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行会对美国出口管制体系的影响

工业行会对美国出口管制体系的影响

申良音[1]2004年在《工业行会对美国出口管制体系的影响》文中研究表明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美国就对中国以不同的名义进行出口管制,以图延缓中国的国防、经济和科技的发展。目前,在中美双边贸易有极大发展,美国出现贸易逆差的情况下,仍然以军民两用品的名义,阻滞对中国高技术出口,而且在可预见的将来,这种管制会持续下去。在这种情况下,进一步研究和了解美国的出口管制政策的制定与执行过程,从美国国内政治的角度去了解工业行会在推动美国出口管制贸易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有着深刻的现实和理论意义。本研究主要试图回答以下几个问题:美国的工业行会在什么方面发挥作用来影响美国的出口管制体系?他们是如何发挥这种影响的?工业行会的这些努力的有效性如何,在什么情况下成功,和在什么情况下失败?在研究的设计上,主要采取的是全面的、分类的分析方法。在信息收集方面,主要通过个人采访去获得第一手资料和查阅文献、网站等公开的二手资料。在阐述工业行会发挥其作用的有效性方面,作者主要选用了案例研究法,通过对诸多案例的描述来证实和展现行会发挥其影响的能力。研究发现美国的工业行会在出口管制的问题上可以在企业界与政府之间发挥很好的桥梁作用,使得政府能够知道企业界的立场并在技术上保持前沿的了解。我国自从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也在陆续建立一套完善的出口管制体系。本论文所介绍的上述工业行会的积极作用,也许对我国出口管制体系的完善有借鉴作用。通过本研究,我们推测,在一般的安全与经济问题上,只要这个问题被政治化并受到舆论的广泛关注,工业行会所代表的企业界的作用可能就是有限的。中国同美国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安全和经济关系。在安全方面,两国相互防范;在经济方面,过去30年来两国的经贸往来发展迅速。一些学者则自然地寄希望于两个良好的经济关系能够对安全政策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以经济推动安全。但本研究发现,这种期待可能未必会实现。

闫星[2]2006年在《美国信息产业利益集团政治参与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知识经济迅速发展,推动了美国微观经济运行机制、中观经济产业结构和宏观经济增长模式的深刻变革。随着信息产业成为美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一批围绕着计算机、互联网、半导体等信息技术领域的企业迅速崛起,英特尔、微软、苹果、太阳微系统、网景、甲骨文等公司已经成为美国“新经济”的象征。信息产业的快速发展带来的不仅仅是新商品、新技术、新的供应来源、新的企业组织形式,还为一个新的经济利益集团——美国信息产业利益集团的兴起提供了基本条件。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美国信息产业界政治参与的广泛性和深入性受到组织资源和财政资源的双重限制,当涉及行业集体政治行动时,美国信息技术产业界往往会陷入被动的局面。在行业协会不能承担起整合行业内部集体利益的状况下,美国信息产业很少作为一个整体来参与政府政策决策,有利于美国信息产业整体行业利益的一些政策决策也大都来源于一些大型信息技术企业的政治参与的“溢出”效应。美国信息产业利益集团整体性的政治参与活动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美日半导体贸易冲突,在这次事关行业存亡的危机事件中,美国信息技术企业开始以行业协会为纽带,开展了大规模的、持续的政治参与活动。在20世纪90年代,随着美国“新经济”的深入发展,基于“进攻性”和“防御性”动机两方面的驱使,美国信息产业利益集团政治参与的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并对诸如贸易政策、税收政策、科技移民政策、知识产权保护、出口管制等公共政策的制定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美国信息产业利益集团的政治参与活动究竟产生了多大影响?这是一个具有探索性的议题。研究美国信息产业利益集团的政治参与活动将有助于我们理解美国利益集团政治的运行模式和具体过程。同时,也为探讨美国信息产业利益集团和美国政府公共政策变迁之间关系提供了素材。因此,本文以重点研究了美国信息产业利益集团政治参与活动的历史、现状、资源和策略,并选取信息技术产品出口管制政策为案例,具体分析了美国信息产业利益集团在出口管制政策领域的政治参与活动。本文认为,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美国信息产业利益集团已经成为美国国内政治舞台上一支不容忽视的力量。美国信息产业利益集团的政治参与冲击了传统工业界的原有政治地位,并逐步成为美国工业界的主要代言人之一;在选举政治中,美国信息产业利益集团成为了两党竞相争取的政治力量。此外,美国信息产业利益集团的政治参与对美国多元主义民主政治也产生了一定影响。由于集团内部仍存在较大的利益分歧,美国信息产业利益集团政治参与的未来发展将主要取决于集团内部利益的整合程度。

李恒阳[3]2006年在《美国不扩散出口管制政策分析》文中指出出口管制是指一个国家对于其国内公司和个人的出口申请依据国家的法律和政策进行审议和控制的行为。不扩散是指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简称WMD)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因此,不扩散出口管制就是指为了不扩散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而进行的出口管制。美国的出口管制历史较长,无论是法律法规、许可证体系、执行机构还是与国际相关组织的关系,都基本形成比较完备的制度并有自身特点,研究美国的出口管制政策意义重大。本文研究的问题是:美国不扩散出口管制体系的机制是什么样的?其过程和效用怎样?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本文最后将探讨美国出口管制的本质及其未来发展的趋势。随着苏联的解体和冷战的结束,美国的安全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9·11”事件的爆发给美国敲响了警钟,恐怖主义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巨大可能性使美国的安全环境更加复杂。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扩散已成为美国国家安全战略的一个重要方面,而作为防扩散的主要手段,出口管制更是意义重大。为此,美国制订了一系列出口管制的法律法规,健全了执法部门的职能,不断出台详细的管制清单。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美国出口管制政策有所不同。冷战期间,美国主要管制对前苏联和共产党国家的贸易。冷战结束后,美国的出口管制政策由针对共产党国家转向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扩散,即向不扩散方向转化。克林顿时期,政府对以前的出口管制政策进行了改革,使之更加宽松并提高了效率。但这也引起了国内有关人士的争论。美国的出口管制法律框架主要分为两部分:军用品和两用品。军品主要由国防部管理,两用品主要由商务部管理。美国的管制清单也主要分为两部分:商品控制清单和军需品清单。美国出口管制主要由商务部、海关等具体执行。政府对不同机构中的执法官员进行在职培训,美国的律师事务所、贸易协会和咨询公司为企业提供研讨班。美国政府推行出口管制政策的动因有以下几点:维护国家安全并促进外交政策;国内政治斗争的工具;干涉别国内政的工具;团结西方盟国并防范非西方国家的工具;阻止不发达国家的科技进步。尽管美国的出口管制体系完备、制度健

夏龙[4]2015年在《美国两用品出口管制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世界政治格局与经济格局的震动变化使东西方世界形成了不同的意识形态阵营。此时一跃成为世界霸主的美国希望通过某种方式抑制东方世界的发展以此来维持自己的经济地位和国家安全,于是,近代意义上的出口管制制度也便开始了它的发展轨迹。从上个世纪四十年代开始,美国两用品的出口管制制度便呈现了鲜明的时代特征:从四十年代的严厉禁止到五十年代的有所放宽,从古巴导弹危机、苏联侵入阿富汗而引起的全面禁运再到九十年代苏联解体的大步伐改革,美国两用品出口管制每一时期政策与制度的变化都反应了美国国家安全的需要、外交思维和防御的侧重点。进入新世纪以来尤其是在9.11恐怖袭击事件之后,美国政府对于两用品出口管制制度改革的同时力图在促进美国经济和维护国家安全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从简化许可手续到建立信息共享系统再到跨部门审查,美国政府极力促进出口贸易并加强对于重点关注对象的防御。在美国出口管制制度下与两用品出口管制相并行的还有军事用品出口管制。在本文第二章的写作过程中,笔者将会结合一些实例详细地介绍美国两用品出口管制制度的各个方面,从两用品出口管制所依据的法律规章再到相关的执行机关的审批、许可、检查以及处罚的各个阶段,笔者试图通过重点写作全面展现美国当今两用品出口管制运作机制的全貌。作为实现国家安全和外交策略的一种手段,美国相关的政府部门针对出口物项和出口许可制度也做了不同的规定:对于加拿大这样的盟友,美国几乎没有任何出口管制措施,而对于伊朗这样被列入“防范国家”名单的国家来说,美国则对其施行了不仅仅是出口也包括了进口在内的全面贸易禁运。除此之外,美国两用品出口管制体系所依照的法律规章还赋予了美国相关政府部门对于在境外违反美国两用品出口管制政策的外国人进行司法管辖的权利。对于规定如此大相径庭的出口管制制度来说,相关国家和企业不禁会问美国的两用品出口管制制度是否符合相关国际组织和国际法的义务和规范呢?故而在本文第叁章的写作中,结合WTO/GATT的相关原则和案例以及国际法有关管辖权的相关理论知识分析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的合法性问题。中国历来是美国两用品出口管制的重点关注对象,这也使得对于中国的相关出口行为具有了更多潜在风险。由于美国两用品出口管制法律体系所赋予美国司法部门的宽泛管辖权,国内为数众多的美国合资企业的贸易出口行为甚至是在中国境内的贸易交易行为也有可能会受到美国两用品出口管制的约束。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之上,笔者会在文章的第四部分介绍美国两用品管制制度有关中国的一些特别规定,并以此为依据,从我国国家层面和国内企业的角度就应对美国两用品出口管制制度提出一些建议和对策。

汪玮敏[5]2012年在《出口管制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多年来,学者对国家建立、实施出口管制制度并在出口管制问题上进行合作的原因或动机一直争论不休。从经济法的角度来看,国家主要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私人贸易出口进行管制,以维护本国的安全和竞争上的经济优势。在出口管制中,国家追求的安全利益与私人追求的贸易利益之间存在冲突,因而政府会针对不同国家采取不同策略以平衡安全利益和经济利益。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强化某些具有军事用途和战略意义物项的出口管制,同时放松某些偏向民用物项的出口管制成为各国出口管制制度的发展趋势。在出口管制的多边协调方面,国际社会先后签订了《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和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条约》和《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来控制核武器、生物武器及化学武器等杀伤性武器的使用和扩散。这些国际条约的缔约国有义务采取措施控制核武器、生物武器及化学武器等杀伤性武器等敏感物项及相关技术的出口。同时为弥补国际条约的不足,国际社会逐渐形成了出口管制多边协调的非正式机制。但成员方之间的安全利益差异与矛盾导致出口管制多边协调非正式机制存在成员国行为的非约束性、实体规则的模糊性以及管制目标与成员国范围的不相合性等不足,难以有效应对不断发展变化的武器扩散所带来的挑战,因而需要改革出口管制多边协调的非正式机制。此外,作为国家贸易管制的一部分的出口管制措施还受WTO规则的约束。出口管制的区域性协调则以欧盟出口管制规则为典型。虽然作为“安全政策”的军品出口管制仍是欧盟成员国国内政策的一部分,但欧盟在军民两用品的出口管制上拥有很大权力,已经建立了有关军民两用品出口管制的共同体机制。迄今为止,主权国家仍然是出口管制的主要主体。但国家主权也是出口管制的双刃剑,许多国家往往以国家主权为理由拒绝加入出口管制的国际条约。一些“危险”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可能利用各国出口管制的差异性以及各国利益的差异性获取受控制的敏感物项。因而单一依靠主权国家并不能达到出口管制的目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也是出口管制的重要主体,没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推动和参与,敏感物项等的出口管制将更难控制。但政府间国际组织面临着主权国家中心论困境的挑战,在其运作过程中还存在民主缺失等问题。这些均阻碍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出口管制中作用的发挥。因而出口管制全球治理目标的实现离不开私人这个出口管制的新兴主体。我们不仅鼓励私人积极参与国内和国际出口管制规则的制定,从而使公共决策更趋于理性,帮助建立更加完善、健全的出口管制规则。同时要求企业加强自律,建立企业内部出口管制机制,积极发挥私人在出口管制实施中的作用。虽然不同国家出口管制机构的设置各有差异,但各国往往通过由多个政府部门组成的出口管制机构体系来负责实施出口管制措施。各国采取的出口管制措施主要有出口税、最低出口价格措施、出口配额措施和出口许可证措施四种。在出口管制措施的适用范围上,各国往往采用清单控制方法。物品管制清单设置则有以美国为代表的多清单模式和以日本为代表的单一清单模式。但出口管制适用范围不仅仅限于管制清单,各国还通过“全面管制”原则以解决清单外物项的出口管制问题。中国出口管制面临最大的问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16条与GATT/WTO规则存在冲突,因而需要修改。此外,中国出口管制制度应向单一出口管制清单、单一出口许可证审批机构和统一出口许可证发放程序方面努力。各国立法明确规定违反出口管制制度的行为应受法律制裁,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是保证出口管制制度有效运行的重要环节。各国出口管制机关往往根据出口商等市场主体违反出口管制规则行为严重程度的不同分别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吊销出口许可证等行政处罚。中国在出口管制行政责任追究上存在对同种出口管制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不一致、同种出口管制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适用范围不一致等问题,应该采取措施加以协调。此外,在追究严重违反出口管制行为的刑事责任方面,各国通常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的不同,或单独适用罚金或监禁,或同时适用这两种主要刑罚。中国出口管制犯罪行为主要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非法经营罪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加以处罚。但我国刑法走私犯罪规定存在结构体系混乱、条文之间存在冲突以及走私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不完善等问题,因而需要重新确立走私犯罪类型,加大对走私单位的处罚,增加惩罚单位犯罪的刑种。针对我国泄露国家秘密罪存在的问题,我们应根据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不同对泄露国家秘密罪进行分类立法,同时应在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基础上来配置轻重不同的法定刑。

梁倩[6]2009年在《冷战后美国对华技术出口管制研究》文中认为出口管制(Export Control),指国家或国家集团利用审批、许可证等行政手段来对商品出口、服务输出或技术转让进行强制性管理限制。技术出口管制,表面上看是一个经济问题,实质上是一个政治问题、安全问题。冷战结束后,由于中美战略关系的变化,防范乃至遏制中国的发展成为维护美国国家利益的一个重要方面,技术管制问题越来越成为两国关系的敏感地带。美国一方面千方百计地限制对华高技术出口,另一方面又屡次动用出口管制手段制裁或威胁中国,大打“技术”牌,以推进美国的外交政策。因而,理清美国对华出口管制的发展历程,探明冷战后美国对华出口管制政策不断摆动的根本原因和其对中美关系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为中国提出政策建议,就有着深刻的现实和理论意义。本文结构分为叁个部分,第一章介绍美国出口管制的相关法律制度、美国出口管制的决策部门和机构及追溯美国对华出口管制政策的缘起。第二章首先分析冷战后国际形势变化对出口管制体制的冲击,接着详述冷战后美国对华技术出口管制的政策演变,最后探究美国对华出口管制政策演变的原因。第叁章首先分析美国对华出口管制对中美关系的影响,具体表现在两国经贸关系上。接着探讨美国出口管制政策的内在困境。在以上的分析基础上,为我国政府和企业提出政策建议,既坚持原则,又要讲究灵活性。

杨哲[7]2006年在《入世后中美贸易摩擦的原因、影响及对策分析》文中提出近年来中美贸易摩擦层出不穷,对两国经贸发展带来不利影响。本文对中美贸易摩擦进行系统阐述。首先对中美贸易摩擦的现状进行分析,总结美国发起对华贸易摩擦的特点,如常用的手段,集中的行业等,其中中美贸易严重不平衡问题成为焦点所在。而后对发生贸易摩擦的原因进行研究。从经济、政治、意识形态的层面研究美国方面的原因;从宏观政府层面,微观行业及企业层面研究中国方面的原因,提出要一分为二地看待贸易摩擦。在认识到贸易摩擦对中美两国乃至整个世界经济的不利影响的同时,主张充分重视其进步作用。最后,文章对中国方面应对贸易摩擦提出了若干对策建议,即应结合发挥政府、行业、企业叁方的作用积极应对。同时,劝导美国放宽对华管制政策,改变贸易保护主义的做法。加强两国政府及相关贸易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尽可能降低两国贸易摩擦发生的频率,弱化贸易摩擦带来的不利影响,维持中美经贸关系的健康发展。

邓晓馨[8]2012年在《贸易摩擦多主体协调机制理论与实践研究》文中提出纵观世界经济的发展历史,国际贸易摩擦一直与国际贸易的发展相生并行。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世界各国经济相互依存关系日益深化,国际贸易摩擦的主体结构与客体结构均发生巨大变化,其表现形式也呈现出复杂化、常态化、隐蔽化等新的特征。同样,贸易摩擦也成为中国这一追赶型国家难以回避的严峻问题。中国已处于国际贸易摩擦高发期,且短期内难以消除,其面临的贸易摩擦具有长期化、常态化、周期化、多样化和复杂化的发展趋势。如何有效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和进行国际贸易摩擦协调再度成为国际经济的热点问题。传统的理论与措施已经难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贸易摩擦新特征,因此,必须对构建国际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研究路径做创造性的调整,以一种新的理论视角、更加开阔的视野和方法研究贸易摩擦相关主体的作用与相互协调机制,从而增加应对贸易摩擦的效率。本论文以构建贸易摩擦多主体协调机制为主线,深入探寻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理论与法理基础及其现实可能性;在此基础上对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相关主体的职能定位以及相互间的协调互动进行研究;进而在博弈论的分析框架下,从国际国内两个层面对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福利效应进行分析;最后结合中国的现状,探讨中国构建贸易摩擦多主体协调机制以及协调效率提升的战略和措施。论文围绕上述问题,从绪论和正文六章共七部分加以论述。绪论部分对论文的选题的背景、选题的重大理论与实践意义进行了分析。在对相关研究文献——国内外贸易摩擦以及协调机制理论研究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论文的研究思路和主要研究内容,继而阐述了论文的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第二章,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理论与法理基础。在本章中,一方面对构建贸易摩擦多层次、多主体协调机制所依据的理论进行挖掘和探讨。其中利用机制设计理论阐释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运行机理;相互依存理论和多中心治理理论为贸易摩擦内部多主体协调和外部协调提供理论依据;双层博弈理论对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可能性进行了很好的解释。此外,对国际贸易摩擦协调机制中各个理论的适用性分别进行了阐述。另一方面,阐述了构建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主要法理依据。重点研究WTO的基本原则,特别是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多边条约、双边条约和国内相关法规等与构建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关系。这一章是本论文展开研究的出发点和理论基础。第叁章,构建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时代背景与制约因素。从贸易摩擦呈现的新特征和国际贸易运行中存在的诸多贸易摩擦诱因两方面阐释构建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必要性;同时提出世界经济相互依存关系的日益加强、各国共同利益的存在以及双边和多边协调机制的创新等成为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现实可能性基础;最后对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现状、问题与制约因素进行全面分析。第四章,多主体、多层次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核心维度。首先对贸易摩擦协调机制进行了界定,对协调机制的原则、目标以及内容加以阐述;接着对贸易摩擦协调机制内部主体分工定位以及各主体间相互协调机制进行阐释;最后从双边(诸边)协调、重点国家协调以及“第叁方”协调等层面多贸易摩擦外部协调机制进行分析。第五章,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福利效应。本部分初步发展了一个基于博弈论方法的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福利效应评估框架,包括贸易摩擦协调从非合作到合作的过程机理;一国内部各主体之间的博弈均衡;贸易摩擦协调非合作与合作博弈条件下的福利效应分析比较。第六章,美国、日本贸易摩擦核心协调机制及其经验借鉴。选择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典型国家,全面、深入研究贸易摩擦多层次、多主体协调机制运行的经验与借鉴作用。第七章,构建我国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对策。首先对我国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其次,提出了构建我国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对策,包括加强构建协调机制的前提基础建设,调整外贸发展战略以及构建我国贸易摩擦内部协调机制、外部协调机制等等。

陈勇[9]2002年在《美国对外贸易政策及中美经贸关系:透视与前瞻》文中认为1990年代以来,美国对外贸易政策形成了以扩大其优势产业国际市场为主要政策目标的干预贸易主义政策。为了实现其政策目标,美国政府在多边层次、区域层次、双边层次上采取了积极主动的对外贸易政策,其政策手段也越来越多地倾向于借助WTO机制以及适当的使用单边政策手段。作为民主政治的典范国家,美国对外贸易政策最大的特点就是法制化,美国行政当局实施对外贸易政策必须基于相应的贸易法案,而贸易法案的制订权则掌握在国会手中。因此从贸易政策的经济学来分析,美国对外贸易政策的真正决策者是能影响国会议员选举及总统选举的各种利益集团。在上述美国对外贸易政策形成的背景下,要分析美国对华贸易政策之演变,就需要将美国对外贸易政策的政治经济学分析与中美两国经贸关系的特点相结合,此外还应考虑两国间政治关系的变化。从上述分析来看,美国对华贸易政策在可预见之未来,将以开拓中国市场,扩大双边经贸往来为主基调,两国双边经贸关系将进一步发展。但与此同时,由于美国国内贸易保护主义集团以及两国双边政治关系存在一些不确定因素,因此,美国对华的反倾销、对华的出口管制等等问题依然将存在,两国间的贸易纠纷也将更多的出现。

王露阳[10]2017年在《我国对外矿业投资间接征收法律保障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矿业在国民经济基础性产业中也称为采掘业,其勘探与开发对象包括能源资源、金属资源和非金属资源,矿业的投资开发为各个行业提供了不可或缺的矿物原料。当前,我国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严重不足,石油、铜、铝的对外依存度分别达到60%、70%和50%以上,其他一些短缺资源,如钽铌、铂族金属,对外依存度更高,严重影响我国矿产资源供应和国家安全。在对外投资中,采矿业所占比例高居不下,2013年、2014年分别占我国对外投资总额的23%、18%。截至2015年底,仅ICSID受理的国际投资争端案件总计247件,其中仅能源和矿业相关案件便占总案件数量的25%左右,居各行业首位。因此,我们需要深入研究对外矿业投资的促进和保障相关法律问题,特别是在具体认定标准不统一,判例存在不一致性的间接征收方面的认定、补偿和保障措施方面。间接征收问题在国际投资领域既是热点也是难点。当前,间接征收案件不断涌现,并呈现出了扩大化的趋势,特别是在矿业投资行业中的东道国权益和投资者利益冲突和失衡中表现更加明显,这也使得原本具有模糊性、任意性和不确定性特点的间接征收规则引发了更多的法律问题,直接影响我国对外矿业投资开展及我国资源供应和国家安全。本研究通过对矿业投资的特征和间接征收理论进行深入探讨后,通过对间接征收有关的国际投资争端实践进行实证研究,结合国际矿业投资的特殊性,寻求在国际投资协定、争端解决机构、稳定条款、社会责任等四个方面,反思现有投资保护体系中的问题,探索我国对外矿业投资中的间接征收法律保障的策略性办法。在我国参与的国际投资协定方面,应以我国的资本输入和输出国的双重身份来思考此问题,以东道国和投资者利益平衡为出发点,明确间接征收概念、认定标准、补偿标准、公共利益例外原则,增强我国签署国际投资协定中的主动性,并在文本中明确“保护伞条款”的法律效力。坚持抵制西方国家国有企业“竞争中立”理论,反对以国有企业的股东为依据拒绝给与我国国有企业投资者待遇的相关投资者条款和国际文件。本研究的利益平衡思路还体现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构及规则的重构方面,通过从机制上降低偏袒和倾向性裁决,减少以矿产资源为经济支柱的发展中国家对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构的抵制倾向,以保护国际矿业投资和防范间接征收。根据国际矿业投资项目普遍存在的资金量巨大和投资周期长的特征,对外矿业投资企业可充分利用矿业投资合同中的特殊条款——稳定条款,以及其他相关条款对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利益平衡进行再平衡,从投资合同的角度防范间接征收风险。此外,为预防东道国间接征收风险的发生,本研究认为可以从我国政府、对外矿业行业协会和矿业投资者叁个方面,推进对外矿业投资企业在东道国履行恰当的社会责任,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本论文共分为七章:第一章,绪论。本章节内容包括:本论文写作的研究背景、现实需求和理论意义;论文相关问题的文献综述,包括对外矿业投资风险和征收问题,国际矿业投资相关理论及各国对矿业投资保障的具体做法,以及基于我国对外矿业投资需求背景和相关问题的研究综述;论文的研究目标、思路和具体方法;论文的主要内容,拟突破的重点和难点、创新点和不足之处。第二章,对外矿业投资中的间接征收基本问题。本章主要内容包括:国际投资者中的间接征收概念,论文分析了征收、治安权、公共利益等概念以及与间接征收问题之间的关系;间接征收的基本类型,包括相当于征收、管制型征收、逐渐征收;国际投资中的间接征收判断标准,包括目的标准、效果标准和兼采标准;此外,本研究还对国际投资中,东道国通过对矿业投资采取财税、歧视性立法、环境、人权等措施导致的间接征收问题进行了针对性分析和研究。最后,本章分别从宏观和微观的角度,对我国双边投资协定中对间接征收风险保障不足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和分析。第叁章,对外矿业投资中间接征收补偿问题。本章节首先对国际投资补偿中的赫尔规则、适当补偿原则以及不予补偿原则进行了介绍,探讨了当前间接征收补偿标准中心化的表现和趋势问题,同时对我国国际投资协定中的补偿标准演进进行了总结和研究;其次,本章还对国际矿业投资争端中的补偿原则与方法进行了研究,具体包括征收的市场价值估价基础,评估方法,补偿计算日期,非法征收与合法征收的补偿异同,以及征收补偿数额裁决的法律考量因素;最后,本文总结了我国参与的国际条约中的补偿条款,并分析了其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定位不明确问题,以及我国国内法和签署的国际条约中的补偿标准不一致问题。第四章,ISDS裁决机制下的投资者与东道国利益失衡问题。本章节从叁个角度分析了当前投资争端机制中的问题,一是ISDS背景和存在的问题,包括东道国和投资者、仲裁庭的权限不对等,ISDS自身设计的先天不足,以及当前ISDS下的东道国监管恐惧问题;二是以美国为例从具有资本输出国和输入国双重身份的国家角度研究国际投资争端体制兼顾利益平衡的新思路和趋势,同时主要矿业投资输入国因其具备丰富矿产资源天赋和ISDS对投资者偏袒而产生了对现行ISDS的回避性态度;最后,文章从东道国的角度,探讨了主要矿产资源输出国对矿业相关公共利益保障措施和ISDS新路径选择。第五章,矿业投资合同中的稳定性条款问题。本章的主要内容围绕对外矿业投资合同中常见的稳定性条款展开。矿业投资合同中的稳定性条款主要用于保障投资者在东道国的长期、巨额投资免受东道国法律变动的影响,防止东道国通过一系列法律修订措施蚕食投资者的经济利益。本章主要研究了稳定性条款的基本概念及分类;稳定性条款的效力问题及界定;以及稳定性条款在国际投资实践中常见的导致投资者损失的一些问题,包括投资协议中未对适用范围予以明确界定、东道国违反稳定性条款的补偿机制有瑕疵、救济渠道不约定或适用东道国国内救济以及公共利益的例外问题等。第六章,我国对外矿业投资者履行社会责任问题。本章节以责任层次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为基础,对当前矿业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化趋势进行了研究,同时结合矿业投资的特点分析了矿业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内容,包括相关的国际倡议或标准,矿业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内涵和特殊内容,最后指出我国国际矿业投资社会责任的的一些核心问题。第七章,我国对外矿业投资保障的路径思考。本章节从我国的双边投资协定、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投资协议中的稳定性条款、我国对外矿业投资便利化服务体系以及社会责任机制等五个方面提出措施以应对我国对外矿业投资面临的间接征收问题。具体来看,在双边投资协定方面,提出了明确投资协定的政策定位、逐步完善间接征收的概念和认定、改进投资协定中的“投资”定义、国有企业和主权基金的投资者身份问题、间接征收公共利益例外、间接征收补偿标准和影响要素以及稳定性条款的效力方面提出了建议;在应对ISDS的间接征收扩大化方面,提出了叁项措施,包括提升透明度,改进仲裁程序和限制ISDS管辖权等措施;在投资协议方面,充分利用稳定性条款应对间接征收,具体措施包括要求在投资协议中约定稳定性条款的适用范围、受约束的东道国国家实体范围、争端解决机构以及适用国际法作为稳定性条款的准据法等;在社会责任方面,多方位完善矿业企业社会责任机制应对东道国间接征收,包括充分发挥我国政府的推进性作用以及矿业企业在东道国履行社会责任的路径优化。

参考文献:

[1]. 工业行会对美国出口管制体系的影响[D]. 申良音. 清华大学. 2004

[2]. 美国信息产业利益集团政治参与的研究[D]. 闫星. 复旦大学. 2006

[3]. 美国不扩散出口管制政策分析[D]. 李恒阳. 外交学院. 2006

[4]. 美国两用品出口管制制度研究[D]. 夏龙. 华东政法大学. 2015

[5]. 出口管制法律问题研究[D]. 汪玮敏. 安徽大学. 2012

[6]. 冷战后美国对华技术出口管制研究[D]. 梁倩.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09

[7]. 入世后中美贸易摩擦的原因、影响及对策分析[D]. 杨哲.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06

[8]. 贸易摩擦多主体协调机制理论与实践研究[D]. 邓晓馨. 辽宁大学. 2012

[9]. 美国对外贸易政策及中美经贸关系:透视与前瞻[D]. 陈勇. 浙江大学. 2002

[10]. 我国对外矿业投资间接征收法律保障研究[D]. 王露阳.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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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行会对美国出口管制体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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