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论文_张秋妮

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论文_张秋妮

导读:本文包含了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股东,异议,请求权,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法理,公司法。

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论文文献综述

张秋妮[1](2014)在《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法》确定了异议股东股份请求权制度,但对于此项制度并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在实践中已被中小股东广泛应用,因此建立一套完整的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就迫在眉睫。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是该权利的概述,包括概念及意义、立法发展、理论及社会基础;第二章是该权利的适用,包括适用前提与适用范围;第叁章是权利的行使程序及相关事项;第四章是公司在回购异议股东所持股份后的股份处理。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也称为评估权,是指出现法定情形时,股东可以按照一定的程序请求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该权利具有法定性、价格合理性、排他性的特征。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意义在于此权利是异议股东穷尽其他权利仍不能达成目的的最后救济。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的适用前提是对股东的身份以及股东持股时间的认定;适用范围在叁方面:(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在行使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时,公司有提前通知股东召开股东会的义务,股东需满足一定的条件才符合异议股东的资格,公司及异议股东需对回购股份的价格进行确定。在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就需对回购的股份进行相关的处理,即被回购的股份必须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本文来源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期刊2014-05-27)

杨婧[2](2011)在《浅析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是保护小股东的最后救济手段,也是异议股东退出公司的有效途径。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与封闭性决定了其股份流动性的相对欠缺,因此这一制度在有限公司中的确立尤为重要。我国2006年新修订公司法中确立了该项制度,但仍存在一些不足,有必要从增强程序性立法、增加请求权事由、完善价格评估机制等方面加以完善。(本文来源于《福建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1年01期)

任艳丽[3](2009)在《浅论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最早源于美国公司法,其后多个国家或地区借鉴,成为公司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公司法》第七十五条是我国关于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的规定,这是我国首次将这一制度纳入公司法。这是对公司实践的现实需要的回应,对于我国公司实践中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具有重大意义。(本文来源于《大众商务》期刊2009年14期)

李宾[4](2008)在《我国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是指股东会作出对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决议时,对该决议表明异议的股东,享有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买其所持有的股权,从而退出公司的权利。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最早见之于美国俄亥俄州1851年的法律中。我国于2005年10月27日在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确立了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同已经建立、发展该制度一百多年的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还不够成熟完善,实际操作性不强。具体表现在:异议股东的资格没有作出限制性的规定;权利适用的法定事由规定尚不全面;异议股份合理价格的确定没有规定统一的估价方式;等等。本文结合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国外理论成果及立法成果、中国司法实践成果,从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的适用条件、行使方式、行使程序方面,构想我国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的完善。第一,在权利的适用条件方面建议:瑕疵出资股东、继受股东、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股东不享有股份收买请求权;将公司经营范围重大变更、公司重大资金借贷、公司重大对外担保行为列为法定事由。第二,在权利的行使方式方面建议:在涉及出现异议权的法定事由时,公司应告知股东有提出异议的权利;提前向公司做出书面反对的股东可以不出席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而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决议应将其股份加算在反对票之中。第叁,在权利的行使程序方面建议:除了诉讼方式以外,异议股东就股权收购还可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主张权利;增加公司的控股股东作为收买主体;在由法院确定收买价格中,统一我国的司法估价方式。(本文来源于《贵州大学》期刊2008-10-01)

岳冰[5](2008)在《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的辨证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的设置为平衡公司内部利益关系提供了一种折衷手段。这一制度作为一种利益补救方式,它既保证了控股股东意愿的实现,又保护了持异议意见的小股东的权益,给他们以退出公司的出路。我国新《公司法》确立了这一制度,但规定的并不完备。(本文来源于《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08年01期)

张本娜[6](2007)在《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与公司表决机制的演变密切相关,与"资本多数决"原则相伴而生。该制度的功能在于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其合理性在于保证公平的基础上,完成公司资源的合理配置,提升公司运营的效率,最终实现公平与效率价值的平衡。本文将以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的理论渊源以及基本的制度构成要素为基础,比较、分析国外对该制度的规定,探究该制度在我国的适用,并指出我国公司法对该制度规定的不足,从而提出完善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07年04期)

蒋林[7](2007)在《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又称估价权,该权利起源于19世纪美国判例法,是指股东大会做出对股东的利害关系产生重大影响的议案时,反对决议的股东可请求公司以公平价格收买自己所有的股份,从而退出公司的权利。该权利实质是在考虑多数股东权益的前提下,采取补偿少数股东权益的措施,为其提供公平退出的途径,以最终实现公平与效率价值间的平衡。本文详细介绍了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的有关情况,分析了它产生、发展的历史原因,阐述了它的理论基础,同时对各国公司法上的这一制度的规定作了对比研究,最后对我国构建该权利制度提出了看法和建议。全文共分以下叁个部分:第一部分“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的理论分析”。该部分主要介绍了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的内涵、特征、产生的背景、理论基础以及其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的区别。第二部分“境外主要国家异议股东收买请求权规定的比较分析”。该部分对一些主要国家的该项权利制度从适用主体、发生原因、评估程序以及司法估价方法等方面作了详细地介绍与比较,在总结他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以期对完善我国该权利制度的制定有所助益。第叁部分“我国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规定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的对策建议”。我国该权利制度的设立才刚刚起步,因而,该部分在分析我国该制度设计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针对性地提出我国该权利制度的立法建议和对策。(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期刊2007-04-24)

李永萍[8](2007)在《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异议股东收买请求权制度发源于美国,我国原公司法中没有相关规定,新公司法新增了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的规定。文章对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的历史发展、概念、我国引入该制度的必要性以及新公司法中的具体规定和不足几个方面的问题进行探讨。(本文来源于《沿海企业与科技》期刊2007年04期)

黄婧[9](2007)在《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基于资本多数表决就有关公司的重大行动做出决议后,反对公司这些重大变化的少数股东,有权表示异议,并享有请求公司以公平价格收买其股份,从而退出公司的权利。该制度起源于美国,作为现代公司法资本多数决原则下保护少数股东的一项典型制度设计被推广,我国在200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也通过新增两个条款,对收买请求权制度做出明确采纳。本文以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为研究对象,从一般理论分析、各国相关立法、适用风险等多个角度综合运用比较和历史的分析方法进行了多层次的探讨。在此基础上,就中国公司法相关条款的实践做出面向法律适用的分析和检讨,以期填补我国公司法修改后对该项制度的学理解释的不足,并且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以应对实践中将要面临的适用难题。本文共五章,约叁万五千字。第一章是关于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的概述,从规范形式分析的传统路径界定了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的概念,分析了权利性质及与其他相似制度的区别。第二章是关于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的理论分析。这一部分深入到法理基础探求的层次。首先,探求了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的制度法理基础。从期待权理论、公平对待理论、成本和效益理论、团体可分解理论等五个方面发掘了该制度之所以产生、发展的依据,并对其法理缺陷做了分析和对策研究。其次,运用历史分析的方法考察了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的立法背景、历史发展及功能演变。加强基础理论的理解,有助于该制度的法律适用。第叁章是关于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的比较法分析。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起源于美国,后在各国的立法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发展和完善,这无疑对于我国相关制度的构建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本文主要以美国、韩国、日本、加拿大等国家的相关立法为考察对象,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考察各国现行立法,为下文构建我国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提供了参考。第四章是关于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的负面价值分析及消极后果的防范,这是本文的比较有特色的一章。旨在通过对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的负面价值和消极后果的讨论为立法者提供一个更为宽阔的视角。而消极后果防范措施的探讨则更是具有实践价值。第五章是关于我国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的完善。我国新《公司法》规定的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仍然比较原则,有的规定不尽合理,并且不具有操作性,有大量需要完善之处。本文在分析我国立法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立法建议,以进一步完善我国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07-04-20)

桑红阳[10](2007)在《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资本多数决原则是现代公司决策形成的基本原则,公司股东所拥有的表决权与其所持有的的公司股份成正比。现代公司立法中,将股东(大)会中多数派股东的意思表示视为公司的意思并转化为公司的行动,而且对少数派股东具有约束作用。理论上讲,如果资本多数决原则不被公司多数派股东滥用,它对于保护公司大股东的投资积极性,平衡公司多数派股东与少数派股东之间的利益以及提高公司经营决策效率等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公司实际运营中,资本多数决原则超越了法律赋予它的界限,容易被公司多数派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滥用,在作出有关公司重大事项的变更时无视小股东的利益,结果造成公司股东之间地位上实质的不平等。资本多数决原则存在的缺陷使得公司少数股东面对公司决策的通过无能为力,最后不得不采取用脚投票的方式被迫离开公司。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由最初产生时保护公司多数股东的理念逐渐演变为对公司少数股东保护的有力工具,以平衡公司多数派股东与少数派股东的利益。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在美国产生并确立之后,逐步被英国、加拿大、意大利、德国、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地区等国家和地区所采纳。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实践证明,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是一项保护少数股东权利极为有效的制度。2005年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确立了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为公司少数股东在遭受利益威胁时寻求保护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但这一制度在具体适用上缺乏相应的设计,无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存在诸多问题,在我国该项制度并未真正的建立。在我国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日益活跃的公司运作及复杂的公司治理结构要求我国的公司立法要为公司参与国际竞争提供更为宽松的法律环境和强有力的保护,迎合当代公司法在少数股东法律保护问题上的立法趋势,明确地、具体地肯定和完善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本文通过对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的理论分析,介绍了其理念的产生、发展变化并阐述了其主要功能;用比较研究的方法以美国示范公司法、日本商法、韩国商法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为例,具体比较了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内容,最后就在我国公司法上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的立法现状进行理性的思考,并就该制度的重新构建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框架性的立法建议,以期对我国现行的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的完善有所助益。(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07-04-20)

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是保护小股东的最后救济手段,也是异议股东退出公司的有效途径。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与封闭性决定了其股份流动性的相对欠缺,因此这一制度在有限公司中的确立尤为重要。我国2006年新修订公司法中确立了该项制度,但仍存在一些不足,有必要从增强程序性立法、增加请求权事由、完善价格评估机制等方面加以完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论文参考文献

[1].张秋妮.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研究[D].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4

[2].杨婧.浅析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1

[3].任艳丽.浅论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J].大众商务.2009

[4].李宾.我国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研究[D].贵州大学.2008

[5].岳冰.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的辨证思考[J].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

[6].张本娜.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研究[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

[7].蒋林.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研究[D].安徽大学.2007

[8].李永萍.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探析[J].沿海企业与科技.2007

[9].黄婧.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07

[10].桑红阳.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07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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