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丹妮[1]2007年在《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监督制度改进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注册会计师行业审计监管制度在行业管理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不断发生的审计失败,说明现行审计监管制度还有不尽合理之处,需要进行改进和完善。本文首先对市场失灵与管制进行经济学分析,然后,用比较研究的方法讨论美、英、德、澳、日等国的审计监管制度及其变迁,并在此基础上,研究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监管制度存在的若干现实问题,进而有针对性研究改进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监管制度的若干对策。通过研究,本文:(1)提出系统构建我国行业监管制度需要考虑的因素和系统化的措施;(2)分析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失灵的表现及特征,提出了市场“看不见的手”机制失灵背后,双层理性因素的存在及影响,提出改进审计监管制度不协调的措施;(3)从法学角度,宏观分析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监管制度功能的缺失,即激励功能与约束功能的非平衡,是导致我国审计监管制度效率不高的重要原因,并从审计人员和会计师事务所两个方面,提出现行审计监管惩罚适度性问题的改进建议;(4)分析信誉在审计监管制度中的作用,以及其作用发挥的制约性原因,提出从意识形态领域构建理性的审计行为秩序。
黄琼[2]2006年在《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的思考》文中指出注册会计师行业对经济发展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它的发展日益受到了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但近两年来,美国安然公司和我国银广厦等审计失败事件,引发了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不信任,对现有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模式提出了质疑,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面临着怎样发展的紧迫课题。本论文尝试研究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提出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发展的建议,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工作提供一些参考。本文的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监管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定义,分析了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监管的必要性。重点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叁种基本监管模式(包括政府监管、自我监管和独立监管)进行了比较,认为不管何种类型的监管模式,都有其优点和缺点,监管模式本身并不存在绝对的高下、优劣之分。本文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模式发展的叁个阶段,其一是1980年至1988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前的完全行政主导阶段,其二是1988年至2002年的准政府监管阶段,其叁是2002年后的政府监管阶段,并对各阶段的特征进行了简要评述。同时在介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现状的基础上,剖析了我国现阶段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指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的选择是当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的第叁部分,在选择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之前,分析了英、美、日叁个典型国家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并从中获得了一些启示,即模式的选择取决于该国的历史文化、市场经济理念、具体的法律制度以及注册会计师行业自身发展水平等因素;模式的选择应遵循一定的原则;体现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特征的混合监管模式将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演变的方向。本文的第四部分,结合第叁部分获得的启示,提出我国现阶段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模式应是“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因为这种模式是一种混合模式,它克服了单一的政府监管模式或自律监管模式的缺点,能够结合两者的优点,扬长避短,更重要的是它适合我国现阶段国情,是在我国现有模式的基础上改进而来,它符合国际惯例,且是一种理论上可行且实践中可操作的模式。但如果政府和自律组织的关系处理不好,这种模式的作用将难以发挥。因此,在本文的最后,为有效地发挥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模式的效用,还结合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存在的现实问题提出了一些具体措施。
胡洁[3]2016年在《云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长期以来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问题备受世界各国的瞩目,无论在国外还是国内都是大家关注的热点。2009年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强调要促进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的发展,必须加快发展审计、会计这些经济鉴证行业的中介机构。中注协在《关于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意见》中提到,全行业将用五年至十年,发展一百家左右大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同时,发展十家以上能够开展跨国业务的国际化会计师事务所。这些意见提升了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要求。2016年中注协发布总体工作思路,提出深入领会习近平同志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重要批示,即“以服务国家建设和诚信建设为重心”1,贯彻“五大发展理念”,对行业发展重大问题应深入、超前研究,以加强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为重点,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治理水平。同时,应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服务及协调,践行“十叁五”期间行业发展规划。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10年《关于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建设服务“桥头堡”战略的意见》,提出应推动对东南亚和南亚区域的会计审计服务,此外,将云南省作为连接沟通南亚、东南亚国家的通道,支持“一带一路”战略,也对云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提出迫切的要求。本文以云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问题为研究对象,通过梳理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相关理论,从行业发展的历程以及监管现状入手,运用问卷调查、统计数据等研究方法,总结出目前云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多重监管、自律监管缺位、监管队伍力量薄弱、日常监管不重视,以及监管信息公开披露不完善。结合云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制度的变迁,深入分析其中的原因,最后提出一些思考对策,以加强云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例如完善监管的制度基础、确立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独立地位、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强化日常监管及完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费监管制度。通过对云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问题的具体研究,由点及面的为提高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有效性提供参考。
谢玉瑞[4]2007年在《中国政府对注册会计师监管问题研究》文中指出21世纪初,随着安然公司、世界通讯公司等一系列重大财务舞弊案的相继曝光,以行业自律为主的美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制的有效性和合理性受到了普遍怀疑。在我国,银广厦、麦科特等上市公司的会计造假案也引起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工作的不满,因此,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成为政府面临的重大课题。如何建立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权力分配与制衡机制是本文研究的出发点和归宿。通过对我国政府以及其他国政府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发展演变的探究,可以窥见政府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发展的脉络和规律。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世界各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实践看,只有将自我管制与政府管制有机地配合起来,发挥各自的监管优势,才能更好地推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本文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现状及其监管问题进行了结构性探讨,提出在现阶段,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要建立和完善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开放性监管模式。倡导以财政部门为主导、政府相关部门相互协调的政府监管机制。改革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管理制度,监督和指导注册会计师协会建立科学的组织运行机制和有效开展工作。制定全国统一的不同级别审计人员小时收费的最低限价。在财政部设立“审计收费监管委员会”,制定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的招投标制度。保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创造良好的外部执业环境。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将最终向独立监管模式转换。论文的研究成果对于我国现阶段正在进行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改革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对于公共管理理论研究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付强[5]2017年在《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的再思考》文中研究表明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为长期处于政府监管主体不明确、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行业监管体系缺失等方面,导致行业监管模式混淆模糊。本文在明确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现状与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提高中注协的自律监管,强调注册会计师行业独立监管模式等措施,创新了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
李成科[6]2007年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研究》文中认为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出现了许多问题。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该何去何从,来应对一波又一波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本文旨在从行业监管理论的规范研究入手,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并通过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制的现状等方面所进行的考察提出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将国外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实践方面的研究成果和我国具体国情相结合起来,以期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改进的对策。本文首先分析国内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形势,得出我国目前审计市场质量低下,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革新势在必行。接着,介绍本文涉及的相关理论,为后来研究工作提供理论基础。通过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现状进行分析,从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监管的外部环境四个方面提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前面提出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措施。本文的主要工作及创新:(1)文章收集了最新的数据资料分析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当前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必要性和紧迫性。(2)通过归纳分析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的优点和局限性,进而为我国CPA行业监管模式做出选择奠定基础。(3)从证监会网站等各种渠道收集我国目前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现状的资料。(4)在理论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基础上,提出许多新颖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改革措施。如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机构改革,改变会计师事所组织形式等。(5)将经济学中等产量曲线与预算收益线分析方法引入研究政府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从而推出最优的组合方式。
提拉朋(CHANTHALANGSY, THILAPHONG)[7]2016年在《中国CPA行业监管体制及其对老挝的借鉴研究》文中提出自1986年执行革新开放的政策以来,老挝就打开了自己的大门,积极与国际各国合作。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及与其它国家交流合作的不断加深,老挝在经济、政治、文化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自1989年老挝得到法国政府和世界银行的支持与帮助后,老挝会计行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从本质上来说,老挝会计行业与法国会计行业存在着许多类似的地方,且法国会计行业曾经存在的问题也出现在老挝会计行业中。为了减少和防止这些问题的产生和加剧,老挝相关部门在2007年和2008年修改了“会计法”和“审计法”的部分内容,以适应本国金融行业和经济环境的要求和发展。但因发展的时间比较短,加上对法国会计制度的生搬硬套,老挝在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方面仍未形成一套与国情相适应的完整体系,也缺乏健全的会计和审计的监督体系,从而导致老挝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缓慢,也面临许多棘手的难题。在这样的背景和趋势下,老挝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制的改革和发展就成为老挝会计和审计未来发展的重点内容。由于中国是老挝的邻国,而且同属于社会主义国家,因此两国在国情和发展道路上存在很多相似的地方,而且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时间也比较长,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许多经验,这些经验对于现阶段以及未来老挝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制的发展来说,存在很大的可借鉴性。因此,本文采取文献归纳法、多学科综合法及对比分析法,通过对中国注册会计师监管机制的研究,汲取各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可借鉴的经验,提出对老挝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制发展的启示,以期促进老挝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有序发展。本文在阐述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现状、特点、优势的基础上,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得出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制的发展以及对老挝的启示,并且根据老挝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制定出相应的政策和建议,促进老挝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制的改革和完善,进而促进老挝会计和审计的发展以及老挝整个金融市场和经济市场的良好有序发展。本文的研究主要包含以六下部分:第一部分,绪论。介绍论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并对目前中国以及其它国家相关学者关于本的研究现状进行整理和分析,并提出目前研究的不足之处以及本论文的创新点;第二部分,论文的理论基础。介绍注册会计师监管制度的内容及相关理论,包括委托-代理理论及CPA行业监管理论,以及委托-代理关系的概念及特征,监管的概念,在此基础上进行了监管体制与监管模式的辨析;第叁部分,基于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制发展史,总结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制多年来的发展经验,并提炼出对老挝对启示;第四部分,老挝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制现状及中国经验的借鉴,基于老挝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发展现状提出了中国值得老挝借鉴的经验;第五部分,完善老挝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制的对策,如会计、审计准则的制定、审计质量监管法律体系的完善、注册会计师准入机制的完善及健全违规行为的处罚机制。第六部分,结论。研究结果表明,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从新中国成立后的销声匿迹到改革开放后的重新发展,相关监管体系、机制得到了不断规范,形成了以政府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监管体系,并结合国内审计环境的变化动向起草新的审计准则,在国际趋同的指导思想下进行一系列有计划、有步骤的准则修订,可以利用法律武器提升审计质量,在财务中介、会计规范、审计规范、披露规范、法律规范共同作用下,实现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目标。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可以让更多优秀人才有机会进入注册会计师队伍,在违规行为的处罚上,中国也有一套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这些都可以作为老挝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发展中的借鉴经验。值得注意的是,老挝在借鉴他国发展经验时,还需根据自身发展的需求以及本国的基本国情,因地制宜,创新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措施,从而探索出一条与老挝的政治经济体制相结合的发展之路,从而最大程度上促老挝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制的规范化与会计行业的稳定发展。
秦道武[8]2007年在《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机制研究》文中提出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快速发展,作为市场经济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审计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效率的提高、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提高社会资源分配的合理性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当人类刚刚步入21世纪,注册会计师造假丑闻在全球爆发、扩散,对世界经济尤其是金融市场和资本市场产生了巨大冲击,严重打击了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信心,同时,也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和监管方式产生重要影响。我国原有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已无法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为此,2002年11月,财政部颁布《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意见》(财会[2002]19号),正式终止了将注册会计师的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做法,由财政部门履行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政管理职能,使注册会计师协会成为独立的行业组织。行政监管职能的收回,标志着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制度的正式确立。财政部收回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职能以来,加强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政府监管,极大的恢复了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信心,促进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但是目前的行政监管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解决,比如如何从法律上、制度上为行政监管的顺利开展创造条件,行政监管应如何开展,行政监管应包括哪些具体内容,各监管部门如何协调,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等方面都需要进行深入研究。追根溯源,本文从大量的文献中理清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理论的缘起和发展脉络,通过对审计行为的经济学分析,并运用制度变迁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来阐述政府监管的前提、目标和范围。通过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借鉴西方国家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经验,重点对法律规范、行政监管机制等方面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提出具有一定可行性和操作性的对策和建议。对如何从法律上、制度上为行政监管的顺利开展创造条件,为注册会计师行政监管机制的建立奠定了理论基础。研究方法上,运用经济学理论、博弈理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机制进行分析。通过博弈模型、实际工作中的案例、调查问卷等进行分析研究,论证注册会计师行政监管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研究角度上,从新的视角研究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机制,由目前国内外单一的监管模式转变为综合模式,使之监管形成一种机制,形成合力,对正确评价各种监管方式,引导监管部门实施高效、务实的监管具有重大意义,提升了监管的效果和水平,证实适度监管和建立一种有效监管机制的观点。对注册会计师行政监管机制进行了设计。建立注册会计师行政监管的协调机制,就是要求监管各方加强协调与配合,发挥各自和优势,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率,避免多头监管和重复检查,降低监管成本。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寻求一种有效的监管模式一直是各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首先,合理界定行政监管部门的职权范围,行政监管必须定位在政府行为能够发挥积极作用或监管成本低于监管收益的领域;其次,从体制上转变职能,以根除注册会计师行业违规执业行为;第叁,理顺企业、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同时,协调行政监管部门的关系,形成监管合力;第四,及时修改现有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与行政监管不相适应的部分;第五,明确行政监管的具体方式和内容,建立有效的行政监管协调机制。通过对会计师行业自律监管和政府行政监管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分析,从而提出我国在现阶段有效而健全的管理体制应当是:“法律规范、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这种监管体制下,强调机制是多部门的协调与配合,设计了日常监管机制、监督检查机制、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机制、行业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机制、行政处罚机制、协调指导机制、行政监管与司法监管的协调机制等。研究证实这种监管机制的设计适合我国的国情,也是切实可行的,具有一定的综合性和归纳性,是解决实际注册会计师行政监管工作所急需的。
都越茜[9]2005年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是当前值得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以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为研究对象。全文第一部分论述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必要性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的比较,指出几种监管模式的优缺点,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进行理论探讨;第二部分通过对主要发达国家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的现状分析,总结得出富有启示意义的结论—选择哪种监管模式,其标准不在于哪种监管模式缺点最少或优点最多,而是在于它是否与本国的国情相符;在第叁部分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的选择中,提出行业管理以自律为主,对行业监管应采取行业自律管理与政府适度监管相结合的模式,以此重构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模式。
谢生[10]2011年在《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与行业自律协同机制构建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注册会计师被称为“经济警察”,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力量之一。自1980年恢复注册会计师制度以来,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在协助政府实施宏观经济政策、维护资本市场有序运转、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因审计委托制度的内在缺陷、职业注册会计师集团的短期利益与公众利益不尽一致,相关企业通过虚假会计信息可以获取较大经济利益,而行政监督与行业自律协同性不佳,导致会计造假现象屡见不鲜,引起了有关各方的极大关注,研究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与行业自律协同性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相关文献及政府规制、政府监管理论综述的基础上,结合注册会计师行业职能和特点,分析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主体、客体及相关制衡机制,得出要实现注册会计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必须实现政府行政监督与行业自律的协同,形成监管合力。其次,分析了国内外注册会计师行业协同监管的历史演进和改革方向。再次,介绍了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基本情况,分析了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存在行政管理与自律管理界限不明、行政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协同机制、财政部门内设机构与注册会计师协会协同不够等问题。最后,尝试提出构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与行业自律协同机制的可行策略。其主要观点为:努力构建以政府监管为主导、以行业自律为基础、以法律规范为保障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协同监管模式;通过厘清政府与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管界限、构建财政部门与行业自律团体协调机制、构建日常协同监控机制、构建联合开展执业质量检查机制、构建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构建行政处罚与自律惩戒互补机制等具体措施来实现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的内部协同。本文的主要贡献:虽然国内外研究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方面的文章不少,但从政府行政监督与行业自律协同角度进行研究并不多见,能查找到的也散见于相关期刊,本文的主要贡献或者说创新就在于比较完整地论述了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与行业自律协同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协同策略。
参考文献:
[1]. 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监督制度改进研究[D]. 余丹妮. 湖南大学. 2007
[2].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的思考[D]. 黄琼. 东北财经大学. 2006
[3].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问题研究[D]. 胡洁. 云南财经大学. 2016
[4]. 中国政府对注册会计师监管问题研究[D]. 谢玉瑞. 西北大学. 2007
[5]. 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的再思考[J]. 付强. 现代商业. 2017
[6]. 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研究[D]. 李成科. 山东农业大学. 2007
[7]. 中国CPA行业监管体制及其对老挝的借鉴研究[D]. 提拉朋(CHANTHALANGSY, THILAPHONG). 昆明理工大学. 2016
[8]. 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机制研究[D]. 秦道武. 中南大学. 2007
[9]. 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分析[D]. 都越茜. 吉林大学. 2005
[10]. 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与行业自律协同机制构建研究[D]. 谢生. 湖南大学.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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