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入权论文_刘亚飞

导读:本文包含了归入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义务,公司,忠实,股东,竞业禁止,勤勉,损害赔偿。

归入权论文文献综述

刘亚飞[1](2018)在《公司归入权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归入权在我国的《证券法》和《公司法》中均有提及,在证券领域主要针对的是内幕交易行为,而在公司领域主要调整公司内部的治理结构,规范违反特定义务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本文主要研究的是公司法视野下的归入权,因公司归入权存在一定的制度优势,但缺乏具体的适用性规定,是一项存在巨大挖掘价值的权利,本文的主要研究方向是探讨完善归入权制度体系,细化公司归入权的具体应用方法。引言部分主要介绍归入权最初出现的领域及其调整的主要问题,也就是对现在公司归入权的追根溯源,追溯到最初诞生的时间节点,这是本文展开论述的一个背景介绍。正文第一部分主要探讨的是公司归入权是如何出现继而如何发展的。主要从归入权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制度源头着手,分析归入权的产生和发展。在理清公司归入权的发展脉络后,从其起源的角度分析归入权在实际应用中的重要作用,为后文引出完善归入权制度做铺垫,这也是本文的主要研究目的之所在。正文第二部分主要对公司归入权的性质展开了分析和探讨。对比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规定,以及学术界存在的几种主流观点,分析归入权的性质。对于一项权利来说,了解其性质是最基础、最根本的,只有充分清晰地界定了归入权的性质,才能在这个基础之上探讨归入权的其他相关问题。笔者主要总结归纳了四种学说,包括形成权说、请求权说、形成权兼具请求权说和债权说。在对这几种主要学说的观点介绍后,从不同的角度展开分析,最后明确笔者自己的观点。正文第叁部分是本文的核心内容,因为一项制度最大的价值就是具有实用性,若想让归入权真正发挥价值,必须要在理论和实际应用之间架起桥梁。也就是研究归入权的具体行使问题,包括行使的主体、对象、具体的适用情形、程序及期间。每一个模块都会对比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结合目前国内存在的观点和笔者对于这项制度的理解,指出目前法律规定的具体不足,从而建立一个完整的行使制度的框架。正文第四部分是分析公司归入权实际应用的一个重要问题,也就是当归入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竞合时的处理问题。因为这两项权利针对的主要问题比较类似,存在一个可以替代的关系,在这种有替代权利的情况下探讨如何发挥归入权独特的制度价值。并提出笔者将两项权利结合运用的设想,以及具体的运用步骤。最后,在分析了公司归入权的缘起及发展、界定了归入权的性质、明确了具体的行使制度、出现权利竞合的处理后,笔者提出对于整个归入权的制度建议。这部分是对前述内容的整合概括,针对具体模块中提及的问题,阐明笔者的处理意见和解决措施。进一步表明笔者研究公司归入权制度所侧重的实际运用方向,为我国今后的立法提供一个参考。(本文来源于《山东政法学院》期刊2018-05-01)

罗雨露[2](2018)在《公司归入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而存在的法人组织,它从事商行为,需要通过自然人作为机关来行使权利。这样在公司利益与自然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自然人很可能选择个人利益而背离公司利益。为了维护公司与股东利益,就产生了公司归入权的救济制度。公司归入权制度是维护公司权益与股东权益一个重要手段,各个国家通过立法确立了该制度,并在司法实践中得以适用。它最初是产生于美国,后来该制度被各个国家和地区所借鉴。我国也引入了该制度,并在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中对该制度进行了相应规定。然而,我国对于公司归入权规定过于简单,仅在公司法148条里规定了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形,规定违反忠实义务所获利益归入公司,难以解决在实践中出现的复杂问题。笔者认为我国的规定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公司归入权行使对象过于狭隘。未将监事会、控股股东及具有利害关系第叁人纳入规制范围;第二,对于归入权行使主体略显狭窄。公司法对归入权的行使主体并没有明确规定,而证券法规定的主体略显狭窄,没有赋予监事会的主体资格。第叁,关于归入权行使期间、行使的程序、利益计算还有与损害赔偿竞合解决问题,并没有作具体的规定,导致实践中难以操作。学界对此都有一定的探讨,取得一定的成果,可是对归入权的性质、行使期间等方面并未有达成一致。本文将以我国法律规定为切入点,阐述公司归入权的概念、特征,学界对公司归入权性质的探讨,并分析评述当前各种学说,阐明自己对该问题的看法。然后再从国外法律规定的公司归入权类型出发,剖析我国公司归入权可以借鉴之处。并对我国公司归入权类型中的类型进行深度剖析,引出上文所提到的中问题,最后针对行使公司归入权的程序性提出解决对策。让公司归入权的规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来源于《烟台大学》期刊2018-04-01)

王殷舟[3](2017)在《浅析我国公司归入权制度在裁判中的错位》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公司法》视角下的公司归入权的规定,基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特定的忠实义务之违反而展开,尽管已有法律明文规定,但是在裁判过程中,公司归入权制度往往会受到误解、误用,或者在一定程度上同时被当事人和裁判者所回避。完善公司归入权制度是十分有必要的,从立法者与裁判者的角度而言,应当在现行公司归入权规定的基础上强化"形成权——除斥期间"的构造理念,从行使归入权的公司角度来看,可借助举证责任倒置来减轻公司一方在举证上的压力。(本文来源于《市场周刊(理论研究)》期刊2017年10期)

蔡碧原[4](2017)在《股东代位行使公司归入权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所有权与控制权日渐分离的现代公司治理模式下,如何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公司负责人的权力正当行使是一个难题。股东代位行使公司归入权制度是有效约束公司负责人权力、保障公司利益的重要制度,理应得到重视。股东可以基于共益权,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代位行使公司归入权,从而维护公司利益。我国股东代位行使公司归入权制度尚不成熟,原告主体资格备受质疑、被告范围过于狭窄、前置程序适用混乱、诉讼费用过高、举证难、损害赔偿请求权和归入权竞合等问题难以在现有制度中得到妥善解决,需要借鉴国外现有制度对我国归入权相关制度进行完善。英国从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条件、股东派生诉讼程序规则、股东派生诉讼费用承担等方面对股东代位行使公司归入权制度进行了完善;美国扩大了股东代表公司利益提起派生诉讼的范围、对当事人资格进行了详细规定、设立约束机制以防止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被滥用、为激励股东提起合理的派生诉讼,对原告股东给予诉讼费用补偿;日本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通过专节予以诠释、引入美国诉讼费用补偿制度、设置股东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各国的股东代位行使公司归入权制度可供我国参考和借鉴。通过放宽对原告资格的限制、扩大股东代位行使公司归入权被告的范围、明确公司在股东代位行使公司归入权的地位等完善股东代位行使公司归入权诉讼当事人制度;通过实行案件受理费优惠政策、实行诉讼费用补偿制度等构建股东代位行使公司归入权诉讼激励机制;通过细化股东代位行使归入权诉讼的前置程序、确立诉讼费用担保制度等改进股东代位行使公司归入权诉讼的约束机制。另外从确立法院在股东代位行使公司归入权诉讼中的地位、确定法院的既判力以及允许提起再审、损害赔偿责任和归入权竞合重迭适用等方面给予归入权制度的完善以支持。(本文来源于《西南科技大学》期刊2017-06-30)

孙杰[5](2017)在《论我国公司法中归入权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归入权制度通过对公司内部管理人员进行法律上的约束,防止相关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它平衡公司利与管理者的利益,对于确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履行职责和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重要作用。(本文来源于《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6期)

王佳[6](2017)在《股东派生诉讼视角下的公司归入权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归入权是法律赋予公司的一项救济性权利,自1993年被我国《公司法》引进,目前已形成较完备的认定标准体系,但该权利如何行使,法律没有做出规定,这令公司归入权制度失去应有的生命力。反观司法实务,股东作为原告代替公司行使归入权的案件多次出现,司法裁决者也逐渐倾向于允许股东代位行使公司归入权。因此,从股东派生诉讼角度出发,探讨如何完善我国公司归入权制度,这是论文的话题。除引言和结语部分外,对以上问题的研究本文分四个章节展开。本文第一章主要阐述股东以派生诉讼的方式行使公司归入权的理论依据。先论述公司归入权的概念,由此界定本文论述的公司归入权的范围;再从所得收入的利益返还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短线交易归入权的类似规定与股东权叁方面论证股东派生诉讼行使公司归入权的理论依据。本文第二章的内容是对美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归入权制度的介绍。通过分析其他国家或地区关于公司归入权针对的主体与对象范围上的差异、行使主体、方式以及时间方面的不同,从中寻求合适我国情况的公司归入权的规定。在前文论证股东有权代位行使归入权的基础上,第叁章深入分析股东以派生诉讼方式行使公司归入权存在的问题,一是公司归入权的主体对象的狭窄、惩罚措施的宽松与除外规定的缺乏,二是股东派生诉讼原告资格限制,小股东诉讼奖惩不匹配与派生诉讼时效不明确。本文第四章目的是解决第叁章提出的问题,从而完善股东派生诉讼行使公司归入权制度。(本文来源于《厦门大学》期刊2017-03-01)

崔杉杉[7](2016)在《短线交易归入权制度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短线交易制度对于规范证券市场的公平交易、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和深远的制度价值。该制度是一个舶来品,是我国学者和立法者在探讨研究美国、日本以及台湾地区关于短线交易制度的基础上,结合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现状所做的有关规定。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只有短短的二十多年,发展迅猛,也呈现出颇多问题,尤其在证券交易方面。我国1993年《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引入该制度,1999年《证券法》对该制度进行了一些修订,2006年《证券法》在结合证券发展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对该制度进一步修正。短线交易制度在我国规定相比较国外来说,规定还是十分模糊,以至于在此类案件处理上存在很多问题。(本文来源于《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12期)

张弓长[8](2016)在《短线交易归入权制度的不足及其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目次短线交易归入权的演进及其重构背景现行短线交易归入制度的不足短线交易归入权之重构一、短线交易归入权的演进及其重构背景起源于美国的短线交易(short-swingtrading)收益归人权制度是证券内幕交易法律规制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规制内部人短线交易的法制源于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SEA)第16条b项,依据该项条文起草人Thomas G.(本文来源于《经济法学评论》期刊2016年01期)

张艳艳[9](2016)在《公司归入权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食君之禄,忠君之事,当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有了异心谋取私利之时,公司之利益将难以得到保障,是以基于公平原则法律为公司设计了归入权,收归不当利益归己所有,这也是对高层管理人员的惩戒。在我国现行《公司法》第148条和《证券法》第47条,对公司归入权制度都有所涉及,然而这一制度在法律中表述高度概括,对于谁可以代表公司实现归入权,义务人的范围,如何行使及行使的期间都没有作出规定,这使得我国归入权制度仅仅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存在着,不能实现其最初被设置的目的。是以深入挖掘这一制度的理论根源将对我国立法和实务意义非凡。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从公司归入权的制度的基本理论进行切入,对公司归入权之概念及特点进行了初步界定。对学术界关于公司归入权性质的各种学术观点进行了评析,探究了公司归入权的理论渊源,综合分析了完善公司归入权制度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主要从公司归入权的行使过程展开,通过比较分析德国、日本、美国、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归入权制度的概况,总结分析了上述国家(地区)公司归入权制度设计经验;第叁部分主要从我国公司归入权制度的立法实践出发,介绍了我国公司归入权制度立法现状,重点分析总结了我国立法中存在的缺陷和漏洞;第四部在借鉴域外公司归入权立法的成功经验和结合我国立法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的基础之上,针对我国立法中存在的不足,从公司归入权的行使主体,公司归入权的行使对象,公司归入权的行使程序和期限及协调公司归入权与赔偿请求权竞合矛盾的视角,提出了一些修缮我国公司归入权制度的有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6-05-01)

刘宇[10](2016)在《合同视角下公司归入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是经法律构造、确认和授予而取得法律上的民事主体资格,成为法律上拥有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承担相应责任能力的私法主体。在一般传统意义上,公司是一个以股东有限责任为前提,以营利为目的的民事主体。这种私法上的主体地位和独立人格是展开公司多维本质思考的逻辑起点。归入权最早起源于美国的短线交易归入权制度是证券内幕交易法律规制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出现目的在于通过对上市公司内部人的短线交易收益归入公司从而建立内幕交易的事先防范和吓阻机制,此后相继为许多国家及地区的法律所引进和借鉴。公司归入权的实质是对公司所涉及的各方利益平衡的一种制度规制,是公司中利益主体之间的发生冲突的纠纷处理,是公司内部人违反忠实义务时法律赋予公司的一项特别救济手段。其价值表现是对公司管理人危害利益行为的惩罚和对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协调、维护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和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对于私法上的公司归入权研究,一般认为,公司归入权具有私权属性,是国家实现公司监管目标的辅助手段之一。归入权制度规制的是公司特定人员从事法律禁止的交易行为,在特定人员与公司之间重新做利益分配,针对的是私人之间利益。私法以意思自治为首要原则,规范公司控制权和维护公司各方的基本法律地位,通过拓展意思自治空间来确保股东权利配置和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对损害股东和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罚和规制。公司归入权立法改进,在适用主体上,不应局限于股东的存续时间,在发生交易时的那一刻具备资格即可,在适用对象上,不应仅包括公司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而应把监事纳入规制对象。(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期刊2016-05-01)

归入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而存在的法人组织,它从事商行为,需要通过自然人作为机关来行使权利。这样在公司利益与自然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自然人很可能选择个人利益而背离公司利益。为了维护公司与股东利益,就产生了公司归入权的救济制度。公司归入权制度是维护公司权益与股东权益一个重要手段,各个国家通过立法确立了该制度,并在司法实践中得以适用。它最初是产生于美国,后来该制度被各个国家和地区所借鉴。我国也引入了该制度,并在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中对该制度进行了相应规定。然而,我国对于公司归入权规定过于简单,仅在公司法148条里规定了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形,规定违反忠实义务所获利益归入公司,难以解决在实践中出现的复杂问题。笔者认为我国的规定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公司归入权行使对象过于狭隘。未将监事会、控股股东及具有利害关系第叁人纳入规制范围;第二,对于归入权行使主体略显狭窄。公司法对归入权的行使主体并没有明确规定,而证券法规定的主体略显狭窄,没有赋予监事会的主体资格。第叁,关于归入权行使期间、行使的程序、利益计算还有与损害赔偿竞合解决问题,并没有作具体的规定,导致实践中难以操作。学界对此都有一定的探讨,取得一定的成果,可是对归入权的性质、行使期间等方面并未有达成一致。本文将以我国法律规定为切入点,阐述公司归入权的概念、特征,学界对公司归入权性质的探讨,并分析评述当前各种学说,阐明自己对该问题的看法。然后再从国外法律规定的公司归入权类型出发,剖析我国公司归入权可以借鉴之处。并对我国公司归入权类型中的类型进行深度剖析,引出上文所提到的中问题,最后针对行使公司归入权的程序性提出解决对策。让公司归入权的规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归入权论文参考文献

[1].刘亚飞.公司归入权法律问题研究[D].山东政法学院.2018

[2].罗雨露.公司归入权研究[D].烟台大学.2018

[3].王殷舟.浅析我国公司归入权制度在裁判中的错位[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7

[4].蔡碧原.股东代位行使公司归入权法律问题研究[D].西南科技大学.2017

[5].孙杰.论我国公司法中归入权制度[J].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7

[6].王佳.股东派生诉讼视角下的公司归入权制度研究[D].厦门大学.2017

[7].崔杉杉.短线交易归入权制度初探[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

[8].张弓长.短线交易归入权制度的不足及其重构[J].经济法学评论.2016

[9].张艳艳.公司归入权法律问题研究[D].辽宁大学.2016

[10].刘宇.合同视角下公司归入权研究[D].南昌大学.2016

论文知识图

小波神经网络建立补偿模型机理RBF神经网络的环境建模机理 实验及结...公众是如何评价的一6参考模型库分类参考模型检索模块为满...权限管理设计企业资源要素结构—69—

标签:;  ;  ;  ;  ;  ;  ;  

归入权论文_刘亚飞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