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刑法中的身份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法律身份,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
刑法中的身份论文文献综述
邓婷尹[1](2019)在《刑法中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子代法律身份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有关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是否属于刑法中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这一问题,自鹦鹉案判决以后得到了舆论的广泛讨论。按照司法解释的观点,刑法中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概念涵括了驯养繁殖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在内。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引起了极大的争议,很多人认为许多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不应包含在刑法中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概念之中,从而质疑司法解释规定的合理性。而司法解释的合理性应该从“野生动物”所涵盖的语义范围内进行实质判断,即需要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侵害的法益作为着手点。有的学者认为该罪所侵害的法益是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秩序,但是这无法解释在鹦鹉案中法院为何最后对王鹏从轻处罚,科以法定刑以下的刑罚。综合我国野生动物作为“物”的法律本质,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所保护的法益应是野生动物资源,这一般指的是野外来源的野生动物资源,应要考虑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与野生动物资源的关系。通过从人工繁育对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不同影响可以得出,人工繁育既有有利于物种保护的一面,也有给物种保护带来消极影响的一面,这取决于不同物种的实际情况。而我国司法解释一刀切的规定过于机械化,并没有区分不同人工繁育的物种的不同保护,导致了规定的不合理。司法解释在修改完善的时候应该避免机械化的规定,对不同的物种进行区分,并适用不同层级的规定,最好对人工繁育的概念进行补充解释。人工繁育子代应该指的是繁殖原种在人工控制环境下交配诞生的子代,且用于繁殖的原种不能来源于野外,若来源于野外,该子代应视作为来源野外的野生动物。(本文来源于《浙江大学》期刊2019-06-02)
倪子豪[2](2019)在《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在国际刑法中的发展和运用》一文中研究指出经过残酷的一战和二战,饱受血与火折磨的人们开始思考怎样通过国际法院的司法裁判来实现每个人心中所追求的正义以及如何将罪行制造者绳之以法以维护世界和平。当这些思考进行到国际刑法领域的时候,就演变成了一项原则——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在国际刑法中,它也可以被称为"官方身份无关论原则"或者"官方身份不免除刑事责任原则"。这项原则诞生的目的就是为了对犯有国际罪行的个人进行审判并做出相对应的惩罚。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的确立,进一步维护了社会与世界的公平和正义。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无数人不断地实践,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在国际刑法中的地位变得越来越突出,也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并且它有资格有条件成为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而不是个人刑事责任原则的附属品。(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03期)
吴圆琴[3](2017)在《论刑法中的亲属身份》一文中研究指出虽然我国现行刑法没有明确出现“亲属”的表述,但分则中不少条文都涉及亲属身份,相关的司法解释也间接承认了这一概念的存在。刑法中的亲属概念有其独立意义,不仅不同于其他部门法中的亲属概念,也与刑法上其他相近概念如“家庭成员”、“特定关系人”等有明显区别。刑法中的亲属身份是指行为人具有与犯罪行为对象或被害人存在亲属关系的特定关系。在刑法中,身份对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亲属身份同样如此,在某些特定犯罪中,亲属身份还能影响案件的告诉。实际上,亲属身份影响定罪量刑并非我国现行刑法独创。在西方国家和我国古代、近代刑事法律中,亲属身份都始终占据重要地位。其内容大多包括叁个方面:亲属相犯、亲属容隐、对未成年人监护人不履行监管义务的规制。其中,亲属容隐经历了从强制性义务到亲属权利的质的转变,亲属相犯包括对亲属间的部分财产权犯罪从宽处理和对亲属间的人身权犯罪从重处理,对未成年监护人不履行监管义务的规制是由于监护人监管不周而使未成年人身心遭受严重伤害甚至实施严重的违法乃至犯罪行为。亲属身份具有伦理性,定罪量刑时必须对其加以考虑。一方面,刑法必须考虑包括亲属身份在内的常识、常理、常情。另一方面,定罪量刑时考量亲属身份利于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也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但是,过度强调亲属身份对定罪量刑的影响也会造成负面结果,比如有时会背离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容易导致刑法过度侧重伦理道德因素,还会导致刑法适用的随意性。我国现行刑法关于亲属身份的规定也有颇多不足:亲属身份及相关概念混乱、没有规定亲属容隐制度、亲属相犯的相关规定不利于保护被害人利益、缺乏对未成年人监护人监管不力的责任规定。所以,必须对刑法中的亲属身份内容进行完善。在完善时,必须遵循以下指导原则:严格限制亲属身份的范围、严控亲属身份对定罪量刑影响的幅度、严控刑法中亲属身份条款的数量。在完善我国刑法中亲属身份的具体内容时,需要从明确亲属概念和范围,规定亲属容隐不构成犯罪,对亲属间的人身权犯罪从重处罚、对亲属间的财产权犯罪从轻处罚,规定因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监管不力导致未成年人身心受损或实施特定行为的刑事责任这几个方面来进行。(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17-04-01)
李阳[4](2016)在《刑法中身份证件特征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修正案九修订之前,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叁款规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为犯罪行为,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后,将行为对象扩大到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并且将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从而扩大了刑法惩罚的范围,"开放式"的立法结构是否导致刑法的恣意,"等"字所能涵射的身份证件应该具备的特征是我们适用刑法不可忽视的问题。本文从身份证件的概念入手,试图通过对刑法中身份证件特征的总结,为司法实践提供审判参考。(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11期)
狄世深[5](2016)在《刑法中行为对象人法定身份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中的行为对象人法定身份可分为被害人身份和非被害人身份两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是被害人法定身份中最重要的保护对象。法庭属于国家审判机关的组成部分,聚众对其进行冲击的危害性并不小于聚众冲击其他国家机关的危害性,因此,应提升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法定最高刑,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法定刑一致起来。非被害人的行为对象人大多是犯罪的受益者,当其具有一定身份时,就使得行为人或者构成犯罪,或者构成更重犯罪,或者被从重处罚。鉴于单位行贿罪的对象为"国家工作人员",应提升该罪的法定最高刑,使其比单位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处罚更重。(本文来源于《邢台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1期)
狄世深[6](2016)在《我国刑法中行为人生物身份的当代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中行为人生物身份的研究有利于推进对相关行为人正确定罪量刑。这类身份与年龄、精神状态、生理状态、性别和疾病有关。刑法中同这些身份相关的内容,大多是从保障行为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规定的。刑法对年满75周岁犯罪人从宽处罚的规定体现了人道主义,但当人均寿命有较大增加时,应将"75周岁"标准提高,以体现刑法的公正和权威。对待聋哑人,只要其责任能力不明显低于常人,就不能因其聋哑身份而从宽处罚。(本文来源于《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期刊2016年01期)
荻世深[7](2015)在《我国刑法中行为人职务身份相关问题新探》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中行为人职务身份的作用方式有两种:一是只要具有一定的职务身份,就构成犯罪或予以"从重处罚";二是不但要具有一定的职务身份,还必须利用职务便利,才构成犯罪或予以"从重处罚"。面对职务犯罪泛滥的严峻现实,不但要强调"职务犯罪从重处罚",更要认识到"职位越高处罚越重"的重要性以及"职位越高处罚越轻"的危险性。按照现有规定将国有公司企业界定在国有独资的范围内,并修改、删除"国有商业银行"、"国有证券公司"、"国有保险公司"等过时的刑法规定。合理设计贪污受贿罪的量刑档次,降低其起刑点并设为数额段,细化其量刑标准,对贪污受贿实行"二罪一罚"以免轻纵罪犯,提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最高刑并设多个量刑档次。(本文来源于《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期刊2015年05期)
姜宏政,李扬[8](2013)在《对国际刑法中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同其他国际法原则一样,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有特定的含义,其本身是一个基础性法律原则,经过实践的发展正得到国际间广泛的认可,具有自身的独立性。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想为依托,符合国际刑法基本原则的判断标准,应当作为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本文来源于《学理论》期刊2013年14期)
常德宝[9](2013)在《论刑法中的消极身份》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中的消极身份是指能阻止犯罪成立或减轻刑罚处罚的身份,它的从宽作用不仅指量刑时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也包括刑罚执行中的宽缓措施。消极身份既具备刑法中身份的特征——法定刑、联责性、人身性等,也有自身独有的特征——阻却性和不完全先在性。消极身份在刑法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定罪、量刑以及刑罚执行叁个方面。按照不同标准,可以分为定罪消极身份、量刑消极身份和执行消极身份,自然消极身份和法定消极身份,定式身份和不定式身份等。消极身份的存在既符合刑法谦抑的精神和期待可能性的要求,又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考察各国立法,虽然对消极身份鲜有以法条明文规定者,但细究各国刑法内容,其中不乏适用消极身份的内容。在借鉴国外理论的基础上,本文主要对两类消极身份进行研究,即亲属身份和年龄身份。前者研究范围包括“亲亲相隐”、“亲亲相盗”和婚内强奸叁个刑法热点议题,后者则重点考察未成年人身份和老年人身份在我国刑法中的作用。加强对刑法中消极身份的研究不但可以繁荣我国的刑法基本理论,而且有助于适应人权主义的要求,更好的和世界刑法理论接轨。近年来,学界对刑法中的身份理论虽然给予了足够重视,但是多数都把目光集中在共同犯罪与特殊主体身份上,对消极身份的研究少之又少。因此,我们有必要进一步探讨,以适应我国刑法发展的需要。(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3-03-10)
李智良[10](2012)在《刑法中身份概念之辨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刑法中都有关于身份的明文规定,但关于身份的法定概念却至今没有。由于不同国家其刑法对身份的称谓和表述各不相同,因此,刑法学者给刑法中身份的界定也莫衷一是。通过对德、日以及我国大陆及台湾地区关于身份概念争议之辨析,可以给出一个基本定义。(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2年05期)
刑法中的身份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经过残酷的一战和二战,饱受血与火折磨的人们开始思考怎样通过国际法院的司法裁判来实现每个人心中所追求的正义以及如何将罪行制造者绳之以法以维护世界和平。当这些思考进行到国际刑法领域的时候,就演变成了一项原则——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在国际刑法中,它也可以被称为"官方身份无关论原则"或者"官方身份不免除刑事责任原则"。这项原则诞生的目的就是为了对犯有国际罪行的个人进行审判并做出相对应的惩罚。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的确立,进一步维护了社会与世界的公平和正义。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无数人不断地实践,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在国际刑法中的地位变得越来越突出,也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并且它有资格有条件成为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而不是个人刑事责任原则的附属品。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刑法中的身份论文参考文献
[1].邓婷尹.刑法中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子代法律身份研究[D].浙江大学.2019
[2].倪子豪.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在国际刑法中的发展和运用[J].法制与社会.2019
[3].吴圆琴.论刑法中的亲属身份[D].苏州大学.2017
[4].李阳.刑法中身份证件特征分析[J].法制博览.2016
[5].狄世深.刑法中行为对象人法定身份评析[J].邢台学院学报.2016
[6].狄世深.我国刑法中行为人生物身份的当代考察[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6
[7].荻世深.我国刑法中行为人职务身份相关问题新探[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5
[8].姜宏政,李扬.对国际刑法中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的思考[J].学理论.2013
[9].常德宝.论刑法中的消极身份[D].山东大学.2013
[10].李智良.刑法中身份概念之辨析[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
标签: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 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 法律身份;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