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官伦理及其作用途径(论文文献综述)
田炀秋[1](2019)在《法治话语下的情法矛盾及现实面向——以电影《我不是潘金莲》为分析样本》文中研究说明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时代背景下,法治实践中还存在诸多情法冲突。通过对电影《我不是潘金莲》的分析,有助于厘清情法矛盾发生的原因及现实面向。运用法社会学的分析方法可知:受特定文化氛围及传统官民关系的影响,民众法治观念依然淡薄,对于"冤屈"有着不同于法治逻辑的理解,且带来一系列矛盾冲突。主要表现为制度期盼与体制不能之秩序冲突、评价法官公正与否之价值冲突以及执政党执政为民与依法治国之社会冲突。对此,只有全面分析法治语境下的现实境况,方能就缓和情法矛盾提供对策和方法。
秦禹[2](2017)在《公共关系视角下司法公信力的提升研究》文中认为当前社会的司法公信力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司法公信力有待提升。通过对公共关系与司法公信力概念的界定,发现从公共关系视角研究司法公信力具有合理性,表现为:结构要素的符合性、目标追求的一致性、价值观念的相容性。“正义的主体间性”理论和“司法公共产品”理论为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指导意义。公共关系视角下,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分为“法律关系”层面和“法律关系”外两个层面。对当前司法公信力提升举措的批判性分析,其不足之处在于:法律关系层面中公民司法知情权的缺失;法律关系层面外,司法职业伦理的不足和对传播关系的忽视。因此,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升司法公信力:首先,全面加强公民司法知情权保障,包括启动知情权的立法研究、深化知情权的行使力度、拓展知情权实现方式、增设知情权救济保障机制;其次,加强司法职业伦理建设,提升职业伦理关系;再次,转变传播观念、丰富传播形式,增强司法公信力。
陈秋羽[3](2017)在《法官职业伦理研究》文中认为中国有句古语:“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法治建设中必须重视人的因素。因为法官是执行和运行法律的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法律良好的实施关键在于法官是否具有良好的职业伦理观。由此可见,法官职业伦理建设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尤为重要。然而从我国目前的法治建设来看,虽然有重大进展,法官的素养得到了整体的提高,但是司法公正并没有得到充分实现,一些司法不公的现象时有出现。诚然,这些现象与规范的不完善、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等等都有关,但另一方面,法官的素质也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在法官素质的提高上,法官职业伦理又是其中的关键因素之一。构建法官职业伦理,有助于提高法官素质,维护良好司法形象。因此在此背景之下,本文对我国法官职业伦理的相关理论进行了研究,并且对如何建构我国法官职业伦理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的选题目的、选题意义与国内外研究现状,提出了研究方法和具体研究思路。指出了法官职业伦理对法治国家的发展具有促进功能,并总结得出本国法官职业伦理的缺失问题。另外通过介绍国外和我国法官职业伦理的研究现状,指出我国法官职业伦理建设中的不足。第二部分法官职业伦理的概述,通过对职业伦理、“法官”、法官的职业伦理的含义等概念一一分析,指出法官职业伦理是法官基于法律职业共同体而形成的较为稳定的人伦关系原理。将职业伦理与职业道德相比较,从而进一步分析出法官职业伦理与法官职业道德不同,有着自身的独特性。法官职业伦理的主体是法官本身,对象是法官的职务行为和平时各类活动。公正司法,忠于法律,坚持司法独立,崇尚公平正义,良好形象与良好的法律素养是我国法官职业伦理的基本要求。文章在这一部分还分析了构建法官职业伦理的必要性。笔者认为社会纠纷公正有效解决依赖于法官的职业伦理,法官良好的职业伦理可以提升法官形象和法官群体社会地位,是促进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障。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法官职业伦理规范国外研究。着重论述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法官职业伦理准则,得出各国法官职业伦理准则的具体原则,并分析得出英美法系国家职业准则呈体系化。而大陆法系国家,法官职业伦理并未形成完善的体系。第四部分主要介绍法官职业伦理建设现状。在此基础上,分析出目前仍存在一定问题。笔者对这些问题进行总结,并指出我国法官职业化进程中的伦理缺失及其原因。原因在于近年来,国家虽然逐渐开始重视法官职业伦理的发展,但总体来说法官职业化程度不高,我国法律传统的缺失,职业制度保障不完善等,导致部分的法官呈现出行为不规范,司法腐败不当现象逐渐涌现,使司法权威性和法官形象受损。第五部分主要提出构建我国法官职业伦理的若干建议。首先从内要加强法官职业伦理教育,在大学法学院应设立法律伦理课程,使将来的法律人明白何为法官职业伦理,同时应对职业法官进行必要的职业再教育,培养法官的自律能力,提高法官的素养。从外完善配套的制度建设,完善法官的职业伦理准则,严格法官选任制度,保障法官职业制度,提高法官的待遇水平,为法官提供经济保障与身份保障。健强法官的监督制度,使法官职业伦理建设落到实处,最后要坚持司法独立化。确保法官的裁判权能独立行使,不受外界的干扰,保障司法公正。
王海珍[4](2014)在《论媒介技术与公共领域的建构 ——基于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的研究》文中认为哈贝马斯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一书中提出了“公共领域”,这是由资产阶级私人组成、独立于政治国家的理想的空间,它以公众舆论的形式与政治权力相抗衡。该理想的批判空间随着社会福利国家的转型和大众传媒对交往结构的改变而发生转型。在接下来的社会语境中,哈贝马斯并不因为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转型而抛弃“公共领域”概念,他选择在交往行为理论视域里以交往理性和商谈理论重新审视公共领域。交往理性为公共领域的辩论和批判交往提供了理想的交往条件,建构了自由公共讨论的框架。公共领域还需要作为交往理性现实指向的商谈,商谈作为公共领域的交往机制,为公众达成公共意见提供明确的交往方式和原则。从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到现代公共领域,媒介技术都显示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印刷媒介能够引发主体性共鸣、促进关于公共事务共识形成,有效地建构了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印刷媒介、声像媒介和电子媒介自身发生商业化,致使公众舆论消解与被操纵,从而引起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当代新媒介技术的出现改变了媒介权力结构能够促进公共领域的形成。为了突出新媒介技术对公共领域的作用,分别阐述交互、移动媒介技术对交往理性与商谈的影响。交互、移动媒介技术营造出一种自由且平等、多元且包容、公开且透明的氛围,为公共领域中的交往理性提供了适当的情境,却存在信息权不平等分布、结构性缺陷、权力及金钱系统的干涉等的压抑性影响和排外性影响限制了交往理性发挥;交互、移动媒介技术形成健全的媒介参与机制,为公众了解公共事务信息,表达利益需求,民主参与商谈,监督政治权力机构提供了有效渠道,却存在交往限制、认知限制和动机限制的问题制约了商谈。尽管如此,中国当前语境确实存在着媒介技术所建构的公共领域趋势,必须从政府、媒介工作者以及公众方向提出具体要求,充分发挥媒介技术对交往理性、商谈的有利影响,从而促进媒介技术对公共领域的建构作用。
贺九玲[5](2014)在《论我国法官的职业伦理缺失及其完善》文中认为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经济迅速发展,各种新的社会矛盾不断出现,公众维权意识的不断觉醒,导致了大量诉讼发生。法官队伍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中坚力量、法律的代言人,如何解决这些纠纷,维护公平正义,法官的职业伦理作用重大。法官是法律的执行者,担负着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责。法官的职责特殊性对法官的业务水平、生活方式和道德素养都有很严格的要求,所以对法官的职业伦理要求高于其他职业人,法官必须是具有法律思维的正直、勇敢的人。我国法官的职业伦理建设起步晚,起点比较低,职业伦理体系建设还比较薄弱。部分法官缺乏为民意识、道德素养低下,导致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的现象出现。法官职业伦理的缺失如果不修正完善,法官不发挥其应有的职能,将会阻碍法治社会的进程。加强法官的职业伦理建设是依法治国的要求,也是我国现在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的迫切要求。本文综合运用定义分析法、比较分析法、价值分析法等方法对我国法官的职业伦理问题进行了研究。第一部分主要讲了本文的选题背景、选题意义和国内外研究现状。指出了法官的职业伦理对社会法治建设的重要功能,由我国不断出现的冤假错案指出我国法官职业伦理的缺失问题对法治的影响。主要介绍了美国、英国、法国和我国法官职业伦理的研究现状,指出我国法官职业伦理法律规范的不足。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法官职业伦理的概述和基本要求。指出法官的既是行政官员又是司法人员的双重身份,法官是法官职业伦理的特定主体,法官的职业伦理的特定对象是法官的行为,“忠实地执行宪法和法律;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清正廉洁、遵纪守法;坚守司法独立的堡垒,崇尚公平正义;维护司法形象”是我国法官职业伦理的基本要求。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法官职业化进程中的伦理缺失及其原因。我国由于传统文化里的“官本位”“王权至上”等思想糟粕、法官的待遇水平比较低、法院的行政化管理、法官任职资格低、法官的监督制度不足等因素的影响,造成了我国法官的司法腐败、缺乏法官责任感、缺乏为民意识的法官职业伦理缺失。第四部分主要提出了完善我国法官职业伦理的建议。建议从两方面完善,从内要加强法官的职业再教育,对法官进行符合法官本身的培训再教育;在大学开设法律伦理的必修课程,在大学期间开始培养法官的职业伦理;提高法官的自律能力,让法官成为自己的监督者。从外要严格法官的选任制度,提高法官的任职资格。提高法官的待遇水平,为法官提供经济保障。加强法官的监督制度,健全外部约束机制,完善我国的法官职业伦理,对法治社会意义重大。
李建新[6](2014)在《元伦理讲授在法律职业伦理课程中的作用》文中研究表明元伦理内容在当下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的教材中被有意无意的忽视了,这符合现代法律职业伦理以行为为基础、以规则为指向的趋势。现代职业伦理强调从外部视角培养法律人职业道德的遵守。缺乏从内部视角培养法律人的道德认知和立基于此的道德认同。而元伦理的学习有助于法律人缓解现代法律职业伦理与社会公共道德紧张,促进学习者的道德认知,从而增加法律职业者信守道德底线的可能。
卢学希[7](2013)在《民法时效制度价值与体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论文围绕着如何寻找时效制度的正当性基础,重塑时效的价值目标,进而重构现代民法的时效制度体系展开研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时效的概念界定。时效应该作为限制民事权利行使的强制机制来看待。据此,民事时效系指权利人怠于行使其权利主张达到一定期间,将产生权利人失去权利或者丧失权利部分权能的民事法律后果。二、时效制度的正当性与价值。时效制度乃一定时间经过,法律令相关权利发生得丧变更效果之法律制度。今日各国之时效制度,其功能特征与利益衡平机制已远非古罗马时期对公平、正义、合道德性之追求。近代以来,时效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已成为了义务人逃避其义务负担、非财产权利人侵占他人财产的“法律工具”。传统民法之时效制度遭遇道德缺陷的质疑。即便如此,现代民法仍有必要承继罗马法这一宝贵制度遗产。法学研究应该对传统时效制度的功能、价值进行检讨,重新寻找和奠定其正当性基础。在此基础上合理改造时效制度,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建构逻辑自洽、体系自足的民法时效制度。针对时效的功能与价值,学说理论中存在着诸如权利行使督促说、社会秩序维护说、举证困难缓解说、信赖利益保护说等观点。论者混淆了时效制度的功能与时效制度正当性基础,因此仍不足以消弭时效制度的伦理道德缺陷。本文通过对少数派的观点即“权利推定说”进行分析,从时效制度本身出发,探寻时效制度正当性的有益路径。债权人逾期不主张债权造成债务人信赖债权人对其债权的抛弃;所有权人逾期不主张返还占有造成财产占有人信赖所有权人对财产的抛弃。时效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交易相关人信赖利益的保护,进而达到维护现有交易秩序的价值目的。这在一定程度上解消了非权利人“不劳而获”的伦理困境,时效制度因此获得了正当性基础。三、取得时效制度的存废。取得时效的存废问题在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我国在立法实践中对该制度的取舍也是模棱两可。本文认为取得时效制度由于时过境迁已经丧失了罗马法时代创设该制度的社会基础。取得时效制度所谓“利于定纷止争、促进物尽其用”等价值实属牵强。所有权具有“状态权”性质,内容体现在权利人对客体的状态维持与支配上,不存在“怠于行使”的问题,因而时效制度对所有权无用武之地。现代物权法中用益物权制度、善意取得制度、占有保护制度可以弥补废除取得时效制度后的价值欠缺,并能维持我国民法价值选择的一惯性。我国在未来民法典中不应采纳取得时效制度。四、时效制度的类型划分与新二元体系构建。取得时效的反射效果就是原权利的“消灭”时效,因而从法律效果而言,传统民法中消灭时效与取得时效并存本身构成功能重叠。我国现行立法对时效制度的规定过于零散并且有重诉讼时效而轻其他时效制度的倾向。而且从名称上而言,现有时效类型的表述存在多样性、混乱性和歧义性。本文从时效制度的客体出发确立了时效制度合理分类的基础,并以时效经过产生的不同法律效果为依据,建构起时效制度新的二元结构模式,即失权的时效制度与失效的时效制度。五、失权时效制度。失权的时效制度是以时效期间经过产生实体权利消灭效果为依据的类型化结果。其中的“权”,主要是指形成权,还包括几种特殊债权和物权。在失权的时效制度下,时效经过发生该权利丧失的法律效果。我国相关立法中规定的保证期间、除斥期间、遗失物的取回期间、提存物的取回期间、买卖合同买受人的标的物质量异议期间、试用买卖中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期间、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期间等都被纳入该时效制度。失权的时效制度将零散的时效统一化,系统化,并与失效的时效制度(诉讼时效制度)相并列,为我国民法典时效制度体系化的制定打下基础。六、失效时效制度。失效的时效制度是以时效经过产生权利的部分效力(或权能)丧失为依据的类型化结果,其内涵与外延同传统民法的诉讼时效(消灭时效)制度相一致。民事权利与权能属于两个层面的概念,权能是权利内在效力的体现。请求权只是基础性权利之请求效力(或权能)的权利化。失效时效(诉讼时效)的客体为债权,而非债权请求权;该时效期间经过并不导致债权实体的消灭,而是产生债权请求效力的弱化,即一旦债务人提出履行抗辩,该债权请求力丧失(转为自然债权)。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目前诉讼时效制度的合理化建议。七、时效制度的法典化设计。时效制度的分类及内容的取舍最终是为民法典时效制度的制定做准备。本文在剖析各国民法典以及我国《民法通则》对于时效制度设置结构及内容缺陷的同时,运用普遍——特殊、抽象——具体的思维模式,对我国民法典时效制度的设计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基于我国立法现状和法学传统,本文对德国潘德克吞体系的立法体例进行了选择。在我国民法法典化中,充分融入总分结构模式,落实时效制度的新二元类型体系。该设计可以使时效制度充分发挥其作用,并希冀本文构建的时效制度能在未来民法典中体现其价值。
郑力源[8](2013)在《法官职业伦理研究》文中指出世界各国法治建设的经验告诉我们,现代法治建设不仅需要法律这件武器,还需要使用这件武器的人——法官。法官作为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主体,是秩序和公正的最具权威的维护者,是限制国家权力的屏障,是平衡人民和国家之间、人与人之间的权力利益的中立裁判者,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正义的法律专家。法官依靠经验规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的良知这三样法宝,扮演着法律帝国的王侯。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官的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决定着法律实施的结果。因此,打造高素质法官队伍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关键。然而,在我国法官队伍中出现的一些“害群之马”,他们的负面形象经常被媒体曝光,道德素质差、荣誉感和使命感低、拖延办案、吃拿收受、徇私枉法、滥用权力等,对法官的社会声誉造成恶劣影响,加强法官职业伦理建设已经刻不容缓。此外,法官职业伦理是一种行业自律、高度自治的表现,可以将法官独立性损害降到最低。美国学者认为,任何试图对法官行为加以立法,都容易招致干预司法公正和法官独立性的非议,因此,涉及到对法官进行立法时,需异常慎重。而法官职业伦理通过借助伦理知识和道德规范,可深入法律和制度所无法涉及的领域,激发法官自身的道德需要,消解法官活动中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和不利因素,引导法官作出良心的裁判。因此,法官职业伦理建设对提高法官的道德素养、促进司法公正、实现社会正义有重大意义。相较于国外法官职业伦理研究,我国法官职业伦理一直未能形成,研究还不够全面和深入,规范庞杂不成体系,内容也存在病诟。本文在参阅大量近年出台的与规范法官行为相关的文件和致力于研究法官职业伦理或道德的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立足于伦理学的场域,归纳并分析法官职业道德方面出现的问题及原因,探讨法官职业伦理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探索适合我国法官职业伦理建设的道路。
曲炜[9](2013)在《中国政府环境审计创新 ——基于可持续发展的视角》文中研究说明可持续发展战略,即可持续发展的纲领、规划以及行动计划,是一国统筹协调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环境保护、经济增长、社会发展的总体行动蓝图。制定并有效实施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也是世界各国的庄严承诺,正如《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实施计划》中强调的那样“每个国家对其本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负有首要责任,而各国的国内政策和发展战略的作用无论如何强调都不为过”。政府是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制定者、推行者,因此,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取决于政府的履职能力。国家审计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就是对政府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故而,国家审计对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制定和实施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由于环境问题是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基础性问题,所以环境审计对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平稳实施则显得尤为重要。从目前各国的情况来看,环境审计作为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重要手段,可以通过决策支持、政策评价、利益维护和权力制约等方式,评估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为建立恰当的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提供基础的、可靠的信息;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政府提供合理建议,保证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有效实施;对政府的环境管理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督,纠正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当和无效、低效行为,推动问责,促进国家环境管理系统的建立与完善。但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环境审计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诸如:面对政府环境管理领域的不断扩展,管理行为的日趋多样化,如何进一步扩展环境审计领域,有效地选择环境审计的类型,深化环境审计的方法和技术;面对环境问题日趋国际化,如何发挥最高审计机关在未来全球环境管理中的作用,增强环境审计的国际合作;面对环境问题日趋复杂化,如何加强审计机关能力建设,增强审计机关与外部力量的合作等。同时,随着环境审计的开展,其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逐步显现,例如审计机关的权限不足,评估指标的不可量化,环境审计指南和准则缺乏,审计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等。为了应对这些挑战,并解决目前政府环境审计暴露出来的诸多问题,就必须对现有的环境审计模式进行有效的、根本的创新,具体来说就是要建立一种新的政府环境审计模式,将政府环境审计的理论系统要素、组织系统要素、目标系统要素、运行系统要素、保障系统要素的新组合引入政府环境审计“生产过程”,以最大限度的提高政府环境审计“生产效能”。要建立这种更为高效的政府环境审计模式,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在理论系统方面,要立足于构建基本理论更为扎实、实务研究更为系统、前瞻性更强的政府环境审计理论体系;在组织系统方面,要立足建立组织独立、多元协调的政府环境审计机构体系,专业胜任能力强的政府环境审计人力资源体系,系统的政府环境审计组织法律制度体系,并拓展完善政府环境审计职能;在目标系统方面,要明确政府环境审计的目标、任务,并以此为基础拓展政府环境审计的作用途径、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在运行系统方面,要以政府环境审计的顾客需求为导向,创新环境审计项目组织模式,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并再造政府环境审计流程;在保障系统方面,要立足于构建法律规范更为健全、审计标准更为完善、审计技术更为完备的政府环境审计保障系统。本文的整体研究框架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可持续发展与政府环境审计的关系进行了阐述,介绍了基于可持续发展的政府环境审计的产生与发展,以及政府环境审计对可持续发展的推动作用。本部分的内容着重强调了政府环境审计的产生与发展是可持续发展理念和战略实施的必然选择,也是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具,目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求为政府环境审计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第二部分对中国政府环境审计的概况进行了介绍,包括中国政府环境审计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中国政府环境审计在促进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中的重要作用,以及中国政府环境审计目前面临的外部环境及其对审计机关提出的新要求。第三部分对中国政府环境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研析,主要包括政府环境审计基础理论研究薄弱、实务研究零散、研究的前瞻性不足;政府环境审计主体结构单一,法律权限不足;政府环境审计内容狭窄、绩效审计弱化、成果利用不足;政府环境审计决策系统相对封闭,执行系统条块分割,监督系统制约乏力;政府环境审计法律规范缺乏,管理制度效能不足,技术支持缺失。这些问题的存在也要求中国政府环境审计进行系统的结构化创新。第四部分对目前其他国家开展环境审计的一些成功做法进行了介绍,并总结出可供中国政府环境审计理论系统、组织系统、运行系统、目标系统和保障系统创新借鉴的经验,主要有:以实现环境权益的公正分配为价值目标,开展系统化、多元化环境审计理论研究;环境审计主体多元化,公众参与广泛,环境审计队伍专业化水平较高;环境审计重点关注政府责任,侧重评估环境政策的执行情况,强调通过与国会、政府部门和利益相关者的合作,推动审计效果的最大化;根据弹性的审计项目构建更为扁平化的组织模式,审计项目的全面质量控制;环境审计法律制度完善,环境管理责任明确,审计方法体系相对完善等。第五部分对中国政府环境审计创新的策略和主要措施进行了论述,其中环境审计理论系统创新的策略和主要措施包括:构建专业化政府环境审计理论研究队伍,加强对政府环境审计理论研究的指导,强化对政府环境审计重点领域的理论研究。环境审计组织系统创新的策略和主要措施包括:建立组织独立、多元协调的政府环境审计机构体系,专业胜任能力强的政府环境审计人力资源体系,系统的政府环境审计组织法律制度体系,并拓展完善政府环境审计职能。环境审计目标系统创新的策略和主要措施包括明确政府环境审计的目标、任务,并以此为基础拓展政府环境审计的作用途径、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环境审计运行系统创新的策略和主要措施包括:以政府环境审计的顾客需求为导向,创新环境审计项目组织模式,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并再造政府环境审计流程。环境审计保障系统创新的策略和主要措施包括:构建健全的环境审计法律规范体系,构建科学完善的政府环境审计标准体系,构建完备的政府环境审计技术方法体系。
杨宏力[10](2012)在《本杰明·克莱因不完全契约理论述评》文中提出本杰明·克莱因教授是交易成本经济学的代表人物之一。他也是一位活跃的社会活动家,相比其在交易成本经济学中的学术地位,克莱因的法经济学家和咨询专家身份更为人熟知。多年来,国内理论界对克莱因在交易成本经济学中定位的认识有所欠缺。其实,他在不完全契约理论领域有其独特贡献,对于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完善和拓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其理论中所阐述的问题虽备受争议却为我们后来人提出了一些非常有价值的研究课题,其理论结论为我们理解现实经济运行提供了诸多借鉴。本文旨在通过对克莱因不完全契约理论的详细梳理,力求比较全面和客观地呈现克莱因不完全契约理论的面貌,便于理论界更为深入地了解克莱因的不完全契约理论,并以此更为深入地了解和认知不完全契约理论和交易成本经济学。同时,通过对克莱因理论不足的讨论引起研究者对交易成本经济学一些基本问题的重视和思考,促进理论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当然,理论研究是为实践服务的,本文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对克莱因不完全契约理论的研究为更深刻地认识社会经济关系的现实运行提供一种视角,毕竟,在当前的法律制度状况下,合同在中国甚至比在西方更加不完全,中国经济也提供了某种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制度环境,从此意义上来说,本文的研究也是中国改革实践的需要。本文包括八章,共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为理论基础部分,包括1-3章。本部分主要是提出本文要研究的问题,并对国外和国内的相关研究进行综述,以了解本研究所处的理论环境和研究重点。本部分还对克莱因不完全契约理论的渊源和发展历程进行了梳理,大致理清作者理论发展的逻辑思路。第二部分为核心理论研究与评述部分。本部分沿着克莱因不完全契约理论的逻辑展开研究,先对其理论体系中的几个核心理论做详细剖析,最后围绕这些理论分别进行评论。第三部分是比较分析部分。本部分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比较突出克莱因不完全契约理论在契约理论一系列基本问题上与其他研究者的差异,以显示出其理论研究的价值所在。在熟悉了作者理论的理论背景、发展逻辑、基本内容及理论特点之后,我们可以对作者的理论最后总结一下了。所以,在第四部分,是对作者理论对中国理论与实践价值的一个评论。本文对克莱因理论的评论是基于三个层次展开的:首先在对每个核心理论进行介绍之后围绕每个单一理论展开讨论,从优点和不足两方面针对性地阐释,便于深入了解该理论;然后通过其理论与威廉姆森和哈特理论的比较突出其理论体系的合理性与不足;最后对其理论总评,重点通过与中国案例的结合验证其合理的方面,另一方面也提出实践对其理论的挑战与质疑,以此促进对相关问题的讨论与深入研究。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由如下几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克莱因不完全契约理论的概述。主要分析克莱因理论体系中不完全契约的定义;克莱因不完全契约理论的理论缘起与发展历程;考察克莱因对不完全契约理论的认识是如何逐渐深入的;交待一下克莱因理论的理论假设,这是一个理论必备的基础前提。第二部分,克莱因不完全契约理论的核心理论。本部分也是本文的核心内容,重点围绕专用的可占用的准租、敲竹杠、自我实施机制、价格作为质量保证等克莱因不完全契约理论中的核心理论展开研究。搞清楚这些理论的含义,理顺了它们之间的理论逻辑才可能真正认识克莱因的理论。而这其中,又以专用的可占用的准租与契约的自我实施机制两个克莱因提出的独特理论为着重研究对象,因为,克莱因之所以可称为不完全契约理论研究的名家之一,此二理论功不可没,对此两个理论的深入剖析,才可找寻到克莱因理论的真谛。第三部分,克莱因不完全契约理论与其他契约理论研究大家的理论比较。比较有两个目的,其一是通过比较突出本文研究对象的重要意义与价值,其二是通过比较发现研究对象的合理与不合理之处,便于选择性的借鉴,因为,理论研究的根本目的在于更科学、更有效地借鉴。第四部分,克莱因不完全契约理论对中国的启示。任何理论都有其两面性,克莱因的不完全契约理论也不例外,一方面,他的理论有其普适性,只要理论所需用的条件出现,我们自然可望看到他的理论在中国的交易实践中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克莱因的理论毕竟产生于西方经济社会实践,与中国的交易环境存在一定差异,不能指望克莱因的理论可以照搬过来解决中国的同类问题。我们对克莱因的理论必须是有选择的借鉴,重在方法与工具的含义。为突出这种东西方环境差异对理论的影响,本文在此部分结合中国的一些案例展开,希望以此佐证先验的判断。本文是对克莱因不完全契约理论的一个述评,在以下方面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价值:本文围绕克莱因的不完全契约理论从理论渊源、理论发展、核心内容、理论的特点与应用等方面进行了比较细致、全面的介绍,首次比较客观地展现了克莱因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全貌,便于理论界客观、全面地评价克莱因的不完全契约理论,准确地在交易成本经济学中为其定位。本文对克莱因不完全契约理论中“套牢”、“可占用的专用性准租”、“品牌资本”、“自我实施机制”等基本概念和理论的揭示和阐述不但有利于正确认知克莱因的理论,而且利于研究者们厘清这些不完全契约理论研究中基本概念的意蕴,拓展这些理论的应用范围,推动契约理论研究和应用。近年来,不完全契约理论一直是理论界研究的热点之一,尽管仍在发展、完善之中,但是已经越来越成为组织经济学、政治经济学、公司金融等与制度研究相关领域的重要工具。然而,这一工具是否符合中国的经济社会现实?我们的制度环境是否与它的运行条件匹配?在引入和应用不完全契约理论方面我们应注意什么?本文通过对克莱因不完全契约理论的研究对这些问题作出了一家之言的解答,有利于指导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实践。本文的分析存在一些不足:本杰明·克莱因的理论国内介绍的较少,其研究不完全契约问题的文献翻译过来的也较少,这给本文增加了不小的难度和工作量,因此,对文献的整理和把握还有待加强。不完全契约理论一些基本问题的实证一直是该领域研究的软肋,由于理论工具的缺乏和大量实证数据获取的困难,本文在这些问题的实证方面也没有有价值的进展。本文涉及问题进一步的研究方向是:第一,如何看待契约。契约是不完全的这一显然正确的观点已成为研究者们的一个共识,但对契约性质的认知则并不统一。那么,契约是权利义务划分的形式还是推动契约履行的履约机制?又抑或是签约双方权利感知的一个参照系?也许打破法学、经济学和行为理论的这种视域界限更有利于我们理解和实施契约。第二,如何理解契约不完全的基础。虽然关于契约不完全的基础的争议颇多,但大部分人还是相信签约人的有限理性、签约的困难和第三方验证的困难对解释这一问题具有较大的说服力,当然,也有“马斯金-梯若儿批评”这样的声音质疑这些解释因素。正是这些歧见推动了不完全契约理论不断深化。已有的经验告诉我们,跨学科研究是理解这一问题及契约理论中其他争议性问题的基本途径。第三,完善实证数据库。哈特和霍姆斯特姆曾经表达过对于契约经济学缺乏实证研究的担忧,但最近的情况表明,关于契约理论的实证研究已经越来越多。有大量的研究应用契约理论针对具体问题进行计量经济学验证或进行案例研究。对于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实证检验来说,妨碍其发展的一个主要限制是合适数据的收集,由于契约和交易问题的很多信息出于保密不允许被披露,使得相关数据库的容量难以得到有效扩充。因此,相关组织的建立、信息渠道的多样化、制度的完善、专业人员实践活动的科学评估变得越来越重要。
二、法官伦理及其作用途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法官伦理及其作用途径(论文提纲范文)
(1)法治话语下的情法矛盾及现实面向——以电影《我不是潘金莲》为分析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一、何来冤屈 |
(一) 文化作用——特定语境影响是非标准 |
(二) 习惯使然——传统官民关系仍留惯性 |
(三) 认知差异——冤情不等于冤案 |
二、“说理的地方”与“讲法的地方” |
(一) 秩序冲突:制度期盼与体制不能 |
(二) 价值冲突:铁面无私的法治表达 |
(三) 社会冲突:执政为民与依法治国 |
三、法治话语下的现实面向 |
(一) 矛盾交纵之深处:本土资源论再思考 |
(二) 规范与事实之间:民间法的调适功能 |
(三) 预留的作用空间:群众作为一种力量 |
四、结语 |
(2)公共关系视角下司法公信力的提升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序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第一章 公共关系视角的引入 |
第一节 公共关系的概念 |
一、公共关系的定义 |
二、公共关系的特征 |
第二节 司法公信力的定义与价值 |
一、司法公信力的定义 |
二、司法公信力的价值 |
第三节 从公共关系视角研究司法公信力的合理性 |
一、结构要素的符合性 |
二、目标追求的一致性 |
三、价值观念的相融性 |
第二章 公共关系视角下司法公信力提升之理论基础与关系层次 |
第一节 司法公信力提升之理论基础 |
一、“正义的主体间性”理论及指导意义 |
二、司法公共产品理论及启示 |
第二节 司法公信力提升之关系层次 |
一、“法律关系”层面的司法公信力提升 |
二、“法律关系”层面外的司法公信力提升 |
第三章 对当前司法公信力提升举措的批判性分析 |
第一节 法律关系层面的批判:公民司法知情权的缺失 |
一、权利保障的规范性不足 |
二、权利行使力度不够深入 |
三、权利的实现方式单一 |
四、权利缺乏救济机制 |
第二节 法律关系层面外的批判:司法职业伦理的不足和传播关系的忽视 |
一、司法职业伦理的不足 |
二、司法机关对传播关系的忽视 |
第四章 公共关系视角下司法公信力提升之具体对策 |
第一节 全面加强公民司法知情权保障 |
一、启动知情权的立法研究工作 |
二、深化司法知情权行使力度 |
三、拓展司法知情权实现方式 |
四、增设司法知情权救济保障机制 |
第二节 加强司法职业伦理建设,提升职业伦理关系 |
一、加强伦理教育,培养服务意识 |
二、约束外在言行,塑造司法形象 |
三、提升职业素养,维护司法公正 |
第三节 转变传播观念、丰富传播形式,增强司法公信力 |
一、从单向到双向传播、从被动到主动的观念转变 |
二、丰富传播形式,增强司法公信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3)法官职业伦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目的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研究思路和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思路 |
1.3.3 创新点 |
2 法官职业伦理的概述 |
2.1 法官职业伦理的释义 |
2.1.1 法官职业伦理的概念 |
2.1.2 法官职业伦理的特征 |
2.2 法官职业伦理的范畴 |
2.2.1 忠于法律 |
2.2.2 坚持司法独立 |
2.2.3 崇尚公平正义 |
2.2.4 维护司法形象 |
2.2.5 良好的法律素养与智慧 |
2.3 构建法官职业伦理的意义 |
2.3.1 法官职业伦理有助于提升法官形象与社会地位 |
2.3.2 法官职业伦理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障 |
2.3.3 法官职业伦理是公正解决社会纠纷的必要前提 |
3 法官职业伦理准则的域外研究 |
3.1 英美法系法官职业伦理准则研究 |
3.1.1 美国法官职业伦理规范 |
3.1.2 英国法官职业伦理规范 |
3.2 大陆法系法官职业伦理准则研究 |
3.2.1 法国法官职业伦理规范 |
3.2.2 德国法官职业伦理规范 |
4 法官职业伦理建设中的问题及成因 |
4.1 法官职业伦理缺失现状 |
4.1.1 法官行为失范 |
4.1.2 司法腐败 |
4.1.3 司法不公 |
4.2 法官职业伦理缺失的成因 |
4.2.1 法官队伍职业化程度不高 |
4.2.2 我国法律传统的缺失 |
4.2.3 职业制度保障不完善 |
4.2.4 管理趋于行政化 |
5 我国法官职业伦理的完善 |
5.1 内化法官职业伦理 |
5.1.1 加强法官伦理教育 |
5.1.2 提高法官自律能力 |
5.2 加强配套制度建设 |
5.2.1 完善法官职业伦理规则 |
5.2.2 建立法官职业保障制度 |
5.2.3 健全法官监督制度 |
5.2.4 严格执行法官准入制度 |
5.3 实现司法独立化 |
5.3.1 改革法院内部机构设置 |
5.3.2 完善法院经费保障机制 |
5.3.3 保障和完善法官独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
(4)论媒介技术与公共领域的建构 ——基于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研究缘起 |
0.2 国内外的研究现状 |
0.2.1 国外的研究现状 |
0.2.2 国内的研究现状 |
0.3 研究方法与思路 |
0.3.1 研究方法 |
0.3.2 研究思路 |
0.4 选题的意义及可能创新点 |
第一章 作为公众理性批判公共事务的公共领域 |
1.1 资产阶级公共领域 |
1.1.1 公众性 |
1.1.2 多元化 |
1.1.3 公众舆论性 |
1.1.4 理想化 |
1.2 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转型及其出路 |
1.2.1 转型的原因 |
1.2.2 转向交往行为理论 |
1.3 以交往理性和商谈理论重新审视的公共领域 |
1.3.1 突出交往理性 |
1.3.2 以商谈为实现机制 |
第二章 媒介技术与公共领域的关系变迁 |
2.1 媒介技术的历史演进 |
2.1.1 印刷媒介技术 |
2.1.2 声像媒介技术 |
2.1.3 网络媒介技术 |
2.1.4 交互、移动媒介技术 |
2.2 媒介技术对公共领域的影响 |
2.2.1 印刷媒介对公共领域的建构 |
2.2.2 转型印刷媒介、声像媒介与网络媒介对公共领域的消解 |
2.2.3 当代媒介技术与现代公共领域的共进 |
第三章 交互、移动媒介技术对交往理性的拓展 |
3.1 作为公共领域理解机制的交往理性 |
3.2 交互、移动媒介技术为交往理性提供了适当的情境 |
3.2.1 自由与平等 |
3.2.2 多元与包容 |
3.2.3 公开与透明 |
3.3 交互、移动媒介技术对于交往理性的抑制性因素 |
3.3.1 信息权的不平等 |
3.3.2 结构上的缺陷 |
3.3.3 权力及金钱的干涉 |
第四章 交互、移动媒介技术对商谈的促进 |
4.1 作为公共领域交往机制的商谈 |
4.2 交互、移动媒介技术对于商谈的动力作用 |
4.2.1 有效的信息渠道 |
4.2.2 广阔的讨论平台 |
4.2.3 充足的表达空间 |
4.3 交互、移动媒介技术对于商谈的阻碍因素 |
4.3.1 信息失衡 |
4.3.2 两极分化 |
4.3.3 认知、动机的限制 |
第五章 交互、移动媒介技术带动中国当代公共领域的前景探析 |
5.1 公共领域的普适性 |
5.2 交互、移动媒介技术作为中国当代公共领域的物质基础 |
5.3 交互、移动媒介技术推进中国当代公共领域的构想 |
5.3.1 政治权力体系的支持 |
5.3.2 交互、移动媒介的自律 |
5.3.3 公众的成熟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攻读学位期间主持和参与的科研项目情况 |
(5)论我国法官的职业伦理缺失及其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与创新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点 |
2 法官职业伦理的概述和基本要求 |
2.1 法官职业伦理的概述 |
2.1.1 法官职业伦理的概念 |
2.1.2 法官职业伦理的特征 |
2.1.3 法官职业伦理的内涵 |
2.2 法官职业伦理的基本要求 |
2.2.1 忠实于宪法和法律 |
2.2.2 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
2.2.3 清正廉洁,遵守纪律 |
2.2.4 坚守司法独立,崇尚公平正义 |
2.2.5 维护司法形象 |
3 我国法官职业化进程中的伦理缺失及其原因探析 |
3.1 我国法官职业化进程中的伦理缺失问题 |
3.1.1 司法腐败,滥用职权 |
3.1.2 缺乏为民意识 |
3.1.3 缺乏为民意识 |
3.2 我国法官职业伦理缺失的原因 |
3.2.1 我国传统文化的负面影响 |
3.2.2 趋于行政化的管理 |
3.2.3 法官的准入制度存在缺陷 |
3.2.4 经济因素对法官职业伦理的影响 |
3.2.5 对法官监督不力的影响 |
4 关于完善我国法官职业伦理的建议 |
4.1 加强法官职业伦理的内化 |
4.1.1 加强法官的职业再教育 |
4.1.2 开设法律伦理的课程 |
4.1.3 提高法官的自律能力 |
4.2 完善法官职业伦理规范制度 |
4.2.1 严格法官选任制度 |
4.2.2 提高法官的待遇水平 |
4.2.3 健全法官的监督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
(6)元伦理讲授在法律职业伦理课程中的作用(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一个被忽视的问题 |
一、法律职业伦理课程教材体例 |
二、元伦理之于法律职业伦理 |
三、元伦理之于法律职业伦理课程 |
结语:不可或缺的元伦理教育 |
(7)民法时效制度价值与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1. 导论 |
1.1 时效制度价值与体系的研究意义 |
1.2 时效制度价值与体系的研究现状 |
1.3 时效制度价值与体系研究方法与进路 |
2 时效概念界定 |
2.1 时效制度的沿革与时效含义演变 |
2.1.1 古罗马时期的时效含义 |
2.1.2 近现代民法中的时效含义 |
2.2 时效制度的功能与时效概念的界定 |
2.2.1 学说中的时效概念及其评析 |
2.2.2 民事时效的制度功能检视 |
2.3 民事时效概念的确立——以权利限制为中心 |
2.3.1 民事权利受时效限制的正当性 |
2.3.2 义务人取得权利不能体现时效的限权功能 |
2.3.3 时效的限权功能应体现在对权利的行使上 |
2.3.4 依据时效的功能确立时效的概念 |
3 时效制度之价值 |
3.1 时效价值概说 |
3.1.1 功能与价值之辨析 |
3.1.2 时效制度的价值选择依据 |
3.2 时效制度的伦理困境 |
3.2.1 民事权利的基本伦理 |
3.2.2 时效制度的道德缺陷 |
3.3 传统时效制度价值之检讨 |
3.3.1 时效制度价值的学理探寻 |
3.3.2 学理中时效制度价值之反思 |
3.4 现代时效制度价值之重塑——外观主义下的交易安全 |
3.4.1 利益选择—时效制度价值确立的基础 |
3.4.2 外观主义之交易安全—时效制度价值之确立 |
3.5 小结 |
4 传统时效体系的破除—取得时效的摒弃 |
4.1 取得时效制度概说 |
4.1.1 取得时效制度的含义 |
4.1.2 取得时效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
4.1.3 取得时效制度的功能 |
4.2 取得时效制度的摒弃 |
4.2.1 取得时效制度本身的缺陷 |
4.2.2 取得时效制度功能的局限性 |
4.2.3 民法相关制度对取得时效制度的替补 |
4.3 小结 |
5 我国时效制度的体系构建 |
5.1 我国时效制度的体系检讨 |
5.1.1 时效制度的立法模式 |
5.1.2 时效制度的类型划分标准 |
5.1.3 我国时效制度类型体系的缺陷 |
5.2 时效制度的类型化 |
5.2.1 时效制度类型化的必要性 |
5.2.2 时效制度传统类型化标准之检讨 |
5.2.3 合理的时效制度类型化标准 |
5.3 时效制度体系重构——新二元体系 |
5.3.1 重构时效制度二元体系 |
5.3.2 新二元体系的合理性证明 |
5.4 小结 |
6 失权时效 |
6.1 失权时效的基本理论 |
6.1.1 失权时效的含义及特征 |
6.1.2 失权时效制度的理论依据 |
6.2 除斥期间 |
6.2.1 除斥期间历史考察及其价值分析 |
6.2.2 除斥期间的适用问题 |
6.2.3 我国除斥期间的立法现状及评述 |
6.3 保证期间 |
6.3.1 保证期间的界定 |
6.3.2 保证期间的适用 |
6.3.3 保证期间与相关诉讼时效的关系 |
6.4 失权时效期间与权利存续期间 |
6.4.1 用益物权存续期间 |
6.4.2 知识产权保护期 |
7 失效时效 |
7.1 失效时效之界定 |
7.1.1 失效时效之涵义 |
7.1.2 失效时效的称谓之辩 |
7.2 失效时效(诉讼时效)的体系 |
7.2.1 诉讼时效的基本含义 |
7.2.2 诉讼时效的类型 |
7.3 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 |
7.3.1 诉讼时效之客体 |
7.3.2 债权与债权请求权 |
7.3.3 关于物权请求权 |
7.3.4 关于人身权请求权 |
7.3.5 关于其他民事请求权 |
7.4 诉讼时效之效力 |
7.4.1 诉讼时效效力之学说与立法例 |
7.4.2 债权的请求力与强制力 |
8 时效制度的民法典设计 |
8.1 时效制度的立法例比较 |
8.1.1 外国立法例的比较 |
8.1.2 我国《民法通则》立法模式的选择 |
8.2 我国时效制度的民法典设计 |
8.2.1 立法模式的重构 |
8.2.2 时效制度的民法典构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主要研究成果 |
(8)法官职业伦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文献综述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的缘起 |
1.2 研究目的 |
1.3 研究方法 |
1.4 论文的新意预测 |
第2章 社会分工与法官职业化 |
2.1 社会分工与职业 |
2.2 法官与法官职业化 |
第3章 何为法官职业伦理 |
3.1 职业与伦理 |
3.2 法官职业伦理的内涵 |
第4章 西方法官职业伦理传统 |
4.1 古埃及与古希伯来法官职业伦理的历史印记 |
4.2 古希腊和古罗马法官职业伦理的历史烙 |
4.3 基督教法官职业伦理的历史变迁 |
第5章 我国法官职业伦理困境分析 |
5.1 我国法官职业伦理困境的客观实际 |
5.2 我国法官职业伦理困境的原因分析 |
第6章 法官职业伦理的证成 |
6.1 法官的人性基础 |
6.2 法官的道德责任 |
6.3 法官的价值选择 |
第7章 法官职业伦理的实践 |
7.1 外部制度 |
7.2 自身修养 |
7.3 教育培训 |
7.4 榜样激励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研究生期间发表的文章 |
(9)中国政府环境审计创新 ——基于可持续发展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导论 |
0.1 选题背景 |
0.2 本文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
0.2.1 本文的现实意义 |
0.2.2 本文的理论意义 |
0.3 本文的创新之处、重点及难点 |
0.3.1 本文的创新之处 |
0.3.2 本文的重点 |
0.3.3 本文的难点 |
0.4 概念界定 |
0.4.1 生态文明 |
0.4.2 可持续发展 |
0.4.3 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 |
0.4.4 政府环境审计 |
0.5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0.5.1 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0.5.2 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0.6 研究方法、途径 |
0.6.1 研究方法 |
0.6.2 研究途径 |
0.6.3 分析框架 |
1.基于可持续发展的政府环境审计 |
1.1 基于可持续发展的政府环境审计的产生与发展 |
1.1.1 政府环境审计的兴起阶段(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 |
1.1.2 政府环境审计的发展阶段(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 |
1.1.3 政府环境审计的深入阶段(21世纪初至今) |
1.2 政府环境审计推动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主要途径 |
1.3 新形势下可持续发展对政府环境审计提出的要求 |
2.中国政府环境审计概况 |
2.1 中国政府环境审计的发展概况 |
2.2 中国政府环境审计的法律依据及主要内容 |
2.2.1 中国政府环境审计的法律依据 |
2.2.2 中国政府环境审计的目标、任务和主要内容 |
2.3 中国政府环境审计在促进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中的重要作用 |
2.4 中国政府环境审计目前面临的外部环境及对审计机关提出的新要求 |
2.4.1 中国政府环境审计目前面临的外部环境 |
2.4.2 中国政府环境审计面临的外部环境对审计机关提出的新要求 |
3.中国政府环境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 |
3.1 中国政府环境审计理论系统存在的主要问题:基础理论研究薄弱、实务研究零散、研究的前瞻性不足 |
3.1.1 政府环境审计基础理论研究薄弱 |
3.1.2 政府环境审计实务研究零散 |
3.1.3 对政府环境审计研究的前瞻性不足 |
3.2 中国政府环境审计组织系统存在的主要问题:主体结构单一,法律权限不足 |
3.2.1 政府环境审计主体结构单一 |
3.2.2 政府审计机关法律权限不足 |
3.3 中国政府环境审计目标系统存在的主要问题:审计内容狭窄、绩效审计弱化、成果利用不足 |
3.3.1 政府环境审计内容狭窄 |
3.3.2 政府环境绩效审计弱化 |
3.3.3 政府环境审计成果利用不足 |
3.4 中国政府环境审计运行系统存在的主要问题:决策系统相对封闭,执行系统条块分割,监督系统制约乏力 |
3.4.1 政府环境审计决策系统相对封闭 |
3.4.2 政府环境审计执行系统条块分割 |
3.4.3 政府环境审计监督系统制约乏力 |
3.5 中国政府环境审计保障系统存在的主要问题:法律规范缺乏,管理制度效能不足,技术支持缺失 |
3.5.1 政府环境审计相关法律规范缺乏 |
3.5.2 政府环境审计管理制度效能不足 |
3.5.3 政府环境审计技术支持缺失 |
4.中国政府环境审计创新的国际借鉴 |
4.1 世界审计组织(intosai)关于各成员国开展环境审计的调查 |
4.2 典型案例——美国、加拿大国家环境审计 |
4.2.1 美国国家环境审计 |
4.2.2 加拿大国家环境审计 |
4.3 对于中国政府环境审计创新的启示 |
4.3.1 对政府环境审计理论系统创新的启示 |
4.3.2 对政府环境审计组织系统创新的启示 |
4.3.3 对政府环境审计目标系统创新的启示 |
4.3.4 对政府环境审计运行系统创新的启示 |
4.3.5 对政府环境审计保障系统创新的启示 |
5.中国政府环境审计创新的策略和主要措施 |
5.1 中国政府环境审计理论系统创新的策略和主要措施 |
5.1.1 构建专业化政府环境审计理论研究队伍 |
5.1.2 加强对政府环境审计理论研究的指导 |
5.1.3 强化对政府环境审计重点领域的理论研究 |
5.2 中国政府环境审计组织系统创新的策略和主要措施 |
5.2.1 拓展完善政府环境审计职能 |
5.2.2 建立组织独立、多元协调的政府环境审计机构体系 |
5.2.3 建立专业胜任能力强的政府环境审计人力资源体系 |
5.2.4 建立系统的政府环境审计组织法律制度体系 |
5.3 中国政府环境审计目标系统创新的策略和主要措施 |
5.3.1 拓展政府环境审计的作用途径,推动优化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 |
5.3.2 拓展政府环境审计的工作思路,推动克服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障碍 |
5.3.3 拓宽政府环境审计的工作重点,推动强化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实现途径 |
5.4 中国政府环境审计运行系统创新的策略和主要措施 |
5.4.1 以政府环境审计的顾客需求为导向 |
5.4.2 创新环境审计项目组织模式 |
5.4.3 再造政府环境审计流程 |
5.4.4 实行全面质量管理 |
5.5 中国政府环境审计保障系统创新的策略和主要措施 |
5.5.1 构建健全的环境审计法律规范体系 |
5.5.2 构建科学完善的政府环境审计标准体系 |
5.5.3 构建完备的政府环境审计技术方法体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本杰明·克莱因不完全契约理论述评(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研究内容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第四节 论文逻辑结构与技术路线 |
第五节 关于本文的几点说明 |
第二章 国内外研究现状与文献述评 |
第一节 本杰明·克莱因简介 |
第二节 克莱因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国外研究 |
第三节 克莱因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国内文献 |
第四节 西方不完全契约理论研究前沿进展 |
第三章 克莱因不完全契约的概念、理论渊源和发展历程 |
第一节 克莱因的不完全契约概念 |
第二节 克莱因不完全契约理论的理论渊源 |
第三节 克莱因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发展历程 |
第四节 克莱因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基本假设 |
第四章 不完全契约与套牢 |
第一节 套牢的概念 |
第二节 套牢的交易环境条件 |
第三节 套牢的类型 |
第四节 套牢的治理 |
第五节 小结与简评 |
第五章 可占用的专用性准租 |
第一节 租金、经济租金与准租金 |
第二节 资产专用性与可占用的专用性准租 |
第三节 克莱因可占用的专用性准租理论 |
第四节 小结与简评 |
第六章 契约的自我实施机制 |
第一节 契约的履行机制 |
第二节 克莱因契约的自我履行机制理论 |
第三节 Alcoa-Essex案例:契约自我实施的范围究竟是如何确定的? |
第四节 小结与简评 |
第七章 不完全契约理论:克莱因和威廉姆森、哈特的比较 |
第一节 克莱因和哈特、威廉姆森不完全契约理论学术背景比较 |
第二节 克莱因和哈特、威廉姆森不完全契约理论基础比较 |
第三节 克莱因和哈特、威廉姆森不完全契约理论体系比较 |
第四节 小结与简评 |
第八章 本杰明·克莱因不完全契约理论对中国的启示 |
第一节 理论的借鉴价值与现实意义 |
第二节 理论的局限分析 |
第三节 关于本杰明·克莱因不完全契约理论的两点讨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四、法官伦理及其作用途径(论文参考文献)
- [1]法治话语下的情法矛盾及现实面向——以电影《我不是潘金莲》为分析样本[J]. 田炀秋. 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 2019(03)
- [2]公共关系视角下司法公信力的提升研究[D]. 秦禹. 广西民族大学, 2017(02)
- [3]法官职业伦理研究[D]. 陈秋羽. 河北经贸大学, 2017(02)
- [4]论媒介技术与公共领域的建构 ——基于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的研究[D]. 王海珍. 广西大学, 2014(02)
- [5]论我国法官的职业伦理缺失及其完善[D]. 贺九玲. 河北经贸大学, 2014(08)
- [6]元伦理讲授在法律职业伦理课程中的作用[J]. 李建新. 公民与法(法学版), 2014(01)
- [7]民法时效制度价值与体系研究[D]. 卢学希. 武汉大学, 2013(01)
- [8]法官职业伦理研究[D]. 郑力源. 西南大学, 2013(12)
- [9]中国政府环境审计创新 ——基于可持续发展的视角[D]. 曲炜. 中国政法大学, 2013(05)
- [10]本杰明·克莱因不完全契约理论述评[D]. 杨宏力. 山东大学, 20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