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到案论文-杨军,吴畅

强制到案论文-杨军,吴畅

导读:本文包含了强制到案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刑事强制到案,比较,差异性

强制到案论文文献综述

杨军,吴畅[1](2016)在《浅析刑事强制到案制度的比较法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文章选取了英、美、德等具有几个代表性的国家对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为实施对象的强制到案制度进行介绍和比较,以便于完善我国的强制到案制度。(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25期)

李冠北,李冠楠[2](2013)在《论我国侦查强制到案措施体系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公安司法实践中,我国刑事强制到案措施包括传唤、拘传、拘留、逮捕和留置盘问五种。无论立法还是实践上这些措施都存在很多问题。主要问题是没有解决好侦查需要与到案措施体系的合理供给之间的矛盾,而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则是法外到案措施的滥用现象。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在于本着坚持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的原则,结合公安工作实际,通过立法建立一个逻辑严密、协调一致,能充分应对各类案件特点和证据条件的强制到案措施体系,使之能够适应各种具体的案件情况,满足合理的侦查需要。同时,明确规定滥用强制到案措施的法律后果,使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在选择适用各种强制到案措施时更加理性、谨慎。(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3年20期)

苏宏伟[3](2011)在《逮捕包括强制到案和羁押双重含义》一文中研究指出逮捕,在西方国家一般单纯作为“强制到案”的概念,与此不同的是,一些观点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上“逮捕”一词仅有“羁押”的含义,而没有强制到案的意义。笔者认为,逮捕既包括“强制到案”又包括“羁押”,是二者的结合,是一个复合性的概念。  首先,逮(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1-12-07)

宋家宁,杨侃[4](2011)在《侦查阶段强制到案措施规范化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侦查强制到案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很多,既包括法定措施,也包括法外措施,亟待加以规范。本文的探讨主要基于侦查强制到案措施而展开,尤其关注在刑事程序的初始阶段强制到案措施的启动和规范,期望减少侵犯人权的情况发生。(本文来源于《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1年04期)

高茜[5](2008)在《刑事强制到案制度构建刍议》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强制到案直接关系到人权保障和追诉效率,历来为世界法治国家所重视。我国现行法没有系统设计刑事强制到案制度,而是将强制到案措施与羁押措施混为一体,造成了侦查办案的实际困难,客观上驱使着侦查人员寻求法律规定以外的到案措施,违法执法。探讨设立刑事强制到案制度的价值基础,分析强制到案制度所应实现的功能目标和应确立的运行原则,构建刑事强制到案制度是实现程序正当、司法公正,提高追诉效率,切实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本文来源于《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08年03期)

胡绍宝[6](2008)在《职务犯罪初查中适用强制到案措施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从职务犯罪初查工作的实践出发,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到案措施十分必要,但是相关法律条文却对此作出了禁止性规定。检察机关解决实践需求与法律禁止之间冲突的路径皆行不通,根本原因在于职务犯罪"客观立案条件"思想的存在衍生了职务犯罪初查无法克服的缺陷。检察机关应树立正确的"主观立案条件"思想,将职务犯罪初查定位为立案之后的初步侦查,检察机关在初步侦查中可以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到案措施。应立足于职务犯罪侦查的法律监督属性,针对职务犯罪的现实危害性,树立"职务犯罪侦查权威观",检察机关在初步侦查中对证人也可以采取强制到案措施。(本文来源于《法治论丛(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期刊2008年05期)

李超,胡绍宝[7](2008)在《在迷失中探寻路径的回归——职务犯罪初查中适用强制到案措施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从职务犯罪初查工作的实践出发,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到案措施十分必要,但是相关法律条文却对此作出了禁止性规定。检察机关解决实践需求与法律禁止之间冲突的路径皆行不通,根本原因在于职务犯罪"客观立案条件"思想的存在衍生了职务犯罪初查无法克服的缺陷。检察机关应树立正确的"主观立案条件"思想,将职务犯罪初查定位为立案之后的初步侦查,检察机关在初步侦查中可以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到案措施。应立足于职务犯罪侦查的法律监督属性,针对职务犯罪的现实危害性,树立"职务犯罪侦查权威观",检察机关在初步侦查中对证人也可以采取强制到案措施。(本文来源于《法治研究》期刊2008年02期)

吴畅[8](2007)在《刑事强制到案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对刑事强制到案制度的研究立足于学理探讨和比较分析,探索如何合法、适度地适用该类措施,既保证刑事追究的正当需要,又能最大限度的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全文分为前言和正文,正文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对刑事强制到案措施的概念和主要特征进行概述。文章先分析了强制到案措施概念界定的逻辑支点:其适用主体一般为追诉、审判机关,在个人逮捕的情况下适用主体则为公民个人;其目的和功能总结为以到案的方式来保证侦查和审判的需要;体现对公民宪法性权利的干预,以权利作为立论基础。基于以上的论述,刑事强制到案措施定义如下:为保证侦查和审判的需要,主要由追诉、审判机关采取以及少数情况下由一般公民采取的,以强迫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到达一定的场所的方式,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这种基本权利的手段或方法。强制到案措施的主要特征为一强制人身支配性,通过将人拘捕至一定场所的强制方式有效地控制嫌疑人或被告人;二对人身自由剥夺的临时性和短暂性。第二部分探讨刑事强制到案制度的基本原理,共分为刑事强制到案措施的体系、运行原则、才又力配置机制,以及刑事强制到案制度中的人权保障四个小部分。强制到案措施体系的基本结构体系应为:强制传讯、临时拘留以及个人逮捕。叁种到案措施适用于不同的情形,或适用目的不同,或适用主体不同。叁者亦相互衔接,构成一个有机整体。强制到案措施的运行原则包括具体措施种类及其适用的法定性原则,适当强制原则,到案后即时讯问和短暂羁押原则。强制到案措施必须具有法定性;在实施强制过程中,应注意强制力的适当性和必要性;此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后,基于讯问、有限的捕后侦查、审查是否申请羁押等时间上的需要,必须附带临时、短期的羁押。侦查中,强制到案措施的权力配置从启动形式上表现为行政决定机制,程序上由追诉机关采取典型的行政方式实施。同时通过事后的、动态的司法制约来约束追诉机关的行为,保障被强制人的权利。强制到案措施存在的根本目的之一是为了保障人权,然而却是以限制或剥夺具体个人的基本人权为前提的。从保障绝大多数人的安全、自由、财产来说,刑事诉讼离不开强制到案措施;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权保障角度讲,要控制和慎用强制到案措施。被强制到案人享有的权利包括1.不受任意拘捕的权利;2.知悉拘捕理由和被指控罪名的权利;3.及时得到释放或被带见法官或司法官员的权利;4.控告有关司法行为违法及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5.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6.对于非法拘捕获得赔偿的权利。实施机关具有告知和听取义务,错误拘捕救济义务和人道主义义务。并且,对被强制到案人必须提供程序性司法救济,使其能够向法院寻求救济,控告相关强制到案措施违法或错误,并请求法院排除由此得来的相关控方证据。文章第叁部分对国外刑事强制到案制度作介绍和比较分析。该部分先分别介绍了美国、英国、德国、法国和日本的强制到案措施。美国和英国的强制到案措施通称为“逮捕”,包括有证逮捕和无证逮捕,个人逮捕包含在无证逮捕中。德国刑事强制到案最主要的方式是暂时逮捕。这是一种无证逮捕,其目的是拘留嫌疑人以便检察院或警方能够启动对他的侦查。另外还有拘传和人别身份确认的拘留。法国的强制到案措施为拘传、逮捕和拘留,以及人别身份的扣留。而在日本,规定了侦查阶段的通常逮捕、现行犯逮捕和紧急逮捕叁种逮捕措施。提起公诉后,为了尽量防止审理法院的先入为主,日本法规定原则上由参与案件审理以外的法官签发逮捕令。法院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拘传被告人。国外刑事强制到案制度的差异可以概括为叁点:一是两大法系国家强制到案措施对刑事诉讼程序启动的意义不同。在英美刑事程序中逮捕(强制到案)是针对具体嫌疑人的刑事诉讼的开始,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通常是从逮捕开始。而大陆法系国家只将其用作侦查中的一种措施,很多案件不经逮捕就进行侦查和起诉。二是各国强制到案措施与羁押措施的关系不同。在英美和日本,对于审前羁押实行“逮捕前置主义”,实施逮捕是对嫌疑人进行审判前羁押的前提。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实行“逮捕前置主义”,强制到案措施并非羁押措施的实施前提。叁是各国强制到案措施体系中的具体种类不同。在英美法系国家,强制到案措施通常统一称为“逮捕”,而在大陆法系法、德两国,强制措施体系中包含有拘传、拘留、暂时逮捕、人别身份确认之拘留等不同形式的立法形式。日本则包括通常逮捕、现行犯逮捕、紧急逮捕和拘传。最后,文章的第四部分阐述我国的刑事强制到案制度的现状与改革。我国强制到案措施体系包括拘传、拘留、群众扭送以及执行逮捕。目前我国刑事强制到案制度存在许多问题:一是到案措施内部体系不协调,且到案与羁押不分立。二是与前文所述叁项运行原则背道而驰。违反具体种类及其适用的法定性原则,违法适用强制到案措施,并存在一些“法外”强制到案措施;强制到案措施的实施有违适当强制原则;到案后不遵循即时讯问和短暂羁押原则。叁是被强制人权利救济机制缺乏。对我国强制到案制度的改革,必须先构建新的强制到案措施体系。新体系应当包含拘传、逮捕和群众扭送,此处的“逮捕”分为有证逮捕和无证逮捕,它与我国的现行逮捕不同,是一种典型的强制到案措施,不包括羁押措施的内容。改革还必须分离到案措施与羁押措施,并加强对被强制人的权利救济,赋予其更多的诉讼权利,建立权利救济申请的程序途径。(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07-04-01)

吴畅[9](2007)在《刑事强制到案制度若干理论问题的域外法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强制到案制度直接关系到保障人权和追诉效率,历来为世界各国所重视。对其理论问题的研究首先应涉及运行原理的归纳和分析,这是各国制度在理论上的共通之处。既然是域外法考察,各主要法治国家的差异性也值得详细比较和研究。此外,刑事强制到案制度中的人权保障亦是理论研究的重点。(本文来源于《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07年01期)

吴畅[10](2006)在《侦查中强制到案措施基本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侦查中强制到案措施的基本问题首先是它的概念,对概念的探讨必须涉及基本人权、适用主体、目的功能的分析。强制到案措施的主要特征可以概括为两个:有效的强制和适度的剥夺人身自由。对其运行机制的分析则包括运行原则和权力配置机制两大部分。(本文来源于《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06年04期)

强制到案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当前公安司法实践中,我国刑事强制到案措施包括传唤、拘传、拘留、逮捕和留置盘问五种。无论立法还是实践上这些措施都存在很多问题。主要问题是没有解决好侦查需要与到案措施体系的合理供给之间的矛盾,而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则是法外到案措施的滥用现象。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在于本着坚持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的原则,结合公安工作实际,通过立法建立一个逻辑严密、协调一致,能充分应对各类案件特点和证据条件的强制到案措施体系,使之能够适应各种具体的案件情况,满足合理的侦查需要。同时,明确规定滥用强制到案措施的法律后果,使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在选择适用各种强制到案措施时更加理性、谨慎。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强制到案论文参考文献

[1].杨军,吴畅.浅析刑事强制到案制度的比较法分析[J].法制博览.2016

[2].李冠北,李冠楠.论我国侦查强制到案措施体系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3

[3].苏宏伟.逮捕包括强制到案和羁押双重含义[N].检察日报.2011

[4].宋家宁,杨侃.侦查阶段强制到案措施规范化探究[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

[5].高茜.刑事强制到案制度构建刍议[J].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08

[6].胡绍宝.职务犯罪初查中适用强制到案措施的思考[J].法治论丛(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8

[7].李超,胡绍宝.在迷失中探寻路径的回归——职务犯罪初查中适用强制到案措施的思考[J].法治研究.2008

[8].吴畅.刑事强制到案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7

[9].吴畅.刑事强制到案制度若干理论问题的域外法考察[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

[10].吴畅.侦查中强制到案措施基本问题研究[J].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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