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寂然[1]2017年在《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追诉犯罪,确定被追诉人是否有罪以及罪责大小的活动,其最终目的在于惩治犯罪行为,震慑不法分子,维护社会的安定。在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往往和追诉机关处在不对等的地位,因此被追诉人的权利很容易受到国家公权力的侵犯,这显然与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观背道而驰。基于刑事诉讼的特性,在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主体只能是被追诉人,因此保障被追诉人的人权也理所应当成为各国保护人权工作的重中之重。当今世界的主要发达国家都基本确立了健全的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制度和基本原则,而我国由于法治建设起步较晚,且一直缺乏对公民个人权利的重视,导致我国的人权保障工作一直不太理想。在刑事诉讼领域的直接表现就是疑罪从无原则迟迟无法确立、非法取证行为的普遍存在、律师介入权得不到保障等等。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修订对我国的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工作无疑有着巨大推动作用,但是依旧难以消除一些长久遗留在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顽疾,制度上的缺陷依然明显,实践中的程序正义也迟迟得不到应有的重视。本文旨在通过剖析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问题产生的原因,同时在参考借鉴国外先进制度的基础上,提出一些关于改进我国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工作的初步设想,以期能为我国的人权保障事业添一份力。本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对“人权”概念的演变过程进行了梳理,并分析了人权与法律的关系。第二部分论述了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主要内容,确认了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主体。第叁部分从立法和司法两个角度分析了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主要问题。第四部分对国外关于保障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人权的主要制度进行了简单介绍,以期对我国的制度构建产生借鉴意义。第五部分是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制度提出的几条建议和设想。
卫跃宁[2]2005年在《口供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口供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口供的概念、口供的作用、口供的收集、口供的审查判断、非法取得口供的效力以及作出口供者的基本权利等方面的原则、规则和具体制度的总称。口供制度是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份。口供问题涉及到打击犯罪,更涉及到保护人权。对口供问题的不同处理,体现着一个国家的民主、文明、法治的状况,体现着现代社会的和谐与人文关怀。目前,我国理论界对口供制度及相关问题尚缺乏系统研究,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屡禁不止,致使冤案时有发生;重口供、翻供等问题也一直困扰着公安司法机关。所以,对口供制度进行系统的研究,有利于完善我国的证据理论,也有利于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口供制度,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这是笔者研究与写作该文的目的。论文共分八章对古今中外的口供制度及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并对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口供制度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以期对我国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有所裨益。第一章口供释义。在本章中,笔者界定了口供的概念,提出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更名为口供的立法建议;分析了口供成立的条件、口供的内容、单位(法人)犯罪中的口供问题;研究了共犯1口供的证据属性,提出承认共犯口供的双重属性,有助于解决被撤销案件、被不起诉或被宣告无罪的人和被终止审理人、被免予刑事处罚人、服刑人和刑罚执行完毕人在前程序中是口供,而在后程序中是证言的理论难题,也从理论上解释了“分案审理”中共犯口供的证据属性;区别了口供与自白、自白与有罪答辩、自白与自认(承认)等概念以及如何理解我国司法解释中“被告人认罪”的证据属性。第二章口供探源。在本章中,笔者分析了中外古代司法制度中的口供制度,认为:1.我国古代的神判法和外国古代的神示证据制度中都存在口供这种证据;2.在神判法和神示证据制度中,只有对人力难以判断的案件才假借神明进行裁断,对口供的判断也是如此;3.最初意义上的口供包括原、被告双方就案件事实所进行的陈述;4.我国古代“无供不录案”和外国古代“自白是证据之王”的规定说明中外古代证据制度都极端重视有罪口供的证据作用;5.刑讯逼供都是中外古代司法者获取有罪口供的合法方法。6.中外古代证据制度重视有罪口供、刑讯逼供的原因主要都在于蔑视人权的专制制度、有罪推定和司法者认识能力的局限性。第叁章近现代司法制度中的口供。在本章中,笔者介绍了口供在中国内地和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口供制度研究 2台港澳地区证据制度中的变化与发展;口供在近现代大陆法系国家自由心证制度中的变化与发展;口供在近现代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制度中的变化与发展;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中有关口供的规定。通过比较,可以看出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和西方法治国家以及我国的台港澳地区的法律,尽管在一些细节问题上对于口供制度的规定不尽相同,但是,都普遍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规定了详尽的沉默权保障制度;确立了非法自白排除规则。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规定同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和西方法治国家以及我国的台港澳地区的法律制度的规定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必须加以修改、完善。第四章完善我国口供制度须树立与坚持的基本理念与原则。在本章中,笔者着重分析了人权保障理念、无罪推定原则(理念)、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理念、正当程序理念、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理念、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理念;论述了我国人权入宪的意义;指出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尚有“重打击,轻保护”的规定;以“补充侦查”的规定为例,分析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尚有与正当程序理念相悖的规定;以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再审理由的规定为例,说明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以我国的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很少案件的规定为例,阐明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最大限度地体现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理念;最后,提出完善我国口供制度须树立和坚持上述基本理念与原则。第五章口供之特征与功能。在本章中,笔者从口供作为一种证据资料的角度研究了口供的特征。口供具有亲历性、直接性、复杂性和反复性几个典型特征。口供的亲历性这一特征决定了口供这一证据种类永远都是原始证据;口供的直接性这一特征,使得口供得以成为任何刑事案件中证明有罪的直接证据;口供的复杂性要求对待口供既不能不信,也不能轻信。对口供证据要求补强的规定就体现了立法者对口供复杂性的顾忌;口供的反复性要求我们应全面分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所作的各种不同口供,研究其翻供的原因是否合情合理,以判明口供的真实性。对口供的这些特点进行研究,有助于我们避开口供的消极作用,发挥口供的积极作用。口供的积极作用即口供的功能,表现为收集其他证据的功能、审查其他证据的功能、认定犯罪的功能、辩护的功能、有利于公正审判和量刑的功能等几个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有“不轻信口供” 的规定,“不轻信”不等于不要口供。司法实践中,个别基层检察院自行出台了“零口供规则”否定口供的功能,既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也不符合证据的基本原理。第六章收集口供的正当性。在本章中,笔者
魏健[3]2005年在《刑事诉讼之宪政视角研究》文中指出从人类已有的法治建设实践来看,宪政是规制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个人权利最好的政治体制设计,也是法治这一“依良法而治”的国家治理形态的最好展开形式。在中国,“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已经成为这一时代的主题,对此进行相关理论论证和制度建构是近年来法学界关注的焦点。在此背景下,选取和从宪政的维度研究刑事诉讼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因为作为宪法实施法的刑事诉讼与宪政所关注的权利与权力问题具有最直接的高度关联性。 本论文包括叁个部分:第一部分着重阐述宪政与刑事诉讼的关系,包括第一章;第二部分着重从宪政角度阐述刑事诉讼基本原理,包括第二、叁、四、五章;其中第二章属于总论性质,从总体上阐述宪政基本原理与刑事诉讼的关系,第叁四五章具体阐述了宪政视野下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第叁部分在前面理论建构与论证的基础上回到我国的刑事司法改革上,结合我国的当前面临的时代背景着重论述改革具体方案和观点,包括第六、七、八、九章。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宪政与刑事诉讼的关系。 本章选取了宪法和法治这两个范畴进行分析、探讨宪政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首先,从宪法角度分析了宪政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就宪法和宪政的关系而言,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树立宪法最高权威是宪政的必然要求;就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而言,刑事诉讼法作为宪法的直接实施法,由于刑事诉讼活动本身的特殊性,刑事诉讼法是与宪法关系最为密切的部门法,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受到宪法的理论和实践的影响非常大,反过来,刑事诉讼法也是宪法的“测震仪”,二者体现为同步发展、相生相随的共生关系。其次,分析了法治视野下宪政与刑事诉讼的关系,就宪政与法治的关系而言,法治是宪政的必要基础,宪政是法治的表现形态,为法治的实行提供保障;就法治与刑事诉讼的关系而言,刑事程序法治是法治的必然要求和核心内容,刑事程序法治是评判国家法治化的重要标准。总之,通过宪法和法治这两个平台对宪政和刑事诉讼关系的分析,认为,刑事诉讼与宪政共用两大支柱,权力制约以及公民个人权利保护;宪政基调决定着刑事诉讼品质,历史上曾经有形形色色、样式各异的宪法,但只有在宪政环境下,宪法所宣示的公民个人权利在刑事诉讼中才能得以具体实现,可以认为,一方面宪政环境和意识影响着刑事诉讼立法和实施,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改革的突破依赖于宪政理念的突破。第叁,选取了代表性的宪政国家美、德、日,进一步介绍和分析了在宪政国家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在美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体现为一体化的宪法与刑事中国政法大学博十学位论文刑事诉讼之宪政规角研究诉讼法:在德国,刑事诉讼法被誉为国家基本法的测震器:在日本,刑事诉讼法是直接的应用宪法。在宪政发达国家,刑事诉讼法和宪法具有f一分密切的关系。 第二章宪政的基本原理与刑事诉讼(总论)。 本文这一部分从总论角度分析了宪政的基本原理与刑事诉讼。在现代法治国家,从公法、刑事司法的角度来看,’宪政的设计和运行始终围绕着权利保障和权力制约这两个要素进行,具体包括叁个最基本的制度设计原理:人权保障是宪政的核心目标,权力控制是实现人权保障的基本策略,正当程序是实现人权保障和权力控制的经由路径。宪政的这些基本原理同样适用于刑事诉讼制度设计,因为现代刑事诉讼在追究、惩罚过程中始终存在着权力和权利之间的对峙与交锋,同样关注的是国家权力与公民个人权利。 第叁章刑事诉讼中的宪法性权利。 首先论述了刑事诉讼权利宪法化的立法表现及其意义,其次结合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的现代法治的具体立法,国际性人权公约尤其是联合国《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美洲人权公约》等阐述了宪法性刑事诉讼权利的具体内涵和标准,包括无罪推定权;反对强迫自证其罪权;获得公正审判权;律师帮助权;不被非法逮捕与羁押权;财产不被非法搜查、扣押权;不受双重危险权;上诉复审权等等,力图从理论上建立现代刑事诉讼中宪法性刑事诉讼权利的普适性标准。 第四章宪政视野下刑事司法机关的权力配置。 运用分权制衡的宪政原理阐述以法院司法权为中心的现代刑事司法权力配置格局。首先论述了法院司法权的权威地位与刑事诉讼,司法的权威地位的宪政意义;司法审查是司法权威的展开形式,包括违宪审查(对立法)、行政诉讼(对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对刑事诉讼行为);司法权威的保障—司法独立。其次论述了检察权与刑事诉讼;检察权的性质是行政权,实质内容是公诉权;检察权的运行具有分离性、独立性、一体化、客观性特征。 第五章刑事诉讼的正当程序原理。 正当程序原理实际上是控制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个人权利二者的综合体。本章首先分析了正当程序的起源、演进与涵义;正当程序与程序法定原则。其次,从法理角度论述了正当程序原理对于刑事诉讼程序基本要求:比例性;公开性、效率性、参与性、安定性、刚性,这种探讨是一种理论探讨。最后分析了正当程序所具有权力控制与人权保障功能、诉讼过程和结果的正当化功能。 第六章中国刑事?
张毅[4]2003年在《刑事诉讼中的禁止双重危险规则论》文中认为禁止双重危险本是西方一项古老的伦理和法律原则,意在强调任何人均不应因其同一项犯罪行为而不止一次地遭受被追诉或被惩罚之苦。迄今,该规则已为世界大部分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所确认,并为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规定。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或体现禁止双重危险规则。鉴于1998年我国政府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如何看待禁止双重危险规则,是否以及如何按照该规则的要求,改革我国的相关刑事诉讼制度,已成为我国法学界急需研究和回答的焦点问题之一。但我国法学界对于这一问题迄未展开全面、系统的研究。本文采取历史、比较、案例考察和价值分析等研究方法,对禁止双重危险规则进行了深入研究,希在此问题上为我国加入联合国人权公约在政策上提供一定的论证,并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进一步改革作出贡献。 本文分上、中、下叁篇,共十二章,凡叁十万字。主要内容如下: 上篇:“禁止双重危险规则总论”。主要从宏观角度研究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一般性问题,包括以下叁章: 第一章:“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概念”。本章首先对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基本含义和特点进行了阐述和分析,指出禁止双重危险规则具有叁大特点,即它是一项禁止性规则、它是一项权利规则、它是一项刑事诉讼规则。本章还对禁止双重危险规则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关系以及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锋芒指向进行了辨析和讨论,指出,在刑事诉讼中,禁止双重危险规则与一事不再理原则是两个可以相互通用的概念,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锋芒指向主要是国家追诉机关。 第二章:“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历史及发展”。本章主要对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早期历史及其在现代世界的传播及发展进行了考察,重在揭示该规则的普遍性及其在当代世界的影响,以告诫人们,必须认真对待禁止双重危险规则。 第叁章:“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价值理念”。本章首先考察了西方国家关于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价值理念之说,然后又从公正、效率和人权等范畴对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正当性与合理性进行了全面分析。本章指出,禁止双重危险规则体现了恤刑慎罚和关爱民生的思想,符合公正与效率的价值要求,闪烁着人权保障的精神,作为一项原则应当得到确认和遵循。 中篇:“禁止双重危险规则分论”。主要从微观角度对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相关细则进行研究,包括以下六章: 第四章:“禁止双重危险规则适用的程序要件(Ⅰ)——禁止双重危险规则适用的基本程序范围”。本章分别研究了禁止双重危险规则适用的诉讼程序范围、刑事诉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刑事诉讼中的禁止双重危险规则论讼程序范围和法域范围。指出,禁止双重危险规则仅是一项适用于刑事诉讼的规则,并不妨碍针对同一犯罪提起民事诉讼。仅就刑事诉讼而言,禁止双重危险规则又有不同的适用情形:在有的国家,该规则只适用于先前作出无罪判决的案件;在有的国家,该规则只适用于先前作出有罪判决的案件;而就多数国家而言,该规则是兼而适用于此两类案件。根据国际人权文书的规定,禁止双重危险规则仅适用于一国之内,而根据一些比较有代表性的国际刑事司法一般文书的规定,该规则在跨国刑事司法中也应当适用。 第五章:“禁止双重危险规则适用的程序要件(11)—危险的附着”。本章对美国以及其他国家的危险附着规则进行了研究。美国的危险附着标准比较别致,在法院作出裁判前的庭审阶段,第一重危险即有可能附着。但在绝大多数国家,第一重危险只能在法院已就同一犯罪作出生效裁判的情况下才附着。本章从过程的意义上提出了新的危险附着判定标准。 第六章:“禁止双重危险规则适用的实体要件—‘同一罪’的界定”。本章主要对英国、美国和法国的“同一罪”概念进行了研究,从中可以看出,关于“同一罪”,英美遵循的是罪名标准,法国遵循的是事实行为标准。英美为了保证禁止双重危险规则足够的适用范围,把不同名的犯罪也视为同一犯罪,造成很多混乱。相比之下,以法国的同一罪概念比较明了,易于操作。 第七章:“禁止双重危险规则对刑事再审程序的规制作用”。禁止双重危险规则最为直接的程序功能在于对再审进行规制,要认识一个国家禁止双重危险的具体细则,就不能不研究它的再审制度。本章对比较有代表性的16个国家的再审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从中可以看出,再审程序最重要的功能在于纠正对原审被告人不利的错案,多数国家国家不允许提起对被告人不利的再审。但也有部分国家允许提起对被告人不利的再审,但规定有严格的限制条件,此乃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例外。 第八章:“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例外(I)—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例外之法理分析”。本章对西方国家关于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价值理念之说进行了反向分析,并对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例外进行了法理分析。指出,为保证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公正性、有效性和负责任的精神,禁止双重危险规则应当允许例外,对该规则不可予以绝对化。 第九章:“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例外(11)—禁止双
李明[5]2008年在《刑事被追诉人人权保障若干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刑事被追诉人人权保障问题在不同国家呈现出不同的状况,在我国现阶段刑事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还存在很多问题,从立法上完善刑事被追诉人人权保障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刑事诉讼发展的历史是以人权保障为指导思想的历史。人权保障是构建现代刑事诉讼的核心和灵魂,是现代刑事诉讼改革和完善的主题。人权的核心是权利,权利是利益在法律上的表述。只有充分地保障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才能充分地体现被追诉人的利益。被追诉人利益优先选择是构建刑事诉讼人权保障机制的基础.人权保障已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改革的出发点和目标。本文用比较方法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刑事被追诉人的人权保障作了介绍,以此为基础,描述并分析了我国刑事被追述人人权保障的现状,认为我国的刑事诉讼过分地强调了刑事诉讼法的工具性,将惩罚犯罪作为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刑事诉讼目的单一,在立法和司法中对于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没有给予同等的重视。为了充分保障刑事被追述人人权,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应当从以下几方面予以完善,即明确“保障人权”的立法宗旨、增设“一事不再理原则”和“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等。
韩阳[6]2005年在《被追诉人的宪法权利》文中提出宪政精神之一就在于依据宪法限制国家权力,保护公民的权利。由于刑事诉讼涉及到限制、剥夺公民的自由、财产甚至生命,而这些均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各国无不从宪法的高度对刑事诉讼程序及其相关制度作出规定。“涉宪性”是刑事诉讼法的一个显着特征。宪法与刑事诉讼法也由此呈现出密切交织的关系。宪政精神的充分表达及其实现始终是现代法治国家的诉求。根据宪政理念对权力和权利的理想安排模式,国家权力行使的最远点应是社会弱势群体权利行使的最高点,因而,宪政精神是否得以充分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是否享有充分的政治和法律制度保障。刑事司法领域中存在着以被追诉人为代表的弱势群体,由于关涉到国家权力对个人生命与自由的剥夺或限制,这一类弱势群体又属于所有弱势人群中的弱者。宪法、宪政、刑事诉讼叁个概念本应紧密相连,并在制度运行层面形成良性互动,但在我国的实际状况却并不理想,由此,不仅导致了宪法在很大程度上的空置,从而使宪政的实现越发滞后,而且致使刑事诉讼运行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尤其是涉及侵犯公民权利的问题,无法得到根本性的解决。因为这些问题不是仅仅依靠刑事诉讼法的变革就能够迎刃而解的。在刑事诉讼中,除了保障刑法的实施之外,限制国家权力和保护公民权利为其要义所在,而权利保护针对的对象最主要的就是刑事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的进行过程中,由于权力的运行新产生的侵犯被追诉人权利的现象屡见不鲜,这种侵犯有时是因为法律规定的漏洞而产生的,有时是因为违反法律运行的结果,而有时恰恰是法律本身的规定所造成的。从宪政的角度审视这些侵权现象,皆属违背宪政精神的。审视那些被公认为对保障人权贯彻得比较到位的国家宪政及刑事诉讼历史,才发现一切问题之所在。原来刑事诉讼程序,应用宪法的位阶去解释,而不是自法律的层次。也就是说,将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的某些符合宪政精神的重要权利上升到宪法的高度,并通过一系列的诸如宪法诉讼、违宪审查等制度对其加以保障,才能真正使对权利的保护到位。从被追诉人在诉讼中应当具有的宪法权利的论证过程中,不仅可以把握我国刑事诉讼改革的前景,也可以勾画出我国刑事司法现代化的图景。当代宪政的丰富内涵并不是在其被提出之初就存在的,它经历了漫长的经济、政治历史的变化,是原则与妥协的结果。在不同的宪政语境下,刑事诉讼对被追诉人的权利保护也是不同的。因此对现代宪政精神的定位非常重要,惟有定位的准确才能准确把握应当用宪法的武器加以保护的被追诉人的权利。由此,在本文的头两章中,首先对宪政、宪法的当代精神及价值内涵进行了阐释;然后以
屈新[7]2006年在《被追诉人的人权保障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一、论文的主要内容 论文主体结构为导言、正文和结语叁大部分。 导言部分对论文的选题理由作了简要阐述:刑事诉讼发展的历史是以人权保障为指导思想的历史。人权保障是构建现代刑事诉讼的核心和灵魂,是现代刑事诉讼改革和完善的主题、展开的线索和基本的指导思想。人权的核心是权利,权利是利益在法律上的表述。只有充分地保障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才能充分地体现被追诉人的利益。被追诉人利益优先选择是构建刑事诉讼人权保障机制的基础。人权保障已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改革的出发点和目标。 正文共分七章,各章的主要内容概括如下: 第一章 阐述了人权保障与保障被追诉人人权的基本内容。本章概括地考察了人权的基本内容:人权的概念;人权的历史演进及重要的人权思想;人权的基本属性、主要分类和主体。本章简要地论证了人权、法制与法治的关系,并概括地阐述了刑事诉讼中保障被追诉人人权的必要性。 第二章 本章界定了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主体;从不同角度对被追诉人的权利进行了分类;概要地对我国被追诉人人权保障与刑事诉讼国际人权准则进行了比较,并指出我国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人权保障的缺陷;最后提出了完善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人权保障的基本要求。 第叁章 本章首先指出: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过分地强调了刑事诉讼法的工具性。惩罚犯罪历来
林劲松[8]2004年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人权》文中研究说明本博士论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设定了在刑事诉讼中讨论人权问题的语境和语义,指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和“人权保障”的特定内涵;第二章在理论上对刑事诉讼基本人权的含义、特征、主体和内容进行了概括;第叁章分析了宪法、国际人权法与刑事诉讼基本人权的关系;第四章探讨了我国刑事诉讼基本人权的宪政基础。 讨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和人权保障,首先面临一个语境和语义的选择问题。从已有的研究来看,理论界对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存在着叁种语义上的解释:第一,是终极意义上的理解,认为刑事诉讼通过准确地惩罚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从而保护全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第二,是实体意义上的理解,认为刑事诉讼保障有罪的人受到公正的惩罚,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第叁,是程序意义上的理解,认为刑事诉讼保障诉讼参与人尤其是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叁种语义的人权保障存在着一种逻辑上的递进关系:程序意义上的人权保障是实体意义上的人权保障的基础,而两者最终都体现并服务于终极意义上的人权保障。但是,理解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应当有其特殊的语境限制,即必须限于刑事诉讼领域并且与惩罚犯罪相对应。在叁种语义中,只有程序意义上的解释符合研究刑事诉讼人权问题的语境要求。如果混用叁种语义,将会带来贬低甚至否定刑事诉讼人权保障价值的危险。因此,刑事诉讼中的人权是程序性人权,它虽然以实体性人权为基础,但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的价值。刑事诉讼直接保障的人权就是诉讼参与人的程序权利。 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也可以称为刑事诉讼保障的人权,是指公民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或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刑事诉讼中的基本人权,是指公民在刑事诉讼中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诉讼权利。这种“基本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它们是所有诉讼权利中具有基础性的权利;第二,它们是最需要国家宪法、法律确认和保障的诉讼权利。刑事诉讼基本人权具有不可或缺性、母体性、普遍性等特征。虽然刑事诉讼参与人都是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主体,但只有被追诉人才是刑事诉讼基本人权的主体。这首先是因为,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所保障的利益最为重大,它涉及到被追诉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财产、隐私甚至生命等基本的权利和自由;其次是因为,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与国家权力处于紧张的对抗之中,且道义基础薄弱,极易受到国家权力的非法或无理侵犯。因此,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需要特殊的保障。而被害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则不具备这些特点,因而他们不属于刑事诉讼基本人权的主体。刑事诉讼中的基本人权本质上是公民的基本人权,是公民基本人权在刑事诉讼中的现实化和具体化,其主要意义在于确认和保障被追诉人的公民地位,增强明显处于弱势地位的被追诉人防御国家权力侵害的能力。参考主要法治国家宪法、法律的规定以及国际人权法,特别是我国己经签署的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刑事诉讼基本人权的内容主要包括无罪推定、获得公正独立的法院迅速公开的审判、被告知指控的性质和原因、不被强迫自证其罪、不受非法的或者不必要的逮捕和羁押、不受非法的或者无根据的搜查和扣押、自行辩护并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免费获得翻译帮助、提出上诉、一事不再理等被追诉人所享有的基本的诉讼权利。当然,在不同的国家,法律所确认的刑事诉讼基本人权的内容有一定的差别,而每一项基本人权的具体内涵也会有所不同。 宪法是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大宪章,研究刑事诉讼中的基本人权离不开对宪法的分析。同其他部门法相比,刑事诉讼法与宪法之间有着更为密切的联系。宪法调整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现代宪政制度的基本价值是通过限制国家权力来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刑事诉讼法主要涉及公民个人的基本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对抗与平衡,因而应当充分体现宪法控制权力、保障人权的精神。宪法与刑事诉讼的紧密联系,突出表现在宪法对刑事诉讼基本人权的规定方面。在主要法治国家的宪法中,都有大量的关于刑事诉讼基本人权的规定。而且各国宪法的规定具有共同的特点,如都用较多的条款来规定与刑事诉讼相关的权利、权利的内容具有相似性等。用宪法确认刑事诉讼基本人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一,以国家最高法律的形式宣告刑事诉讼基本人权,确立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宪法基础;第二,调整被追诉人与国家专门机关之间的平等地位,明确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手段与目的的关系;第叁,规制刑事诉讼立法,一方面指导刑事诉讼立法、预防侵权性立法的产生,另一方面及时纠正已经出现的侵权性立法。国际人权法具有“国际宪章”的特征。在当代国际社会,刑事诉讼基本人权己经得到国际人权法的认可和保护。联合国制定的一些国际人权公约、决议等法律文件,以及一些区域性人权公约,都对刑事诉讼基本人权作出了集中、全面和系统的规定。其中以《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最具有代表性。这些规定,增进了全人类对刑事诉讼基本人权的共识,为各缔约国加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提供了统一的执行标准,极大地促
左德起[9]2004年在《职务犯罪侦查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职务犯罪是负有国家具体管理职能的工作人员在从事公务的过程中滥用权力、以权谋私、亵渎职守而发生的各种犯罪行为,它是破坏国家政权结构和统治秩序、侵犯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极端行为。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以贪污贿赂、渎职等为表现形式的职务犯罪日益严重。由于贪污腐败,发展中国家的债务增加了30%;纵观这两年的全球政治经济风云,职务犯罪案件层出不穷,涉及国家高层领导人的腐败丑闻也越来越多。这种腐败现象的大暴露,在许多国家加大了对职务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力度。而无论对哪个国家来说,在打击职务犯罪的过程中,需要突破的首要的难点就是如何对各类职务犯罪进行及时有力的侦查。 与其他犯罪类型相比,职务犯罪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在特定身份的国家权力运行的过程中产生、进行的特殊犯罪,职务犯罪现象是国家公权力运行中产生的异化腐败现象,在客观上具有隐蔽性高、取证困难、犯罪主体职务较高、涉及的权力和利益多样化等特点。正是这些特点增加了对该种犯罪侦查的难度和障碍,也在本质上赋予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以国家权力司法监督的性质;同时使得职务犯罪侦查中对国家各种权力的制衡具有了相对于其他犯罪侦查而言的更为紧迫的必要性和特殊性。当前,我国的国家权力分配态势缺乏有效的权力制约,而这种权力分配所产生的消极影响在职务犯罪的侦查过程中表现得尤为明显,造成了侦查中新的腐败的产生,往往使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举步惟艰,给刑事司法理论及实践带来了极大的困惑,进而导致了职务犯罪侦查中司法诚信的丧失或减弱。目前,国内对职务犯罪进行研究的论文和专着已不少见,但对职务犯罪侦查进行研究的人还不多,因此,对该问题进行整体性的探讨不仅具有理论上的紧迫性,而且对立法和司法实践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的写作除了引言之外,分为六章进行。其中引言部分对职务犯罪的特点、特征和目的进行了论述,同时对国际上应对职务犯罪的趋势进行了概览。职务犯罪具有主体特定、行为与职务相关、犯罪危害严重、犯罪手段隐蔽专业、发展趋势行业化、国际化等特点。这些特点就决定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由人到事的特定性以及侦查中主客体双方矛盾对抗的激烈性。目前,国际上对待职务犯罪侦查的趋势是: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机关日益受到社会重视、传媒对侦查的介入加强、有关职务犯罪的法制日益健全、反职务犯罪教育的舆论不断加强以及国际协作的加强。所有这些对为我们职务犯罪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完善与进步提供了一个有利的契机。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职务犯罪侦查问题研究 文章在引言之后的第一章中首先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现状与问题进行了分析,指出目前我国的职务犯罪侦查权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统一性,职务犯罪侦查机关缺乏相关的权威性、职务犯罪侦查权缺乏真正的监督。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在本章中提出了若干完善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原则和途径。提出在完善的过程中必须首先树立包括独立、统一、权威、司法审查、国家诚信在内的原则。其中,国家诚信原则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提出具有一定的开拓性。在论述了职务犯罪侦查的原则体系的建构之后,笔者进一步提出了具体的完善方案:包括建立特别调查权、紧急控制权、秘密侦查权等。 第二章对职务犯罪侦查体制进行了论述。本部分首先探讨了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的理由和特点,指出了职务犯罪侦查权之独立目前在我国的有限性及使其具有独立性的必要性以及独立性的保障。接下来,本部分分析了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机构的设置及职权划分,其中又从纵向划分及横向划分两个方面进行了论述。与机构设置紧密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职务侦查人员的选任与培养,人员选任的程序与侦查的质量具有直接的关系。因此本部分也对此进行了讨论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要完善职务犯罪侦查体制,必须首先完善人民检察院侦查强制措施,使其在履行侦查职责时遵守职务犯罪侦查的特殊原则,同时强调将职务犯罪侦查权作必要的延伸、强化检察机关之间的侦查协作。 第叁章是关于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介绍。与第二章侧重于机构、人员及侦查权分配等问题的职务犯罪侦查体制相比,侦查模式更多关注的是宏观层面上职务犯罪侦查的构造和走向。本部分更多地采用的是比较研究方法,首先考察了国外几种职务犯罪侦查模式—职权主义侦查模式、当事人主义侦查模式以及混和侦查模式,接着对这几种不同的模式进行了比较,最后回归到我国,在对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定位的基础上,对该模式进行了评析,进而构建了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模式比较理想的走向。 第一至第叁章应当说是本论文的静态部分,而第四章则开始转向以职务犯罪侦查行为为主要内容的动态考察。同一般犯罪侦查行为一样,职务犯罪侦查行为也是关于有关职务犯罪侦查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依照法律实施专「〕的调查工作和采取有关强制措施的行为。但由于职务犯罪侦查本身的特点和特殊性,所以职务犯罪侦查行为也与普通犯罪侦查有不同之处。本部分首先将职务犯罪侦查进行?
张剑秋[10]2005年在《刑事被害人权利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二十一世纪是人权保障与法治建设硕果累累的崭新时代,人类社会在经过几个世纪权利斗争的洗礼之后,终于换来了人权事业的全面胜利。国际社会在人权保护领域的广泛交流与合作更是为人权的保护拓开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在这一国际大背景下,我国也积极投身于人权保护运动,积极进行刑事诉讼领域的司法改革,作为标志性结果的1997年刑事诉讼法就是顺应这一历史潮流而产生的。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借鉴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人权保障经验,在我国的人权史上留下了辉煌的一笔。但无庸讳言的是,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在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上,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其中尤以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缺陷最为突出。我们认为,虽然国家追诉主义以来的刑事诉讼一向是由国家垄断而行的,但由于国家公诉所体现的利益与被害人自己的切身利益毕竟不能完全雷同,因而国家追诉的理念并不是对刑事被害人诉讼地位的否定。相反,二者应当是一种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的关系。只有在追诉犯罪的过程中,通过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的贯彻,既能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能兼顾国家与被害人的各种利益,人权保障的理念才能视为健全,现代诉讼的价值才能得以真正实现。 启蒙运动以来的人权的历史,由于当时特定的历史背景及其所肩负的使命,因而自然而然的将保护的对象锁定在刑事被告人身上,这是有着其内在的历史合理性的。但是人权运动发展到今天,随着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以及现代社会人文关怀精神的凸显,尤其是被害人学理论的诞生,使得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日益为学界所重视。本文正是基于这样一种时代背景下,从刑事诉讼的价值诉求、诉讼结构、诉讼目的以及诉讼程序的运作过程,探讨了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保护的一般原则与理念,分析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被害人保护制度中的种种不足,并结合世界各国司法改革的相关背景,对此进行了对比性的分析论证,同时提出了构建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保护制度的构想。全文共分七章: 第一章为现代刑事法治理念以及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相关理论背景介绍,该部分的内容主要结合现代刑事司法的理念,基于人权保护的主旨,论述了被害人诉讼地位及诉讼权利保障的必要性及时代意义,同时基于刑事被害人学产生发展的历程,简要介绍了被害人学说发展的历史背景及其学说价值,同时从刑事实体法中国政法大学博t:学位论文刊率被害人权利问题研究与程序法的双重视角下,对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现实意义及理论研究价值进行了分析。 第二章为刑事被害人保护的理念和原则。该部分主要分析论证了现代刑事司法视角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理念基础,强调指出,启蒙运动以来的人权观念的演绎是现代刑事司法中被害人保护的理论根据,同时提出了现代刑事诉讼程序在保障被害人权利时应当予以考虑和遵循的基本原则。旨在说明被害人的权利保障与被告人的人权问题,共同构成了当代刑事诉讼的两大基本制衡点,两者的利益不可偏废,在现代刑事诉讼中具有同等重要的价值,决不能以牺牲一方的利益换取另一方的利益。 第叁章为刑事诉讼目的、价值与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该部分主要探讨了现代刑事诉讼的目的及价值取向,在对学术界长期以来所争论的诉讼目的进行回答的同时,从刑事诉讼目的出发,结合我国国情,论证了被害人保护与现代刑事诉讼目的的契合性,同时进一步分析了在不同的诉讼目的下,各种不同的利益冲突的协调与保护。最后,本文指出了在被害人权益保障下的刑事诉讼目的更能体现刑事诉讼的固有价值。 第四章为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比较法考查。该部分内容通过对法治较发达国家的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保护制度的对比,找出我国被害人保护制度方面的差异,以期为我国的被害人保护制度寻找理论支撑及相关的立法例以供借鉴。考察的视角基本是以两大法系的界分为切入点的。 第五章为我国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的历史考查。该部分在前述论证的基础上,通过修订前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被害人保护制度的变化,指出了我国刑事诉讼被害人权利保护方面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与不足,并针对这些不足从总体上和诉讼程序两个角度提出了本文的改革构想与建议。 第六章为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之思考。通过纵向、横向的比较分析,总结我国当前刑事司法理论及实践,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所亚待解决的间题,并为完善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提出了具体的设想和建议。 第七章是刑事被害人赔偿性、补偿性制度之探讨。本部分着重探讨了在我国当前的司法体制下,改革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确保被害人的损害获得赔偿。同时本文尝试论证了在我国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可能性及理论基础,为被害救济提供更广泛、可靠的权利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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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刑事诉讼中的基本人权[D]. 林劲松. 西南政法大学.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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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刑事被害人权利问题研究[D]. 张剑秋. 中国政法大学.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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