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条约论文_戴瑞君

导读:本文包含了人权条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条约,人权,机构,结论性,意见,联合国,法治。

人权条约论文文献综述

戴瑞君[1](2019)在《“2020评估”: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体系的未来走向》一文中研究指出长期以来,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体系存在日益增长的任务需求和有限的资源与能力之间的矛盾。为寻求解决之道,联合国系统从未间断探索。合并报告、统一机构等结构性改革提议因涉及对人权条约的修改而不获采纳;而工作方法的修补调整效果并不明显。2012年起,缔约国开始主导增进条约机构体系的进程,为这一体系的发展带来新的希望。难以否认,条约机构突破条约规定的肆意膨胀是导致今日困局的一个重要原因。未来增进条约机构体系效力的路径应回归人权条约,铭记联合国人权保护机制设立的宗旨和运行原则。在这一过程中,缔约国需担负起条约拥有者应当发挥的决定和引领作用。(本文来源于《国际法研究》期刊2019年06期)

涂云新[2](2019)在《论国际人权条约监督机制的规范结构及其法律挑战——以“条约机构”为核心的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基于《联合国宪章》成立的"宪章机构"和基于国际人权条约本身成立的"条约机构"共同构成了现代国际人权条约的监督机构的两大体系。负责监督国际人权条约实施的条约机构逐渐形成了"缔约国报告程序""国家间指控程序""个人申诉程序""调查程序"等四大程序。这种普遍存在于"条约机构"的准司法程序共同担负着监督国际人权条约履行的使命。条约机构各程序的实践深刻影响着现代国际人权法的发展,也推动着国际人权条约监督机制的完善。囿于国际政治、经济结构及相关历史条件等因素的制约,条约机构仍然面临着机构建制的民主正当性和制度运行的有效性等方面的严峻挑战。四大程序的完善将推动国际人权事业的发展。(本文来源于《人权》期刊2019年04期)

张雪莲[3](2019)在《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的“结论性意见”论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结论性意见是各条约机构对特定缔约国的报告进行审查后针对该国提出的评论和建议,目的在于对缔约国履约状况进行监督。这些意见虽然没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却具有一定的权威性。缔约国在决定是否认可其权威、是否接受其中的评论和建议时,会重点考虑意见本身的合法性。结论性意见的合法性受到叁个因素的影响,结论性意见与相关条约条款之间的形式关联性;结论性意见与相关条约条款之间的实质关联性;结论性意见对条约解释规则的遵循程度。对于各条约机构针对我国提出的结论性意见,我们应分别对待,对于其中与条约义务联系最紧密的可行建议应尽量采纳,对于广泛的政策性建议给予适当考虑,对于与条约义务完全无关的建议可以置之不理。(本文来源于《人权》期刊2019年03期)

赵梦蓉[4](2018)在《从合法性分析国际人权条约中剥夺人身自由的限制性规定》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人权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它出现在经济、文化、法律等各个领域,人权观念在法律领域中是应当首要考虑的重要因素。由于文化差异,不同国家对于人权的诠释不同,因此对于人权的保护力度和方式也不尽相同。在此,本文将对几部国际人权条约的相关规定进行对比分析,其中,人身自由部分的保护,即剥夺人身自由的限制性条款,大致采取叁种立法模式:禁止任意性和合法性的二要素模式,还有单一合法性以及复杂合法性模式。规定首先是使某种东西是正当的,现在追问的是规定本身是否可能是正当的,合法性要求特定的法律符合整体的法律要求,要体现人权和自由权的保护。符合禁止任意性和合法性两个要素的剥夺人身自由条款即是合理合法的。(本文来源于《市场周刊》期刊2018年09期)

李累[5](2018)在《中国少数民族劳动者工作权:对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关切和建议的适当回应》一文中研究指出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针对中国相关履约报告所作的结论性意见,围绕中国少数民族享有工作权的状况多次提出了负面关切,主要涉及资料充足性、汉族移民与少数民族移民就业状况不对称以及所谓少数民族劳动者持续遭遇普遍歧视等问题。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提出这些问题的事实基础各不相同,相应建议的合理性也有差异。中国方面作了相应的回应。未来应当继续实事求是地作有区别的回应,对具有一定事实基础的意见,应当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接受;对事出有因、定性有误的意见,应当辨明问题性质,消除误解;对以偏概全、事实基础明显薄弱的意见,应当澄清事实,促进善意对话。(本文来源于《人权》期刊2018年05期)

吴晓明,罗曼[6](2018)在《浅析国际人权条约在中国的适用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文章通过对人权的总体概述,以此表明人权保障的重要性。通过说明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的一般理论及实践的同时,以比利时、日本、美国为例,展示了国际人权条约在国内适用的特点。重点将国际人权条约在中国适用存在的问题予以阐述,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最后寄希望于中国在不断完善本国国内人权保障制度的同时,能够为人权赋予更多色彩,为人类发展目标做出更多贡献。(本文来源于《中国市场》期刊2018年01期)

叶研[7](2017)在《国际人权条约机构“一般性意见”在人权实践中的作用》一文中研究指出"一般性意见"在当代国际人权法的发展过程中正在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文章是通过对"一般性意见"进行制度性分析,探讨其在国际人权法发展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为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一工具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期刊2017年06期)

余贺伟[8](2017)在《论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对国内法治的促进——基于法治动力理论的分析与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法治具有多层次的含义,同时法治又是动态的,法治要素在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等多个领域内相互影响和推动。法治的动力不仅来源于国内,也来源于国外。国际机构在推动一国国内法治进步的过程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能够促进国内法治发展的原因是其自身具备法治动力主体的必要条件、人权和法治具有不可分性等。这些机构通过一般性建议或意见、结论性意见以及来文意见等方式促进了国际人权法标准的国内法治化,促进了一国宪法和法律的"良法"化发展,促进了司法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促进了一国法治的实质性内容进步,促进了人权与法治知识的传播等。从现实来看,这些机构对法治的促进作用是显着的。我国应重视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对法治进步的促进作用。(本文来源于《武大国际法评论》期刊2017年02期)

吴越[9](2017)在《人权条约缔约国的域外人权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当今全球化趋势之下,国家的域外行为愈来愈多。侵犯人权的行为也完全可能因一国的域外行动而发生在该国领土范围之外。而这便产生了缔约国进行域外行为时是否负有其所缔结的人权条约中人权义务的问题。这一问题已经受到国际法学界的极大关注,但目前国内尚未有学者对此问题作出系统、全面的研究。为解决此问题,首先需要确定人权条约本身是否对其规定的人权义务范围进行了限制。目前大多数人权条约都包含管辖条款,“管辖”是某一缔约国就其违反条约所规定的侵犯人权和自由的行为承担义务的必要条件。因此,需要明确“管辖”在人权条约中的特别含义。本文在第一章节中通过介绍人权条约中“管辖”含义的发展过程,并探析其与一般国际法中“管辖”含义的区别,以明确“管辖”在人权条约中指的是控制的事实。其次,人权机构在实践中普遍将“管辖”解释为国家对某一地域或个人实施控制的事实,并总结出对域外管辖进行认定的“对地域的有效控制”标准和“对个人的权威控制”标准。本文在第二章节中通过整理和归纳相关判例对上述标准的要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同时对目前上述两种认定标准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小结。最后,鉴于目前实践中界定人权条约缔约国是否存在域外人权义务存在的问题,本文在第叁章节中通过引入人权之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的区别以明确域外管辖问题上的控制要件,为建立更加统一和明确的域外人权义务界定标准提出一些设想。(本文来源于《厦门大学》期刊2017-03-01)

于亮[10](2016)在《人权条约机构一般性评论和结论性意见的解释作用》一文中研究指出人权条约机构的一般性评论和结论性意见并无法律约束力,但具有解释人权条约的作用。从条约解释的习惯法规则、国际法院判例法、国际法协会和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相关报告来看,一般性评论和结论性意见中的规范性内容在对其表示同意的国家之间构成嗣后实践。对于人权条约机构在一般性评论和结论性意见中对人权条约的解释,缔约国有义务作出赞同或反对的回应。国家对一般性评论或结论性意见保持沉默并不妨碍它们成为嗣后实践。人权条约机构作出的关于国家控烟义务、经社文权利国家义务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域外义务的一般性评论和结论性意见在多数保持沉默的缔约国之间构成嗣后实践,在少数明确表示反对的缔约国之间虽不构成嗣后实践,但仍可作为解释条约的补充资料。(本文来源于《武大国际法评论》期刊2016年01期)

人权条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基于《联合国宪章》成立的"宪章机构"和基于国际人权条约本身成立的"条约机构"共同构成了现代国际人权条约的监督机构的两大体系。负责监督国际人权条约实施的条约机构逐渐形成了"缔约国报告程序""国家间指控程序""个人申诉程序""调查程序"等四大程序。这种普遍存在于"条约机构"的准司法程序共同担负着监督国际人权条约履行的使命。条约机构各程序的实践深刻影响着现代国际人权法的发展,也推动着国际人权条约监督机制的完善。囿于国际政治、经济结构及相关历史条件等因素的制约,条约机构仍然面临着机构建制的民主正当性和制度运行的有效性等方面的严峻挑战。四大程序的完善将推动国际人权事业的发展。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人权条约论文参考文献

[1].戴瑞君.“2020评估”: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体系的未来走向[J].国际法研究.2019

[2].涂云新.论国际人权条约监督机制的规范结构及其法律挑战——以“条约机构”为核心的考察[J].人权.2019

[3].张雪莲.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的“结论性意见”论析[J].人权.2019

[4].赵梦蓉.从合法性分析国际人权条约中剥夺人身自由的限制性规定[J].市场周刊.2018

[5].李累.中国少数民族劳动者工作权:对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关切和建议的适当回应[J].人权.2018

[6].吴晓明,罗曼.浅析国际人权条约在中国的适用问题[J].中国市场.2018

[7].叶研.国际人权条约机构“一般性意见”在人权实践中的作用[J].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7

[8].余贺伟.论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对国内法治的促进——基于法治动力理论的分析与考察[J].武大国际法评论.2017

[9].吴越.人权条约缔约国的域外人权义务[D].厦门大学.2017

[10].于亮.人权条约机构一般性评论和结论性意见的解释作用[J].武大国际法评论.2016

论文知识图

以人权作为推行政策的工具欧洲人权条约25周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002年度立项课题(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002年度立项课题(北...附录:4.中国参加的国际人权多边条约一览...:欧洲人权公约中个人控诉的审理程序②...

标签:;  ;  ;  ;  ;  ;  ;  

人权条约论文_戴瑞君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