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代为保管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侵占罪,财物,关系,民事纠纷,盗窃罪,辩护律师,财产。
代为保管论文文献综述
路诚[1](2019)在《股份能否认定为侵占罪中“代为保管”的财物及对普通侵占罪犯罪圈的限定——对乔某侵占罪案的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份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认定为侵占罪中"代为保管"的财物,并可能成为普通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普通侵占罪与纯民事纠纷之间的主要分别在于普通侵占罪不但侵犯了财产权,同时也侵犯了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内部信任关系。普通侵占罪以财物所有人与行为人之间存在委托代为保管关系为前提。在认定委托关系是否存在的问题上,要结合双方是否存在内部信任关系等因素,根据日常生活准则进行判断。为贯彻刑法谦抑主义的要求,对普通侵占罪应重点从"合法持有→非法占有→拒不返还"的行为模式,以及犯罪客体、行为人返还能力、犯罪数额、证据、犯罪主体等方面进行严格限定,以防将纯民事纠纷认定为犯罪。(本文来源于《天津法学》期刊2019年01期)
谢唯,常天[2](2018)在《公款存入私人账户,“代为保管”还是贪污?》一文中研究指出2017年,我院公诉了一起国企财务负责人侵吞国有财产案。我至今清晰记得,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着被告人是否有非法占有国家财产的目的、其行为是代为保管还是构成贪污犯罪展开了激烈交锋。被告人黎华原系湖南一家国有电力公司的财务负责人。2009年,时任该(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8-05-15)
何蕾[3](2017)在《论侵占罪中“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1997年《刑法》第270条规定,侵占罪的对象包括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由于该法条表述较为简单,且与民法制度具有天然的紧密联系,刑法理论界对侵占罪的认识和理解一直存在很多争议,司法上也出现了适用混乱现象。针对于此,本文以现有理论成果为依托,以“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为研究对象,通过对侵占罪的理论构成和实务中的疑难问题的探讨,认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具有广阔的解释空间,可涵盖侵占罪的所有犯罪对象。首先,“代为保管”是一种行为人基于一定的原因保管他人财物的状态,并不限于委托信任关系。这种原因既可以是法律上的,也可以是事实上的。其次,在一些特殊情形下侵占罪和盗窃罪往往难以区分,如辅助占有问题和侵吞存款问题。“代为保管”的认定是两罪区分的关键因素,因为“代为保管”的表述比“占有”的表述更能明确反映侵占罪的本质和保护法益。再次,侵占罪由于其犯罪性质以及犯罪手段的特殊性,极易和民法发生交叉、牵连关系。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皆可成为侵占行为的依据,不法原因给付则应区分为不法原因委托和狭义上的不法原因给付,前者因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不限于合法财物且所有权未转移,可以构成侵占罪;后者因财物所有权已发生事实意义上的转移而不能构成侵占罪。最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可以涵盖“遗忘物”和“埋藏物”,《刑法》第270条第2款是第1款的注意性规定,二者并非并列关系。(本文来源于《南京师范大学》期刊2017-03-22)
陈浩[4](2015)在《论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法条里的侵占罪名使用“代为保管”而不是“占有”的表述方式,体现了侵占罪的性质,其保护的不仅是财产利益,还有基于代为保管而产生的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的信赖利益。刑法学上研究的代为保管主要是事实上和法律上的保管,同时不应涉及是否合法的问题。对他人之物处于事实上的控制不必基于合法原因,即应是一种事实判断,无需借助规范(包括法律规范)进行价值评判。非法财物除违禁品外,可以成为侵占罪里的财物。在有违法律规范委托的情况下,仍存在委托信任关系。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不应取代“占有”。并不是所有的占有都属于代为保管他人财物的情形,临时产生的代为保管不包含占有。持有的范围要大于占有,占有的含义限制了代为保管的范围,不符合立法本旨。享有临时持有人权利的虽不是真正的占有人,但却是物本身的实际控制人,即持有人,亦即拥有物品的控制权只是一种持有而不是占有。占有事实是否存在,可以为是否存在代为保管提供参照外观,如能从事实上否定行为人占有财物,则一般不存在代为保管。很多时候,从是否具有代为保管切入分析问题,而不是以占有的有无作为判断根据,便不会陷入各种理论纷争。本文拟通过对一些案件的分析,厘定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之行为;明确侵占行为的实质内涵;分析占有、持有与代为保管在侵占罪中的地位:以利于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侵占罪,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本文来源于《南京师范大学》期刊2015-09-10)
李勇[5](2015)在《把握“代为保管”要点有叁》一文中研究指出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被害人占有以及由谁占有。一般情况下,基于代为保管而占有的财物是明确的、特定的,较易认定代为保管。但当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与犯罪嫌疑人表面占有的财物相互独立、具有空间上的包容性,且被害人未就作为犯罪对象(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5-06-10)
贾园园[6](2015)在《论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一文中研究指出自1997年我国刑法增设了第270条侵占罪,其作为中国刑法中唯一的纯正亲告罪,其主要作用是规制行为人对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及埋藏物的侵占行为,由于对侵占罪立法上表述的不周延及其与民法理论紧密的关联性,致使了司法实践中混乱结果的出现。对侵占罪首要要素“代为保管”的理解及界定对于侵占罪的入罪有着关键作用,因为其是成立侵占罪的先决条件,是侵占罪与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区别所在,就是因为司法工作者对“代为保管”认识存在着差异,才会出现对同一个案件适用罪名的争议,有的认为构成侵占罪,有的则认为构成盗窃罪,甚至有的认为不构成犯罪只能由民法进行规制。很多学者及司法实务工作者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纷纷立说着书对侵占罪进行研究。因此,本文以现有法律为依托,借鉴已有理论,以侵占罪中“代为保管”为研究核心,对其相关疑难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求对司法理论及实务有所裨益。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侵占罪“代为保管”含义进行讨论。首先列举出学术界关于“代为保管”具有权威性的几种学说,通过对各学说比较分析后,总结出其中存在的主要争议问题,包括“代为保管”是否必须基于合法原因,“代为保管”下财物的控制关系是什么情况及其关系成立范围的大小。接下来,笔者只对前两个问题进行详细阐述,其成立范围大小在第二部分予以详细阐述,经过探讨,笔者认为“代为保管”不必然基于合法原因产生。最后,对“代为保管”中财物控制关系分析,通过对民法中占有和刑法中占有分析及比较,得出“代为保管”中财物控制关系以刑法中的占有进行判断较合理。第二部分对“代为保管”关系的成立范围进行分析。基于对第一部分讨论的结论及相关分析,笔者首先支持“代为保管”应采纳广义说,那么基于法律上关系或根据事实上的关系,对他人财物的持有、管理都有可能成为“代为保管”。接下对哪些情况能形成“代为保管”关系进行具体分析认定,通过法律上原因和事实上的原因两方面分类列举,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厘清哪些情况可形成“代为保管”关系,及原因何在。第叁部分对“代为保管”的对象“他人财物”进行分析。首先通过对“他人”范围认定分析,得出“他人”的具体范围。再者对“财物”的范围进行分析,主要讨论不动产、种类物、无形物、封缄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对象。最后对不法原因持有的财物的情形进行重新分类,对每一类进行分情况讨论,阐述什么情况下可以成为侵占罪的对象。第四部分对“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与“遗忘物、埋藏物”“遗失物”的关系进行深入的分析。讨论此问题必然会涉及到对“遗忘物”、“埋藏物”合理的界分,其中又必然涉及到“遗忘物”“遗失物”概念的比较和区分。所以笔者首先对“遗忘物”和“遗失物”进行讨论,“遗忘物”与“遗失物”并非同一概念,指出界分“遗忘物”和“遗失物”的合理理论;其次接着对“埋藏物”进行讨论,通过刑法和民法上“埋藏物”概念的比较,得出刑法上埋藏物的合理范围;最后对“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与“遗忘物、埋藏物”及其与“遗失物”的关系进行阐述。(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5-03-20)
崔文俊[7](2015)在《关于非国有档案代为保管几个法律问题的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由于我国档案代为保管制度不够健全和完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实践中很难有效开展档案代为保管工作。为解决这一问题,有必要对档案代为保管有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本文来源于《兰台世界》期刊2015年02期)
刘冬霞[8](2014)在《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新解》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代为保管"的解释,刑法学界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本文认为现行《刑法》第270条第1款规定的"代为保管"应作如下解释:(1)它系占有(对有形物而言)或准占有(对有价证券而言),非为所有或持有;(2)它系他主占有,而非自主占有;(3)它系有权占有,而非无权占有。(本文来源于《长春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23期)
王涵[9](2014)在《浅谈侵占罪中“代为保管”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界对"代为保管"的含义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和理解,使得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有着很大分歧,这也直接影响了对侵占罪的具体认定。基于此,笔者着重对侵占罪中"代为保管"的含义、理论依据和所保管的财物范围进行了初步的探讨和研究,希望可以进一步丰富与"代为保管"有关的一些理论,并明确其相关内容。(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中旬)》期刊2014年04期)
高国其[10](2014)在《论侵占罪中的占有与代为保管》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不同立法模式下,"占有"与"代为保管"在侵占罪中具有不同的地位和意义。我国刑法在侵占罪上没有使用"占有"的表述方式,而是使用"代为保管"的表述方式,由此可以克服局限于占有制度引起的刑法适用上的不确定性,并可以全面体现侵占罪的性质与法益。在我国侵占罪理论上,不应把"占有"或"持有"作为分析侵占行为的逻辑起点,应当立足于刑法规定,重视"代为保管"的应有地位。应明确侵占罪的行为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在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分上,应当以"代为保管"的有无而非"占有"的有无作为区分标准。(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4年04期)
代为保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2017年,我院公诉了一起国企财务负责人侵吞国有财产案。我至今清晰记得,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着被告人是否有非法占有国家财产的目的、其行为是代为保管还是构成贪污犯罪展开了激烈交锋。被告人黎华原系湖南一家国有电力公司的财务负责人。2009年,时任该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代为保管论文参考文献
[1].路诚.股份能否认定为侵占罪中“代为保管”的财物及对普通侵占罪犯罪圈的限定——对乔某侵占罪案的评析[J].天津法学.2019
[2].谢唯,常天.公款存入私人账户,“代为保管”还是贪污?[N].检察日报.2018
[3].何蕾.论侵占罪中“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D].南京师范大学.2017
[4].陈浩.论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D].南京师范大学.2015
[5].李勇.把握“代为保管”要点有叁[N].检察日报.2015
[6].贾园园.论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D].西南政法大学.2015
[7].崔文俊.关于非国有档案代为保管几个法律问题的探讨[J].兰台世界.2015
[8].刘冬霞.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新解[J].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14
[9].王涵.浅谈侵占罪中“代为保管”的认定[J].法制与经济(中旬).2014
[10].高国其.论侵占罪中的占有与代为保管[J].政治与法律.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