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预期违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合同,不安,合同法,抗辩权,默示,义务,制度。
预期违约论文文献综述
顾彬[1](2019)在《梁某铨与周某借贷合同纠纷案——论公告案件中未到期合同债务人预期违约行为的司法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分期履行合同中,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债权人起诉主张解除合同的,结合其他违约事实可以认定债务人构成默示预期违约,但不宜适用不安抗辩制度支持债权人的解约主张。权利人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叁项提出解约的,不应将其"起诉行为"认定为该条款中的"催告",权利人以诉讼方式行使解除权的,需诉前"催告"方促生解除权,而后得以行使。(本文来源于《法治论坛》期刊2019年02期)
宋莉莉,张杰[2](2019)在《预期违约的规制途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法治建设工作的不断推进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现有的与预期违约相关的法律制度存在立法粗糙、可操作性差等问题,已经不能够适应保护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逐渐显露出一些弊端。为了完善我国预期违约制度,本研究结合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通过详细阐述预期违约制度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了我国现有预期违约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和问题,并对完善我国预期违约法律制度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以期能够为妥善解决我国的民事权利纠纷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撑。(本文来源于《产业与科技论坛》期刊2019年18期)
李建星[3](2019)在《预期违约的制度内涵与类型扩展》一文中研究指出债务人发生预期违约情事,应当认定其构成违反忠实义务,彻底毁损当事人对合同的信赖,因而债权人无须等到债务届期就可解除合同或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预期违约的核心案型是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前拒绝履行合同。债务人可通过明示拒绝履行合同中的主义务,也可以藉由无权行使合同解除权等不正当地质疑合同义务。预期违约的适用情形还应扩张至,非金钱之债的债务人存在预期履行不能,以及金钱之债的债务人存在预期缺乏履行能力。倘若债务人缺乏预期履行能力已经高度确定,且构成根本违约,债权人可以无须给予债务人宽限期提供担保,立即主张损害赔偿或解除合同。(本文来源于《法治研究》期刊2019年05期)
汪渊智[4](2019)在《民法典合同编应重构预期违约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一、现行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度的缺陷1.制度规定碎片化。我国现行合同法有关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共有四个条文,即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零八条,其中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属于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九十四条属于第六章“权利义(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09-05)
朱逸天[5](2019)在《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规定于我国《合同法》第68、69、94、108条的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其概念和适用范围与两大法系传统意义上的有所不同。在我国《合同法》现行框架下二者存在重合适用的争议,可通过解释论予以区分。区分之关键点在于对期前不履行方主观状态的探察,并以此区分履行不能和拒绝履行。二者在救济手段上有所区别:预期违约的解除和违约责任更为直接,不安抗辩权产生的解除权在特定情况下亦可根据107条要求违约损害赔偿。(本文来源于《昆明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李晓明[6](2019)在《合同履行中预期违约风险的预防与控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履行中的违约,按照发生时间可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本文主要探讨预期违约的相关问题,首先介绍了预期违约的法律特征,其后结合实际案例说明如何判断预期违约,最后从事前预防和事后补救两个方面分别阐述了风险的防控措施。一、预期违约的法律特征及判断预期违约起源于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自确立以来,对当今世界许多国家的合同立法及实践都产生了重(本文来源于《招标采购管理》期刊2019年07期)
黄冯清[7](2019)在《论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共存与衔接》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合同法》同时设立了功能相似,存在交叉重合的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学界对于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的取舍、二者的区别和衔接存在诸多不同的观点和论述。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根本性质不同,二者不可互相替代。由于立法条件和技术的限制,我国《合同法》立法遗留了不少问题,主要是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适用条件和范围未作明确区分,二者关系不明晰。立法的缺失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合同债权人在适用预期违约维权时陷入根本违约的情形。因此,在制度重构时必须对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制度作调整和完善。(本文来源于《北方经贸》期刊2019年07期)
马保明,李文,邓惠中[8](2019)在《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预期违约债券处置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从梳理债券预期违约起因出发,阐述预期违约债券的管控路线和内在问题。通过剖析预期违约债券处置典型案例,指出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投资预期违约债券,要严格投资纪律,依据债务人财务基础和市场地位,采取灵活处置措施。建议政府及监管层坚持市场化导向,鼓励机构投资者入市,开辟高收益债专门通道,逐步建立中国版垃圾债市场。(本文来源于《北方金融》期刊2019年07期)
焦辰[9](2019)在《国际贸易中预期违约制度认识与实践》一文中研究指出预期违约制度最早起源于欧美国家,这一制度有利于维护合同当事人正当的预期利益;因而逐渐为世界各国所接受,并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项重要规则。但我国直到1999年才在《合同法》中第一次明确规定预期违约。今天,中国已经发展成为世界第二经济大国,外贸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断提升,因此,非常有必要认真研究国际贸易中的预期违约制度。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是维护经济(本文来源于《中国中小企业》期刊2019年07期)
陈洪杰[10](2019)在《信托违约增多,预期收益9%的产品还能买吗?》一文中研究指出“300万元起投,年化预期收益9%,能买吗?”一位投资者近日在朋友圈发出这样的疑问。在财富管理市场,信托产品因远高于银行理财的中等收益、过往中较低的风险承担,而被投资人认可。但在宏观经济下行周期中,信托产品延期兑付时有发生。此前,中泰信托披露多(本文来源于《第一财经日报》期刊2019-06-25)
预期违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工作的不断推进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现有的与预期违约相关的法律制度存在立法粗糙、可操作性差等问题,已经不能够适应保护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逐渐显露出一些弊端。为了完善我国预期违约制度,本研究结合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通过详细阐述预期违约制度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了我国现有预期违约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和问题,并对完善我国预期违约法律制度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以期能够为妥善解决我国的民事权利纠纷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撑。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预期违约论文参考文献
[1].顾彬.梁某铨与周某借贷合同纠纷案——论公告案件中未到期合同债务人预期违约行为的司法认定[J].法治论坛.2019
[2].宋莉莉,张杰.预期违约的规制途径研究[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9
[3].李建星.预期违约的制度内涵与类型扩展[J].法治研究.2019
[4].汪渊智.民法典合同编应重构预期违约制度[N].人民法院报.2019
[5].朱逸天.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比较研究[J].昆明学院学报.2019
[6].李晓明.合同履行中预期违约风险的预防与控制[J].招标采购管理.2019
[7].黄冯清.论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共存与衔接[J].北方经贸.2019
[8].马保明,李文,邓惠中.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预期违约债券处置研究[J].北方金融.2019
[9].焦辰.国际贸易中预期违约制度认识与实践[J].中国中小企业.2019
[10].陈洪杰.信托违约增多,预期收益9%的产品还能买吗?[N].第一财经日报.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