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股东出资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债权人,股东,义务,资本,公司法,期限,执行人。
股东出资论文文献综述
张凤敏[1](2019)在《股东出资期限未到,能否追加为被执行人》一文中研究指出2013年新公司法施行后,我国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并取消了对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的限制,使公司注册的门槛进一步降低,非常好地适应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要求,使得市场经济的活跃程度进一步提高。但是,在认缴制下,注册资本的数(本文来源于《河南法制报》期刊2019-10-31)
李灯红,郭梦瑶[2](2019)在《应建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2013年,我国对公司法中的注册资本制度进行了修改,从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当公司负债,而股东的出资却因为没有到了出资期限从而没有实际缴纳,此时,能不能规定股东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即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从而充实公司的注册资本,用来偿还公司债务?笔者对此(本文来源于《人民代表报》期刊2019-10-22)
房国宾,周代顺[3](2019)在《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机制研究——基于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视角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落实了认缴资本制,此制度下,股东在出资上的自由进一步实现。在出资的期限方面,股东可以通过出资协议决定出资期限,从而导致许多问题尤其是如何保障债权人利益面临着巨大挑战,当公司资产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股东未届期出资义务是否应当加速到期,我国学术界以及实务界中存在很大争议。出于对减少公司滥设、提高公司品质,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债权人利益,坚持资本维持原则、防止股东滥用权利等方面的需要,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是最为恰当的路径选择。现阶段,认可适用加速到期路径的专家们,提出的解决机制在理论方面都存在着不可忽视的缺陷。通过借鉴欧美国家的立法例,成立出资管理委员会是最好的解决办法。(本文来源于《时代法学》期刊2019年05期)
王中宝,任先中[4](2019)在《非破产程序下股东出资义务的“加速到期”》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认缴资本制度的特点,股东期限出资对公司资本充足负持续的补足义务,如不及时实缴,则公司实收资本少于注册资本,在与此类公司交易时,易产生债权难以实现的风险。根据破产法,只有在公司破产情况下才可以加速股东出资期限,但未进入到破产环节的公司则难以适用该条文,对此,我国法律尚未出现解决办法,但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已逐渐形成不同观点,用来解决非破产程序下对于股东出资义务是否加速到期的问题。该文建立在对于学术观点与司法案件的剖析上,综合公司实际情况,解决是否应适用加速到期的方法保障债权人利益。(本文来源于《理论观察》期刊2019年09期)
张军强,张煜[5](2019)在《认缴制背景下瑕疵股权转让后股东出资责任承担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认缴制背景下,股权可能存在出资不实、瑕疵出资等影响公司信誉的情形。股权转让行为系合同上的法律关系与股东出资义务分属两个层面,股东出资义务的转移,很容易导致公司偿还能力降低和公司信誉的下降,因此,股东出资义务的转移,不仅应经过公司与股东的同意,还应经过公司债权人的同意。股东出资义务兼具公法的强制属性和私法的自治属性,瑕疵股权转让后,股权出资义务并未发生转移,股东转让人仍应承担股权出资义务。应在履行出资义务后,通过增设股权转让人对股权受让人的追偿权,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本文来源于《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田小娟[6](2019)在《认缴制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3年《公司法》将资本制度改为认缴制,此举大大降低了公司准入门槛,也强化了股东意思自治。然而任何一项改革都需支付一定的成本,随着近几年实践中涌现出的许多诉讼,认缴制的弊端渐渐显现。由于法律未强制规定缴费期限,股东缴费期间畸长,有的甚至达百年之久,不仅损害了债权人利益,而且不利于交易的稳定和安全,这与改革的初衷背道而驰。(本文来源于《时代法学》期刊2019年06期)
肖莎[7](2019)在《非破产情形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3年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开始采取资本认缴制,认缴资本制反映了激励民众创业的市场政策,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相关债权人的利益。在公司处于非破产状态,股东能否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这一制度从而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理论上存在叁种学说的争议,司法实务界中对该问题的立场也各不相同。在该制度与现行法秩序的较量中,文章通过对股东出资存在的现实困境、产生原因与制度规范叁个方面的论述,旨在解开迷惑,以期指导实践。(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9年08期)
郭晓晴[8](2019)在《论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出资责任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现行《公司法》放宽了股东的出资义务,此举在促进交易的同时也可能降低交易的安全性,增加企业的交易风险。对于未约定出资期限、出资期限约定过长、未按期分期履行出资的情形,法律并未就如何进行规制给予明确的规定。因此,股东很有可能通过此法律漏洞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为了进一步规范恶意股东的行为,我国法律应明确其效力,将股东出资承诺纳入信用评估程序,建立起相应的催缴、执行等程序,进一步明确标准和限制性措施。(本文来源于《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楼国华[9](2019)在《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在2013年修订了《公司法》,其中明确了公司资本认缴制度的相关制度,公司的股东可以对出资的金额和期限进行自行决定,但与此同时,立法者并未建立与之相协调的特殊债权人保护制度。因此,以不引入破产、清算程序为前提,整个理论界对债权人能否直接要求股东未能履行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一直有着争议。有反对者将现有的债权人保护制度剥离出其他几种救济路径,以此来证明加速到期制度的不必要性。本文将对此几种救济路径进行分析,从反面论证加速到期制度的合理性与价值。(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21期)
袁杭[10](2019)在《认缴制下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从资本实缴制转变为资本认缴制,将法定出资期限取消,是对公司自治权限的扩大,而带来的明显问题便在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规范存在缺失,进而带来一个司法适用难题:在公司非破产环境下,可否裁定加速到期未届期的股东出资责任?而针对这一点目前尚存较大理论争议。本文内容主要论证在认缴制改革大环境下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的正当性,同时对现行公司法律体系下完善我国股东出资责任制度提出几点看法。(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21期)
股东出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2013年,我国对公司法中的注册资本制度进行了修改,从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当公司负债,而股东的出资却因为没有到了出资期限从而没有实际缴纳,此时,能不能规定股东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即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从而充实公司的注册资本,用来偿还公司债务?笔者对此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股东出资论文参考文献
[1].张凤敏.股东出资期限未到,能否追加为被执行人[N].河南法制报.2019
[2].李灯红,郭梦瑶.应建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N].人民代表报.2019
[3].房国宾,周代顺.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机制研究——基于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视角的分析[J].时代法学.2019
[4].王中宝,任先中.非破产程序下股东出资义务的“加速到期”[J].理论观察.2019
[5].张军强,张煜.认缴制背景下瑕疵股权转让后股东出资责任承担问题研究[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9
[6].田小娟.认缴制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问题研究[J].时代法学.2019
[7].肖莎.非破产情形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责任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9
[8].郭晓晴.论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出资责任制度[J].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9
[9].楼国华.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
[10].袁杭.认缴制下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