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学说论文-李天昊

契约学说论文-李天昊

导读:本文包含了契约学说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国家起源,社会契约论

契约学说论文文献综述

李天昊[1](2019)在《从“社会契约论”看西方近代国家起源学说》一文中研究指出社会契约论作为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指导在其特定历史时期发挥着相应的作用。本文通过分析洛克等叁位思想家关于国家起源的不同及对社会契约论的批判以更全面的了解这一系列思想。(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4期)

潘建雷[2](2017)在《作为现代世俗生活的仪式与规范的契约——涂尔干“契约学说”释义》一文中研究指出19世纪后期的西欧社会正处在"封建庄园—教会国家"向"自由市场—公民国家"的转型遽变期与道德间隙期。为了缓和彼时社会极度悲惨的状态,涂尔干尝试运用其"道德科学"提出一套重建社会的系统方案以引导转型的步伐,而契约则是其系统重建方案的骨架性要素。通过对契约的社会史演变历程的梳理,涂尔干力图证明契约的"道德"本质始终是社会规范经济行为的载体,其神圣性(正当性)、约束力与规范都源自所在社会的集体意识。而在以深度分工为主要组织形式的新社会中,契约必然成为基础性的社会团结机制,并以人的价值、尊严、权利为原则与底线规范经济领域的行为,从而为资本(财产的现代形式)的流动确立规则与限度,促成经济生活的组织化与规范化。。(本文来源于《社会建设》期刊2017年03期)

翁中俊[3](2017)在《论契约的自由:韦伯学说中的支配性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对韦伯而言,法理型支配是理想支配类型中的一种,形式理性法为其合法性基础。在形式理性法秩序下,法律呈现出一种首尾一贯、逻辑清晰、严密无缺的体系化特征,人的主观权利尽可能来源于法律规定,自由成为法律中的“公理”。但是,韦伯在对现代理性制度诊断时,却用了理性的“牢笼”一词,认为人在现代制度下,如同齿轮一样,机械地随着主轮运转,个人自由将受到了制度化地钳制。无疑,韦伯学说中包含了一种关于个人自由与权力服从的“悖论”。自马基雅维利以来,政治不再被认为包含着一种道德美德,而是一种事实上的权力斗争,韦伯深受其影响。“支配—服从”是韦伯政治支配合法性的基础,而“服从”本就具备不自由的意志因素,这注定自由难以成为政治的目的。本文以现代理性法权秩序为背景,探讨“契约的自由”与“支配性”的关系。韦伯认为:现代法权秩序下,个体自由的大小程度主要通过客观法律中享有权利的多少来衡量。主观权利设定的主要原则便是“契约的自由”,即一种“授权性”法命题。契约内容由起初强调身份与等级的“身份契约”,逐步转化到目的仅止于取得具体资源和效用的“目的契约”。这种理性转化使得受法律规制的社会关系朝向契约社会发展,以及法律本身朝向契约自由发展。但是,政治支配模式往往是在谋求将权力正当化的发展逻辑,由于现代单一国家垄断了其他团体的立法权,成为法律唯一的担纲者,国家在要求自身为一切“正当性”法的来源时,主观权利作为权力的载体,必然成为利益集团或者支配者权力攫取的对象,法律也将成为为利害关系者利益服务的技术工具,这导致的结果是“契约的自由”将不再自由。显然,高度形式理性的法权秩序已威胁到西方的自由主义。形式理性法已然成为国家统治模式中的一种技术装置,该法秩序下,主观权利的赋予意味着一种权力的占有,支配者往往借助“授权性”法命题,来实现政治权力的分享与分配。如何避免这种理性秩序对自由的钳制,作者认为:一是在形式理性法中注入实质理性因素,以一种充分理性法作为现代政治合法性的基础;二是强调一种责任伦理,以一种内在的社会责任或者素养来实现政治实力的延续。(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7-03-17)

高霈宁[4](2017)在《罗尔斯的假设契约论是否是一种康德式的学说?》一文中研究指出罗尔斯的假设契约论的核心观念是正当的优先性。罗尔斯声称正当的优先性这个观念来自于康德的伦理学。而本文则试图根据罗尔斯在《道德哲学史讲演录》中关于康德哲学的讲稿说明罗尔斯对康德伦理学的解读是不恰当的,因为他认为直言命令必须将经验因素纳入考虑。基于这种解读,罗尔斯主张正当既应约束善又应与善互补。《正义论》第叁部分试图通过提出一种更大的整全性计划来论证正当对善的约束性,但是却牺牲了正当与善的互补性。本文认为,在正当的优先性这个观念中其实同时包含着康德主义与非康德主义的因素。(本文来源于《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1期)

王刚[5](2015)在《近代社会契约论的国家观及与马克思国家学说的关联》一文中研究指出近代社会契约论热衷于探视国家负载的公共性精神,霍布斯等经典的社会契约论者都以国家为看护个人权利与社会福利的公共性工具。社会契约论中的国家是社会的工具,国家是中立性的为社会公众所用的一种技术工具;依凭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马克思则将国家判认为了(统治)阶级的工具。从社会的工具到阶级的工具,马克思并未彻底否定近代社会契约论的国家观念,从而否认国家的公共性;但是,马克思的国家学说却也由此被置入了国家阶级性的话语情境之中。(本文来源于《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05期)

丁晓东[6](2014)在《身份、道德与自由契约——儒家学说的制度性解读》一文中研究指出儒家学说通过一整套身份等级和道德话语的建构,有效地维护了传统中国社会的秩序。之前的很多研究都认为,基于身份等级和道德话语的秩序建构落后于基于自由、平等和权利话语的契约建构,历史是一种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但是,纯粹的自由平等契约依赖于一个全能型的公共权力或一个信息完全的社会,这实际上不可能实现。同时,自由主义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宣称的平等缔结契约的机会与能力也并不成立。通过自然身份和道德话语的建构,儒家创造了一种有效的契约模式,最大限度地促进了传统中国社会中人们之间的合作。在现代社会中,身份并没有褪去,反而变得更为复杂。基于身份、道德和契约的考察,有助于思考儒家思想在现代的阐释可能和方向。(本文来源于《法学家》期刊2014年03期)

荣之君,曹琪[7](2011)在《霍布斯、洛克、卢梭社会契约学说的浅析与比较》一文中研究指出卢梭作为18世纪法国大革命的思想理论之父,他在《社会契约论》中所提出的关于自由、平等、天赋人权、主权在民的政治思想反映了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的要求。但卢梭并不是第一个提出社会契约学说的启蒙思想家,而是在这方面继承、发展并有所创见的集大成者。本文拟就选取在卢梭之前系统提出社会契约论的霍布斯、洛克二人与之作一粗浅的比较,以探求叁人这一学说的异同。(本文来源于《宿州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11年04期)

李克兢[8](2010)在《以自由为名的奴役——解读卢梭的社会契约学说》一文中研究指出如同任何政治哲学学说都是现实和理想的结合一样,在专制被暴力推翻之后,人们如何在社会中达到新的平等,如何摆脱不平等的桎梏,卢梭提出了有别于霍布斯和洛克的另一种类型的社会契约学说。本文旨在通过探讨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社会契约的含义,提出社会契约的目的,分析其历史背景,并将叁种社会契约学说加以比较,从而进一步了解卢梭社会契约学说的内容、自身的局限性和历史意义。(本文来源于《传奇·传记文学选刊(理论研究)》期刊2010年05期)

严建东,苑静宇[9](2009)在《试论知识产权的合理性——以洛克财产权劳动学说到卢梭财产权社会契约理论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至其诞生之初就充斥着对其合理性的质疑,而在知识产权非理性扩张的今天,面对对知识产权的正当性的批判,我们有必要从哲学的角度重新审视知识产权。本文试图从洛克劳动财产权理论及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对洛克理论的修正出发,探析知识产权的合理性。(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9年30期)

王延川[10](2008)在《古典契约“意志学说”之诠释与检讨》一文中研究指出个人意志是古典契约制度的理论基石。该种理论之所以产生在现代社会是由于功利主义与实证主义的支持。由于功利主义与实证主义本身存在着弊端,使得个人意志作为古典契约的基础发生动摇,以至于古典契约制度面临危机。要反思并构建当代契约制度体系,就需要摒弃个人意志学说,而更加注重契约的社会性根源。(本文来源于《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8年06期)

契约学说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19世纪后期的西欧社会正处在"封建庄园—教会国家"向"自由市场—公民国家"的转型遽变期与道德间隙期。为了缓和彼时社会极度悲惨的状态,涂尔干尝试运用其"道德科学"提出一套重建社会的系统方案以引导转型的步伐,而契约则是其系统重建方案的骨架性要素。通过对契约的社会史演变历程的梳理,涂尔干力图证明契约的"道德"本质始终是社会规范经济行为的载体,其神圣性(正当性)、约束力与规范都源自所在社会的集体意识。而在以深度分工为主要组织形式的新社会中,契约必然成为基础性的社会团结机制,并以人的价值、尊严、权利为原则与底线规范经济领域的行为,从而为资本(财产的现代形式)的流动确立规则与限度,促成经济生活的组织化与规范化。。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契约学说论文参考文献

[1].李天昊.从“社会契约论”看西方近代国家起源学说[J].法制博览.2019

[2].潘建雷.作为现代世俗生活的仪式与规范的契约——涂尔干“契约学说”释义[J].社会建设.2017

[3].翁中俊.论契约的自由:韦伯学说中的支配性问题[D].西南政法大学.2017

[4].高霈宁.罗尔斯的假设契约论是否是一种康德式的学说?[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

[5].王刚.近代社会契约论的国家观及与马克思国家学说的关联[J].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

[6].丁晓东.身份、道德与自由契约——儒家学说的制度性解读[J].法学家.2014

[7].荣之君,曹琪.霍布斯、洛克、卢梭社会契约学说的浅析与比较[J].宿州教育学院学报.2011

[8].李克兢.以自由为名的奴役——解读卢梭的社会契约学说[J].传奇·传记文学选刊(理论研究).2010

[9].严建东,苑静宇.试论知识产权的合理性——以洛克财产权劳动学说到卢梭财产权社会契约理论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09

[10].王延川.古典契约“意志学说”之诠释与检讨[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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