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损害救济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韩国,医疗纠纷,先例制度,调解仲裁院
损害救济论文文献综述
于平平,刘汉强,王萍[1](2019)在《刍议韩国医疗纠纷化解与损害救济制度及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为公正迅速地救济医疗事故损害,构建安宁和谐诊疗环境,韩国对医疗纠纷化解颇为关注并在制度设计上进行了有益探索和尝试。2012年出台的《医疗纠纷调解与医疗事故损害救济相关法律》便对医疗纷争调解、仲裁、损害赔偿金代偿以及不可抗力医疗事故补偿等内容作出开创性规定。通过详尽阐述该法关于医疗纷争化解的制度化规定,结合我国各地医调委发展现状,提出设立专项救助基金以分担不可抗力医疗事故风险,从而切实保障特殊困难患者群体之权益;探索建立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辅以医调委自身业务收入并积极吸纳社会资金的经费保障长效机制以化解第叁方调解之经费保障难题。(本文来源于《中国医学伦理学》期刊2019年11期)
徐伟功,曹潇潇[2](2019)在《损害赔偿救济适用于排他性管辖协议的可能与困局:以法律基础为核心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损害赔偿救济能否适用于排他性管辖协议,其关键在于有无适当的法律基础。自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开创性地将损害赔偿救济适用于管辖协议开始,合同法便是唯一的法律基础。但合同法基础的证成存在一个关键前提,即承认管辖协议能够创设可执行义务的合同性特征。由此,在法律传统、法律文化与政策等因素的影响下,将管辖协议视为程序性合同的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拒绝适用损害赔偿救济。其他可能的法律基础如侵权法和返还法,虽可避开管辖协议的定性难题,但在当前法律制度的约束下,都难以成为一般性的法律基础。因此,就目前而言,只有认可管辖协议的合同性特征,损害赔偿救济才能适用于管辖协议。(本文来源于《法治社会》期刊2019年06期)
刘楠[3](2019)在《侵权视角下的邮轮旅客人身损害法律救济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邮轮旅游作为新兴的事物,在带来经济勃兴和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同时,有关邮轮旅客人身损害纠纷的数量也呈现增长趋势。从近年来两起典型的邮轮旅客因人身损害涉诉的案例切入,分析在海上航程中发生人身损害纠纷时,邮轮旅客以侵权为诉因进行法律救济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和法律适用,最终确定不同主体的法律责任,在侵权视角下为邮轮旅客提供维权指南。(本文来源于《大连民族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6期)
贾夏怡,朱岩冰,刘佐仁,侯鸿军,杨世民[4](2019)在《MAH制度下构建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体系的影响因素分析——基于陕西省药品生产企业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目的:为构建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体系提供参考。方法:采用普查法对陕西省内全部217家药品生产企业进行问卷调查。采用Fisher’s精确检验和Pearsonχ2检验及多元Logistic回归分析影响我国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制度下构建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体系的因素及各因素间的交互作用。结果:本研究共调查药品生产企业217家(发放调查问卷217份),回收209份,筛去无效问卷,共获有效问卷204份,有效回收率为94.01%。经Fisher’s精确检验和Pearsonχ2检验筛选出9个独立影响因素,分别为企业上年度营业额、药学技术人员占比、是否设置研发部门、近3年是否取得新药/仿制药批件、是否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安全性评价工作、药品不良反应专员对MAH制度中涉及药品不良反应相关政策的熟悉与否、对MAH制度是否促进医药产业发展的认知、MAH全面实施后企业的发展方向、对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缺少法律依据的认知等。上述因素对生产企业对于MAH制度下构建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体系的态度有显着影响,P值均小于0.05。多元Logistic回归分析显示,药品不良反应专员是否熟悉MAH制度中涉及药品不良反应相关政策是MAH制度下构建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体系的主要影响因素(P=0.044),并且与企业是否赞同MAH制度下构建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体系的态度呈正相关(B=1.697)。结论:药品不良反应专员熟悉MAH制度中涉及药品不良反应相关政策的药品生产企业更倾向于赞同构建MAH制度下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体系。(本文来源于《中国药房》期刊2019年20期)
刘静[5](2019)在《论生态损害救济的模式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围绕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我国建立了私法主导的生态损害救济体系。这一体系在发展环境法治的同时,也带来了相关主体角色错位、政府主导的修复和司法判决难以衔接以及法院主导修复能力有限等问题。而生态损害的公法救济在现行立法中未得到足够重视。影响生态损害救济模式选择的主要因素有:法律体系对公私法划分的影响;行政机关在救济生态损害方面的权能和保障以及私法救济的困难程度。基于这些因素的考量,我国应通过立法授权、行政执行能力的强化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建立公法主导的生态损害救济制度。私法救济在公法框架建立前或无法适用的情况下,可发挥补充作用。(本文来源于《中国法学》期刊2019年05期)
楚道文,唐艳秋[6](2019)在《论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之主体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主体制度是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制度的核心。生态环境损害在客体上的利益二重性,使得建立在行政中心视角下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主体制度具有内在缺陷,既不能做到"应赔尽赔",也不能及时、全面修复受损生态环境。通过剥离和改造"行政的"诉讼、"行政的"过错、"行政的"资金管理和使用等不合理制度因素,重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权利主体制度、责任主体制度和赔偿金管理、使用主体制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本文来源于《政法论丛》期刊2019年05期)
侯佳儒[7](2019)在《环境损害救济:从侵权法到事故法》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代中国环境损害赔偿立法有特殊的历史境遇和使命:一方面,通过中国民法典侵权法编的制定,要完成西方近代民法阶段的侵权行为法模式的功能和叙事;另一方面,要在跨越东西方文化的维度上,完成从近代侵权行为法模式向现代侵权责任法模式、从现代社会的侵权法模式向风险社会的事故法模式的双重转变。这是一种时空延续、时空迭加和时空骤变的场景,既面对丰富理论资源和立法资源,也面对巨大挑战。当下应做好叁项工作:一是清理地基,厘清各自功能界线;二是体系整合,整体发挥叁种横式的最大效用;叁要科学定位侵权法在整体环境损害救济立法体系中的功能地位。(本文来源于《政法论丛》期刊2019年05期)
徐以祥[8](2019)在《论生态环境损害的行政命令救济》一文中研究指出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技术性和公益性特点决定了行政命令救济能够在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中发挥重要的功能。生态环境损害的几种典型救济路径各有其优点和不足,单独一种救济路径不能够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全方位和有效的救济,因此需要建构一个多路径并存的救济体系。在我国未来的多路径并存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体系中,应当确立行政命令救济在应急性救济、生态环境修复和非金钱替代性修复方面的主导地位。(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9年09期)
周雁凌,董若义[9](2019)在《生态环境损害如何得到更及时的救济?》一文中研究指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如何有效衔接?海洋生态损害案件如何加强司法救济?山东省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中有哪些成功经验值得借鉴?”日前,省内外各路专家学者汇聚在山东省济南市,围绕环境司法各领域存在的难点和问题,热烈交流探讨,积(本文来源于《中国环境报》期刊2019-07-25)
李博源[10](2019)在《环境侵权损害中环境责任保险与私人法律救济之衔接》一文中研究指出以个体救济为核心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存在难以保障大规模环境侵权案件中受害人利益的弊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社会化救济的途径之一可以对个体救济进行补充。目前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尚未建立,但是实践中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需求却愈发迫切。因此,应对环境侵权中个体救济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进行梳理,明晰两者之界限与衔接,为制定完善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做出规定,从而解决环境侵权损害的救济问题。(本文来源于《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损害救济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损害赔偿救济能否适用于排他性管辖协议,其关键在于有无适当的法律基础。自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开创性地将损害赔偿救济适用于管辖协议开始,合同法便是唯一的法律基础。但合同法基础的证成存在一个关键前提,即承认管辖协议能够创设可执行义务的合同性特征。由此,在法律传统、法律文化与政策等因素的影响下,将管辖协议视为程序性合同的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拒绝适用损害赔偿救济。其他可能的法律基础如侵权法和返还法,虽可避开管辖协议的定性难题,但在当前法律制度的约束下,都难以成为一般性的法律基础。因此,就目前而言,只有认可管辖协议的合同性特征,损害赔偿救济才能适用于管辖协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损害救济论文参考文献
[1].于平平,刘汉强,王萍.刍议韩国医疗纠纷化解与损害救济制度及启示[J].中国医学伦理学.2019
[2].徐伟功,曹潇潇.损害赔偿救济适用于排他性管辖协议的可能与困局:以法律基础为核心的分析[J].法治社会.2019
[3].刘楠.侵权视角下的邮轮旅客人身损害法律救济研究[J].大连民族大学学报.2019
[4].贾夏怡,朱岩冰,刘佐仁,侯鸿军,杨世民.MAH制度下构建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体系的影响因素分析——基于陕西省药品生产企业视角[J].中国药房.2019
[5].刘静.论生态损害救济的模式选择[J].中国法学.2019
[6].楚道文,唐艳秋.论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之主体制度[J].政法论丛.2019
[7].侯佳儒.环境损害救济:从侵权法到事故法[J].政法论丛.2019
[8].徐以祥.论生态环境损害的行政命令救济[J].政治与法律.2019
[9].周雁凌,董若义.生态环境损害如何得到更及时的救济?[N].中国环境报.2019
[10].李博源.环境侵权损害中环境责任保险与私人法律救济之衔接[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