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根据我国现行个人信息相关立法,知情同意是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的普遍前提。通过对个人信息需要保护的利益分析,我们发现,个人信息上不仅附着了信息主体的人格尊严和自由利益,个人信息使用者的利益和公共利益也是个人信息法律制度需要保护的重要利益。基于此,本文认为,知情同意不是且不应成为个人信息处理的唯一合法性基础,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制定中应首先明确个人信息上的利益,然后根据个人信息上的利益之间的平衡建构个人信息的使用规则,建立多元的合法性基础。
论文目录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高富平
关键词: 个人信息,知情同意,合法性基础,个人信息保护法
来源: 比较法研究 2019年02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民商法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保护与数据权利体系研究”(项目编号:18ZDA145)的研究成果
分类号: D923
页码: 72-85
总页数: 14
文件大小: 18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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