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不推回原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难民,原则,习惯法,域外,恐怖主义,国际法,人道主义。
不推回原则论文文献综述
王子恒[1](2019)在《浅谈国际法视域下的难民不推回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不推回原则是指任何国家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难民驱逐或者遣回到其生命或自由可能会受到威胁的领土的边界,源自习惯国际法的庇护原则,以1951年难民地位公约为标志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不推回原则主要包括禁止驱逐、边界不拒绝和禁止引渡,定义的不甚清晰及实践中的滥用和规避等问题都对立法和实践提出了新要求,亟待法制化设计以实现人权保障和国家利益之间的平衡。(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1期)
姜瑜[2](2019)在《欧盟难民“不推回原则”的实践及对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欧盟区域难民法下,难民拥有11项基本权利,其中"不推回原则"是难民其他各项权利得以实现的基础和前提。有效落实难民"不推回原则",对于维护难民权益、缓解难民危机、促进欧盟政治经济发展等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研究欧盟成员国对难民"不推回原则"的落实情况,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可以为国际社会处理其他国际性问题,如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本文来源于《现代农业研究》期刊2019年08期)
李嫣然[3](2019)在《国际难民法中的不推回原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难民问题是当代国际社会的热点问题之一,难民不推回原则作为国际难民法中最重要的原则,要求任何国家在面对难民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难民驱回到其生命或自由可能会受到威胁的领土的边界。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是难民不推回原则重要的两项国际条约依据,公约规定了难民不推回原则适用的对象。21世纪以来,随着欧洲难民危机的爆发,不推回原则在适用中遇到了巨大的挑战,大规模难民潮涌入带来的难题,以及难民不推回原则本身具有的局限性使得其在适用中产生许多争议。目前难民不推回原则的适用范围尚不能包含气候难民、环境难民、经济难民等新的原因产生的难民群体;在适用范围层面无法明确界定领土、第叁国的范围。因此,难民不推回原则需要解决理论层面的分歧,否则就无法为各国在实践中适用该原则奠定基础,研究难民不推回原则不仅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对于指导实践具有现实意义。论文采用概念分析、比较研究及案例分析等多种方法,在查阅大量关于难民和难民不推回原则相关的国内外资料的基础上,对难民不推回原则的实践中产生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论文从难民不推回原则的概念入手,对于不同公约对难民不推回原则的定义和扩充,总结难民不推回原则发展的趋势。对比难民不推回原则的理论和实践出现的断层现象,深入剖析难民不推回原则在实践中无法严格依据理论指导的原因,从而明确了理论和实践需要紧密结合的方向。针对难民不推回原则的公约规定和当今世界出现新的难民问题提出理论改善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沈阳工业大学》期刊2019-06-03)
杨刘云[4](2019)在《国际难民法下不推回原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难民保护并不是一个崭新的议题,但是随着难民潮的不断扩大逐渐被各国所重视,国际社会也开始对各国不推回原则的实践高度关注。难民不推回原则是难民保护体系中最为基础的一项制度,它为保障难民的基本权利提供了可能性。1951年的《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是难民国际保护制度重要的里程碑,在国际人权法机制的基础上难民不推回原则开始成为一种国际习惯法规则。然而随着国际社会的不断发展不推回原则面临着很多新的挑战。因此在不断加强对难民基本权利保护的同时,也应加强对不推回原则的法律规制,使得不推回原则更加完善并能够更好的适应时代的变化。本文以欧盟难民政策集体右转为背景,首先从国际法的角度介绍了难民不推回原则,并通过案例详细阐述了 1951年难民公约对不推回原则例外条款的规定。其次本文简述了难民不推回原则的实践,第一部分对国外实践运用了典型案例的方式进行了贯穿阐述,并引出了人权保护机制下难民不推回原则的法律实践。第二部分通过对印支难民和果敢难民的叙述分析了我国难民不推回原则的适用现状,我国在国际社会中担负起了作为一个大国的责任。再次本文指出不推回原则面临的挑战,如难民定义的局限性,恐怖主义对不推回原则的影响,对东道国境内的经济文化产生了很大的压力,以及基于此东道国通过各种途径变通来规避不推回的适用等。最后针对上文所提到的挑战,笔者从明确难民定义,限制例外条款的广泛适用,完善甄别难民程序,设立惩戒机制,各国相互合作五方面提出了对难民不推回原则的完善建议,希望可以对难民保护制度有所助益。(本文来源于《延边大学》期刊2019-03-11)
牛怡芳[5](2018)在《国际难民法下的不推回原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随着难民潮的相继增加,各国有关难民保护的实践得到广泛关注。难民保护实践中最为基础的制度即为不推回原则,不推回原则的遵守为寻求庇护者的基本权利实现提供可能。然而由于1951年《难民公约》将适用对象限定为“政治难民”而不包括由于战争、环境等因素造成的难民人群,公约也没有对不推回原则应如何具体适用做出明确规定,导致写有不推回原则的《难民公约》在事实难民所享有的不推回原则保障方面存在障碍。本文将在国内外现有关于国际人权法、国际难民法、不推回原则以及庇护等制度的相关研究基础上,对不推回原则的适用问题进行相对完整的探讨。由于国内有关难民以及不推回原则含义的研究在理论上仍存在不完善或是有所疏漏的情形,本文的观点可能存在与现有文献相左的观点。但是论文会广泛运用法学证明过程,在较为全面的条约文本研究、国际组织及国家实践研究的基础之上,通过对大量判例的学习来佐证文中所述的各个观点,以最大限度地避免文中所涉观点存在不一致的情形。本文的讨论将包含对不推回原则的适用对象、以及该原则所禁止行为方式中的大量难点的研究。同时,文章将基于欧洲难民危机所体现的较为新颖的不推回原则所禁止的行为方式,如公海不拦截、有关难民移送的安全第叁国原则的相关实践进行考察,论述该类行为方式下国家行为可能构成的对不推冋原则的违背,以实现对本文所论述的有关不推回原则的具体适用形成较为完善的发展。此外,本文重述了不推回原则的国际习惯法地位,通过不推回原则含义和适用对象的较为完整的理论分析,对不推回原则的国际法现状进行总结,并希望文章能在这一领域的课题研究中形成较为可靠的研究成果,为未来有关不推冋原则在具体实践领域的研究,例如有关难民身份的申请、庇护的实质要件等相关国际法问题研究提供一定的基础。最后,本文将对中国关于难民保护的实践及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考察,用以寻求中国应对难民问题的更佳方案。基于对本次欧洲难民危机所引发的几点思考,论文主体将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不推回原则的“适用对象概述”将对“难民”的含义进行辨析,探讨同样应受到不推回原则保障的事实难民范围;第二部分,有关不推冋原则的“含义探析”将对不推回原则的具体含义、例外及适用进行探讨,对不推冋原则的国际习惯法地位加以阐述,针对违反不推回原则的国家及地区实践是否影响不推冋原则的国际习惯法地位等问题作出结论;第叁部分,有关不推回原则适用的现实思考将对不推回原则在适用中面临的困境进行概述,针对我国在难民保护实践中的重点问题作出概括及建议;第四部分,结语。(本文来源于《北京外国语大学》期刊2018-05-18)
鲍欣[6](2017)在《大规模难民背景下对难民不推回原则的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自从联大制定的《难民公约》规范了难民不推回原则,不推回原则即具有了强行法性质。但在大规模难民的背景下,不推回原则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遇到了挑战。本文将对此从实施、例外排斥、恐怖活动、环境、社会、居民、宗教方面进行分析,进而提出个人见解。(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7年34期)
全鑫[7](2017)在《论难民不推回原则的域外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难民不推回原则,也叫作难民不逐回原则,是指任何缔约国不得以任何形式将难民驱赶或送回至其生命或自由因为他的种族、宗教、国籍、加入某一社会集体或具备某种政治见、见地而受要挟的领土界限。它是难民保护的前提和基础,也是难民非来源国对难民履行救助和庇护的中心和基石。自1951年《对于难民位置的条约》确立难民不推回准则以来,通过众国家在实践中对该原则的接纳和遵守,该原则已经成为国际习惯法的规则。在众国家随后签订的相关国际条约和区域条约中,几乎所有国家都明示或默示的接受难民不推回原则的约束。但是随着局部战争的增多以及难民潮的爆发,众国家对于难民的态度发生了重大变化。由于不推回原则例外情形的适用条件严格,仅有在呈现国度平安或公共平安受要挟的条件下才能够征引,因而一些国家在认为“难民不推回准则只存在域内效力”的基础上,选择在难民尚未进入本国领域之前就对其进行驱回或拦截。针对于该现状,本文试图从国际法的角度出发,以难民权利的保护和人道主义救助为基点,从国际难民法的有关规定出发,论证难民不推回原则具有域外效力,并就当前的国际形势分析国家安全与难民不推回原则的平衡。本文除了第一章节的绪论外,主要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概述对本文之后论述直接相关的基本概念。首先,笔者以美国针对于海地的拦截计划为案例,提出了难民不推回原则是否具有域外效力这一文章中心问题。其次,介绍了难民不推回原则的内容和法律地位,指出难民不推回原则在国际难民保护中的重要位置。第二部分,结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与国际习惯法的形成要件,结合前文的概述,对难民不推回原则的域外效力进行了理论和实践方面的论证。本部分包含两个部分,首先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相关规定,对难民不推回原则的域外效力进行了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和发展解释。其次,根据国际习惯法的形成过程与要求,对难民不推回原则的域外效力的国家的实践进行了介绍和分析。第叁部分:根据第二部分对难民不推回原则存在域外效力的论证,第叁部分介绍了众国家对于难民不推回原则域外效力的遵守,并试图找出难民保护与国家安全之间的平衡点。(本文来源于《华中科技大学》期刊2017-05-01)
江如如[8](2017)在《论难民大规模涌入下的不推回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难民,作为受到国际保护的群体,在国际法上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对于难民的保护不仅仅体现出国际社会对于人权保护的关注,也为国际难民法的发展奠定坚实基础。难民问题因为这几年持续发酵的欧洲难民潮而被推至浪尖,对于难民的保护问题成为了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并且难民大规模涌入情况之下也应该要保证对于难民和其他流离失所者的保护,而不推回原则作为国际难民保护框架的基础性原则应该得到严格的遵守和适用。本文第一章主要探讨的是难民定义的确定和发展。以时间为轴,纵观难民定义的发展,主要分成叁个阶段,一是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以下简称“1951年公约”)之前的定义。难民作为一个国际上的议题是在20世纪被正式提出来,经过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大范围的难民迁移日益严重,国际社会开始对于难民进行保护,俄罗斯难民高级专员公署成立,出现着名的“南森护照”。随着1928年首个关于难民地位认定的国际文件的出现到1933年正式订立的《关于难民国际地位的公约》,在国际上首次有拘束力地对于难民进行保护。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联合国难民署成立,联合国难民署的章程里对难民进行了定义,首次将主观因素纳入难民的认定标准之中。第二个阶段是1951年公约和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以下简称“1967年议定书”)正式在国际上确定难民的定义,并得到广泛认可,这一定义结合了主观畏惧和客观不能受到的危险结合进行难民的认定。第叁个阶段是1967年议定书之后对于难民定义发展的叙述,主要叙述非洲地区的1969年《关于非洲难民的公约》、美洲地区的《卡塔赫纳宣言》对于难民定义的承继和进一步扩大至国内武装冲突、大规模人权的侵犯或者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况。与之不同的是,欧盟的统一政策并没有进一步的扩大定义,而是对于难民的定义进行进一步的压缩。本文第二章主要论述的是难民大规模涌入和不推回原则。在国际难民法的体系中,不推回原则是难民国际保护的基础性原则,主要体现在1951年公约的第33条,这也是本文第二章论述的重点。先从难民“大规模涌入”的定义出发,虽然大规模涌入在1951公约中没有规定,但是现实中的情况频频发生,难民高专方案执行委员会指出“大规模涌入”的特点在于迁移人数多、速度快、主权国家对此情况应对措施缺失和大规模涌入时的数量和国家的接纳能力形成反差。2001年,专门针对大规模涌入情形下难民的保护,欧洲临时保护指令得以产生。不推回原则从其历史起源到正式被1951年公约和1967年议定书确立,再到后来反复被其他国际条约或者联合国大会的决议所重申,确立了不推回原则的国际习惯法地位。论及不推回原则的基本内涵,主要依据是1951年公约的第33条(1)款,“任何缔约国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难民驱逐或送回(“推回”)至其生命或自由因他的种族、宗教、国籍、参加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而受到威胁的领土边界”。对于该定义的解读,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边界不拒绝。有关的国家应该接受越过边界进入本国境内的难民,虽然该国为难民提供保护有一定的困难,所采取的方式也不能是把该难民推回到使得其生命和自由都受到危险的国家领土,不论该难民是否已经合法入境或者是否已经被该国确认为具有难民地位。第二,不引渡。结合国际难民法的人道主义性质,不推回原则的定义中“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推回,没有对于推回的手段进行限制,也就意味着也不能将难民引渡回使其生命或者安全受到危险的地方。第叁是不驱逐,不将难民驱逐出境。诚然,任何规则都不会是绝对。不推回原则也同样有例外规定,那即是1951年公约第33条(2)款中的国家安全例外和严重罪行例外。国家安全例外是指主权国家有足够、正当且合理的理由认为该难民对于该国的国家安全造成了一定危害。严重罪行例外是该难民已经被确定的判决判定犯下特别的、严重的罪行,因此这一情势对该国社会构成危险。具体而言,首先要有一个确定且最终的判决,并且该难民必须犯有特别严重的罪行,再者是该特别严重的罪行必须对所在国的社会造成危害,从罪行的性质及其严重性还有时间地点等等因素进行综合的考量。由于是对于不推回原则的例外规定,其适用应该是高标准的。现今对于不推回原则的例外规定呈现限制或者是排斥适用的趋势,而这主要是因为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的发展,体现的是对于人权保护力度的大大加深。本文的第叁章主要论述的是难民大规模涌入时不推回原则的适用问题。以本次难民大规模涌入欧洲为例子,先分析难民大规模涌入欧洲的历史和现状,再对本次难民大规模涌入欧洲的特点和成因进行分析,主要是大规模涌入的来源地较为集中,并且目的地基本上是欧洲国家,其迁移的路线也类似,再加上涌入的人员数量众多并且持续增加,欧洲国家的经济复苏乏力并且恐怖主义袭击的考虑,形成了需求和供给方面的反差。虽然公约没有明文规定难民大规模涌入时也适用不推回原则,但是基于国际难民法所承载的人道主义精神和之后的联合国大会决议,国家应该尊重不推回原则在难民大规模涌入情形下的适用。在难民大规模涌入中,还有一批寻求庇护的人并不完全符合公约难民的定义,但是是因为国内的内战、大规模的人权侵犯等情况而产生的难民,他们也同样受到不推回原则的保护。对于不推回原则在难民大规模涌入的情形下的适用,实践中提出了临时避难这一做法。在大规模涌入的情况下,接收国短暂接收寻求庇护者,临时给予庇护者保护,将此作为一个过渡期,来寻求最后的解决方案。临时避难在欧洲的体现就是2001年,欧盟所制定的临时保护指令。该指令的目的和宗旨是为了建立寻求庇护者在大规模涌入情况下进行临时保护的最低标准,并且确保寻求庇护者基本人权的实现,和促进各国对于寻求庇护者的接收和保护进行平衡。该指令的基本框架是对于临时保护的适用条件、适用程序和所赋予的权利和国家之间的合作机制等方面进行规定。但是这次欧洲难民潮的情况下,该指令并没有得到适用,而这也暴露出这一指令存在局限性。其局限性在于欧洲国家对于该指令没有进行国内法的转化,在国内法中没有规定对于大规模涌入情况下对于寻求庇护者的保护,并且在实践中对于临时保护的启动机制也存在不足。应对这样的情况,出于对于难民和其他寻求庇护者的基本人权的保护,国际团结合作原则和国家间责任共担应该被提倡并且得到适用。对于难民的保护不会只是一国的责任,通过国际间的团结合作并且国家之间责任进行共担,并且在大规模涌入时难民和其他寻求庇护者进行临时避难,保障其基本的人权不受到侵犯,对于其安置问题进行合作和共担,才能更好的在大规模涌入的情况下给予难民和其他寻求庇护者国际保护。(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7-04-15)
徐军华[9](2017)在《论不推回原则在海上拦截中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上拦截作为海洋边界控制的一种重要措施是在国家实践的基础上逐渐发展起来的,其主要目的是防控非法移民、打击偷渡和人口贩运犯罪、防范恐怖分子入境等。然而,在"混合移民"的背景下,一些国家基于本国的国家利益往往忽略海上迁徙的难民和避难寻求者的合法利益,导致了对难民和避难寻求者的"推回",从而违反了不推回原则。联合国难民署近年来发布的一系列文件对于协调"难民保护"和"边界控制"二者之间的平衡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为了规制海上拦截行为并维护不推回原则,不仅要适度调整相关国际条约的相关内容、明确国家在公海上实施海上拦截的国家责任,还应确立以联合国难民署为中心的国际组织的监督地位。(本文来源于《政法论坛》期刊2017年02期)
厉慧[10](2016)在《难民不推回原则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难民不推回原则的含义是指,任何一国都不能以任何形式将难民驱赶出境外或把难民送回到难民的生命或自由因为他的种族、宗教、国籍、或者是因其参加某些社会团体活动或者是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等原因而到受威胁的本国领土边界。难民不推回原则不仅是国际社会在保护难民问题的一个重要的内容,更是各国在对难民请求接收问题上的核心基石。因为世界局势的不断复杂化,所以难民不推回原则在实践中,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怎样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条款来保护难民已经是国际社会热切关注的问题。同时怎样去解决《难民公约》留下来的问题也成为国际人道主义者迫切关注的问题。难民不推回原则在现有的国际法律体系中,主要体现在1951年《难民公约》的相关规定上。但是由于国际条约在对难民定义规定并没有随着国际形势的复杂化而不断扩充难民定义的外延,使得实践中出现了局限性,使得各国在在公约的模糊规定下滥用国家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使难民不能被认定为难民身份。不论从订立公约的宗旨上,还是从国际人道主义上讲,难民身份不应该是被认定后才适用难民的保护,而应该是因其为难民才被认定为难民身份,进而得到其他国家的保护。随着经济危机以及环境的不断恶化,国际社会不断出现了大量经济难民与环境难民。对他们的保护也应提到难民保护的日程上来,同样的适用难民不推回原则。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难民不推回原则的作用。同时应该对难民不推回原则中难民定义进行扩充,然后通过国际公约禁止国家滥用国家自由裁量权对不推回原则的规避。然而,国际社会不断出现的新问题,例如,国家自由裁量权被滥用、东道国因接收难民使本国压力越来越大、国内法出现混乱的现象、以及国际公约本身对难民定义的局限性等问题,是对难民不推回原则实践的一个重大挑战。所以,在不断加强保护难民的同时也应不断完善难民不推回原则的法律规制。我国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针对我国难民不推回原则适用上出现的问题也应不断完善,明确难民定义,完善难民保护法律体制以及明确对“脱北者”对我国非法越境的严厉态度,加强国家间难民保护互助的工作。不论从国际上条约讲还是在国内立法上讲,对于怎样适用难民不推回原则,是关系到难民的人权和本国国家利益之间的决断问题。只有制定更好的配套的制度,从根本上解决实体上出现的问题,才能做到实体到程序的逐步完善。同时各国之间应该相互配合,积极配合联合国做出的决策,才能在不损害本国利益的基础上,又能解好决本国对难民保护责任的履行。(本文来源于《安徽财经大学》期刊2016-06-01)
不推回原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欧盟区域难民法下,难民拥有11项基本权利,其中"不推回原则"是难民其他各项权利得以实现的基础和前提。有效落实难民"不推回原则",对于维护难民权益、缓解难民危机、促进欧盟政治经济发展等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研究欧盟成员国对难民"不推回原则"的落实情况,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可以为国际社会处理其他国际性问题,如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不推回原则论文参考文献
[1].王子恒.浅谈国际法视域下的难民不推回原则[J].法制博览.2019
[2].姜瑜.欧盟难民“不推回原则”的实践及对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启示[J].现代农业研究.2019
[3].李嫣然.国际难民法中的不推回原则研究[D].沈阳工业大学.2019
[4].杨刘云.国际难民法下不推回原则研究[D].延边大学.2019
[5].牛怡芳.国际难民法下的不推回原则研究[D].北京外国语大学.2018
[6].鲍欣.大规模难民背景下对难民不推回原则的反思[J].法制与社会.2017
[7].全鑫.论难民不推回原则的域外效力[D].华中科技大学.2017
[8].江如如.论难民大规模涌入下的不推回原则[D].华东政法大学.2017
[9].徐军华.论不推回原则在海上拦截中的适用[J].政法论坛.2017
[10].厉慧.难民不推回原则探究[D].安徽财经大学.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