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被害人与犯罪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被害人陈述,未成年,法定代理人,同步录音录像,证明力,作证义务,刑事诉讼法,司法实践,内心确信,事实认定
被害人与犯罪人论文文献综述
杜国伟,梁家俊[1](2019)在《提升未成年被害人陈述证据品质》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行为人实施性侵犯罪通常较为隐蔽,犯罪证据也相对单一,而且,行为人与被性侵者的言词证据常常相互矛盾。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应不断强化取证程式、规范化,重视对被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的询问,充分彰显被害人陈述的相应证明力。在具体询问中,应遵(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08-15)
贾健,王玥[2](2019)在《未成年被害人向犯罪人转换的原因及其控制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不应当仅针对普遍性、抽象化的潜在未成年犯罪人,更应重视那些在受到犯罪侵害后,由被害人转换为犯罪人的情况。未成年被害人实施犯罪的行为结构不同于一般未成年人犯罪的行为结构,前者比后者增加了一项"被害经历"的要素,既可能是被害经历使得未成年被害人因为防卫过当的方式即时性地转换为犯罪人,也可能是此种被害经历经过时间的迁移,在基础因素、催化因素、辅助因素、新型社会化因素等多重原因机制的作用下使得未成年被害人转换为犯罪人。通过综合联动的控制型措施以及恢复型措施,建立起以未成年人自身为起点,家庭、学校为基础,社区为辅助,立法司法为引导,社会制度为保障的多元化机制,应对此种恶逆变。(本文来源于《广西社会科学》期刊2019年02期)
马克·格伦惠森,梁坤,田艳丽[3](2018)在《与犯罪被害人相关的国际政策的发展》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1985年联合国《关于公正对待犯罪和滥用权力的被害人的基本原则宣言》为开端,论述了尽管联合国致力于提升该宣言的标准与准则,但是成员国的实施状况却不容乐观。欧洲也出现了类似的情况。2001年,欧盟通过了一套于刑事司法系统中保障被害人最低权利的《框架决定》(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不过,2004年和2009年的评估报告均显示:没有哪一个成员国是完全遵守其规定的。文章提出,在采用具有强制效力的法律文件对被害人的权利加以更大程度的保护之后,随之而来的结果则是成员国更不愿意予以遵从。那么,强有力的法律文件是否是最为有效的办法?"硬法"是否总是比"软法"更为有效?最近,随着被害人权利的保护不断走向深入,负责刑事司法系统运行的部分官员却出现了"被害人疲劳"的现象。(本文来源于《刑法论丛》期刊2018年01期)
石志宇[4](2018)在《浅析被害人过错对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规定,被害人过错直接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应当适用酌定量刑条款,从轻、减轻处罚。然而在实际的判决中,法官往往基于突破法定刑量刑程序的繁杂性,在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下仅仅以法定刑中一个较低的刑罚来进行判决。这种酌定量刑情节在没有法律的明确保障下,对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打击,也容易产生冤假错案。文章在讨论被害人过错对犯罪人刑事责任影响的同时,提出了笔者认为更加符合保障人权法益的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8年03期)
魏道明[5](2017)在《犯罪人还是被害人:清代亲属相犯案件中的缘坐犯》一文中研究指出清代法律由于缺乏亲属相犯不适用族刑(缘坐)的明确规定,难免出现被害人为犯罪人缘坐的情形。同时,由于亲属相犯案件中的缘坐人身份模糊,既是犯罪人又是被害人,是否该罪及亲属,总是一个司法难题。因此,此类案件总是作为特例来看待,正常的司法程序被打破,导致司法个别主义,从而在根本上损害了法律的形式化发展。(本文来源于《青海社会科学》期刊2017年06期)
张蕊[6](2017)在《无被害人犯罪犯罪化问题的法理学透视》一文中研究指出自上个世纪西方国家掀起了一场影响深远的非犯罪化浪潮开始,刑事立法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争论就一直没有停止过。而其中最受瞩目的就是“无被害人犯罪”问题。首次提出“无被害人犯罪”概念的是美国学者埃德温·舒尔,从那以后无被害人犯罪问题就一直备受争议。在西方国家,非犯罪化和轻刑化已经成为其规制无被害人犯罪的主流立法政策,但是对于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无被害人犯罪是否应当非犯罪化,各国的立法态度也各有不同。在我国,对于无被害人犯罪的研究起步较晚,在刑法中的规定也较少。但是在西方国家非犯罪化立法趋势的影响下,我国对于无被害人犯罪(尤其是对于诸如吸毒、卖淫、赌博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无被害人犯罪)问题也引发了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激烈讨论。笔者认为,各国的发展状况和法制历程都有差异,不可盲目追随西方国家实施非犯罪化的脚步,而应当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从传统文化观念、社会民众主流思想、政治环境与政府政策、经济体制与发展水平、法治现状等方面对“无被害人犯罪”进行区别对待。本文以法理学和刑法学理论为基础,采用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认为我国现阶段对于无被害人犯罪问题不应照搬西方非犯罪化的立法模式,而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采取有限犯罪化的刑事立法政策。本文首先撰写了无被害人犯罪的一般理论,引入了“无被害人犯罪”的概念,并介绍其典型类型和区分标准,为后文的深入分析做铺垫;然后对无被害人犯罪犯罪化问题进行理论描摹和正当性分析;接着以吸毒行为为例,展开了对此类社会危害性较大的无被害人犯罪的犯罪化的可行性分析;在文章的第四部分,通过介绍国外的立法实践以及我国国情,论证我国应做出的立法模式选择;最后得出结论,即在当代中国,对无被害人犯罪应当采取有限犯罪化的刑事立法政策。(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7-05-01)
王霞[7](2017)在《论“无被害人”犯罪的边界》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明星吸毒案、东莞卖淫案、深圳快播案持续引发社会热议,也引发了本人对类似于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聚众淫乱等无直接被害人的行为做何法律评价的思考。长期以来,无被害人犯罪与大众心目中的犯罪存在较大的差异,各国采取的处理方式虽不尽相同,总体上却呈现出一种非罪化取向。在我国大陆地区,尽管犯罪成立标准相比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更严格,对诸上除吸毒外的违法行为类型却都存在犯罪化的取向。基此,细致分析我国无被害人犯罪的类型,具体探讨入罪标准,探索限缩犯罪圈的路径,极具理论与现实意义。本文共分为六部分,约4万字。第一部分,阐明“无被害人犯罪”讨论的基础与背景。该部分界定了“无被害人犯罪”的概念及特征,介绍了国内外“无被害人”犯罪圈及其变化规律。无被害人犯罪直接侵害对象不是自然人的法益,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要么具有自损的性质要么不违背行为对象的意志,但无被害人的犯罪却违背了社会基本伦理和宗教基本情感,破坏了现有公共秩序,因而置社会法益于现实威胁之间,进而间接危及到个人法益。由于客观上不存在直接被害人,一些发达国家将这类行为要么轻罪化要么非罪化,我国现行立法中,传统空间的无被害人犯罪圈保持相当稳定,但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这类犯罪圈在新领域有扩大态势。第二部分,明确用于整体划定无被害人犯罪边界的规范依据。首先,介绍传统意义上的无被害人轻罪的类型及其特点;其次,归纳和分析我国刑法中的无被害人犯罪重罪的类型及其特点;再次,根据我国刑法以量定质的立法特点,揭示刑法设置无被害人犯罪的定量栅栏的立意。最终得出结论:根据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程度划定无被害人之轻罪的边界。第叁部分,清晰整体划定无被害人犯罪边界的价值依据。在辨析个人法益、社会法益与社会秩序关联的基础上,笔者认为,社会基本秩序被严重破坏表明社会法益被破坏,个人法益因此处于被侵害的现实危险中,这是入罪的实质标准。一些看似侵害对象不明显的行为诸如性交易、赌博、聚众淫乱等,如果直接且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发育,有必要入罪。但大多数悖德行为交给道德及伦理规范去处理。另外,在违法犯罪二元化体系中,这类危害行为一般的应交由治安处罚。第四部分,重点分析限缩容留他人吸毒之犯罪圈。吸毒行为是违法不是犯罪,容留吸毒行为却被明确规定为犯罪,这本身就表明容留吸毒行为的入罪附有严格的条件。容留他人吸毒行为之入罪应当具体限定在:在其经营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在公共场所多次组织他人聚众吸毒,借种种聚会名义召集和容留他人吸毒。在个人办公场所或私人会所等处吸毒同时容留他人吸毒的,不宜被定罪。第五部分,重点分析限缩赌博类犯罪圈。赌博是古老的社会现象,赌博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严格掌控。而且刑法应当删掉“以赌博为业”选择性要件,有效限缩处罚圈;同时提高聚众赌博赌资门槛,区别于一般越轨娱乐行为;将为他人赌博提供资金、通讯、费用结算的行为归属开设赌场共犯时,应以其明知提供服务性质为主观要件。第六部分,重点分析聚众淫乱的犯罪圈。聚众淫乱活动令社会大多数人难以容忍的程度应予入罪,但须对“淫乱”做出相对清晰的解释,淫乱不仅指性伴侣不同一,还指其达到了聚众的规模和程度,而且在判断整个案件性质基础上。此外,刑法还应重点打击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的成年人。此外,还应严格未成年人的入罪标准。至于网络聊天室“裸聊”行为,更宜采取关闭网站或罚款等行政手段予以回应。(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7-03-18)
陈凯鹏[8](2016)在《无被害人犯罪违法性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世纪中期,西方国家掀起了一股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的浪潮,其主张缩小刑法的调整对象,限制刑罚的适用范围,避免刑法成为干涉公民自由的工具。本文将重点从法益侵害论与规范违反说方面研究无被害人犯罪的违法性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17期)
谭小林[9](2016)在《被害人过错与犯罪人刑事责任关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过去的刑事法律关系中,立法者和司法者的关注点通常放在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行为加之于犯罪的影响关注较少,但是,犯罪的发生是犯罪人和被害人共同作用的结果,在追究犯罪行为时,一味的忽视被害人的过错问题,对犯罪人来说是不公平的。随着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发展,特别是西方20世纪40年代被害人学的兴起,被害人过错逐渐引起刑法学界的注意。很多西方国家也已经将被害人过错法定化。然而,被害人过错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只是一种酌定量刑情节,并没有正式规定在刑法中,而且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被害人过错的具体标准不统一,被害人过错程度对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影响也没有明确的划分,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故意伤害罪作为一种古老的自然犯,在司法实践中尤为常见多发,而且由于故意伤害行为发生时,犯罪人和被害人多为面对面的动态博弈,两者间的互动也更为明显,因此本文以故意伤害罪中的被害人过错为突破口,借助126个故意伤害案例,探讨被害人过错对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影响,提出一些完善其量刑的建议,希望对我国在存在被害人过错的案件的量刑有些许助益。本文共约39000字,除引言,具体分为以下叁个部分:第一部分,调研案例中被害人过错的现状。文章首先主要对调研案例中被害人过错的认定的现状进行了总结。然后,总结出对调研案例中被害人过错的认定特点,包括认定为被害人过错的情形、未被认定为被害人过错的情形以及认定被害人过错不统一的情形。第二部分,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的过错的界定。首先对被害人过错的基本蕴含以及分类标准进行了探讨,从而得出结论:被害人过错指的是在被害人意志支配下故意或过失的实施的对于犯罪的产生、发展或者后果有诱发、激化或者促进作用的被给予否定性评价的行为。然后对故意伤害案件中的被害人过错的含义和特征进行分析,最后结合以上分析通过从理论角度探讨由调研案例所反映出的认定被害人过错的情形的合理与不合理之处对故意伤害案中的被害人过错的进行界定。第叁部分,主要讨论在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过错对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影响。首先介绍了被害人过错影响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几种学说依据;接着阐述了被害人过错影响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即被害人过错在国外国内的相关立法规定进行了简要归纳;最后再简要分析被害人过错影响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政策依据即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然后具体分析在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过错对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影响,主要从被害人过错程度这一角度进行,探讨了被害人过错程度对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意义、影响被害人过错程度的因素以及被害人过错影响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具体表现。最后,对我国存在被害人过错的故意伤害案的量刑提出了一些建议,包括从立法上做出规定、司法上进行规范以及通过司法解释来作出一些补充规定。(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6-03-23)
枟桢[10](2016)在《对无被害人犯罪非犯罪化问题的思考——以聚众淫乱罪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随着被害人权利保障视角的刑法学研究的逐步深入,基于自由与秩序、法律规范与伦理道德的关联性分析也得以快速跟进。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推动着国家能动司法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同时,也为无被害人犯罪非犯罪化提供了政策依据和现实可能。本文从无被害人犯罪的基本特征入手,详细介绍了其价值取向,通过多视角论证了聚众淫乱非犯罪化的合理性,并严格设定了聚众淫乱非犯罪化的限制范围。同时,从无被害人犯罪的范畴,重点探讨了聚众淫乱罪,以期为社会公众认识此类犯罪提供新的思路和视角。(本文来源于《行政与法》期刊2016年03期)
被害人与犯罪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不应当仅针对普遍性、抽象化的潜在未成年犯罪人,更应重视那些在受到犯罪侵害后,由被害人转换为犯罪人的情况。未成年被害人实施犯罪的行为结构不同于一般未成年人犯罪的行为结构,前者比后者增加了一项"被害经历"的要素,既可能是被害经历使得未成年被害人因为防卫过当的方式即时性地转换为犯罪人,也可能是此种被害经历经过时间的迁移,在基础因素、催化因素、辅助因素、新型社会化因素等多重原因机制的作用下使得未成年被害人转换为犯罪人。通过综合联动的控制型措施以及恢复型措施,建立起以未成年人自身为起点,家庭、学校为基础,社区为辅助,立法司法为引导,社会制度为保障的多元化机制,应对此种恶逆变。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被害人与犯罪人论文参考文献
[1].杜国伟,梁家俊.提升未成年被害人陈述证据品质[N].检察日报.2019
[2].贾健,王玥.未成年被害人向犯罪人转换的原因及其控制对策[J].广西社会科学.2019
[3].马克·格伦惠森,梁坤,田艳丽.与犯罪被害人相关的国际政策的发展[J].刑法论丛.2018
[4].石志宇.浅析被害人过错对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影响[J].法制与经济.2018
[5].魏道明.犯罪人还是被害人:清代亲属相犯案件中的缘坐犯[J].青海社会科学.2017
[6].张蕊.无被害人犯罪犯罪化问题的法理学透视[D].吉林大学.2017
[7].王霞.论“无被害人”犯罪的边界[D].西南政法大学.2017
[8].陈凯鹏.无被害人犯罪违法性探究[J].法制博览.2016
[9].谭小林.被害人过错与犯罪人刑事责任关系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6
[10].枟桢.对无被害人犯罪非犯罪化问题的思考——以聚众淫乱罪为视角[J].行政与法.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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