

适航义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承运人适航义务是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早在二十世纪初便被《海牙规则》这一调整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确认为承运人的首要义务,并一直沿用至今。适航义务的履行程度直接关系到海上货物甚至海上船员的生命安全以及船货双方的利益。由于传统的国际海运公约过于偏向承运人利益的保护,已经无法适应当今快速发展的航运环境和市场需求。在新的国际航运环境下,必须要对承运人的责任作出相应的调整,以达到货运双方的利益平衡,以满足全球贸易及航海事业发展的需要。本文以2008年12月11日通过的《鹿特丹规则》为背景,将《海牙规则》及《汉堡规则》所规定之适航义务与《鹿特丹规则》的规定相比较,在分析适航义务概念及内涵发展历史的基础上对《鹿特丹规则》中适航义务内容加以阐述。随后通过对《鹿特丹规则》中适航义务的评析,得出《鹿特丹规则》中适航义务规定的进步性及其对现代海上航运业发展的巨大意义,证明其适航义务变革的合理性及适应性。《鹿特丹规则》的出台也对我国航运法律制度产生了广泛影响。文章最后在分析我国《海商法》关于承运人适航义务制度的基础上,讨论了其不足和存在的问题,并结合我国海运实践,提出完善我国《海商法》承运人适航义务制度的一些建议和意见。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适航义务论文参考文献

[1].王舸峥.《极地规则》对我国《海商法》下适航义务的影响[J].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19

[2].陈梦瑶.论《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适航义务及我国《海商法》之完善[D].广西民族大学.2018

[3].柯茜.论承运人的适航义务[J].法制与社会.2017

[4].宋秋婷.浅析海运承运人适航义务[J].河北企业.2016

[5].徐峰.英美法下“适航义务”界定之实证研究——从绝对适航到过错原则[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6

[6].付文杰.承运人责任期间内的适航义务与火灾免责的再思考[J].法制博览.2016

[7].梁赟.论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制度下适航义务的地位[D].大连海事大学.2015

[8].王旭明.《鹿特丹规则》中承运人的适航义务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4

[9].陈迪.《海商法》中适航义务的地位与举证责任[C].广州航海学院学报2014第22卷(总第57期).2014

[10].庞凯华,刘旭.论ISM规则与承运人适航义务之关系[J].法制与社会.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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