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船舶抵押权的效力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抵押权,船舶,效力,变动,物权,冲突,受偿。
船舶抵押权的效力论文文献综述
崔龙哲[1](2018)在《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的效力冲突及其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船舶优先权制度和船舶抵押权制度,在海商企业的船舶运航中都承担着重要的辅助角色,这一点是两项制度共同的纽带。但船舶优先权和船舶抵押权制度的法律效力有所冲突。为了解除两项制度之间的效力冲突,建议由法律来规定:船舶所有人在船舶上配备船舶优先权的记载名册,并且不分抵押权设定时或设定后,如果抵押权人要求时,船舶所有人应立即提供当时船舶上已存在的其他船舶担保物权事项。(本文来源于《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4期)
吴胜顺,肖琳[2](2015)在《不同法域多重登记船舶抵押权的法律效力——兼论建造中船舶抵押权规定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同一船舶在建造和营运不同阶段,以不同船名在不同法域下多重登记的数个抵押权效力如何、受偿顺序如何,是近年来海事审判中出现的新问题。由于不同国家或地区船舶抵押权法律制度差异,适用不同的法律,对船舶抵押权效力和受偿顺序的认定可能完全不同,这里有必要进行研究和探讨。一、不同法域多重登记的船舶抵押权效力(一)"一船多抵":跨境重复融资中的法律规避船舶建造业是典型的资本密集型行业,船舶抵押贷款(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5年23期)
郑蕾[3](2014)在《中国船舶抵押权登记之对抗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船舶抵押权登记对抗效力问题除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外,还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动产抵押权的相关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司法解释中关于抵押权和抵押登记的规定适用于船舶抵押权时存在的问题加以探讨,并提出如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进行修订或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时对船舶抵押权与其他物权冲突时何种权利优先等问题加以规定和完善的相关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国海商法研究》期刊2014年02期)
郑蕾[4](2013)在《光船租赁后船舶抵押权的效力及登记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兼评“海芝”轮船舶抵押融资合同纠纷案的两审判决》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对"海芝"轮案的评析,探讨船舶抵押权设定之后光租并进行光船租赁转籍后船舶抵押权的效力及法律适用方面的法律问题。光船租赁转籍不应对已经在原船舶登记国合法有效登记的船舶抵押权的效力产生影响,我国法律应对在原船舶登记国合法登记的船舶抵押权的对抗效力予以确认。我国《船舶登记条例》应作出相应修改,要求在外国登记的船舶光船租赁到我国而进行临时国籍和光租登记时,披露船舶所有人、原船舶登记国以及在原船舶登记国登记的船舶抵押权等担保物权等项目,并在登记证书上相应注明,以方便国内交易第叁方的查询。(本文来源于《海大法律评论》期刊2013年00期)
王非[5](2013)在《建造中船舶抵押权效力法律冲突及其解决》一文中研究指出建造中的船舶抵押权,已成为国际普遍使用的船舶建造融资方式。实践中以建造中船舶作抵押担保,向银行借款融通资金的模式很多具有涉外因素,但我国没有相应的建造中船舶抵押权效力的法律冲突适用规则,不利于争议解决。本文主要通过阐述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相关概念,分析各国对该抵押权效力法律冲突的法律适用,对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商》期刊2013年07期)
李晶晶[6](2008)在《对我国船舶抵押权登记效力的再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分析了我国船舶抵押权登记制度的立法冲突,并对登记对抗主义和登记生效主义进行了评析,认为登记对抗主义的最大优点是利于促进交易灵活进行,而登记生效主义的最大优点是利于保障交易安全,但是前者不利于交易安全,后者又有悖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最后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海商法》中的船舶抵押权登记制度提出了完善建议,认为我国对于船舶抵押权登记应采登记生效主义。(本文来源于《现代经济信息》期刊2008年12期)
马炎秋,张智超[7](2008)在《论船舶抵押权的登记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船舶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在船舶融资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船舶抵押权的登记效力具有两种不同模式,《海商法》和《担保法》对此作出了不同的规定。《物权法》进一步明确船舶抵押权的设立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8年04期)
陈德友,李大权[8](2007)在《浅谈船舶抵押权的法律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主要从《海商法》、《担保法》、《合同法》以及《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条款论述了船舶抵押权设定的合法性,船舶抵押权的法律属性及船舶抵押权的法律效力。(本文来源于《中国水运(理论版)》期刊2007年11期)
韩立新,侯玉晟[9](2004)在《论船舶抵押权的对抗效力及受偿顺序》一文中研究指出从民法物权基本理论出发,通过对物权变动模式的比较分析,阐明了我国《海商法》对船舶抵押权登记效力规定的理论依据,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登记”、“对抗”、“第叁人”等概念的确切含义,以及船舶担保物权之间,尤其是船舶抵押权与船舶留置权之间的受偿顺序问题。(本文来源于《中国海商法年刊》期刊2004年00期)
司玉琢[10](2003)在《论光船租赁登记下的船舶抵押权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探讨的主要问题是 :光船租进船舶在我国进行临时国籍登记时 ,要否对该船的有效抵押权重新或重复进行登记 ?如何确定其上的船舶抵押权的效力的准据法 ?该船舶一旦被我国海事法院拍卖 ,如何确定其上的船舶抵押权的受偿顺序 ?(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3年02期)
船舶抵押权的效力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同一船舶在建造和营运不同阶段,以不同船名在不同法域下多重登记的数个抵押权效力如何、受偿顺序如何,是近年来海事审判中出现的新问题。由于不同国家或地区船舶抵押权法律制度差异,适用不同的法律,对船舶抵押权效力和受偿顺序的认定可能完全不同,这里有必要进行研究和探讨。一、不同法域多重登记的船舶抵押权效力(一)"一船多抵":跨境重复融资中的法律规避船舶建造业是典型的资本密集型行业,船舶抵押贷款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船舶抵押权的效力论文参考文献
[1].崔龙哲.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的效力冲突及其完善[J].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2].吴胜顺,肖琳.不同法域多重登记船舶抵押权的法律效力——兼论建造中船舶抵押权规定的完善[J].人民司法.2015
[3].郑蕾.中国船舶抵押权登记之对抗效力[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4
[4].郑蕾.光船租赁后船舶抵押权的效力及登记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兼评“海芝”轮船舶抵押融资合同纠纷案的两审判决[J].海大法律评论.2013
[5].王非.建造中船舶抵押权效力法律冲突及其解决[J].商.2013
[6].李晶晶.对我国船舶抵押权登记效力的再思考[J].现代经济信息.2008
[7].马炎秋,张智超.论船舶抵押权的登记效力[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
[8].陈德友,李大权.浅谈船舶抵押权的法律效力[J].中国水运(理论版).2007
[9].韩立新,侯玉晟.论船舶抵押权的对抗效力及受偿顺序[J].中国海商法年刊.2004
[10].司玉琢.论光船租赁登记下的船舶抵押权效力[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