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立功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制度,功利主义,唐律,细节性,条件,单位,公正性。
立功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郭世杰[1](2019)在《立功制度向何处去》一文中研究指出立功制度,实质上是以被害人部分权益的牺牲为代价来换取国家的整体利益,体现出明显的功利主义追求。相关司法解释和刑法修正案排除违法犯罪等不正当手段的立功认定,重新关注犯罪人的主观悔罪态度,扭转了立功奖励不断攀升的趋势,标志着司法机关和立法机关逐渐重视立功认定中的公正因素。立功制度具有破坏社会信任、忽视主观悔罪和承继革命法制残余等原罪,并没有引起其他国家刑事立法的关注。废止立功制度要取消刑法总则中的立功条款,同时建立具体犯罪的特别立功制度,完善相应的监督机制和对被害人的补偿制度。完善立功制度要确立不能从违法犯罪行为中获利的认定规则,增加主观悔罪的认定条件,明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认定标准,限制特定犯罪人的立功奖励幅度。(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法律评论》期刊2019年01期)
张芊芊,张晶[2](2019)在《理性审视我国刑法量刑视野下的立功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量刑视野下的立功制度作为我国重要的刑罚裁量制度,在分化瓦解犯罪分子、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目前理论界关于该制度的研究大多局限于具体的实践层面,缺少理性深入的分析,许多学者甚至对这一制度的存在意义提出了质疑。为了探究作为量刑情节的立功制度在我国刑法中的实际价值,通过对该制度本质的分析,在肯定其积极作用的同时,发现由于立功制度的功利性本质,使得其价值取向有悖于我国传统的道德伦理,其制度规定也违反了我国刑法基本原则,在实践中带来了种种负面影响。考虑到在我国当前形势下立功制度的存在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了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应当在立功制度中纳入"亲亲相隐"的理念;提高对立功动机正当性的重视;继续加强立功制度运行过程中的法律监督。(本文来源于《池州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1期)
蔡松杭[3](2018)在《人性视角下的立功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立功是我国刑罚体系中重要且最具特色的制度之一,但其设立的基础仍值得讨论。本文将人性作为立功制度的逻辑起点,着重分析了人性视角下的立功应当满足的条件,并对该制度进行重构,在坚持原有判定标准的同时,强调犯罪人主观因素的重要性,以人性为核心构建关注法律公正性标准的立功制度。(本文来源于《安阳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6期)
邓灵[4](2018)在《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立功减刑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立功减刑制度,作为减刑制度的表现形式之一,实则是一种激励制度。该制度旨在鼓励服刑人员在改过自新的同时,通过重新发挥服刑人员自身的社会价值,积极创新,为社会的发展多做贡献,争取顺利回归社会,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由于这项减刑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化、许多标准不明确,导致实践中执行不统一,屡屡被一些人用以谋取不法利益甚至诱发腐败,或是成为个别服刑人员逃脱法律制裁的“捷径”。总体而言,目前我国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立功减刑制度中存在以下问题:在实体层面中,存在“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法律概念缺失,具体标准不明确,一些适用规定不全面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监狱的程序实施不合理,减刑提请权被监狱垄断;审理程序行政化、形式化,影响减刑案件的办案质量;各方监督力量薄弱,导致无法及时发现并纠正减刑程序中的不当现象。鉴于此,建议完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明确发明创造和技术革新在立功减刑制度中的概念、建立量化评分标准和规范减刑程序,构建严格的刑事追究和监督制约体系,对违法减刑予以撤销,希望推动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立功减刑制度的审查实质化与程序公开化,发挥刑罚机制的威慑作用,堵住漏洞,使减刑制度在阳光下得以顺利运行。本研究主要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立功减刑制度的形成和现状,并引出该制度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详细分析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立功减刑制度中存在的实体和程序性问题;第叁部分针对前述问题探讨可行的解决途径。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向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实体方面对概念和认定标准进行了界定,同时据此提出了合理的适用规定,程序方面从完善监狱、法院、检察院等主体的实施程序上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华南理工大学》期刊2018-12-01)
宋鸽[5](2017)在《从“禁囚告举”到“立功折罪”——传统法制视角下的立功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立功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始终面临着许多问题,许多学者都力求通过完善制度以弥补这些缺陷,但收效甚微。究其原因,在于立功制度缺乏传统法制土壤的滋养。历史上,不论是法家还是儒家,在传统立法中都对立功行为持否定态度。现行立功制度实际上是从对敌政策中演变而来的刑罚运用制度,这导致该制度不但存在着理论上的缺陷,也无法良好地适应当今的社会情况,更不能很好地与传统法观念相结合。总之,立功制度将不得不面对一个晦暗的未来。(本文来源于《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2期)
张善燚,彭余雪[6](2016)在《立功制度:价值取向与立法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从立功的价值取向及冲突的角度研究立功制度,通过对正义、秩序、效率叁大价值内部冲突的阐述,深入剖析立功制度存在的不利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对被害人权益保障不足、造成刑罚不均衡原则等缺陷,提出应严格控制立功制度,以推行认罪奖励制度来弥补立功制度带来的信用危机和道德缺失。(本文来源于《长春师范大学学报》期刊2016年05期)
胡剑锋[7](2016)在《行贿犯罪新特别自首与立功制度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从近年来行贿犯罪特别自首制度运行情况看,对行贿犯罪的实际制裁力度偏小,《刑法修正案(九)》严格了行贿犯罪的从宽处罚条件。行贿犯罪新特别自首制度下,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并未发生变化,仍然包括适用于一切罪种的一般自首和将坦白拟制为特别自首,但是,对于犯罪较轻且符合一般自首条件的行贿人,不得免除处罚。行贿犯罪特别立功的成立条件要比一般立功更严格,必须同时具备犯罪较轻和重大立功表现,若非如此,不得给予任何司法奖励。(本文来源于《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2期)
杨磊,朱菊霞[8](2016)在《立功制度适用性完善之我见》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我国的刑罚奖罚制度,立功制度的存在有利于实现刑法的目的,提高我国的司法办事效率。但在实践应用中,我国的立功制度还存在法律细节性规定不足详尽、过于注重实效性而忽视悔罪性、部门之间分工不明确等弊端,这使得立功制度的适用效果大打折扣,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6-04-07)
刘静静[9](2016)在《单位立功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立功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在我国的法制史长河中有着浓墨重彩的一笔,我国现行《刑法》也在第68条与第78条中分别规定了不同阶段的立功。尽管历来关于立功存在的价值根基是功利还是正义争论不休,但是立功受奖的思想早已根深蒂固地存在于人们的脑海中。实践中,针对自然人立功的常发性存在,立功制度在量刑时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考量因素。而单位立功作为一种对单位犯罪后量刑时的一个重要考量情节,本应是单位犯罪体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但是纵观我国目前的《刑法》与刑事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一制度。针对立功,我国《刑法》在第68条与第78中条都有表述,但是都将立功的主体表述为“犯罪分子”,而并没有明确提及单位。由于立法的模糊性与不确定性,使得司法实践中对单位立功也是避而不谈,在一定类似情况下,是对单位成员按照自然人立功的规定处理的,这不仅有违立功制度的基本原则,也不符合单位犯罪的基本原理。故本文就以“单位立功制度”为研究主题,以现有刑法规定与单位自身特征为切入点,顺着单位意志这条线,应用逻辑分析法,推导、阐述单位立功意志,确认单位立功的可能性,并立足于现实需要与刑法基本原理,具体分析单位立功的适用条件与适用效果,多角度合理构建单位立功制度。文章的第一部分是单位在刑法立功中的主体性确认,通过对现有的单位是否可以成立立功的各方观点进行一个精细的梳理,分析比较其可取与不足之处,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刑法》第68条“犯罪分子”的解释,论证《刑法》第68条并没有当然将单位排除在立功制度之外。并且,本部分通过对单位自身特征与立功这一法律行为的行为特征进行分析,确认单位既有立功的内在意志,也可实施立功的外在表现,内外两方面论述单位可以符合立功这一法律行为的行为结构,并表明单位立功主体性的确认与刑法基本原则以及刑事政策的内在联系。通过这样逐层的论证,从法律依据、政策依据与现实需要等多面确立单位立功的主体地位。文章的第二部分是单位立功的成立要件,是在分析现有自然人立功的成立条件下,结合单位犯罪的特殊性,合理构建单位立功成立的主体要件、行为要件与时间要件。在单位立功的主体要件中,通过对单位犯罪的单双主体之争的分析,指出单位立功的主体为单一主体,即单位,视情况区分单位立功与单位犯罪后单位成员的个人立功。在单位立功成立的行为要件中,通过结合单位自身的运作模式,逐条举例论证单位可以成立刑法上的五种立功方式。在单位立功成立的时间要件中,本部分会对现存司法解释关于立功成立的起始时间为“到案后”提出质疑,将单位立功的起始时间界定为单位犯罪后,并论证单位在刑法执行期间成立立功的可能性,进而确定单位立功的终止时间。文章的第叁部分是单位立功后的效果归属于处罚探讨,本部分在结合立功制度“谁立功,谁受奖,不立功,不受奖”的立功效力归属原则上,指出单位立功的效力归属应以单位本身与单位成员共享为原则,以单位自身独享为例外,并具体阐明共享从宽处罚模式。文章的第四部分是结论与完善建议,本部分立足于更好的构建单位立功制度,确保其合法合理地应运于司法实践当中,会应用少量笔墨针对现存刑法与相关司法解释上对单位犯罪体系中规定的不足与可改进之处提出少量建议,以配套使单位立功制度更好的服务于司法实践。通过前后四部分的论述,形成一个既符合刑法基本原理也满足司法实践需求的单位立功制度。(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6-03-17)
蒋成连[10](2016)在《论立功制度的本质——功利主义说之提倡》一文中研究指出立功制度作为一项独立的量刑、减刑制度出现在刑法中已近二十年,但理论界对于立功制度的本质一直没能达成共识。一般而言,这并不影响立功制度在司法实务中的具体适用。但是,对于一些特殊的情形能否构成刑法中的立功,不同的立场则会有不同的结论。根据刑法中有关立功制度的规定及国家设立立功制度的目的,立功制度的本质应为功利主义。立功制度的成立要件应该在功利主义的指导下从刑法的具体规定中归纳提炼。对实务中出现的各种有争议的问题也应以功利主义为基础进行分析。(本文来源于《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2期)
立功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量刑视野下的立功制度作为我国重要的刑罚裁量制度,在分化瓦解犯罪分子、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目前理论界关于该制度的研究大多局限于具体的实践层面,缺少理性深入的分析,许多学者甚至对这一制度的存在意义提出了质疑。为了探究作为量刑情节的立功制度在我国刑法中的实际价值,通过对该制度本质的分析,在肯定其积极作用的同时,发现由于立功制度的功利性本质,使得其价值取向有悖于我国传统的道德伦理,其制度规定也违反了我国刑法基本原则,在实践中带来了种种负面影响。考虑到在我国当前形势下立功制度的存在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了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应当在立功制度中纳入"亲亲相隐"的理念;提高对立功动机正当性的重视;继续加强立功制度运行过程中的法律监督。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立功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郭世杰.立功制度向何处去[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9
[2].张芊芊,张晶.理性审视我国刑法量刑视野下的立功制度[J].池州学院学报.2019
[3].蔡松杭.人性视角下的立功制度研究[J].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18
[4].邓灵.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立功减刑制度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8
[5].宋鸽.从“禁囚告举”到“立功折罪”——传统法制视角下的立功制度[J].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
[6].张善燚,彭余雪.立功制度:价值取向与立法思考[J].长春师范大学学报.2016
[7].胡剑锋.行贿犯罪新特别自首与立功制度探析[J].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6
[8].杨磊,朱菊霞.立功制度适用性完善之我见[N].江苏法制报.2016
[9].刘静静.单位立功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6
[10].蒋成连.论立功制度的本质——功利主义说之提倡[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