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责任保险人的抗辩义务是现代责任保险向诉讼保险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责任保险功能朝向使被保险人脱免于不利诉讼状态发展的客观产物。我国《保险法》对责任保险的立法缺失,使得我国责任保险制度尚只具备"损失填补"机能,被保险人的"权利保护"机能尚无制度依托。责任保险人抗辩义务的制度化成为"权利保证"机能实现的必然选择。在建构基石上,应当坚持以抗辩义务法定为纲,兼采契约自治的原则。在制度边界上,应区分任意和强制责任保险:对于前者,应以诉状内容规则为过渡,并最终过渡至潜在可能性规则;对于后者,应以诉状内容规则为主,兼采潜在可能性规则。在立法选择上,应针对第65条第四款责任保险定义进行修改,引入抗辩义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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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张黎明
关键词: 责任保险人,抗辩义务,制度溯源,制度构建,制度边界
来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2019年04期
年度: 2019
分类: 经济与管理科学,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经济法
单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基金: 2018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教育计划项目硕士生实践创新课题:责任保险第三人请求权的体系困境与解释完善——以《保险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的规范分析为中心(项目编号:201810623),部分研究成果
分类号: D922.284
页码: 106-114
总页数: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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