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晶晶[1]2011年在《试论我国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文中研究指明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是马克思主义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中的核心问题,也是我国和谐社会建构过程中的基础性问题。由于受封建传统观念的长期影响,我国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和谐发展的进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平衡、不协调的问题。因此必须正视我国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的现实,解决存在的问题,促进我国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和谐发展。首先,在深刻理解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概念及特点的基础上,通过对马克思主义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的解读认识马克思主义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理论,以此为理论支撑并结合西方政治思想中的相关理论展开研究。其次,从国家权力的公开运行、公民权利整体上有效行使、两者的互动叁个方面来分析,指出我国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整体走向和谐;并指出在整体和谐的现实中尚存在权力腐败现象、公民权利法律保障不够完善、公民政治参与力度不够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势必会影响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和谐发展的进程,因此必须正视问题,在解决问题中求发展。最后,本文提出要强化公民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健全公民参与机制、大力发展公民自治组织,以公民权利监督国家权力运行;要建立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完善公民权利救济、加强公民权利的宪法保障,以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有效行使。从两者的互动关系入手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动我国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和谐发展,保障社会稳定与和谐。
池哲龙[2]2003年在《试论我国国家权力的运行》文中认为国家权力运行机制是使国家——这个机器如何正常运转,并使整个国家的人民如何为自己所创造的福祉进行管理的治国模式与方略。国家权力正常有效地运行,是法治国家的本质特征,也是根治腐败、保障人民权利的重要途径。目前我国已步入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时期。但是国家权力在运行过程中仍存在不少结构性的问题,消除人治因素,建立法治社会是我们党和国家及人民的共同目标,也是关心国家命运和前途的每一名学者义不容辞的历史使命和责任。从实践来看,我国目前部分国家权力的运行机制面对肆意猖獗的权力腐败,暴露出很大的局限性。虽然我国宪法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拥有立法权和监督权,也规定了司法机关应独立行使司法权,但是长期以来人大和司法机关在日益膨胀的行政权面前处于弱势。面对这种局面,如何完善我国部分国家权力运行机制,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理论课题。在人类民主政治发展史上,西方国家民主宪政制度的建立比我国要早得多,我们有必要借鉴西方国家实行民主宪政的经验和教训,这可使我国的政治民主化建设少走弯路。因为国家权力运行机制、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的成就和经验,均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结晶,对其予以合理的借鉴和继承,既能为己所用,也是发展人类政治文明的客观需要。笔者在本文中,力图分析和揭示权力、权利及部分国家权力在运行中的权力配置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部分国家权力在运行机制上的改进建议,使其更加趋于合理的优化组合,为实现国家的政治文明,作一些尝试性的探索。
徐卫华[3]2009年在《中国广告管理体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基于国家与社会关系分析框架,运用政治学及公共管理学等理论,将中国广告管理体制放置在转型期的复杂社会背景下,并在政府与广告行业两大主体形成的系统结构中,梳理了中国广告管理体制的历史成因,概括了中国广告管理体制的结构特点,解释了中国广告管理体制的运行机制,探讨了中国广告管理体制遭遇的现实挑战与潜在威胁,提出了既符合历史趋势亦符合中国国情的重建之道。本文认为,我国政府主导型广告管理体制作为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其突出特点在于政府权力一元化格局,即一方面以政府权力为中心,排斥广告行业权力,单向性地建立并维持广告行业的正常秩序;另一方面政府权力过大而缺乏相应约束与规范,广告行业权利则被压缩而事实性缺失,使我国广告管理体制呈现出“大国家-小社会”模式特征。在国家高度统合社会的背景下,公有制长期主导我国广告行业,“单位制”成为了我国政府主导型广告管理体制的运行支点,广告经营者不再作为广告市场主体而存在,而是被转化为政府行政管理机构的延伸,以其私的广告(经营)管理完成公的广告管理功能,使我国广告管理体制呈现出“全民动员”的特征,成功地实现了国家对广告行业的直接控制与管理。但是,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启动与深入,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裂解成为中国社会最为显着的变化。源于“体制外”自由流动的资源与空问的出现,非公有制广告业获得了快速的发展,打破了公有制主导广告业的格局,消蚀了我国政府主导型广告管理体制的运行支点,使我国广告管理体制裂解为“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两极格局,政府担当起我国广告管理的全部职责,陷入了纷繁复杂而琐碎的事务之中,并不断遭遇现实挑战与潜在危机:一方面,广告行业高度市场化和高度创新性,而政府的广告管理则不仅存有歧视与偏见,而且相对僵硬,暴露出政府能力的相对不足;另一方面,广告行业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逐渐觉醒,而政府广告管理不仅强制有余认同不足,而且受到其自利性扩张的负面影响,导致了政府权威的严重流失。挑战与危机的重迭使我国广告管理体制陷入“弱国家-弱社会”模式的边缘。而要打破我国广告管理体制的“制度闭锁”,就必须在国家与社会合作与互动的基础上,通过政府转型与广告行业自治,双向重建“强国家-强社会”的广告管理体制模式,即政府必须进行渐进式分权,收缩政府职能,提升政府能力,重塑政府权威,以型构“强国家”;广告行业组织则必须赋予并履行权力,对内约束并规范成员的从业行为,对外防止并抵御政府的非法干预,以构建“强社会”。总之,“广告管理”必将让位于“广告治理”,即广告行业组织将成为广告管理的重要主体,积极参与广告管理体制,并与政府合作与互动,形成广告行业的多元复合治理,从而有效地建构广告行业的良好秩序,促进广告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丁霖[4]2016年在《把国家环境管理权关进制度的笼子——试论我国国家环境管理权监督机制的构建》文中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八届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提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①在反腐倡廉新形势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以制度约束权力,用完善的制度对权力实施监督,才能预防腐败,防止以权谋私。而权力监督机制就是这样的制度笼子,是能够防范腐败、保障权力合法行使的制度笼子。国家环境管理权是一种国家公权力,因此
孟荣芳[5]2014年在《我国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碎片化》文中认为人口老龄化在当今世界范围内已经成为普遍趋势,而对于我国而言,"老年人口基数之大、老年人口抚养比之高"特征异常显着,而且老年人口的地区分布不均衡,更多老年人分布在农村地区。在当前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情况下,老年人经济状况分布不均衡,老年人口的贫困发生率较高,所以由政府主导和提供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对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具有极其重要意义。但目前我国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呈现出"身份制"和"区域分割"的"碎片化"状况,造成了不同制度身份的老年人和不同区域的老年人,享受的养老金待遇水平差异性极大,造成了制度的不公平,同时也使得这项国家基本制度缺乏应有的制度刚性和持续性,因此对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碎片化"的制度原因进行阐释,有利于从根本上对制度进行整合。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作为国家基本制度,其突出特征是:国家是相应的责任主体,国家权力对社会基本养老保障的制度安排具有重要影响,前者突出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责任,并且这种国家责任来自于社会公民权利的让渡而形成的,因此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是国家应尽的责任。国家责任的范围引领了国家权力对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干预的范围和方式,国家权力在制度中的角色错位是造成制度"碎片化"的根本原因。同时由于地方政府对国家权力的分享,造成国家权力对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主导作用更加复杂化,而正是由于这种权力分享,使地方政府具有更多自主性,进而造成了地方政府在博弈中综合制定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形成了显着的区域差异性。对国家权力在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中的角色错位是本研究的重点。首先,由于国家权力没有坚持公正立场,在制度安排中对不同群体进行"选择性庇护",进而形成了 "身份制",即不同群体间适用不同管理方式并享受不同水平养老金待遇,这种对于社会公民差别对待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安排,从根本上损害了社会保障制度追求公平性的根本宗旨。其次,地方政府对制度安排形成了"区域差异",即不同统筹单位之间的养老金制度安排不同。第叁,在"身份制"和"区域差异"之下,当社会公民的制度身份转变和区域迁移时,就会遭遇制度性障碍和福利待遇的损失,从而导致这种转变并不容易。本研究的分析思路为:第一章为导论部分;第二章论述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作为国家基本制度,其原因及具有的特征;并在此基础上讨论应然层面的国家责任以及实然层面的国家权力问题,关照了本研究的理论基础;第叁章通过"身份制"和"区域差异"的二维变量解析目前制度"碎片化"现状,并从宏观、中观、微观叁个层面阐释。从宏观角度而言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形成了"福利科层制"的制度安排,中观层面的制度安排遵从"差序格局"逻辑;从微观视角运用公平理论对社会个体的公平感进行分析,即个体或统筹区域间会从横向与他人比较、纵向与自己之前情况进行比较,从而判断当前的制度安排是否公平。第四章到第七章是本研究重点部分,集中分析了国家权力如何导致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身份和区域"碎片化"。第四章用"权力-庇护"框架,对中央政府权力在制度中的角色错位进行分析,认为由于中央政府对不同人群的选择性庇护,对不同群体适用不同制度安排,由此导致了制度的身份制分割,但改革的顺序却是由庇护边缘群体向核心群体扩展。第五章用"权力-博弈"框架,对地方政府权力在制度制定过程中的利益博弈进行分析,认为由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分权,地方政府在综合了地方利益,同时考虑中央利益、企业和公民利益的综合博弈状况下制定地方层面的社会养老保障政策,由此造成了制度的区域差异。第六章用"权力-剥夺"框架,对社会公民在"碎片化"的制度安排下,其身份转变和区域迁移过程中的权利剥夺和利益剥夺情况进行分析,重点分析了身份和区域"双重转移"的农民工群体的权利和利益被剥夺情况。第七章指出了整合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碎片化"的路径,重点强调了顶层制度设计、"去身份化"以及区域差异整合的路径。第八章是研究结论和研究余论。
朱余斌[6]2017年在《建国以来乡村治理体制的演变与发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农村兴,天下兴。"作为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在今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我国仍将有相当比重的人口居住、生活在乡村,乡村社会的繁荣稳定与否事关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全局。乡村问题千头万绪,其中最突出的问题之一应当是乡村治理体制问题。乡村治理体制,也称为乡村治理模式或乡村治理结构,一般是指乡村治理主体在各自权力、职责范围基础上的行为模式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乡村治理体制合理与否直接关乎乡村治理的成效,而乡村治理的效果不仅关系到农民的生活和命运,也与国家的稳定与发展紧密相连。作为一个文明古国,中国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居于世界领先地位的成功经验之一,在于历朝历代都十分重视乡村治理,形成了以"县政绅治"为主要内容和特色的乡村治理体制。建国以来,我国不同历史时期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也与同时期乡村治理体制的结构与特点密切相关。党的十八届叁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推进和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目标。治理概念第一次正式载入党中央的文件中,标志着党对治国理政规律和趋势认识和把握上的进一步深化,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一项最新成果。治理理论的基本要义在于承认国家与市场、国家与社会相对分离的基础上,强调多元治理主体通过互动、协商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共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实现社会"善治"的目标。科学合理的国家治理体制是国家治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备条件。乡村治理体制作为国家治理体制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乡村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能力与乡村治理体制的安排密切相关,有效的乡村治理体制是国家和社会稳定的基石。因此,构建科学合理的乡村治理体制,对于实现乡村乃至整个国家治理现代化来说具有基础性意义。但是,现行的乡村治理体制本身还存在着党政不分、乡镇基层政权"悬浮化"和"谋利化"、村民自治组织过度行政化、"乡政"与"村治"之间的过度博弈和不协调、社会组织发育不健全等诸多问题,与治理理念和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应然要求之间还存在较大差距。在新型城镇化和国家治理现代化战略目标提出和实施的新时期,乡村治理体制变革的趋势和取向何在?科学合理的乡村治理体制如何建构?这些时代主题问题,需要我们作出有效回应。我们既要充分汲取人类共同文明成果的营养,也要在中国历史发展脉络中寻找基因,以我国乡村治理中遇到的问题为导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框架内建构科学合理的乡村治理体制,突显中国特色、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学术研究史上的一个重要坐标就是"国家——社会"关系研究视角的兴起。这一理论范式在极短的时间内就以极强的影响力迅速羼入各学科并形成一股新的学术思潮。"国家——社会"关系研究视角为社会科学的研究提供了一种比较有效的分析和解释的理论工具,但从西方社会引入的"国家——社会"关系研究范式是建立在市场机制比较健全以及竞争性政党制度的社会基础之上。因此,运用"国家——社会"关系范式研究中国问题时,需要充分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实现"国家——社会"关系范式研究的中国化。本文以治理理论为基础,以中国化的"国家——社会"关系为研究范式,对建国以来乡村治理体制的变迁进行研究,试图找出内在的趋势与规律,并充分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为新时期乡村治理体制的创新和完善提供建议。具体而言,不同于西方语境下将国家等同于政府,本文将国家分为党和政府两个层面予以考察。中国共产党在我国的执政地位是历史形成的,作为革命和建设的核心力量,它往往是顶层制度设计者和推动者,在建国以来我国乡村治理体制的形成和变革中发挥着核心作用。乡村治理的成效和乡村治理体制的变革与市场作用的发挥密切相关,本文将市场的定位与作用这一变量纳入到乡村治理体制的形成和变革的研究中。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论文将西方语境下的"社会",细化、中国化为乡村正式社会组织、民间组织、农民、乡村精英等社会主体要素分别予以详尽考察。中国作为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农民在总人口中所占比重较高。随着新型城镇化的推进,农民的数量将会逐渐减少。但在未来相当长时期内,仍然会有相当数量农民的存在。农民不仅仅是乡村治理的对象,作为乡村社会的真正主人,他们更应该成为乡村治理的有效主体。本文将农民这一乡村社会重要构成要素独列出来予以考察,他们参与乡村治理的意愿和能力,直接关系到乡村治理成效乃至新时期乡村社会"善治"目标能否实现。基于中国传统乡村治理之道的经验借鉴以及在当代乡村治理中实际重要作用发挥方面的考量,在新时期乡村治理体制创新路径研究中,本文还将乡村精英这一重要的乡村社会构成要素单列出来予以更加深入细致的考察。论文通过探讨政党(中国共产党)、政府、农民、市场、社会组织等多元乡村治理主体要素,在建国以来我国乡村治理体制变迁中的定位、作用发挥和相互关系以及相应的历史经验教训,为新时期我国乡村治理体制的变革与完善提供借鉴。论文通过研究认为,建国以来我国乡村治理体制的变迁,主要是由相应历史时期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需要决定的,并受不同的时代特征、风俗习惯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从主体的视域来看,建国以来我国乡村治理体制的历史嬗变主要受四个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党和国家的战略理念和制度设计、市场的地位和作用的场域、广大农民的主体地位和自主意识、社会组织的发育程度和作用空间。"莲发藕生,必定有根"。乡村治理体制的创新设计"不是在一张白纸上绘图,而是在乡村社会既有格局基础上,通过对现有治理困境的深度反思和审视来寻找灵感和答案"。据此,论文通过研究认为,在新型城镇化和国家治理现代化战略目标提出和实施的新时期,我们应在现有的"乡政村治"模式基础上进行变革与创新,积极构建"政党领导、政府主导、农民主体、市场引导、全社会参与"多元主体协商共治的乡村治理体制,保证政党、国家、市场、农民、社会组织等不同治理主体要素之间结构的合理化,实现它们之间的良性互动,发挥它们各自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助推乡村治理现代化目标之达至。
赵晖[7]2005年在《试论我国现行检察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文中认为我国现行检察制度是根据列宁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思想和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在总结革命根据地检察工作的经验教训,吸收苏联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本文对我国现行检察制度的现状、问题、进一步完善的措施进行了初步的研究,以期对我国检察制度的发展有所助益。 本文共分叁大部分:一是我国现行检察制度的基本内容,二是我国现行检察制度的问题,叁是我国现行检察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第二、叁部分是本文的重点。 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检察制度基本内容的研究,揭示了现行检察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存在争议,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尚未理顺,检察机关运行机制行政化。上述叁个问题是相互联系的,法律地位的争议模糊了检察机关的性质,性质的不明确导致了领导体制的不当,领导体制的不当又引发了检察机关内部运行机制的行政化倾向。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检察制度的进一步发展,而且影响了我国法治的进程。 在本文第叁部分里,作者针对我国检察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若干建议:首先,从历史渊源、理论基础、政治体制及判断方式等方面,论证了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次,对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检察机关与同级人大及地方党委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进行了理顺;第叁,提出了淡化检察机关行政色彩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检察官列入司法公务员序列以及建立符合检察业务规律的管理模式等设想。
张卫红[8]2013年在《试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色及其改革方向》文中研究说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指的是有关人民代表大会这一国家权力机构的性质职能、地位作用、产生方式和权力划分、运行程序、原则等规定所构成的制度体系,其内容全面清晰地标示在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众多法律法规中。其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国家权力的本质属性及国家制度的核心。在我国,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人民是一切权力的来源和权力的拥有者,这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本质属性和基石。第二,人民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的组织形式及其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选民通过
王淑清[9]2006年在《试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文中研究表明刑事强制措施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刑事诉讼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从一定的意义上说,它的立法设计和司法运用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刑事诉讼民主、科学和文明的重要标志。我国法律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主要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这些强制措施在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与国外强制措施制度相比,也存在不少问题,有些措施更与国际发展潮流不相符合。本文拟就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有关问题作一番初步探讨,并提出完善措施。 本文共分为四部分。 第一章为刑事强制措施概述。在本章中,笔者首先界定了强制措施的概念,分析了强制措施的特征;然后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刑事强制措施进行了分类;并论证了刑事强制措施的价值——基本价值和派生价值。 第二章为国外刑事强制措施的现状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在本章中,笔者分别介绍了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刑事强制措施的现状,在对其进行总体评价的基础上指出了它们对我国的借鉴意义,进而论述了国际刑事强制措施的发展趋势。 第叁章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笔者认为,从宏观方面来说,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在强制措施的体系上,过份依赖羁押性手段;没有明确规定对物的强制措施;未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刑事强制措施不服的申告权;没有规定司法审查制度:没有突出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从微观方面来说,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都存在着立法设计和司法运用两个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的原因主要有:缺乏分权制衡的文化理念和现实制度构造;人权意识不够发达;过份崇信“侦查中心主义”的诉讼构造等等。 第四章为完善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建议。笔者在第叁章指出问题、分析原因的基础上,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建议。这些建议包括:法律应明确规定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明确规定对物的强制措施;实行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制度;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刑事强制措施不服的申告权等等。
胡凯波[10]2006年在《试论我国社会转型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行及其控制》文中研究说明行政法的精髓在于裁量。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有利于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便宜行事,提高行政效率;另一方面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广泛行使又可能侵犯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行政法治建设在我国起步较晚,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如何规范、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行能够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更好地为现代化建设服务,在我们这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尤其具有现实意义。 本文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基本理论入手,以我国颁行的行政法律法规为基础,分析了我国社会转型期行政自由裁量权运行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背景,并归纳出了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运行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对如何规范、控制社会转型期行政自由裁量权提出了一些思路。本研究的创造性成果是:(1)结合中国的传统和现实情况,并适当地与西方国家进行了比较,分析了我国转型期行政自由裁量权运行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背景方面的个性特点;(2)从实践的角度,结合一些具体案例和行政法律法规分析转型期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现实表现,推论出行政自由裁量权必须受到控制;(3)根据社会转型期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较系统地论证了规范、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现实途径,构建了一个综合的、立体的、开放的治理模式。
参考文献:
[1]. 试论我国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D]. 褚晶晶. 燕山大学. 2011
[2]. 试论我国国家权力的运行[D]. 池哲龙. 延边大学. 2003
[3]. 中国广告管理体制研究[D]. 徐卫华. 武汉大学. 2009
[4]. 把国家环境管理权关进制度的笼子——试论我国国家环境管理权监督机制的构建[J]. 丁霖. 清华法治论衡. 2016
[5]. 我国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碎片化[D]. 孟荣芳. 南京大学. 2014
[6]. 建国以来乡村治理体制的演变与发展研究[D]. 朱余斌.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17
[7]. 试论我国现行检察制度的进一步完善[D]. 赵晖. 郑州大学. 2005
[8]. 试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色及其改革方向[J]. 张卫红. 求实. 2013
[9]. 试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D]. 王淑清.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10]. 试论我国社会转型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行及其控制[D]. 胡凯波. 湖南师范大学.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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