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个人使用论文_武宁

导读:本文包含了归个人使用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挪用公款,侵占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冲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资金。

归个人使用论文文献综述

武宁[1](2019)在《变现公物归个人使用的司法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基本案情被调查人张某系某国有汽车制造公司(以下简称A汽车公司)企管部经理。2016年6月,经单位领导同意,由张某将A汽车公司的一台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进口数控叁面冲孔机租给一外资汽车制造商(以下简称B汽车公司)使用,同时A汽车公司要求企(本文来源于《江淮法治》期刊2019年21期)

武宁[2](2019)在《变现公物归个人使用行为辨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典型案例】张某,某国有汽车制造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企管部经理。2016年6月,经单位领导同意,由张某负责将A公司的一台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进口数控叁面冲孔机借给一外资汽车制造商(以下简称B公司)使用,同时A公司要求企管部负责该出租物的回收和管(本文来源于《中国纪检监察报》期刊2019-08-14)

李耀,徐鹏[3](2019)在《挪用公款罪中“归个人使用”含义辨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典型案例】赵某,某市红十字会会长。2017年6月12日,赵某个人同意王某某到单位账户上借用人民币6万元,用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某市救援队注册,并让单位财会部门具体负责办理借款手续。2017年6月16日王某某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借款过程中赵某没(本文来源于《中国纪检监察报》期刊2019-04-10)

刘丹丹,赵小浩[4](2019)在《截留墓园收入归个人使用如何定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孙某系某街道办综合村墓园工作人员,负责收取墓园资金以及暂时保管收费款。孙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隐匿墓园财务票据记账联以不交或者少交款的方式,先后多次截留综合村墓园经营收入共计人民币52万余元,后用于个人消费。【评析】本案对于孙某的行为如何(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9-03-28)

柴学友,曹德祥,顾震[5](2018)在《什么是“归个人使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来源于《江淮法治》期刊2018年10期)

肖国兵,宋喜东[6](2017)在《以国有企业名义骗取钱财归个人使用如何定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2016年3月,某国有公司副总经理余某虚构该公司某餐厅对外出租的事实,以该公司名义与刘某签订餐厅租赁合同,利用其分管公司综合部的职务之便在合同上加盖了公司章,同时收取刘某租赁保证金10万元,并出具收条。后余某将该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未上交公司,也未向公司说明。2016年6月,余某因个人负债太多而离开公司逃往外地。同年12月,余某被抓获到案,但对该款无力偿还。关于余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叁种意见。第一种(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7年24期)

鲍新则[7](2017)在《论有权解释的时间效力——兼论“归个人使用”有权解释的选择适用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和追溯。在司法过程中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涉及到法律解释的立场。有权解释在我国《立法法》和最高两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中均明确规定了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独立的生效时间,不应将其生效时间提前到与之相对法律条文的生效时间。由于有权解释具有两重性的特征,即相对于法律条文规定的从属性和自身扩大解释倾向而产生的独立性,因此针对从无到有和从旧到新两类有权解释采用不同的溯及力规定。挪用公款罪中"归个人使用"的有权解释还存在过渡性的司法解释,故不能一概采用"看两头、弃中间"的态度而忽视"中间法"存在过的事实。从无到有的司法解释是法律条文原本固有的涵义,适用从新原则;从旧到新的司法解释势必有所更新和扩张而不利于行为人,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文来源于《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4期)

王华,蒋春富[8](2016)在《如何理解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叁个月未归还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相关立法解释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规定了叁种情况:(一)将公款供本人(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6-09-26)

崔建勇[9](2016)在《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作为挪用公款罪中的重要的构成要件,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前后也都通过专门文件对此予以说明,随着刑法理论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深入,“归个人使用”在法律工作者心中的认识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所以通过梳理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正确把握该罪的相关构成要件,有利于正确的认识本罪,让其对违法犯罪惩治发挥更大的作用。刑法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关系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我们要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用理论指导实践,用实践进一步丰富和完善理论。目前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人大针对“归个人使用”先后发布了两个司法解释和一个立法解释,这足以说明此问题的复杂性和重要性,现在我们所适用的“归个人使用”的相关规定正是由2002年全国人大出台的立法解释,通过对立法解释和前两个司法解释的对比、分析,有助于我们更好的理解和适用。本文针对“归个人使用”这一构成要件进行细致的论述,以2002年的立法解释为根基并展开论述,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涵义问题,共犯问题和罪数问题叁部分对这一构成要件进行重点分析论述。文章首先对“归个人使用”这一立法解释的涵义进行阐释,分别从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说明,其中内涵主要包括挪用公款罪的本质和由来,外延主要包含对两个司法解释和一个立法解释前后演变的分析比较,指明之前的司法解释存在的漏洞和立法解释对其漏洞的补充和完善,表明立法解释的成功之处。其次文章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中的共犯问题进行分析,主要包含构成共犯的条件,立法解释叁种情形中存在的共犯问题以及共犯条件下罪名的认定问题,通过这叁个方面细致的理论、分析,希望能够对该问题中的共犯问题有一个更好的理解。文章最后是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罪数问题展开的,通过对该罪中罪数问题以及在其中存在的连续犯和转化犯的问题,结合具体案例对它们进行说明,并对此情形中构成的数罪问题进行探讨,希望在具体案例的引导下,能对复杂的罪数问题做到更加深刻的分析、理解,也能够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这一构成要件有更好的掌握。(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6-05-01)

刘琰[10](2015)在《浅析挪用公款中“归个人使用”的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通过了一项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的司法解释。本文仅就以"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这一情形进行粗浅探讨,并提出完善建议,以期对惩治与预防挪用公款犯罪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现代交际》期刊2015年09期)

归个人使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典型案例】张某,某国有汽车制造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企管部经理。2016年6月,经单位领导同意,由张某负责将A公司的一台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进口数控叁面冲孔机借给一外资汽车制造商(以下简称B公司)使用,同时A公司要求企管部负责该出租物的回收和管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归个人使用论文参考文献

[1].武宁.变现公物归个人使用的司法认定[J].江淮法治.2019

[2].武宁.变现公物归个人使用行为辨析[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

[3].李耀,徐鹏.挪用公款罪中“归个人使用”含义辨析[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

[4].刘丹丹,赵小浩.截留墓园收入归个人使用如何定性[N].江苏法制报.2019

[5].柴学友,曹德祥,顾震.什么是“归个人使用”[J].江淮法治.2018

[6].肖国兵,宋喜东.以国有企业名义骗取钱财归个人使用如何定性[J].中国检察官.2017

[7].鲍新则.论有权解释的时间效力——兼论“归个人使用”有权解释的选择适用问题[J].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7

[8].王华,蒋春富.如何理解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N].江苏法制报.2016

[9].崔建勇.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之研究[D].辽宁大学.2016

[10].刘琰.浅析挪用公款中“归个人使用”的问题[J].现代交际.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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