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民事义务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义务,民事,民事责任,上诉人,消费者,关系,银行。
民事义务论文文献综述
李欣[1](2017)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相关民事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我国乃至世界的社会背景都呈现出互联网+时代的高速发展,大量的网络交易中出现各式问题,但是尚未有可行性强或者具体的解决之道。本文将从不同模式下的网络交易平台商入手,进一步探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侵权责任认定原则和义务承担。(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18期)
桂聪[2](2017)在《商业银行代销理财产品的民事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商业银行代销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利用自身的场所、人员和渠道(包括本行互联网平台)销售符合监管机构标准的第叁方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类基金、国债、企业债券等各类金融产品。通过对我国商业银行代销理财产品基本情况和存在问题的了解,发现实践中代销银行通常以其只是承销商与理财产品的购买者无直接法律关系为由,对理财产品购买者不承担任何义务。代销银行的这种做法,使得购买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因此法律需对此进行完善。银行代销理财产品的过程中,代销银行虽未与购买者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但二者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该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是代销银行对理财产品购买者承担义务的基础。本文通过对理财产品的购买者进行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投资者区分,明确代销银行的义务。将代销银行的义务分为两个方面:对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投资者都要承担的一般义务以及只对金融消费者承担的特别义务。一般义务包括:尽职调查义务、风险披露义务及客户资格审查义务。特殊义务包括:适当推荐产品义务、风险揭示义务、风险变动告知义务、专业术语解释义务和代为追索义务。(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期刊2017-05-21)
胡文涛[3](2014)在《理财产品销售中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以商业银行的民事义务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说明义务是同一问题的两面。基于银行与金融消费者信息不对称,银行负有信息披露义务,说明义务是对信息披露义务的进一步要求,适合性原则是对说明义务的更高要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对银行理财产品发行定性不清导致信息披露义务规定不明,同时亦缺乏商业银行说明义务的规定和适当性原则的统括、清晰规则。宜在清晰界定银行理财产品资金募集行为性质的基础上,对银行的信息披露义务提出更明确的要求,同时对商业银行的说明义务和适当性原则作出明确或更清晰的规定,以使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得到切实保护。(本文来源于《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期刊2014年01期)
王书华[4](2010)在《侵权民事义务的理论分析——法定义务、注意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的比较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过错侵权理论认为,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真正根据是过错即某种民事义务的违反行为。侵权民事义务逐渐成为侵权责任制度的核心。目前,我国学者虽然极其看重侵权民事义务的地位,但对民事义务理论尚未作详细研究,使得其概念比较模糊、体系比较混乱。本文着重分析了侵权民事义务的叁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定义务、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在对叁者的概念、本质等逐一分析的基础上再加以相互比较,区分了叁种义务的不同作用及功能,并对我国侵权民事义务在侵权责任法中的构造提出了相关见解。(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0年28期)
代贞奎[5](2009)在《诉讼费与民事义务执行的分离与协调》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行后,一部分民事案件的诉讼费与判决确定的民事义务执行相分离,诉讼费与民事义务执行如何协调?执行案件如何移送?由于相关法律规范不完善,一些案件出现无人执行诉讼费的问题,笔者认为对此亟待完善机制,堵塞漏洞。(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09-07-10)
高留志[6](2009)在《论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区分》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区分,既有深刻的法理根据,又有充分的现实根据。民事义务体现了主体的行为自由,是适法状态的范畴;民事责任体现了对主体行为的强制,是违法状态的范畴。民事义务的违反之时,即是民事责任的产生之时。区分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对于厘清二者的关系,确定给付之诉的诉权成立之时、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和损害赔偿的范围,具有重要价值。(本文来源于《河南社会科学》期刊2009年04期)
刘竞元[7](2009)在《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关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概念,并以民事权利为中心形成了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和民事权利责任关系。但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对民事权利的实现具有不同的法律基础和不同的制度意义。二者法律目的和法律效力均有明显区别,民事义务的设定和履行增强了社会财富的流动性,可以增加社会财富的总量,民事责任仅仅是社会财产从一个主体流转到另一个主体,是为填补权利损害和利益损失,只具有补偿性,不增加社会财富的总量。所以,民事责任是消极的。民事义务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而民事责任具有法律的强制性,民事责任是国家公权力介入私法领域的桥梁和中介。所以,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是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义务,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最核心的法律关系。在民法体系中,民事义务为民事权利的实现提供可能,民事责任为民事权利的维持提供保障,民事义务的违反只有在造成权利或者利益损害时才产生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违反则会产生民事制裁,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正常的社会和法律关系,民事权利责任关系则是正常社会和法律关系遭受破坏时的救济途径,而民事制裁则是为了维护国家机制的效力,叁者体现的层次有所不同。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关系的研究具有两方面的重要价值,其一,体现为民事基本理论中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和民事责任关系的形成,保障民事法律关系的位阶和层次性以及逻辑性和科学性;其二,在具体理论应用中主要涉及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问题,本文从义务和责任的关系以及责任的构成上进行分析,认为侵权行为是对法定义务的违反,是对固有权利或者可得利益的侵害,前者如盗窃,后者如第叁人侵害债权,“无救济即无权利”是一种法律理念,“哪里有损害哪里就有补偿”应该成为私法领域的基本理念和目的,所以,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应是民事责任,而非债产生的原因,由此,侵权和违约都是对权利的侵害,无论是侵权责任抑或是违约责任都是权利的保障措施和救济手段。因此,侵权救济法应从债法中脱离,独立成篇。民事义务对应的是原权利,民事责任对应救济权,所以,在民法理论和法律制度的构建中应以权利义务法为核心,以权力保障或权利救济法为保障形成科学严谨的体系。(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09-05-20)
王爱琳[8](2007)在《民事义务的构成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常规性民事义务须具备不利益要素和强制性要素。与绝对权相对应的义务以及第叁人不得侵犯他人债权的义务,因欠缺不利益要素,而不成为一种义务,侵权法中的这种法定义务其实并不存在。由此关于物权本质的争论便可解决。欠缺强制性要素的义务,不能诉请强制履行,或者违反之不承担民事责任,并且由于本身性质而欠缺强制性要素的义务也没有权利与之相对应。常规性义务与非常规性义务都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内容。(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07年05期)
李玉林,王德玲[9](2006)在《民事义务“拘束性”研究——义务的法律之力》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义务的“拘束性”是由国家强制力赋予的,是权利“法律之力”的体现。“约束性”、“强制性”及“制裁性”是义务“拘束性”的基本内含,叁者之间是紧密联系的:“强制性”和“制裁性”隐含于“约束性”之中,只有义务负担者违反了“约束”的界限,“强制性”和“制裁性”才凸现出来。(本文来源于《政法论丛》期刊2006年01期)
吴小玲[10](2005)在《减刑假释应考虑罪犯缴纳罚金或履行民事义务情况》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决定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是否减刑的最根本条件,是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现;适用假释的最根本条件是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根本特征在于罪犯做出有利于国家与人民利益的突出事迹,悔改表现、不致(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05-12-28)
民事义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商业银行代销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利用自身的场所、人员和渠道(包括本行互联网平台)销售符合监管机构标准的第叁方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类基金、国债、企业债券等各类金融产品。通过对我国商业银行代销理财产品基本情况和存在问题的了解,发现实践中代销银行通常以其只是承销商与理财产品的购买者无直接法律关系为由,对理财产品购买者不承担任何义务。代销银行的这种做法,使得购买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因此法律需对此进行完善。银行代销理财产品的过程中,代销银行虽未与购买者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但二者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该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是代销银行对理财产品购买者承担义务的基础。本文通过对理财产品的购买者进行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投资者区分,明确代销银行的义务。将代销银行的义务分为两个方面:对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投资者都要承担的一般义务以及只对金融消费者承担的特别义务。一般义务包括:尽职调查义务、风险披露义务及客户资格审查义务。特殊义务包括:适当推荐产品义务、风险揭示义务、风险变动告知义务、专业术语解释义务和代为追索义务。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民事义务论文参考文献
[1].李欣.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相关民事义务[J].法制博览.2017
[2].桂聪.商业银行代销理财产品的民事义务[D].南昌大学.2017
[3].胡文涛.理财产品销售中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以商业银行的民事义务为视角[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4
[4].王书华.侵权民事义务的理论分析——法定义务、注意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的比较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0
[5].代贞奎.诉讼费与民事义务执行的分离与协调[N].人民法院报.2009
[6].高留志.论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区分[J].河南社会科学.2009
[7].刘竞元.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关系研究[D].郑州大学.2009
[8].王爱琳.民事义务的构成分析[J].政治与法律.2007
[9].李玉林,王德玲.民事义务“拘束性”研究——义务的法律之力[J].政法论丛.2006
[10].吴小玲.减刑假释应考虑罪犯缴纳罚金或履行民事义务情况[N].人民法院报.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