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的正当性论文-熊晓彪

判决的正当性论文-熊晓彪

导读:本文包含了判决的正当性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郑州电梯劝阻吸烟案,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判决正当性

判决的正当性论文文献综述

熊晓彪[1](2018)在《事实、规范与判决正当性——“郑州电梯劝阻吸烟案”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郑州电梯劝阻吸烟案"要件事实未明,不能做出事实已明的认定并由此导致相关法律适用错误。对一般侵权责任与无过错侵权责任在因果关系构成要件方面的不做区分,致使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作出了错误评价。基于诉讼标的理论之"实体请求权说"能够有效界定法院的审判对象,继而得出一审判决超出了原告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并未超出上诉请求进行审理,但却超出了上诉请求作出判决,其认定一审判决错误需要直接改判,但却面临违背"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危险,遂援引"一审判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作为例外情形来消解该危险,并采取"后果主义论证"的方式。然而,"后果主义论证"的普遍适用将会导致一系列问题的发生,因此需要对其进行严格限制。(本文来源于《西部法学评论》期刊2018年05期)

陈杰[2](2018)在《基于裁判理由的民意判决的正当性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评价与民意相趋同的判决是否具有正当性应立足于对裁判理由的审视。尽管司法民主具有诸多良性社会功效,但其实现过程仍需经由法律程序的引导,社会公众任意介入司法并不能得到宪法规范的合法证成。自尼采提出"上帝已死"和韦伯的"世界祛魅"后,价值多元解构了独断正义,个案中的民意与正义之间并无必然联系。是故,无论司法民主还是个案正义,单独都不能充当民意判决的正当理由。然而,现实中的公众意见总是能够与法律规范交迭重合。在将法律和民意分别视为操作性理由和辅助性理由后,法官基于多元理由而作成的判决,尽管符合民意,但却不失正当。(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8年04期)

夏上[3](2017)在《司法判决的正当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判决是指依照法律的要求来认定事实,合理适用法律来解决纠纷的活动过程。司法判决对事实的认定以及法律的合理适用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这是司法判决正当性的必然要求,司法判决的正当性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防止司法腐败,也符合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的需要。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司法判决的正当性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比如网络舆论,大众意识,司法腐败。通过对我国司法判决正当性的现状进行分析,从而采取一些措施来确保司法判决的正当性。司法正当性的确保,对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形象至关重要,对维护法律的尊严至关重要,对社会的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也非常重要。本文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司法判决的正当性研究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通过对现象的分析看到问题的本质,总结出产生这种现状的原因,最后针对这些原因提出可行的方法和措施。确保司法判决正当性的道路是漫长的、是艰辛的,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本文大约3万3千字,主要内容共分四章。各章的主要内容概述如下:第一章,司法判决正当性的概念分析。本章主要研究了司法判决、司法判决正当性的定义,并阐述了研究司法判决正当性的价值意义。第二章,司法判决正当性的判断标准。本章首先从司法主体、司法依据、司法逻辑推理、司法程序等方面对司法判决正当性进行界定。其次是可能影响司法判决正当性的其他因素,比如网络舆论对司法判决的影响,大众意识对司法判决的影响,司法腐败对司法判决的影响。第叁章,影响我国司法判决正当性实现的主要因素分析。本章通过对收集的一些案例和数据并对其进行分析,总结出了我国现在司法判决正当性的现状,具体表现为司法判决缺乏说服力、司法判决难以执行、司法判决缺乏既判力、司法判决缺乏法律依据和司法主体资格难以服众。通过现状总结出我国司法判决正当性因素动力不足的原因,有法官制度不完善,司法不独立,判决书质量存在问题等。针对判决书质量存在的问题,有缺乏对案情事实较为完善的阐述认定和分析,说理不充分且不具有针对性,对法律适用的解释不够,司法判决缺乏严谨的逻辑分析和逻辑推理等几方面。第四章,提出确保司法判决正当性的主要对策。通过提升司法公信力、完善判决书制度,提高判决书质量、加强司法活动监督,保证公正司法、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等。(本文来源于《广西师范大学》期刊2017-04-01)

侯明明[4](2017)在《法治梯度系统下司法判决正当性的来源——基于纯粹逻辑思维与日常现实差异的言说》一文中研究指出法治梯度系统分为法治初阶、法治中阶和法治高阶。在法治梯度系统下,塑造了司法裁判生成系统。从纯粹逻辑上讲,在法治初阶、法治中阶和法治高阶都会有不同的司法判决正当性来源,其分别为合法性、可接受性和权威性,且其言说是基于不同的主体立场。但是纯粹逻辑化、碎片化的切割式分析脱离了司法的日常现实,容易导致"偏至思维",必须在中国司法日常现实的基础上构建以合法性为基本架构和底线、以可接受性为高层价值追求、以权威性为司法建设目标的"叁位一体"的司法判决正当性来源。(本文来源于《现代法治研究》期刊2017年01期)

赵旭涛[5](2016)在《司法判决的正当性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正当性指公众的内心认同并因而自愿服从。政治正当性是公众对政治权威、政治统治、政治秩序的内心认同。近代已降,政治正当性的分析范式发生逆转,传统政治正当性主要源自宗教、血缘、天意等,而现代政治正当性则从社会公众角度寻找理据,即自上而下演变为自下而上。由此,对现代政治正当性的分析范式也转化为两维度——同意维度与理性维度。司法判决正当性指社会公众对其的认同并自愿服从。其与当事主体财产、人身甚至生命等权益相关涉,生效司法判决于社会公众而言同样有效。所以正当性问题分析同样适用于司法判决。司法属于国家政治体系一部分,当然可用现代政治正当性分析范式来对司法判决正当性予以分析。但司法毕竟有其独特性,即判断性为其本质属性;司法判决建立在诸多判断基础上,判断的正确、客观、无瑕疵,则判决就有说服力。可将司法理想类型化为四部分,司法主体、司法依据、司法逻辑推理和司法程序,以此四部分为切入点来分析司法判决正当性。对司法主体的分析,说明作出司法判决的资格应正当;对司法依据的分析,说明作出司法判决的依据应正当;对司法逻辑推理的分析,说明无瑕疵的逻辑推理可将事关判断的模糊性、可怀疑性一扫而空,使司法判断更具可信赖性,进而证成司法判决的正当性;对司法程序的分析,目的为说明程序之于司法正当性之基础作用,正因司法程序以其独立、中立、参与、公开之内容,才使司法判断以正确、无瑕疵、无可合理性怀疑的姿态呈现于社会公众面前,以此增强最终司法判决正当性。司法判决正当性的这四重维度,不存在那个重要,那个不重要之理。可能更为恰当的表述,则是都很重要,都不可缺少,相辅相成,有机统一,即四足鼎立,共同支撑起现代司法判决的正当性。所以,要增强现代司法判决正当性,则需在司法主体、司法依据、司法逻辑推理和司法程序四重维度努力,即具备正当司法判决资格,司法依据应正当,司法逻辑推理严谨、科学,司法程序独立、中立、参与、公开。(本文来源于《中共中央党校》期刊2016-05-01)

陈林林[6](2015)在《法治语境中的判决正当性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判决既是一项技术性作业,也是一个多元价值整合过程。在法治社会中,判断个案判决之正当性的首要标准,是判决依据的合法性。唯有凭借基于内部视角的合法性标准,才能实现法律对司法过程和当事人的拘束、对公众行为和社会生活的引导。但在疑难案件中,法官必须结合基于外部视角的合理性标准,才能得出正确的判决。由于合理性标准关连着主观性和语境性,因此基于合理性标准的疑案判决,必须接受客观性标准和融贯性标准的拘束和检验。裁判依据的合法性、合理性、客观性和融贯性,是衡量判决正当性的四个规定性要素。(本文来源于《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1期)

熊云辉[7](2013)在《判决的正当性与证成性——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选编的个案为对象》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选编的个案进行分析,判决书的说理和逻辑论证确实加强了,但存在的问题依然很多,如说理难以服人,逻辑有点混乱。当然问题远不止于此,透过判决书文本的背后,会发现判决受叁种利益、两种逻辑、一种法律观的支配,这更立体化呈现了我国法院审判的逻辑,得出的结论就是法院以判决的证成性代替判决的正当性。(本文来源于《法律方法》期刊2013年01期)

全亮,张璐[8](2012)在《论诉讼证明方法对个案判决正当性之影响——从彭宇案到许云鹤案的再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裁判不仅仅是一个查明真相的活动,也是甚至更是一个确立社会规范、树立社会价值的活动。这要求司法者在选择适用查明真相的证明方法时,必须基于判决的正当性考量而具有更长远的眼光。(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2年23期)

沈浩[9](2012)在《民事判决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正当性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既判力理论是民事诉讼法的基础理论,而既判力主观范围则是既判力理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同时亦是其中最具司法实践意义的领域之一。判决既判力主观范围的相对性原则是既判力通常只对参加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相比之下,既判力主观范围向第叁人扩张可视为例外。作为一种具备重大理论与实践价值的问题,既判力主观范围向第叁人扩张的最大难点就在于正当性何在,此即为本文研究对象。全文除结语和后记之外,一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绪论,包括研究价值和研究现状的描述,相对性原则,扩张的必要性分析和既判力理论在我国立法司法中的现状。第二章分析主观范围扩张正当性根据的学理演变,在文中处于正当性根据理论的总论地位。首先论述了早期理论界关注点——本质论,并对其进行深入批判,认为其在既判力主观范围、客观范围等具备实务价值的问题上的无意义。其次对“根据论”这一重大学理转向进行积极评估,并基于本研究为着力点进行深化。再次,对其他一些可能存在的正当性根据进行补漏式的分析。最后,就“法的正当性”这一源于政治哲学界的核心观念进行扩展思考,得出正当性根据的首要基础在于程序保障——包括直接的程序保障和代替的程序保障。第叁章对正当性根据之程序保障进行了深入全面的分析。特别是本文以“代替的程序保障”这一在本研究中具有“题眼”意义的命题展开具有独创性的分析路径——以美国法的“相互关系人”的判定规则和大陆法系诉讼担当概念进行比较研究。另外非当事人的直接程序保障可以充实正当性基础,本文以事前和事后分为两部分进行探究。第四章的内容是因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问题不易于抽象化,而更具判例开拓的特性,而进行类型化的分析。就四种类型展开理论与本土立法司法实践的分析,包括对世效力、向当事人的继受人的扩张、为当事人或其继受人利益而占有标的物的人的扩张和基于实体法秩序的扩张。其中,对向特定继受人扩张部分,本文较为创新地以“诉讼终结后”和“诉讼系属中”两个时间点分别展开分析;另外本文经过独立分析得出基于实体法秩序的扩张不应置于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的问题域这一独特的研究结论。(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期刊2012-04-13)

林园合[10](2011)在《法官的说理难题:如何确保判决具有正当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官始终面临双重任务:作出最佳判决并表明该判决乃"根据法律"作出。这对法官提出了极大的挑战。为了确保判决具有正当性,法官会采取"两张皮"说理型、适度说理型或竭力说理型策略,但这些策略非必然有助于法官达到目的,还可能适得其反。此时,法官陷于说理的困境。这是法官的难题,也是"法治"的难题。(本文来源于《法律方法》期刊2011年00期)

判决的正当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评价与民意相趋同的判决是否具有正当性应立足于对裁判理由的审视。尽管司法民主具有诸多良性社会功效,但其实现过程仍需经由法律程序的引导,社会公众任意介入司法并不能得到宪法规范的合法证成。自尼采提出"上帝已死"和韦伯的"世界祛魅"后,价值多元解构了独断正义,个案中的民意与正义之间并无必然联系。是故,无论司法民主还是个案正义,单独都不能充当民意判决的正当理由。然而,现实中的公众意见总是能够与法律规范交迭重合。在将法律和民意分别视为操作性理由和辅助性理由后,法官基于多元理由而作成的判决,尽管符合民意,但却不失正当。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判决的正当性论文参考文献

[1].熊晓彪.事实、规范与判决正当性——“郑州电梯劝阻吸烟案”评析[J].西部法学评论.2018

[2].陈杰.基于裁判理由的民意判决的正当性探析[J].河北法学.2018

[3].夏上.司法判决的正当性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2017

[4].侯明明.法治梯度系统下司法判决正当性的来源——基于纯粹逻辑思维与日常现实差异的言说[J].现代法治研究.2017

[5].赵旭涛.司法判决的正当性分析[D].中共中央党校.2016

[6].陈林林.法治语境中的判决正当性分析[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5

[7].熊云辉.判决的正当性与证成性——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选编的个案为对象[J].法律方法.2013

[8].全亮,张璐.论诉讼证明方法对个案判决正当性之影响——从彭宇案到许云鹤案的再反思[J].法制与社会.2012

[9].沈浩.民事判决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正当性的研究[D].南京大学.2012

[10].林园合.法官的说理难题:如何确保判决具有正当性?[J].法律方法.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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