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环境基本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基本法,环境,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台湾地区,政策,目的。
环境基本法论文文献综述
张翔,段沁[1](2019)在《环境保护作为“国家目标”——《联邦德国基本法》第20a条的学理及其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1994年德国通过修宪,在其《基本法》中增加了第20a条,将环境保护规定为与"共和"、"民主"、"法治"等并列的"国家目标条款"。德国《基本法》坚持了人本主义立场,并吸纳了"生态中心主义"的观念,以"国家目标"的规范类型对环保做了原则性强化。德国《基本法》虽然并未接受"环境基本权"模式,但"国家目标"模式仍然补强了现代国家的正当性基础,课予国家持续地推进环保的客观法义务,拓展了"风险预防"等国家任务。通过宪法委托、裁量基准、法律解释、基本权利限制、国家权力配置等整合手段,德国在整个法律体系中落实了环境保护的规范实效。德国环保入宪的相关学理,对我国2018年修宪后"环境宪法"的学理建构有明显的启发意义。在我国宪法现有条款下,宪法学与环境法学的协力可以为我国环境保护的落实提供充分的规范支持。(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9年10期)
李卓伦[2](2017)在《论当代中国环境基本法立法目的之变迁》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立法目的是指立法者创制环境法所欲达到的目标,或者说希望通过环境法的实施来达到一定的结果。环境基本法立法目的对环境法律部门体系构建、确定环境法基本原则和解释环境法制度等法律适用环节均有重要影响。因此,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历史起点回顾、研究当代我国环境基本法立法目的之变迁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7年35期)
崔红东[3](2016)在《韩国《环境政策基本法》的解析与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为完善我国新《环境保护法》中存在的环境权概念缺失、术语解释欠缺、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内容未涉及、政府环境责任不清等方面的诸多问题和不足,通过研究韩国环境保护法体系,从法律的基本框架、主要内容以及环境行政机构体系等方面与韩国2013年新修改的《环境政策基本法》进行对比分析,进而从合理设置环境监管模式、明确政府权责、引进环境行政诉讼制度、政府转型及简政放权、建立环境监察执法机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等方面对今后我国新《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提出一些建议。(本文来源于《宿州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5期)
屈宏伟[4](2014)在《运用特区立法权固化体制机制创新措施》一文中研究指出【深圳商报讯】(记者 屈宏伟)前海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或将迎来新的机遇。昨日,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视察《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执行情况。前海管理局借此机会向市人大提出了完善法定机构职能、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固化体制机制创新措施等多个方面(本文来源于《深圳商报》期刊2014-10-11)
徐祥民,刘宏[5](2014)在《环境基本法:环境法治建设的必需品》一文中研究指出自2011年《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法》)修订被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立法计划以来,业界专家以及公众对其的争论就不绝于耳。而人们在审视现行《环境法》之后,往往更关注于具体的法条是否全面,立法目的是否恰当,以及现行环境管理体制是否合适,却忽略了修订后的《环境法》在整个环境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但后者恰恰是重点。在当前的环境法律体系中,法条重迭甚至相互冲突的例子不胜枚举。(本文来源于《中华环境》期刊2014年06期)
柯坚[6](2014)在《《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理念与模式——以大陆与台湾地区环境基本法的比较为分析进路》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保护法》在大陆环境法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其修订是推进大陆环境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立法举措。借助于大陆与台湾地区的环境基本法的比较视角,通过分析与借鉴台湾地区"环境基本法"的立法及其实践经验,以及在大陆与台湾地区不同的立法语境中,区分环境管制立法与环境政策立法的不同意义,提出《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应当实现立法理念与模式从环境管制立法向环境政策立法的转变,使环境基本政策内嵌于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之中,为大陆的环境法制建设提供政策法律基础。(本文来源于《海峡法学》期刊2014年02期)
李挚萍[7](2014)在《环境法基本法中“环境”定义的考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概念是法学研究的起点,为了全面准确地理解环境法的内涵,正确地界定和理解环境法中"环境"的定义十分关键。通过对二十多个国家环境基本法中"环境"定义进行考察,总结"环境"定义立法形式的实质内容,特别是对环境基本法中"环境"定义的科学基础、构成要素、内在价值和功能、内部特征进行探究,进而一定程度上揭示人们对环境、环境保护和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过程。(本文来源于《政法论丛》期刊2014年03期)
[8](2014)在《将《环境保护法》提升为国家基本法——访全国人大代表、江南工业集团董事长齐振伟》一文中研究指出党的十八大已将生态文明纳入到"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十八届叁中全会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但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法》作为一般法,显然不能满足当前环境治理形势的需要,难以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全国人大代表、江南工业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齐振伟建议将《环境保护法》提升为国家基本法。他认为,如果《环境保护法》作为国家的一般法,难以承载生态文明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文来源于《国防科技工业》期刊2014年03期)
李挚萍[9](2013)在《环境基本法体系结构的比较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一、环境基本法的界定基本法一词具有多种含义和解释。根据法律辞典上的定义,有的认为基本法是指如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于1949年制定的宪法;①有的认为基本法包括:①有些国家对宪法的别称,如1949年颁布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②有些国家对普通法律的别称,如中国在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②我国在名称中出现基本法一词的只有两部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本文来源于《清华法治论衡》期刊2013年03期)
李挚萍,叶媛博[10](2013)在《我国环境基本法中基本原则的立法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法基本原则对环境法体系建设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我国环境法基本原则是学者在参考和借鉴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环境保护立法归纳概括得出的。由于没有较高位阶的立法规定,现行环境法基本原则存在表述不一致、内容不确定、无法充分体现环境法价值理念等缺陷。纵观外国环境基本法大都有环境法基本原则的专门规定。在全球环境法形成的大趋势下,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也呈现出明显的趋同性;而不同的法律文化和环境法治背景又使得各国环境法基本原则立法技术极具个性化。目前,具有我国环境基本法地位的《环境保护法》正面临修改,利用这一契机,在学习和借鉴外国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立法明确我国环境法基本原则是环境基本法修改的重要任务之一。(本文来源于《政法论丛》期刊2013年05期)
环境基本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环境立法目的是指立法者创制环境法所欲达到的目标,或者说希望通过环境法的实施来达到一定的结果。环境基本法立法目的对环境法律部门体系构建、确定环境法基本原则和解释环境法制度等法律适用环节均有重要影响。因此,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历史起点回顾、研究当代我国环境基本法立法目的之变迁具有重要意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环境基本法论文参考文献
[1].张翔,段沁.环境保护作为“国家目标”——《联邦德国基本法》第20a条的学理及其启示[J].政治与法律.2019
[2].李卓伦.论当代中国环境基本法立法目的之变迁[J].法制与社会.2017
[3].崔红东.韩国《环境政策基本法》的解析与启示[J].宿州学院学报.2016
[4].屈宏伟.运用特区立法权固化体制机制创新措施[N].深圳商报.2014
[5].徐祥民,刘宏.环境基本法:环境法治建设的必需品[J].中华环境.2014
[6].柯坚.《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理念与模式——以大陆与台湾地区环境基本法的比较为分析进路[J].海峡法学.2014
[7].李挚萍.环境法基本法中“环境”定义的考究[J].政法论丛.2014
[8]..将《环境保护法》提升为国家基本法——访全国人大代表、江南工业集团董事长齐振伟[J].国防科技工业.2014
[9].李挚萍.环境基本法体系结构的比较分析[J].清华法治论衡.2013
[10].李挚萍,叶媛博.我国环境基本法中基本原则的立法探析[J].政法论丛.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