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体育竞技伤害行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竞技体育,过失伤害行为,程序性非罪化,路径优化
体育竞技伤害行为论文文献综述
霍俊阁[1](2019)在《竞技体育过失伤害行为非罪化的程序性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竞技体育过失伤害行为的罪与非罪,既是实体性的定罪与否问题,也是程序性的求罪与否问题。当前有关竞技体育过失伤害行为非罪化的讨论,还滞留于正当化根据的理论论辩中,忽略了如何具体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实现其非罪化的路径问题。在实践中,竞技体育过失伤害行为存在撤案与不起诉的程序性非罪化路径,但二者却在基本理念、适用条件与运行机制方面遭遇着诸多障碍。对此,应通过将司法细化的适用条件作为竞技体育过失伤害行为程序性非罪化的立法补充,并科学化此伤害行为程序性非罪化运行机制的方式,促进其程序性非罪化的司法实现。(本文来源于《西安体育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6期)
梁恒[2](2019)在《体育竞技恶意伤害行为之法律伦理技术叁重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竞技体育具有自然质性的健身娱乐功能和衍生质性的政治经济功能,使得其成为现代社会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然而,体育竞技的强对抗和高技艺的背后伴随的往往是高风险,从业余比赛到职业竞技,体育伤害事故的频发,这些伤害可能是由于竞技参与者自己的疏忽而导致,但更多的是由于对方运动员缺乏人文素养、受利益驱使、功利主义思想影响以及行业协会对运动员违规违纪的处罚不力而产生的恶意伤害行为。如何有效遏制体育竞技中的恶意伤害行为,促进体育竞技活动的正常有序开展是必须要面对的课题。本文在对体育竞技中的恶意伤害行为界定、分类、致因分析的基础上,从法律、伦理和体育技术规范本身叁方面对体育竞技中的恶意伤害行为进行规制,以构建体育竞技恶意伤害行为叁维防护墙。体育竞技恶意伤害行为是指在体育竞赛中运动参与主体违反体育道德、超越体育竞赛内涵的故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它与以体育规则和体育道德为界限的合理冲撞行为有着本质区别。违反体育道德、超越体育竞赛内涵是前置性条件,它表明此行为与竞技体育的通识相悖,不具有社会相当性;故意是指当事人能够预先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的不良后果,并且明知不应或不必这样做而非要去做,在愤怒、怨恨、埋怨等主观心理作用下,故意做出具有侵犯性的行为活动,是区别于一般犯规的最显着特点;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是指实施行方式的客观结果,主要表现为对他人肢体的创伤或致残等严重影响了被侵害对象职业生涯发展的行为后果。体育竞技恶意伤害行为具有明显的时空特定性、对象的特定性、认定的复杂性以及危害后果的严重性,发生在体育比赛场地内且体育比赛正在进行中;伤害对象是竞技参与者(运动员或裁判);实施恶意伤害的一方会利用特定场景来实现其加害行为,使得人们对其行为性质难以做出正确判断;体育竞技恶意伤害行不仅对受害球员身体和心理造成巨大伤害,也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并对团队荣誉造成极大损害,而且还严重有悖于公平竞赛精神,不利于体育运动的可持续发展。体育竞技恶意伤害行为多种多样,从伤害对象看有针对同队队员的、竞赛对手的和教练员团队的;从伤害的主观性来看有无意伤害、过失伤害、故意伤害等;从实施的方式看有人身伤害和精神伤害;从受伤害的程度看有轻微伤害、严重伤害和死亡。本文所研究的恶意伤害主要是从伤害实施者的主观目的性来区分的人身伤害行为。要防范恶意伤害行为的产生应该多管齐下,从法律、伦理、技术叁方面进行规制。法律层面:现行体育竞技伤害行为大多是通过行业协会或俱乐部等,按照其内部的相应规则进行处理,如罚款、禁赛等。随着体育产业化程度的加深,竞赛激烈程度加剧,恶意伤害行为发生频率和受伤害程度越发增大,行业内部的规则不足以限制恶意伤害事故的频发。因此,首先要强化法律意识,要让体育竞技参与者不仅要遵守体育竞赛规则更要遵守法律,恶意伤害行为不仅违反竞赛规则,更是违反了体育法、侵权法,甚至触犯刑法等法律,是违法行为。其次,体育竞技恶意伤害行为除非存在法定的责任阻却事由和违法阻却事由,否则可进行适当的司法介入,充分利用法律的威慑力和强制力来规制恶意伤害行为,恶意伤害行为不仅要受到体育行政法的处罚,可能还要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和追究刑事责任。伦理层面:弘扬体育竞技的平等、公平、团结、友谊的伦理价值,让体育竞技过程体现的是对人类生命尊严之尊重、力量之展现、价值之热爱、进取精神之追求。借助道德伦理的"人文力"通过德性的塑造和理念的表达,培育竞技体育参与者的伦理道德和职业操守,使之走向持久化、道德化的道路。让竞技主体自觉将道德规范作为内在的要求,自觉主动遵守竞技规范,避免恶意伤害行为的发生,避免体育竞技与其本原渐行渐远。技术层面:广义的体育技术是人们改变或控制运动训练、竞赛及体育科研等环境的手段、活动和规则、制度体系。如果对体育技术掌握不到位,就增大了在比赛中恶意伤害行为产生的概率,因此作为竞技参与者应该熟练掌握参与运动的刚性技术和全面准确地理解该项运动的柔性技术,在比赛中采取与之技术水平相匹配的竞赛行为方式。(本文来源于《第十一届全国体育科学大会论文摘要汇编》期刊2019-11-01)
刘倚天[3](2019)在《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正当化根据》一文中研究指出竞技体育行为存在导致人身伤亡的高危险,一旦发生运动伤害,就可能出现该行为是否应受刑法评价的难题?竞技体育中的伤害行为是否有被评价为犯罪行为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对此,学理上存在不同意见。否定说认为,竞技体育基于本身具有的危险特质,应给予自由发展的空间,刑法不应主动介入;肯定说认为,竞技体育做为一种社会活动应置于整体法规范之下,竞技体育中发生的伤害行为,不能排除刑法适用的可能。目前,国内外学说与实务从社会相当性理论、容许危险理论、被害人承诺理论、正当业务说、国家许可说等方面,探究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正当化根据。但上述理论在适用时,会出现一些问题。例如,允许危险理论主张,当行为人在社会允许的范围内,遵守行为规则实施危险行为,那么这种行为就是被允许的。危险被允许,也仅以危险的实现在法律上是被允许的,但竞技体育导致的伤害行为却不在此危险范畴内。因此,上述理论不能很好解释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正当化根据。参加比赛的运动员虽然已经明确认知到比赛场上存在的危险,但绝不等同于他们对伤害结果予以认同,而且他们也根本不希望自己受伤。因此,本文提倡在竞技体育伤害事件中,应贯彻被害人自我负责原则,以被害人自我负责原则作为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正当化根据。这就代表着:运动员在明知比赛过程可能存在的危险,仍进入其中,就需要对运动特有伤害危险的现实化负责。换句话说,如果法益侵害结果的实现是因为竞技体育特有的伤害危险所导致,那么就无需让行为人承担责任。本文通过对以往的理论进行梳理,阐述以被害人自我负责原则为中心的竞技体育伤害行为正当化根据,在多方权衡下,认为被害人自我负责原则相较于其他学说观点,具有更佳的适用性与合理性,可作为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正当化根据。(本文来源于《华侨大学》期刊2019-05-29)
曹军[4](2018)在《行为过错在高校大学生竞技体育伤害事故中的归责问题及防范》一文中研究指出高校是竞技体育伤害事故多发场所,不能为规避风险和责任而人为降低高校体育教学的既定标准,因此要在伤害事故发生前做好制度建设、医疗保障、保险分担和规范比赛,在事故发生后做好过错认定、法律救济和经济补偿,以树立全社会竞技体育的信心,有利于促进体育强国战略的实现。(本文来源于《运动精品》期刊2018年11期)
王艺[5](2018)在《竞技体育伤害行为之正当化依据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就当前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正当化依据来看,其都在试图寻找一个统一的理论来"一刀切"地解决竞技运动伤害行为的出罪问题。但各个理论本身都有各自的侧重点及对某个特殊案例的适用优势,这些"单个"正当化理论并不能解释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正当性,如社会相当性理论将研究重点放在行为人的行为上,缺少对被害人的关注;被害人承诺理论立足于被害人的角度,但其本身的规范构造限制了其在竞技体育运动领域的适用等。因此,"二元层次理论"的提出将以正当化根据理论重构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出罪模式,这将有力地弥补这些"单个"理论对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缺陷,同时对当前实际问题的处理起着些许帮助。(本文来源于《嘉应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10期)
王开元[6](2018)在《论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刑法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正当性为社会所接受,理论界不乏对其正当性理论的探讨。但随着竞技体育行业商业化程度的不断加深,竞技体育伤害事件亦不断升级。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内涵开始扩张,因故意违规,故意或过失伤害对手的行为成为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题中之意。随着竞技体育伤害行为内涵的扩张其正当性也随之发生变化。通过对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特征的把握,明确竞技体育伤害行为包括正当的竞技体育伤害行为和非正当的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正当性仅限于规则范围之内的竞技体育伤害行为即正当的竞技体育伤害行为;对非正当的竞技体育伤害行为应当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情状及造成的伤害后果判断是否需要追究该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竞技体育伤害事件的频繁发生,其本身便意味着当前行业规制力度不足。明确竞技体育伤害行为具有刑法适用的空间之后,通过借鉴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刑事立法模式将正当业务理论纳入刑事立法体系之中,一方面为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正当性提供刑事立法依据,另一方面明确竞技体育伤害行为超出必要限度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与此同时,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司法规制手段,不断完善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刑事追责体系,从而达到预防严重伤害事件的发生,有效保护运动员合法权益的目的。(本文来源于《湖南师范大学》期刊2018-06-01)
欧正勇[7](2018)在《竞技体育伤害行为正当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竞技体育具有激烈的对抗性和竞争性,参赛双方猛烈的身体冲击和力量对抗,伤亡事件发生在所难免。竞技体育伤害行为正当化的依据存在多种观点,单一的学说均无法准确阐述和说明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正当性,应从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承诺和社会相当行叁个方面进行论证。当竞技体育伤害行为严重危及他人法益,构成犯罪时,刑法的介入是必要的。(本文来源于《中国集体经济》期刊2018年16期)
韩奉霖[8](2018)在《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刑法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些年,竞技体育中发生的伤害行为呈现出了一种高发的态势。虽然竞技体育的独特性导致很难完全避免伤害行为的出现,但是也不能听之任之,尤其是某些伤害行为严重的超出了竞技体育所能容忍的范围,达到了犯罪的边界。但现实中人们却更容易把竞技体育当成是独立的自治区域、法外之地,将其脱离于刑法控制之外,仅仅依靠行业规则加以规制与处罚。这使大量的伤害行为逃脱了刑法的处罚,运动员的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对于这样的问题,我们不能置若罔闻,而应当积极地加以研究,从刑法规制的层面提出规制的构想。本文首先通过对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概念进行准确界定以及在与相关概念的比较中得出,竞技体育伤害行为具体是指在特定场所参加竞技体育比赛的在场运动员基于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违反竞技规则,给另一参赛运动员造成身体伤害,严重侵害对方运动员健康权甚至生命权的行为。并随之在分析竞技体育活动中伤害行为频发现状的基础上,指出在竞技体育比赛中,目前对于竞技体育伤害行为存在难以完全识别何种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并不明朗、严重的竞技体育伤害行为是否需要刑法规制仍存在争议以及如何规制竞技体育伤害行为并没有刑法明文规定的等问题。其次,对我国对于类似伤害行为的规制情况进行深入的剖析,并在分析国外相关立法规定及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总结出可供借鉴的经验。之后,对刑法语境下的竞技体育伤害行为从没有犯规的伤害行为、以比赛为目的且犯规的伤害行为和非以比赛为目的且犯规的伤害行为进行不同层次的分析,并对规制的因由从法律原因和社会原因进行了论证,力求能够解决何种伤害行为应该以刑法规制的问题。最后,在对前述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刑法规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从规制现状、规制困境以及规制构想层层展开,规制构想从创设双层次的犯罪排除理论以及重构罪责体系入手,以期能够为当前的理论研究做出补充,并对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司法实践提供一种借鉴。(本文来源于《沈阳师范大学》期刊2018-05-20)
张亚军,宋立赓[9](2018)在《冬奥会下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刑法介入》一文中研究指出冬奥会作为竞技类比赛,各种伤害行为频频触发。如何有效的将竞技体育伤害管控在合理的范围之内,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既要考虑到刑法对于竞技伤害行为的抑制方面,又要兼顾竞技伤害行为的特殊性。其中,竞技伤害中主观故意的认定是刑法介入的关键因素,处理好体育规则与刑事法律之间的界限有助于更好地规制各类体育赛事。(本文来源于《经贸实践》期刊2018年06期)
霍俊阁[10](2018)在《竞技体育中恶意犯规伤害行为的刑法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治理竞技体育领域的恶意犯规伤害行为时,存在依赖行业处罚和民事赔偿而忽略刑罚处罚的误区。实际上,竞技体育中的恶意犯规伤害行为,即是刑法场域的故意伤害行为,其并不符合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正当化根据,理应予以刑法规制。而实践中忽略此类行为的刑法规制的原因,主要在于行为人主观恶意的证明困难。解决此问题,应以犯规内容为基础,以行为人所属领域的经验法则为根据,推定行为人是否存在恶意。同时,应以反证规则和刑罚退出机制限制恶意的刑事推定,以达到竞技自由与法律规制的统一。(本文来源于《体育与科学》期刊2018年01期)
体育竞技伤害行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由于竞技体育具有自然质性的健身娱乐功能和衍生质性的政治经济功能,使得其成为现代社会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然而,体育竞技的强对抗和高技艺的背后伴随的往往是高风险,从业余比赛到职业竞技,体育伤害事故的频发,这些伤害可能是由于竞技参与者自己的疏忽而导致,但更多的是由于对方运动员缺乏人文素养、受利益驱使、功利主义思想影响以及行业协会对运动员违规违纪的处罚不力而产生的恶意伤害行为。如何有效遏制体育竞技中的恶意伤害行为,促进体育竞技活动的正常有序开展是必须要面对的课题。本文在对体育竞技中的恶意伤害行为界定、分类、致因分析的基础上,从法律、伦理和体育技术规范本身叁方面对体育竞技中的恶意伤害行为进行规制,以构建体育竞技恶意伤害行为叁维防护墙。体育竞技恶意伤害行为是指在体育竞赛中运动参与主体违反体育道德、超越体育竞赛内涵的故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它与以体育规则和体育道德为界限的合理冲撞行为有着本质区别。违反体育道德、超越体育竞赛内涵是前置性条件,它表明此行为与竞技体育的通识相悖,不具有社会相当性;故意是指当事人能够预先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的不良后果,并且明知不应或不必这样做而非要去做,在愤怒、怨恨、埋怨等主观心理作用下,故意做出具有侵犯性的行为活动,是区别于一般犯规的最显着特点;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是指实施行方式的客观结果,主要表现为对他人肢体的创伤或致残等严重影响了被侵害对象职业生涯发展的行为后果。体育竞技恶意伤害行为具有明显的时空特定性、对象的特定性、认定的复杂性以及危害后果的严重性,发生在体育比赛场地内且体育比赛正在进行中;伤害对象是竞技参与者(运动员或裁判);实施恶意伤害的一方会利用特定场景来实现其加害行为,使得人们对其行为性质难以做出正确判断;体育竞技恶意伤害行不仅对受害球员身体和心理造成巨大伤害,也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并对团队荣誉造成极大损害,而且还严重有悖于公平竞赛精神,不利于体育运动的可持续发展。体育竞技恶意伤害行为多种多样,从伤害对象看有针对同队队员的、竞赛对手的和教练员团队的;从伤害的主观性来看有无意伤害、过失伤害、故意伤害等;从实施的方式看有人身伤害和精神伤害;从受伤害的程度看有轻微伤害、严重伤害和死亡。本文所研究的恶意伤害主要是从伤害实施者的主观目的性来区分的人身伤害行为。要防范恶意伤害行为的产生应该多管齐下,从法律、伦理、技术叁方面进行规制。法律层面:现行体育竞技伤害行为大多是通过行业协会或俱乐部等,按照其内部的相应规则进行处理,如罚款、禁赛等。随着体育产业化程度的加深,竞赛激烈程度加剧,恶意伤害行为发生频率和受伤害程度越发增大,行业内部的规则不足以限制恶意伤害事故的频发。因此,首先要强化法律意识,要让体育竞技参与者不仅要遵守体育竞赛规则更要遵守法律,恶意伤害行为不仅违反竞赛规则,更是违反了体育法、侵权法,甚至触犯刑法等法律,是违法行为。其次,体育竞技恶意伤害行为除非存在法定的责任阻却事由和违法阻却事由,否则可进行适当的司法介入,充分利用法律的威慑力和强制力来规制恶意伤害行为,恶意伤害行为不仅要受到体育行政法的处罚,可能还要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和追究刑事责任。伦理层面:弘扬体育竞技的平等、公平、团结、友谊的伦理价值,让体育竞技过程体现的是对人类生命尊严之尊重、力量之展现、价值之热爱、进取精神之追求。借助道德伦理的"人文力"通过德性的塑造和理念的表达,培育竞技体育参与者的伦理道德和职业操守,使之走向持久化、道德化的道路。让竞技主体自觉将道德规范作为内在的要求,自觉主动遵守竞技规范,避免恶意伤害行为的发生,避免体育竞技与其本原渐行渐远。技术层面:广义的体育技术是人们改变或控制运动训练、竞赛及体育科研等环境的手段、活动和规则、制度体系。如果对体育技术掌握不到位,就增大了在比赛中恶意伤害行为产生的概率,因此作为竞技参与者应该熟练掌握参与运动的刚性技术和全面准确地理解该项运动的柔性技术,在比赛中采取与之技术水平相匹配的竞赛行为方式。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体育竞技伤害行为论文参考文献
[1].霍俊阁.竞技体育过失伤害行为非罪化的程序性考察[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19
[2].梁恒.体育竞技恶意伤害行为之法律伦理技术叁重规制[C].第十一届全国体育科学大会论文摘要汇编.2019
[3].刘倚天.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正当化根据[D].华侨大学.2019
[4].曹军.行为过错在高校大学生竞技体育伤害事故中的归责问题及防范[J].运动精品.2018
[5].王艺.竞技体育伤害行为之正当化依据探析[J].嘉应学院学报.2018
[6].王开元.论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刑法规制[D].湖南师范大学.2018
[7].欧正勇.竞技体育伤害行为正当化研究[J].中国集体经济.2018
[8].韩奉霖.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刑法规制[D].沈阳师范大学.2018
[9].张亚军,宋立赓.冬奥会下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刑法介入[J].经贸实践.2018
[10].霍俊阁.竞技体育中恶意犯规伤害行为的刑法规制[J].体育与科学.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