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控制论文-高洋

死刑控制论文-高洋

导读:本文包含了死刑控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司法控制

死刑控制论文文献综述

高洋[1](2019)在《故意杀人罪中死刑的司法控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故意杀人罪是死刑适用的堡垒,严格控制故意杀人罪的适用无疑有助于推动国家死刑的废除进程。但是在故意杀人罪死刑的限制、减少问题上我国的司法现状却不容乐观,文章认为限制故意杀人罪案件适用死刑意义重大,通过分析故意杀人罪在死刑适用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对故意杀人罪进行司法控制各方面因素。(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9年09期)

梅传强,伍晋[2](2019)在《毒品犯罪死刑控制的教义学展开——基于122份二审死刑判决书的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毒品犯罪是我国当前死刑适用的主要犯罪之一,其不断受到正当性、必要性和有效性的拷问。在毒品犯罪中严格控制并逐步废除死刑,是我国《刑法》发展的未来趋势,也是刑罚回归人道的必然要求,亦是刑法谦抑性、刑罚轻缓化的应有之意。基于我国严峻的毒品情势以及国民的普遍情感,立法上废除死刑在短期内几无可能,通过刑事政策控制死刑又欠缺明确性、稳定性与统一性。基于刑法教义学的立场对《刑法》第48条第1款"罪行极其严重"进行严格解释,并在司法上构建一套完整、清晰而又科学的死刑适用标准,是控制死刑的正确路径。"罪行极其严重"的判断,应当从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两个维度展开。司法上应当对毒品进行分级,将死刑适用局限于涉及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极个别犯罪,涉及其他硬性毒品的犯罪最高判处无期徒刑,涉及软性毒品的犯罪以有期徒刑最大值为刑罚上限。死刑适用主要针对走私、制造毒品罪,对贩卖毒品罪以不适用死刑为一般,只对发生在制毒者与贩毒者、贩毒者与贩毒者之间的贩卖行为适用死刑,对运输毒品罪不再适用死刑。对采用诱惑侦查手段、未进行毒品纯度鉴定的案件不再适用死刑,仅对毒品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主犯以及毒品个人犯罪中的特定累犯、再犯适用死刑。通过司法上对死刑适用的严格控制来释缓立法上过于严厉的刑罚配置,实现刑法社会保护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的动态平衡。(本文来源于《现代法学》期刊2019年05期)

赵令艳[3](2018)在《中国死刑控制的实证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我国的死刑控制从立法、司法两方面入手。通过实证分析发现,死刑控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死刑适用率不断下降,死刑罪名更加集中在侵害人身权利的犯罪和毒品犯罪,死刑的适用标准不断提高。不过,我国死刑适用依然保持较高水平,死刑罪名数量大,死刑判决民众基础薄弱的局面并没有得到扭转。民意、被害方利益保障、社会不安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应当不断创新民意引导办法,建立被害方保障机制,寻求控制恶性事件的有效途径。除绪论本章主体分为以下四部分:第一部分“中国死刑控制的进展回顾”,主要从立法、司法两方面对1979年《刑法》以来我国的死刑制度的梳理,呈现多年来我国死刑制度的变化,制度完善是死刑控制取得实效的原因,该部分主要目的在于形成对我国死刑历程的系统认知,并为第二部分的实证分析奠定基础。第二部分“中国死刑控制的实证观察”,依据6 135个一审案例和5 768个死刑二审案例进行实证分析,对我国死刑控制的现状进行观察。发现我国的死刑状况明显改观,死刑适用率逐年下降,死刑数量得到控制,罪名集中在故意杀人罪、毒品犯罪、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死刑程序发挥应有的作用,二审的死刑控制效果明显。第叁部分“中国死刑控制的影响因素”,我国的死刑控制取得成果的同时,也受到阻碍,通过对数据库的分析发现,死刑案件被害人保障不足,只有少部分会获得法院的赔偿判决,我国也没有相关的补偿法;舆论引导不力主要在于我国较低的死刑适用标准导致公众降低对“最严重犯罪”的判断标准,司法实践中判决的不统一降低民众的司法信任,判决文书难以承担起应有的职责;恶性事件频发,社会秩序的不稳定直接影响民众对死刑的态度。第四部分“中国死刑控制的未来思路”,本部分针对我国的现实问题,对死刑控制的进一步发展提出建议。制度的完善是不可或缺的,继续削减使用率低的死刑罪名,调整刑罚体系,降低对死刑的依赖;司法上统一并严格死刑适用标准,坚持开展审判中心主义改革;加强被害人利益保障,设立国家补偿制度,继续完善人民陪审制度为民意的表达提供制度化的渠道。(本文来源于《燕山大学》期刊2018-12-01)

罗苑菊[4](2018)在《故意杀人罪死刑的司法控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故意杀人罪一直以来都是最严重的暴力性犯罪,而死刑是剥夺人生命权的最严重的刑罚,从其产生之初就对打击犯罪发挥着最严酷、最不可违逆的作用。贝卡利亚提出的废除死刑的主张,使死刑废除派和死刑保留派之间展开了持续二百多年的激烈论争,死刑的存废问题更是受到各国的关注。随着人权保障意识的逐步凸显,国际刑罚观也越来越轻缓,限制死刑已然成为了当今法治的发展潮流。故意杀人罪是我国司法实务中适用死刑最多的罪名,是我国废除死刑的一道首要防线。对故意杀人罪死刑进行有效控制将对我国限制死刑适用产生积极的影响。我国当前控制死刑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叁种:刑事政策控制、死刑立法控制和死刑司法控制。具体到故意杀人罪中来分析,就该罪而言,通过司法控制方式来限制死刑适用是最佳途径,也能产生最直接最明显的效果。具体以何种司法控制方式来针对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进行限制,这是本文探讨的重点。文章在实体途径上通过分析故意杀人罪案件中会存在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包括犯罪主体是未成年人或怀孕妇女、自首、立功、从犯、胁从犯、坦白等)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害人过错、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方谅解、激愤杀人等)分别对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的影响,正确看待从轻处罚情节对死刑的控制作用。在死刑适用中除了犯罪人是未成年人或怀孕妇女绝对排除死刑适用外,其他从轻处罚情节都需要评价进刑罚之中并结合全案情况,综合分析后才决定是否适用死刑;接下来对故意杀人罪死刑的适用标准进行考察,我国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而“罪行极其严重”不应该脱离具体罪名来探讨。就故意杀人罪个罪而言,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客观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叁方面来进行分析,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达到何种程度能认定为“罪行极其严重”。如故意杀人后以碎尸、焚尸等残忍手段毁尸灭迹的,亦或是在公共场所以使被害人遭受极端痛苦的方式杀害被害人,对公众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等。建议出台《关于故意杀人罪中认定“罪行极其严重”的参考意见》,以供实践参考适用。通过这种具体化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标准的方式,能够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控制死刑适用;由于我国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死刑立即执行没有具体的适用标准造成实践中难以有效控制死刑。留有余地地适用死缓将直接限制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对故意杀人罪死刑的司法控制也起到一定作用。文章分别从故意杀人罪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叁方面来展开论证,设置出故意杀人罪死缓制度适用的初步构想标准以供实践参考:(1)故意杀人造成一人死亡,同时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可以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故意杀人造成一人死亡,同时具有从轻或从重情节并存,综合裁量后仍然从轻处罚的,可以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故意杀人罪死刑的司法控制还应该从程序途径上进行严格管控。文章分别从故意杀人罪的死刑复核程序、严格故意杀人罪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完善故意杀人罪死刑案件的辩护制度叁方面来展开论述。首先,通过分析并明确故意杀人罪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具体复核内容,包括对故意杀人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复核审查、程序合法性的审查及法律适用的审查。在故意杀人罪死刑复核程序中,最高法应设立专门复核故意杀人罪死刑案件的部门进行专办,对于事实清楚、无争议的死刑案件采用书面审理结合讯问被告人的方式,对于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死刑案件必要时应以开庭审理的方式进行复核。检察机关在行使对最高法的死刑复核程序监督权时,应该设立相应的专门监督最高法死刑复核程序的部门,主动获取最高法受理死刑复核程序案件的信息,查阅案件的公诉情况等,对于复杂、争议大的案件应参与到庭审中,以充分发挥监督作用。保障死刑案件被告人积极参与到死刑复核程序中,充分阐述自己的意见。使辩护律师全程参与到死刑复核程序中,与司法机关充分交流、对话,有效开展辩护活动也是控制死刑适用的关键环节;接下来,文章对我国现在的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现状进行分析,结合以往的故意杀人罪错案来看,面对存在疑点的故意杀人罪死刑案件,司法机关未严格把握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从而导致错案产生。根据故意杀人罪死刑案件的特点,提出高于一般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故意杀人罪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不仅应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还应经得起“过分怀疑”审查态度的考验,将“命案”办成“铁案”,从而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以最大限度地控制对死刑的适用;故意杀人罪死刑案件中有效的辩护制度对故意杀人罪死刑司法控制产生着重要影响,文章通过选取往年的6个故意杀人罪死刑错案以表格形式进行分析,指出各个案件中存在的辩护问题,如某些死刑案件被告人因请不起优质的死刑辩护律师而影响了死刑案件辩护质量、某些死刑案件的辩护律师没能提供有效的辩护服务、辩护律师的辩护活动在实践中得不到有效开展等。最后文章就上述问题提出相对应的建议。在故意杀人死刑案件中应重视死刑被告人获得有效辩护的权利,可以先由死刑案件被告人提出想委托的律师人选,再由法院来进行协调,在充分尊重各方意见的前提下安排法律援助律师。作为死刑案件的辩护律师应该具有更强的辩护能力、丰富的辩护经验、专业的职业态度,才能在死刑案件审理过程中开展有效辩护。此外,适当扩大辩护律师在死刑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权利内容,如不限次数的会见权、查阅物证权、对司法机关新调取的证据的及时查阅权等等。通过完善故意杀人罪死刑案件辩护制度,有助于更好地提高死刑案件辩护的整体水平,真正实现故意杀人罪死刑的司法控制。(本文来源于《昆明理工大学》期刊2018-05-01)

陈海平,赵春莲[5](2018)在《司法控制死刑:可能与限度》一文中研究指出限制死刑已成国际共识,"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已成我国死刑共识。刑法两次削减死刑罪名后,立法限制死刑的手段暂时用尽,死刑控制路径需要从立法限制转向司法控制。在立法尚保留大量死刑罪名、民众普遍支持死刑的背景下,司法控制死刑要避免"以不杀止杀"的风险,即司法强推"不杀"减少死刑适用;而应恪守"不杀止于杀"的必要限度,即通过司法程序公正、准确地适用死刑("杀"),进而引导死刑民意、赢得舆论支持、构建死刑的司法标准,死刑数量下降("不杀")自然水到渠成。(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8年03期)

鲜铁可,刘辰[6](2017)在《重大刑事案件死刑适用与控制》一文中研究指出"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我国当前的死刑政策,是国家保障人权宪法原则的内在要求,具体是指:一是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国仍将保留死刑。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发展不平衡,改革也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各种社会风险、矛盾高发,社会治安形势较为严峻。对于严重暴力、恐怖主义等极端恶性犯罪要严厉打击,增强人民群众的社会安全感。因此,我国还需要保留死刑,并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难以废除死刑。二是贯(本文来源于《人民检察》期刊2017年15期)

张继钢[7](2016)在《死刑适用的控制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世界各地,死刑及其改革极为吸引眼球,极具热度。当前,废除死刑成为国际潮流,限制和减少死刑适用则是我国大趋势。~([1])我国基于国情,保留死刑,但严格限制死刑。为了严格控制死刑,我国采取立法和司法并进,实体和程序协同的路径。比如,创制死缓制度、收回死刑复核权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等等。一方面,这些路径和措施对限制和减少死刑适用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另一方面,对限制和减少死刑的(本文来源于《刑事法评论》期刊2016年01期)

武晓红,安涛[8](2016)在《死刑控制探究——以人权保障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作为社会控制最权威、最严厉的法律,在社会控制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从人权保障角度探究死刑,作为司法制度上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的敏感性制度,一直是法学界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在梳理我国死刑现状的基础上,以人权保障为视角,试就死刑适用控制提出建议,以期对我国死刑制度改革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兰州交通大学学报》期刊2016年05期)

林维[9](2016)在《死刑控制与高压反腐的司法适用平衡》一文中研究指出白恩培案的裁判具体体现了我国死刑控制政策与高压反腐之间科学、合理的平衡。这一判决既合理地坚持了我国一直以来对非暴力犯罪严格控制死刑的政策,又清晰地表明了党对腐败问题保持高压态势的坚定决心。刑法对于贪污罪、受贿罪的死刑适用标准存在着一个变迁过程,(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6-10-10)

宋志军[10](2016)在《恻隐与宽恕:死刑司法控制的伦理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司法控制死刑依赖于社会的价值观、伦理观、道德情感等共识性基础。对于作为剥夺生命的"极刑"来说,只有对"恶性"极大的人适用死刑才能具有道德上的合理性。酌定情节的裁量离不开对行为伦理蕴含的解释与评价。法官对于触动人的恻隐之心和宽容之心的酌定情节进行伦理阐释,从而合理地裁量适用死缓,是对死刑进行司法控制的伦理路径。这不仅可以提高判决的可接受性,回应社会的伦理需求,而且是对社会伦理观的适当引领和纠偏。(本文来源于《理论与改革》期刊2016年05期)

死刑控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毒品犯罪是我国当前死刑适用的主要犯罪之一,其不断受到正当性、必要性和有效性的拷问。在毒品犯罪中严格控制并逐步废除死刑,是我国《刑法》发展的未来趋势,也是刑罚回归人道的必然要求,亦是刑法谦抑性、刑罚轻缓化的应有之意。基于我国严峻的毒品情势以及国民的普遍情感,立法上废除死刑在短期内几无可能,通过刑事政策控制死刑又欠缺明确性、稳定性与统一性。基于刑法教义学的立场对《刑法》第48条第1款"罪行极其严重"进行严格解释,并在司法上构建一套完整、清晰而又科学的死刑适用标准,是控制死刑的正确路径。"罪行极其严重"的判断,应当从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两个维度展开。司法上应当对毒品进行分级,将死刑适用局限于涉及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极个别犯罪,涉及其他硬性毒品的犯罪最高判处无期徒刑,涉及软性毒品的犯罪以有期徒刑最大值为刑罚上限。死刑适用主要针对走私、制造毒品罪,对贩卖毒品罪以不适用死刑为一般,只对发生在制毒者与贩毒者、贩毒者与贩毒者之间的贩卖行为适用死刑,对运输毒品罪不再适用死刑。对采用诱惑侦查手段、未进行毒品纯度鉴定的案件不再适用死刑,仅对毒品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主犯以及毒品个人犯罪中的特定累犯、再犯适用死刑。通过司法上对死刑适用的严格控制来释缓立法上过于严厉的刑罚配置,实现刑法社会保护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的动态平衡。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死刑控制论文参考文献

[1].高洋.故意杀人罪中死刑的司法控制[J].法制与经济.2019

[2].梅传强,伍晋.毒品犯罪死刑控制的教义学展开——基于122份二审死刑判决书的实证研究[J].现代法学.2019

[3].赵令艳.中国死刑控制的实证分析[D].燕山大学.2018

[4].罗苑菊.故意杀人罪死刑的司法控制[D].昆明理工大学.2018

[5].陈海平,赵春莲.司法控制死刑:可能与限度[J].河北法学.2018

[6].鲜铁可,刘辰.重大刑事案件死刑适用与控制[J].人民检察.2017

[7].张继钢.死刑适用的控制路径[J].刑事法评论.2016

[8].武晓红,安涛.死刑控制探究——以人权保障为视角[J].兰州交通大学学报.2016

[9].林维.死刑控制与高压反腐的司法适用平衡[N].人民法院报.2016

[10].宋志军.恻隐与宽恕:死刑司法控制的伦理路径[J].理论与改革.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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