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虎[1]2003年在《中国证券监管制度效率分析》文中研究说明证券监管制度是指政府及其监管部门以消除证券市场失灵为目的,遵从控制市场风险、保护市场行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国民经济增长的原则,依据国家的有关基本法律,制定的相应法律、法规、条例和政策,并据此对证券市场的各个层面进行监督和管理所形成的一系列制度体系的总称。它一般通过立法和公共政策来实施,这实际上是一个强制的规则,迫使被监管的市场参与者(尤其是企业)牺牲自己的利益在社会福利最大化点上进行生产,最终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然而,作为理性的企业并不会被动地接受政府的监管——这与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相悖,总会采取种种办法来逃避监管,维护自己的利益。这往往导致政府的监管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变幻多端,致使政府的目标难以奏效,甚至事与愿违。因此,必须权衡证券监管的利弊,考察证券监管可能带来的成本,也就是说,要衡量证券监管制度的效率。 证券监管制度的制定与运行是需要成本的,同时还需要关注监管制度的实施结果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效果。监管制度本身运行所需要的成本及其所带来的效益,本文称之为证券监管制度的运行效率。它所考虑的问题是,监管制度的成本是不是最低的,是不是还有降低的可能,如何改变现有的制度以降低成本。考察的重点是在监管下的证券市场的运行机制。而监管制度对证券市场的发展以及社会经济增长的影响,本文称之为证券监管制度的综合效率。它所考察的是监管制度是促进证券市场发展和经济增长还是阻碍市场发展和经济增长,如果是促进的,那么在多大程度上促进,现存的监管制度是不是最佳的,通过监管制度的调整,经济效率是不是还有提高的可能。 证券监管制度的选择取决于不同历史条件下政府的目标偏好。证券监管的成败、证券监管制度效率的高低关键在于政府的设计妥当与否。或许某些问题的确是由监管失灵所造成,但这并不成为否定监管的理由,需要做的是调整和改善监管制度而不是减少或否定监管,重要的是政府干预必须被良好设计,确立适当的监管目标、监管原则和监管范围,并加以谨慎实施。并且证券监管制度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共同构成一个制度整体。在很多情况下,市场某一个方面或某一个环节的一项制度或一种规范在事实上决定了(或取决于)其他某些方面或某些环节的规范和制度要点。这就要求从联系的观点综合考察证券监管制度的实施及其制度效率,而这一切必须满足消除证券市场失灵,促进整个社会经济增长的目的。因此,在强制性制度变迁、市场运行效率低下的中国证券市场上,单纯地用监管制度的运行效率来衡量中国证券监管制度效率是不完善的,也是不准确的,必须还要用监管制度的综合效率来衡量中国证券监管制度效率。甚至说,从综合效率角度来衡量中国证券监管制度效率是更完善的,更准确的。因为,证券监管制度效率的最终体现为是否有效地消除了市场失灵,促进了经济增长。实际上,证券监管制度的综合效率本身就涵盖了证券监管制度运行效率的内容。 证券市场最基本的功能有:一是筹资功能,即使资金从资金拥有者手中流向资金使用者,使储蓄转化为投资,实现社会闲置资金向生产领域的转移,为企业的生产和扩大再生产创造条件,促进社会经济的不断增长;二是资源配置功能,即引导资金有效地由低效益的部门向高效益的部门流动,从而优化资源或生产要素的配置或提高其配置效率,即实现帕累托效率。而在市场失灵发生的条件下,单纯依靠市场机制不能有效完成优化资源配置时,必须借助于政府的强制性监管手段。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管就是为了促进证券市场功能的充分发挥,提高证券市场效率。那么,证券监管是否能有效地引导资本的合理流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呢?国内众多学者从市场的有效性角度研究认为,中国证券市场是弱式有效或无效的,即中国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效率低下,从而对证券监管制度提出了责难。但从筹资效率看,强制性的制度安排使中国证券市场在短短的十几年间发挥了强有效的资源动员能力,为经济快速发展提供了高效的资本支持。因此,单纯用市场有效性理论难以合理解释中国证券市场效率,也难以否定监管制度的有效性。但由于制度缺陷所造成的市场效率低下也是不可否认的。因此,必须从市场有效性、市场效率、监管制度安排叁者联系的视角来探讨中国证券监管制度对资本的形成、流动以及对资源配置的影响,也就是说,要从运行效率和综合效率相结合的角度来分析中国证券监管制度的效率。按照资本在证券市场上的流动程序,证券监管可以分为对上市公司筹资的监管,对上市公司的运作和股利分配的监管,对证券经营中介机构的监管。据此,证券监管制度体系可分为筹资监管制度、上市公司运作以及股息与红利分配监管制度、中介机构经济性规制制度。 上市公司筹资监管制度的效率可从融资规模效率和融资配置效率两方面来考察。从融资规模效率看,中国证券市场在十几年中发挥了强大的资本形成或资本集中功能,股票市场筹资额占GDP的比重、与固定资产投资的比率、与银行贷款增加的比率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对国民经济
杨光普[2]2016年在《论证券发行审核权配置》文中研究说明本文以证券发行审核权配置为研究对象,结合国家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政策,分析证券发行审核权配置的历史脉络,反思证券发行审核权配置存在的经济和法律悖论,探寻证券发行审核权配置的修正措施,以期为我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过程中证券发行审核权配置的修正提供法学观点和论据。本文利用历史分析和实证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试图论证证券发行审核权配置存在历史合理性,但是随着社会和经济条件的变化,当前证券发行审核权配置已经完成了历史任务,不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成为影响资本市场市场化进程的重要因素,从历史合理性走向经济悖论,最终演变成为法律悖论,需要通过采取措施修正证券发行审核权的配置,使其符合社会经济生活的实际需要。经过对先进经验的分析和成熟制度的比较,试图对证券发行审核权配置采取叁项修正措施:一是将证券发行审核权配置给交易所;二是确立交易所的独立法人地位;叁是建立以招股说明书为核心的信息披露制度。本文认为,证券发行审核权配置的修正势在必行,可以借助《证券法》修改和注册制改革的机会,实现证券发行审核权配置的修正,并且实现修正结果的法律化和制度化。研究过程以问题为导向,以寻找问题所在、探究问题根源、破解问题症结为基本任务。本文深入剖析证券发行审核权配置的模式,梳理证券发行审核权配置的历史演进,结合发行审核权配置的历史发展规律和实践情况,发现当前的发行审核权配置模式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如果不及时修正发行审核权配置模式,将影响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一方面,证监会行使证券发行审核权是体制转变过程中的过渡性措施,是特殊社会经济条件下的必然产物,但是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发展,证监会行使证券发行审核权的历史基础已经丧失,继续由其行使权力将出现证券市场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另一方面,证监会行使证券发行审核权就导致市场参与者和市场监管者的身份重迭,这种身份重迭直接影响证券市场监管效果,同时证监会以行政主体身份直接参与市场行为造成证券市场的行政化,证券市场的发展活力受到严重制约,扭曲市场自身建设和发展规律,并且无法克服行政权力直接接入市场出现的权力寻租现象,进一步影响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修正证券发行审核权配置模式成为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首要任务。基本原理是开展一切研究的基础,是深入开展研究的理论前提,只有做好研究的理论基础才能确保最终成果的科学严谨。因此,研究证券发行审核权配置模式,必须要先梳理证券发行审核权的基本原理,解决权力内涵、属性、机制和缘起等基本问题。首先,通过分析权力的内涵梳理证券发行审核权的内涵,证券发行审核权是证券发行主管机构,根据法定条件和政策要求,对申请发行证券公司的重大事项和核心要素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估,决定是否准许其公开发行证券的权力。证券发行审核权是证监会对证券市场进行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手段,从政府角度看证券发行审核权具有管理和调控双重属性,并且事关经济发展与重要资源配置,必须要公开、规范运行,建立一套规范的程序遏制权力滥用。证券发行审核权作为独立的权力,自身具有独立的发展规律,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进行权力配置。证券市场在改革开放初期、开放程度较低、抵御风险能力较弱阶段,需要以行政力量干预权力运行,确保证券市场平稳运行。当证券市场发展日趋成熟,市场自治能力提高的情况下,行政力量的市场角色从干预转为监管,证券监管体系日臻完善,还权于市场。本文的目的在于通过研究证券发行审核权的基本原理和发展规律,衡量权力配置模式与社会发展需求的契合度,结合权力发展规律寻找最佳权力配置模式。全文按照“原理—问题—修正”的逻辑思路开展研究,证券发行审核权配置模式的修正是研究重点,根据制度变革路径依赖理论,分为权力配置模式修正和配套制度修正两部分。权力配置模式修正主要调整证券发行审核权配置主体,分解证券发行审核权的权能,根据不同权能的特性配置给不同主体,将发行审核权能配置给交易所,决定权能的否定性部分配置给证监会,实现不同权能分别配置,达到互相制衡的效果。配套制度修正主要包括确立交易所的独立性、中介机构责任调整和信息披露制度改革等方面,包括相关机构工作规则和材料审查标准的修正,从配置制度的实践末端全面修正,保证配套制度修正应用于实践,只有配套制度实现修正才能促进权力配置模式修正的实现,再通过制度实践实现证券发行审核权配置与社会发展需求的高度契合。
杨柏国[3]2011年在《中国私募证券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是国内首次从制度背景、发行、转售、法律责任等方面对中国私募证券法律规制进行的系统性研究。私募证券在中国是一个发端于市场需求与自发创新,近几年取得快速发展,并逐渐走进监管部门视野的新事物。在中国,由于金融压抑与管制普遍存在,过去十余年里私募证券一直游走于事实与规范之间。同时由于中国现行法律对“证券”的列举范围较为狭窄,对私募发行的构成要件缺乏具体规定,以致于直至今日,私募证券也依然笼罩在非法集资的阴影之下。尽管目前在立法、监管、司法方面严重滞后,但中国私募证券市场在事实层面上早已风生水起,本文将其分为叁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上世纪80年代开始的企业内部集资,以及90年代的“定向募集/发行”;第二阶段是2000年后兴起的主要集中于金融行业内的“准证券非公开发行”,如商业银行理财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保险公司次级债定向发行等;第叁阶段是近几年大行其道的私募基金,包括私募证券基金与私募股权基金两大类,其中又尤以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引人注目。中国私募证券叁种形式,私募股票、私募债券和私募基金均在各自领域内较快发展。需要说明的一点是,目前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在中国主要受《信托法》等法规调整,本文之所以把包括其在内的多种形式私募基金纳入研究范围,一方面是由于本文认为中国亟需对“证券”做适度的扩张性解释,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正在修订中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已经拟对“证券”作适度扩张性解释,并拟把私募基金纳入调整范围。也正是基于此,在中国私募股票、私募债券规定非常疏漏的情况下,《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此次修订为中国私募证券立法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研究样本和观察视角。回溯近十年来的证券、金融立法可以发现,中国已经或正在通过立法修规的方式小心翼翼地对私募证券作出肯定的回应。譬如,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法》第十条规定正式承认了证券“非公开发行”1。此后,“一行叁会”等监管部门也在各自分管领域内发布了多个零星涉及私募证券的相关规章,如《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商业银行次级债务发行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而最新的消息是,争论数年的私募基金规制问题正式列入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日程。在中国,快速发展的私募证券市场吸引着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和各路资金参与其中,与之相伴的是,一些问题也开始日益暴露,譬如投资者保护的问题,对证券市场潜在的系统风险问题,等等。而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这些问题的严重性对中国立法者和监管者来说并非杞人忧天。从国际上看,肇始于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的全球金融危机,促使美国和欧盟等国家(地区)对以对冲基金为代表的私募证券的法律规制进行了激烈而充分的反思,并对有关法规进行了修改,监管部门也对华尔街上对冲基金涉及内幕交易等违规行为的调查越发严格。快速发展的市场和日益暴露的潜在风险,昭示着中国私募证券立法、监管等必须加快步伐。同时,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法律作为一项制度安排,必需要回应来自社会和市场的需求。私募证券的经济本质可以视为一种融资安排,相对于公募发行融资或银行信贷融资,其融资成本更低、程序简洁灵活,特别是对广大中小企业来说,其存在具有客观必然性。从国际经验看,私募证券作为一种融资途径在一国(地区)产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从宏观的层面来讲,中小企业的发展更事关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总体的福利水平。从中外证券法演变历史来看,融资需求、市场效率和投资者保护之间的均衡考量是一条主要脉络。而随着现代证券市场的发展,对投资者的保护更是成为全球证券法律制度的首要目标。为此,在兼顾其他目标并侧重于保护私募证券投资者的规制目标下,本文试图从法律规制的角度对如下问题作出系统性地解答,并为中国私募证券未来立法、监管、司法提出建议。何为私募证券?私募证券存在的经济、社会背景是什么?中国私募证券法律制度供给与私募证券市场需求之间存在何种缺口?目前中国私募证券法律制度存在哪些不足和亟待弥补的缝隙?中国未来私募证券法律制度需要从哪些方面进行完善?从国际上看,美国在私募证券法律制度设计上为其他国家(地区)提供了非常有价值的启示。从1933年《证券法》第4(2)条,到1982年D条例,再到Rule 144、Rule 144A,美国在私募证券发行、转售等方面的立法、司法、制度演进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教训。此后,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的私募证券法律制度几乎是整体移植了美国的做法。这些域外经验对中国来说具有直接的借鉴意义。鉴于美国是全球私募证券法律制度最为完善的国家,而中国现行私募证券法律制度非常粗疏,加之本文立足于为中国未来私募证券规制建言献策,为此,笔者在研究中以美国为样本进行了系统的比较研究,以期为中国私募证券未来法律规制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供借鉴。在写作结构安排上,除“导言”、“结语”外,正文部分共五章,分别是:第一章、中国私募证券制度背景解读;第二章、私募证券发行法律制度构造;第叁章、私募证券转售:限制与流通之平衡;第四章、私募证券法律责任:救济与惩戒;第五章、私募证券立法:以《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为样本。之所以采用这一看似有点“教材化”的结构安排,乃因为中国私募证券法律规制在发行、转售、法律责任方面均存在不少疑难问题和大量的立法空白。更为重要的是,私募证券发行、转售、法律责任之间密切相关,且均是私募证券法律规制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譬如,私募证券转售制度、法律责任设置深深受制于私募发行制度。此外,本文在写作中始终以问题为导向,力求揭示各环节制度设计背后的法律逻辑和经济原理。而第五章则试图把前四章侧重理论化的研究结论具体运用于当下中国私募证券法律规制中的热点问题——《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在中国缺乏私募证券系统立法实践的情况下,《证券投资基金法》此次修订为本文提供了一个有效的研究样本。简要来说,正文五章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中国私募证券制度背景解读。本章首先试图从理论层面上对“证券”、“私募”进行界定,这属于“应然的”范畴。本文认为,私募与公募的核心区别在于投资者是否具有“自我保护能力从而无需证券发行审核程序提供的保护”。其次,梳理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证券、私募的规定,并通过和“应然”范畴的对比分析发现,中国《证券法》及相关法规对“证券”种类的列举偏窄,“兜底性”条款在实践中形同虚设,需要作适度的扩张性解释,至少应把私募基金纳入其中,对“私募”的规定已现雏形,但缺漏明显。然而,立法上的疏漏无碍于市场创新的步伐。中国私募证券市场在过去五年里“野蛮生长”,发展迅速。私募股票、私募基金、私募债券根据相关部委规章的规定,稳步前进。中国私募证券市场的诞生具有深刻的制度背景:普遍存在的融资需求、金融压抑下的融资困难,合格投资者群体的涌现,这些因素在追逐利益的金融创新的推动下走到了一起。对比私募证券市场现状和现行法规的规定,可以清晰地看到:中国私募证券市场在事实与立法之间存在着巨大的缝隙,简言之即“市场先行,法规滞后”,亟待弥合。鉴于中国私募证券市场在规模上的迅速增长、立法上的模糊与缺漏、监管上的缺位与越位,加强私募证券法律规制日益迫切。第二章:私募证券发行法律制度构造。证券私募发行是私募证券法律规制的起点。在第一章对“证券”、“私募发行”予以界定的基础上,本章聚焦于对私募发行制度各环节与要素进行解构,并以美国等域外经验为借鉴,对完善中国的证券私募发行制度提出可行性建议。从理论上讲,可以享受发行审核豁免的证券私募发行在制度上主要包括如下要素:(1)符合什么条件的实体可以进行私募发行,即发行人的适格性问题;(2)私募发行可以向什么样的投资者推广销售,即合格投资者制度,这是私募发行制度的核心所在,这一问题在中国即是解答《证券法》中“特定对象”的界定问题;(3)监管部门对私募发行采用何种审核制度;(4)私募发行中的信息披露机制;(5)发行人可以采用何种方式向潜在投资者发出要约、销售证券,其中界定“非公开方式”成为焦点所在。鉴于私募发行只能向具有“自我保护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本文建议,中国证券私募发行中的合格投资者制度建设可以采取“先严后松”的策略,商业银行、社保基金等金融机构认定为当然的合格投资者,其他机构投资者从“成熟度”、“财富”两个方面来界定,合格自然人投资者则从“成熟度”、“财富”、“关系”叁个方面来界定;在审核制度上,本文认为中国私募证券发行不应简单地移植美国的注册豁免,建议采用事后备案制,从而利于监管部门的信息收集同时不影响融资效率;在信息披露机制方面,本文建议,针对不同的私募证券投资者而规定不同的信息披露机制,但需要统一规定应予以披露的基础性信息,允许并鼓励私募发行人向投资者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在“非公开方式”方面,本文认为一方面要废除现行相关规章中明显与这一要求相冲突的条款,同时对利用互联网推广、销售私募证券规定严格的“投资者事先调查认定、网站进入密码保护”等程序。第叁章、私募证券转售:限制与流通之平衡。转售即私募证券发行后的再次转让,不仅是私募证券投资者的必然诉求,也是私募证券作为金融投资产品具有流通属性的体现。从理论上来分析,私募证券转售有两条途径可以选择:一是履行监管部门规定的审核程序后转售;二是寻求审批豁免予以转售(在美国即注册豁免)。出于成本—收益的比较,私募证券持有人无疑会选择寻求豁免的方式进行转售,这也是私募证券作为一种替代融资方式的本意所在。而如欲在转售时享受审批豁免,私募证券持有人必需要证明其不是证券“承销商”,而是私募证券“投资者”,因为如果被认定为是“承销商”,则其转售无疑会架空私募证券发行环节的制度设计。美国在这方面提供了两个广为借鉴的法规,分别是Rule 144和Rule 144A。美国私募证券转售制度的基本理念是:发行人之关系人转售私募证券的要求比非关系人更为严格、转售限制随着时间推移而逐渐放宽、对QIB(合格机构投资者)给予更多的信任并因此放宽转售限制等。其中,“持有期限”是私募证券转售制度的核心所在。就中国而言,在私募证券转售立法方面还非常粗疏,譬如,何种条件下可以转售、可以向什么样的投资者转售、转售时的信息披露与数量限制、在何种市场转售等问题均需要进一步明确。文本建议,把私募证券转售分为:一般性转售、合格投资者之间的转售、私募证券权属被动性变更叁种类型,并加以区别对待,分别作出规定。其中,一般性转售享受审批豁免的条件主要包括,符合一定的持有期间、适当的信息披露和一定的转售数量限制。除加强私募证券转售立法外,中国也需要加强私募证券转售市场的建设,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为私募证券发行、转售留出一席之地。本文建议,把私募证券发行、转售主要纳入拟扩容的“叁板市场”之中。第四章、私募证券法律责任:救济与惩戒。缺乏法律责任的私募证券法律规制在实践中只会沦为一句空话。构建科学、严谨的法律责任体系,不仅是私募证券立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更是私募证券投资者权益的有力保障。从理论上来说,私募证券法律责任无疑由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叁大类组成,且功能各异。本文认为,相较于公募证券,私募证券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是非法发行、非法转售、虚假陈述,而公募证券的违法违规行除此以外,还包括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在民事责任方面,由于私募证券投资者是具有自我保护能力的特定投资者,其在发行、转售等环节,具有与私募证券发行人、中介机构趋于平等的谈判能力,因而《合同法》具有更大的适用空间;在行政责任方面,由于私募证券受到的监管比公募证券相对较少,因此其行政责任比公募证券涉及的范围相对较小;在刑事责任方面,对私募证券来说,极具现实意义的问题是厘清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在梳理中国现行证券法律责任规定的基础上,本文认为,私募证券法律责任在理念上需要“民(事)行(政)并重”;在民事责任方面,需要把私募证券纳入《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反证券欺诈规定的适用范围;在行政责任方面,建议设置“主动改正”下的行政责任安全港规则,同时把私募证券相关主体纳入《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等行政法规之调整范围;而在刑事责任方面,建议监管部门告别采用间接融资的思路来规制属于直接融资范畴的私募证券行为,建议把现行非法集资中的不少情形纳入证券法规调整范围。第五章、私募证券立法:以《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为样本。理论上来讲,私募证券法律规制主要包括立法、监管和司法叁种表现形式,其中立法是监管和司法的基础与前提。但是,由于中国私募证券立法非常粗疏,加之中国现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使得私募证券在监管体制、原则、目标上尚待进一步厘清,同时私募股票、私募债券、私募基金现行监管体制等方面也差异明显。此外,中国公开的私募证券司法案例极为缺乏,一些实质上的私募证券案例也往往以《公司法》、《合同法》乃至《刑法》等作为判案依据。幸运的是,2011年年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推动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拟把私募基金纳入调整范围,为本文提供了一个有效的研究样本。为此,本章尝试把前四章研究结论具体运用于此次《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首先,建议中国私募证券法律规制应确立适度规制原则和统一规制模式;其次,本章对中国私募基金中目前受关注最多也是争议最多的“阳关私募”法律规制进行了细致地分析,指出其存在投资者界定不统一、销售推广方式混乱、投资顾问资质界定不明等六大现实困境,监管思路上表现出“半私募半公募”的双重属性;最后,对私募基金“入法”的适度监管边界这一核心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本文对此次修法提出了九点建议,包括:设立私募基金投资者保护基金,在中国证监会下新设“非公开发行部”统一负责私募基金乃至私募证券的监管,防止备案制变相成为审批制,而针对《<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同时从事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等动议,本文认为这一“混业”动议需要非常慎重,因为其中存在利益输送、违规交易的潜在隐患,等等。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以回应和关注中国私募证券法律规制中的本土问题作为研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但鉴于中国目前关于私募证券的立法、监管、市场实践等尚处于起步阶段,所以本文以境外成熟经验,特别是具有代表性和广泛影响力的美国作为借鉴样本和参照体系,进行了相对系统地比较研究,以期从中得出可为中国借鉴的经验。管窥美国私募证券法律制度演变可见,强调各目标之间的均衡和协调是其主要经验之一,具体包括:融资便利和投资者保护、业界需求与政府监管、效率与公平,等等。但同时也要看到,美国私募证券法律制度的完善并非一日之功,在其近80年的演进历程中,不仅充满了激烈的争论,而且也曾有过失败的立法甚至短暂的倒退。在本文写作过程中,笔者深感私募证券法律规制的复杂性远超预期。为此,笔者坚持客观看待私募证券法律规制中的共性与差异性。从理论和实践来看,中国私募证券包括私募股票、私募债券和私募基金叁大类。叁者在法律规制方面,既存在共性,特别是在私募发行环节,但同时叁者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譬如,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门槛可以比私募股票的更高,在转售环节、法律责任设置方面也有所不同。这并不难理解,恰如在公募证券中主板市场、中小板市场、创业板市场在发行条件、上市门槛、信息披露等方面也有所差异一样。但为确保研究的聚焦性和关联性,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始终以私募证券法律规制的共性问题为主,同时适当兼顾差异性。就研究方法而言,本文在写作中主要运用了规范分析方法、经济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等。相较于此前的研究,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在整体研究思路上,从法律规制的角度,比较系统地对中国私募证券的现状、制度背景、发行与转售的制度构建、法律责任等问题进行了细致地研究;二是对以美国为代表的境外私募证券法律制度最近几年来的演变进行了细致的梳理与总结,其中包括SEC 2007年对D条例的修改建议报告,次贷危机以后美国学界和监管部门对私募证券的反思及新立法举措等,并从中归纳出可为中国借鉴的经验教训;叁是在私募证券发行环节,对中国私募证券投资者类型进行了比较深入细致的探讨,提出了具有一定可行性的建议,并对在私募发行中如何利用互联网提出了建议;四是在把私募证券转售细分为一般性转售、合格机构投资者之间的转售等叁种类型,分别构建转售制度的同时,建议把中国私募证券发行、转售主要纳入拟扩容的“叁板市场”;五是对私募证券与公募证券在法律责任方面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对比分析,聚焦差异性,同时不漠视共同性;六是对当下正在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如何把私募基金纳入调整范围从实践与理论两个层面提出了多条建议。就中国而言,私募证券无疑有理由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无论立法部门、监管部门等对私募证券近期、中期乃至远期如何规划,私募证券的法律规制一定需要立足于中国资本市场、证券法律制度和社会整体之实情。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鉴于中国证券市场“新兴加转型”的特点,私募证券法律规制除了兼顾市场风险防范等目标外,需把投资者保护作为重中之重。最后必须坦诚的是,尽管耗时近一年半认真查阅、学习、研读私募证券法律规制各种资料,写作过程中也不断查阅、补充新资料并请教相关专家学者,但囿于个人能力水平有限,本文依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譬如,对中国私募证券现状的研究缺乏权威统计数据支撑,因而缺乏量化分析的说服力;私募证券法律责任部分的研究尚显凌乱,亦不够深入;私募证券案例研究尚属空白;缺乏对美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地区)私募证券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等等。总之,私募证券法律规制在中国是个比较宏大和新颖的法学课题,具有很强的理论性和实践性,而其中私募股票、私募债券、私募基金在法律规制上既有共性,亦有不同,均值得分别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意在为此项法学课题研究添砖加瓦,而上述不足亦将是本人今后继续学习和努力的方向。
张宗新[4]2005年在《经济转型期证券资产价格波动的制度解析》文中研究表明经济转轨时期的证券市场呈现政府导向型推动的特点,政府推动作为一种外生力量,助推新兴证券市场超越式发展。然而,这种发展模式存在一个内生缺陷,即政府推动与政府干预之间存在效率悖论,成为金融资产价格过度波动的制度性根源。在此,本文应用信息经济学和经济计量学的研究方法,对经济转轨时期中国股票市场的异常波动进行制度解析。通过研究发现,当前股票市场的异常波动程度比较显着,政策控制型均衡引发市场过度波动;同时,随着证券市场逐步深化,市场过度波动性渐次减弱,这表明中国股票市场既存在短期的时变波动性,又存在长期波动性的均值回归过程。
高雷虹[5]2004年在《我国资本市场运行机制优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分析了转型期我国资本市场(本文主要讨论证券市场)发展变迁中资本市场运行机制扭曲以及非市场化的表现、特征以及成因,揭示了资本市场制度缺陷与资本市场运行机制扭曲异化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并从制度内生决定机制的角度,得出优化资本市场运行机制以及资本市场制度非均衡的改善所需的制度创新措施与一定的制度方案设计。全文共由九章组成。第一章 导论 本章首先阐述了本文的选题背景、研究目的与意义;对有关金融发展理论,二元金融结构论,企业融资结构理论,资本市场制度变迁等等国内外研究动态做了全面、系统的评述,指出了已有研究的不足;最后对本文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论文创新之处做出了说明。第二章 资本市场基础理论 本章首先介绍了资本理论的发展和争论,之后通过分析对于资本市场概念的不同认识,界定了适用于本文研究需要的资本市场概念,并进一步论述了资本市场的四个基本功能为:资金融通和资本集中功能、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价格发现功能和价值评价职能,在此基础上探讨了资本市场的基本功能与经济增长的相关关系,为后文的研究提供理论依据。第叁章 资本市场运行机制构成及其相互关系 本章通过对资本市场运行机制概念的界定,阐述了资本市场与资本市场运行机制的区别,并对资本市场运行的基础机制进行了说明。其次,为了从资本定价,资本结构以及外部监管叁方面考察资本市场的运行以及相应的制度效率,从可度量的角度分析资本市场各环节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本文将资本市场运行机制划分为叁个主机制,即资本定价机制、资本结构决定机制和资本市场监管机制,诸种机制的相互约束、相互制约以及相互促动构成了资本市场整体运行的完整脉络,叁个机制的有效运行可以保证资本市场制度的有效性。第四章 我国资本市场的演变、贡献与制度缺陷 本章首先全景式地描述了我国资本市场制度变迁的背景和历史进程,实证性描述了资本市场的经济贡献,并进而分析指出由于国家信用的过度倾斜和传统公有制的直接移植,导致了资本市场的制度缺陷和市场分割,我国资本市场仍属于“不完全资本市场(政府过度介入和管制)与准市场机制”。第五章 我国资本市场制度变迁过程的路径依赖 本章首先分析论证了了资本市场的诞生源于以国有金融为主导的金融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其经济后果是资本市场非市场化和不完全竞争。而在资本市场后续变迁中政府主导的变迁模式导致了资本市场非市场化和不完全竞争的持续存在。其次,利用模型分析了在政府与其他市场主体的长期多次博弈中,政府着眼于当期最优化,趋向于采取相机抉择式的制度变迁,资本市场<WP=6>制度变迁并非长期最优,从而造成了我国资本市场制度变迁的动态非最优和资本市场运行机制的长期非市场化。第六章 我国资本市场定价机制扭曲及其成因 本章首先简要介评了传统定价理论以及有效市场假说的局限性。在此基础上,对证券一级市场的实证分析表明我国证券发行市场从定价制下的零风险走向核准制下的高风险;通过随机选取样本对二级市场单个股票价格变动与市场指数变动的皮尔逊相关系数的计算比较,得出我国资本市场是一个浅度信息资本化的市场,资本价格形成过程并不是一个理想的信息资本化过程。信息披露制度不规范,政府过度干预以及市场主体结构不合理构成了定价机制扭曲的制度原因,整个资本市场运行中价格非均衡成为常态,投机行为主导市场。第七章 企业资本结构决定机制非均衡—资本市场结构分析 本章首先论述了资本市场结构均衡机制,即融资结构决定着资本市场上债务和权益资本以及初级和次级证券的不同比例,从而企业资本结构的优化促进了融资机制的择优限劣和资本市场的结构均衡,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结构并非适应融资结构优化的结果,而是受制于制度安排,导致资本市场结构非均衡与低度化趋势,其表现为直接和间接融资市场发展失调,市场主体结构失衡,市场组织结构单一化、低度化;并且,反过来资本市场的不平衡发展(直接融资市场滞后和存在的缺陷)导致了国有企业融资结构畸形。第八章 资本市场监管机制非竞争均衡与绩效分析 本章首先在经济学意义上重新界定了监管概念,明确了资本市场监管目标,从证券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外部性与寻租行为等方面阐述了证券市场监管机制的作用机理:非竞争均衡与市场失灵。结合新兴证券市场监管的特殊性,对我国转型期证券市场监管体制与规则的实证分析表明,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机制存在制度性功能缺陷,没有建立起完整的市场化运行规则,高度行政化管理和人为干预加剧了市场分割和波动,增加了市场风险,造成市场效率的损失,并进而提出了强法律管制、弱行政监管的监管制度改革目标趋向。第九章 资本市场运行机制优化方案 本章是本文的结论部分。由于资本市场制度性功能缺陷和机制的非市场化,导致价格信号失真,资本市场结构失调,监管失衡,资本市场缺乏效率。因此,本文提出优化资本市场运行机制的制度创新路径:政府推动与市场增进相结合。具体而言包括信用制度与信用关系的市场化,产权制度持续创新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化;国有银行产权的社会分?
黄建欢[6]2006年在《制度与SCP的关系》文中认为近年来中国证券公司连续出现行业性亏损与普遍违规经营,这类问题和现象促使我们思考其制度成因。为研究制度与证券业发展之间的关系,本文以新制度经济学和产业组织理论为基础,以制度与中国证券业SCP(市场结构-行为-绩效)之间关系为观察对象,对转轨经济背景下中国证券业的实践进行考察和研究。 本文先对有关理论和文献进行了回顾和述评,接下来第叁章以传统SCP分析框架为基础,从长期变迁角度对中国证券产业组织的发展进行了历史考察和实证分析,发现证券业市场结构与绩效之间的相关关系并不显着。从第四章到第六章,本文分别考察了制度对证券业市场结构、行为和绩效的影响,发现制度对中国证券业的市场结构、行为和绩效等具有决定性影响。论文还总结了制度影响证券业结构、行为和绩效的主要机制。第七章的进一步综合分析显示,制度影响证券业SCP的机制由一条主线和两条副线共同组成。综合来看,制度对中国证券业SCP整体的影响主要有叁个方面:第一,制度提供环境基础(外生的博弈规则)和内生的策略选择;第二,制度是SCP的主要影响因素之一;第叁,制度削弱了SCP叁者之间的互相影响作用,使结构和绩效之间不再互相决定。随后本文将重点转向考察证券业的市场行为与绩效对制度的影响,中国若干重要证券制度变迁的考察和博弈模型两个方面的分析显示制度具有内生性。论文还继续探讨了制度内生性的原因与表现,分析了各个利益集团对证券制度形成和变迁的影响,并从制度的供需和均衡等方面归纳了证券业SCP影响证券制度的主要方面。 鉴于政策等制度因素不是简单外生于产业组织之外,而是与SCP之间存在重大和紧密的互动影响,具有内生性,本文还尝试将制度因素引入传统的SCP分析框架,构建出一个立体式的金字塔型分析框架,这将有助于更全面和深入地进行产业组织研究。 根据前文对制度内生性以及SCP与制度之间的互动关系的分析,特别是考虑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第八章提出:要促使中国证券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制度创新应是主要途径。其中,在避免重大制度缺陷、减少制度漏洞以及形成制度硬约束等几个方面值得重点注意。
陈道江[7]2004年在《中国证券市场演进的制度经济学分析》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理论界不少学者对中国证券市场进行了不同层次的分析与研究,但专门研究证券市场制度演进的并不多。即使是如胡继之、张育军、佘运九等少数研究证券市场制度演进的现有成果,也大多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弊端。为此,笔者试图在吸收和借鉴胡继之等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就中国证券市场的演进问题在理论上作出一个更为合理的解释。 论文的核心理念是,证券市场的演进过程就是政府、企业、投资者等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动态博弈过程,计划供给与市场需求的矛盾运动构成了证券市场演进的源动力。正是基于这一核心理念,笔者运用制度分析和历史分析的理论工具,将对证券市场矛盾冲突的描述与分析贯穿全文,勾勒了中国证券市场的演进轨迹,论证了股市融资制度兴起的环境因素、增量创新与存量调整的演进道路、自由市场型制度的演进趋势等问题,特别是提出并论证了证券市场演进的动力机制与内在机理。这些问题是现有文献所没有涉及或没能作出恰当解释的,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应该说是本文对证券市场研究的绵薄贡献。 除导论以外,全文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论文通过对多因素经济环境的分析,阐述了渐进式改革中中国证券市场兴起的必然性。在吸收哈耶克社会秩序二元观思想的前提下,论文将中国的渐进式改革重新定义为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的不断冲突与协调过程,并且认为,随着金融领域各种矛盾的激化,中国股市融资制度的兴起是必然的。论文分析得出,导致中国证券市场兴起的经济环境因素中,储蓄和投资格局的变化以及产业结构的调整起了关键性的作用。 第二部分,论文回顾了中国证券市场的演进道路,从理论层次上分析了证券市场已经经历或正在面临的几个重大制度演进问题。尤为指出的是,论文对于做市商制度与B股市场对内开放提出了自己浅薄的见解,认为做市商制度在中国目前的适用性和引进的可行性是值得商榷的,而B股市场对内开放这一举措的象征性意义大于其实质性意义。 第叁部分,论文通过对不同利益主体博弈行为的分析,论证了中国证券市场演进的内在机理与动力机制。这是论文的核心部分,也是论文最富创新意义的部分。论文认为,我国证券市场从其产生之日起就存在着许多先天性的障碍,致使其应有的资源配置功能发生了缺失,政府的制度安排与证券市场内在运作规律之间存在的差异是其功能缺失的制度根源。政府隐性担保契约构成了中国证券市场演进的硬约束。在政府隐性担保契约前提下,市场上不同利益主体之间进行动态博弈,具体表现为“次优企业”的包装上市和上市公司的利润操纵行为,博弈均衡点的移动同时也是一个“次优企业”包装“租金”与上市公司操纵利润不断下浙江大学博士学位论文中国证券市场演进的制度经济学分析降的过程。由于散户居多的投资者结构与投资者的非理性行为,还使得我国股市上的过度反应和跟风现象异常突出。计划供给与市场需求的矛盾运动构成了证券市场演进的源动力,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推进构成了证券市场演进的直接动力。在这个演进过程中,上市公司经济效率归结为一个先递减后递增的凹线性函数,而证券市场经济效率的提高则表现为一个突变性积累与螺旋式上升的过程。政府初始制度的供给是证券市场得以存在与发展的前提,但过多的政府干预也使证券市场的效率与活力受到了损害。 第四部分,论文比较了世界上不同证券市场的收益率、风险及相对开放度情况,定量界定了中国证券市场的发育状况。论文搜集了世界上24个国家和地区30个主要证券市场1995一2002年期间历年的普通股市场收盘指数以及这些国家和地区相应年度本币相对美元的平均汇率情况,通过用t年度i国货币相对美元的平均汇率将i国t年度普通股收盘指数换算成了美元指数。论文通过大量的模型设计与数理分析,得出了中国证券市场投资收益率高、风险大、相对开放度低的结论。从实际情况来看,论文认为,中国证券市场正在逐步走出幼年期,但尚未进入可持续发展阶段,证券市场对中国来说仍然是奢侈品。 第五部分,论文剖析了证券市场演进的最新动态,臆测了中国证券市场未来的演进趋势。论文指出,QF工I的推出、QDH与CDR的酝酿,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演进正在步入一个新时代。以自由市场型证券制度取代政府主导型证券制度是证券市场改革的终极目标,市场化改革全面完成后,证券市场演进的源动力也将演变为市场供求的矛盾运动。论文同时认为,金融分业经营制度本质上是违反金融运行机理和金融发展要求的,实行银证合营将是我国证券业乃至金融业的必然选择。
刘超[8]2009年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系统制度研究》文中提出20世纪80年代中国引入证券投资基金制度并获得快速发展,成为中国金融市场重要的组成部分。这为拓宽中小投资者投资渠道、优化金融结构、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定与健康发展、完善金融与社会保障体系起到了重要积极作用。但是,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中也存在着监管不力、利益输送、功能异化等消极因素。这些积极与消极因素产生的根本原因来自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这一非线性系统的制度,通过文献梳理可以发现,这方面的研究还是空白,因此,本文研究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这一非线性系统的制度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与理论价值。本文采用数理分析、制度分析、实证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制度非线性模型为切入点,从定性与定量两个方面求证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是一个非线性复杂动力系统,然后从制度变迁和政策设计角度循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系统的制度结构、制度变迁与效率这条主线结合证券投资基金的国际比较分析,研究证券投资基金的本质;在此基础上,讨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系统的制度环境、宏观管理制度、微观制度安排和制度建设。深入研究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这一非线性系统的演进机制及其缺陷,从而揭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制度变迁的内在逻辑,系统提出证券投资基金的制度创新的理论依据和政策。文章的创新和探索主要表现在:运用非线性理论和制度经济学理论相结合的方法研究分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这一非线性系统的制度与发展问题。由于非线性动力学理论相对于传统的建立在有效市场假说、理性人假设前提下的线性金融理论来说,更能准确真实的探知金融市场的演化和运作机制;提出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非线性动力学模型,采用分形检验、R/S检验、关联维检验、相空间重构与李雅普诺夫指数等方法检测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非线性关系;构建了证券投资基金系统的制度变迁模型,并对中国证券证券投资基金系统的制度变迁进行了实证分析;提出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是一个非线性系统,其本质是一种集合投资信托制度,并对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系统制度建设提出若干建议。
马骁[9]2013年在《中美两国证券监管制度比较研究》文中提出现代金融体系随着证券市场在各国的迅速发展壮大,传统的金融架构正向现代的金融架构转换,即金融制度基础从以银行体系为主转向以证券市场为核心,证券市场的功能、作用正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同时,证券市场本身又具有的高风险、高流动性特征以及跨境波动联动性,金融监管的重心因此也越来越向证券市场倾斜。我国证券市场经历了二十多年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也存在非常多的问题,由于“新兴加转轨”的市场特点,加上我国证券发展也是在摸索中前进,从发行到上市、从基金监管到期货监管,从制度创新到风险防控的兼顾与平衡等一系列的问题,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甚至是缺陷,需要不断学习、借鉴、完善、提高。美国作为成熟资本市场的典型代表,在证券监管领域积累深厚的经验,虽然中美两国在法律制度、资本市场成熟程度等诸多方面有差异性,但从证券监管角度出发,监管的目的、监管的目标和主要监管手段有相同性、可比性、可借鉴性。在上述背景下,深入系统地探讨中国和美国之间证券监管制度的区别和联系,借鉴发达和成熟的金融市场的经验,对促进我国证券监管体系的改革和完善将具有极其现实的重大意义。为了能体现出中美监管制度的可比性,本文主要在分析中美两国证券监管差异性的基础上,筛选出可比性的内容,重点选取股票市场、基金市场和期货市场这叁大代表性市场,作为证券监管实务论述的主要切入点。此外,2008年席卷世界的金融危机暴露了金融体系的脆弱和金融监管的缺位,作为危机诞生地的美国政府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认真总结和及时调整,包括证券监管政策在内的各项金融监管政策得到不断完善和修正。美国金融危机举世瞩目,美国对金融监管制度的完善更是得到全世界的高度关注。2008年下半年时任总统小布什发布了改革金融监管体系的计划、2009年6月新任总统奥巴马正式公布金融监管体系改革方案、2010年7月21日,奥巴马签署颁布了《金融监管改革法》,这一系列的改革,被世界金融界、学术界和监管机关认为是近八十年以来对美国金融业影响最广泛的金融监管制度改革。“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对其进行深层次的分析、研究,将对我国证券制度的完善提供非常有益的帮助,本文在这方面也予以了重点分析。我国目前金融监管体系与美国现行分业监管体系比较类似,主要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即俗称的“一行叁会”)负责,在本轮全球金融危机中,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充分发挥各自的监管职能,为我国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我国本轮金融未出现大的波动也与资本流动跨境管制、金融衍生品不多、政府刺激经济政策、政府信用无限背书、房地产资产价格近10年基本呈现单边上涨等有关。如果我们的市场成熟、开放到一定程度,我们是否能抵御这轮危机的冲击。此外,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加转轨的市场,本身存在监管不足、监管过度甚至监管失败的风险,需要不断学习借鉴相关成熟市场关于金融危机应对的经验和教训,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在研究方法层面,本文主要采用了比较研究方法和规范研究的方法。进行理论研究的基本方法之一是采用比较的方法。同样,进行证券监管理论研究的常用方法也是采用比较分析方法。本文的比较对象,是两个有较大区别但存在密切相关的证券市场监管制度。比较的目的是研究和分析在各种背景共同性下生长的特殊形态和某种意义上的一般性,而不是把某两种制度模式或类型进行强加。其实,因文化选择的不同,人们在解决证券的上市监管与发行、信息公开制度等这些不同国家或地区面临的共同问题时,所持的立场、态度以及方法等都有所不同,我们应当重视在解决那些共同问题时不同制度下的不同处理方式,并关注不同制度类型相近似的地方。因此,认识金融监管的特征和揭示共同表象下不同意义的有效方法就是比较分析方法。本文在理论研究方面,涉及了市场失灵经济理论、虚拟经济向实体经济的风险传导效应的经济学分析和交易费用经济学理论、委托代理经济学理论、公共选择理论、金融脆弱理论和有效资本市场理论,从国家干预角度,提出了证券监管目标的经济学意义。通过中美两国证券监管制度对比研究,本文提出成熟市场的经验一再证明,证券监管的目标应该比较明确:一是确保市场公平、有效和透明,二是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叁是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四是预防和化解系统性风险。我国证券监管不能再自身定位不清。在股票市场监管方面,通过对比研究提出,中美两国股票市场的差异性是比较明显的,一是法律制度基础不同;二是上市公司结构不一样,美国上市公司股权相对分散,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明显集中,持股30%以上的大股东比例远高于美国;叁是资本市场发展程度不一样,美国市场比较成熟,市场化程度高,中国资本市场发展仅二十几年,市场化程度和制度完善性与美国差距较大,上市公司在中国明显是稀缺资源;四是两国投资者结构、投资者投资目的有一定差异。但是,中美两国股票市场是有可比性的,是有借鉴性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资本市场的功能定位是基本一致的,都是发挥配置资源功能;二是证券监管的主要方式和主要目标各国是有一定一致性的;叁是全球化和全球资本流动,推动了各国资本市场制度规则的一致性、协调性;四是证券监管在成为上市公司等市场准入发挥的作用是一致的,仅是市场准入门槛高低和监管效果的期望值不一样。中美股票市场监管差别的核心,不仅仅是一个IPO核准制和注册制的区别,而是能否在认识自身市场发展特征基础上,坚持市场化机制导向、坚持提供和维护“叁公”(公平、公正、公开)市场环境。但是,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一是市场诞生时间不长、市场发展较快,证券监管是舶来品,在实践中学习,在实践中领会,甚至很长时间不知道什么是监管、怎样监管;二是对自身定位不清,甚至国家更高层面对证券市场定位不清,曾经是为国企改制、国企改革、国有银行改制服务,又变更为定位于要特别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一度力图提供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但又被我国现行法制、诚信环境所困扰,不得不削足适履;叁是对外学习不精不透,最先是自己闭门造车琢磨监管,后来是学习西方,但对西方学习的不精不透,甚至出现过在没有完全了解人家系统制度的基础上拿人家的一个条款当所谓“国际惯例”在国内生搬硬套,造成水土不服,又继续否定、修改、完善;四是尽管提倡要结合中国国情因地制宜开展监管工作,但对现状、国情认知、分析不透,经常是无从下手;五是监管独立性和权威性不够,我国各部委行政权力很大,影响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的“婆婆”很多,包括人民银行、财政部、发改委等,还有独具中国特色的国资委,上述机关的政策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均很大,证监会同这些老部委、大部委比起来是小部委,在宏观经济管理层面发挥的作用很小;五是市场发展程度超前于监管,我国是一些问题没关注,一些问题又管制过度,监管政策或监管方向经常会出现迷惑、困惑、摇摆。因此,有必要正本清源,明确监管定位,完善相关监管措施。在基金监管方面,通过对比分析总结出中美两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差异性是比较明显的,既有法律制度基础不同,又有资本市场发展程度不一样,还有市场投资风格不一致导致的基金投资习惯的差异。但中美两国基金市场是有可比性的,是有借鉴性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基金投资目的的一致性;二是证券监管的主要方式和主要目标各国是有一定一致性的;叁是基金投资方式、基金通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获取信息的渠道是有一致性的;四是基金公司内控、规范性要求是一致的。我国基金监管目前最核心的问题是要跳出所谓培育基金市场的怪论,监管就是监管,让监管回归本源,现在最大的问题是监管机构像行业的主管机构,监管部门去“越位”承担促进基金发展的职能,所以监管职责不清,对该处罚的未处罚或从轻处罚,对该监管的监管不到位,不该管的管制太多。在行业管制方面,基金监管一度是从基金经理任职资格到高管任职资格再到股东变更,从章程条款修改到基金产品的广告统统要求审批,监管变成行业高度管制,需要彻底的解放思想,需要彻底的接受市场化培训,虽然2012年修订的《证券投资者基金法》已经对此纠偏、修正,但证券监管工作人员脑海里的传统思路也应一并修正、完善。此外,要强化执法、处罚制度,对于我国基金市场经常暴露出来的基金公司“老鼠仓”、帮私募接盘等问题,必须严格执法,必须让执业人员敬畏法律。第叁是要强化基金公司内控制度,市场发展快导致年轻的研究员没经历太多的历练就走上基金经理的工作岗位、基金经理有效驾驭能力差的情况屡屡暴露、基金投资散户化、公募基金内部管理水平老国企化、工作不尽责但高收入等问题应得到充分重视。在期货监管方面,我国的期货监管是与美国有较大不一样的,首先是期货监管的监管机构不一样,其次是我们没有期货监管法律层面的制度规定,但是由于商品期货价格跨境联动式高度一致的,甚至远高于股票市场和基金市场,我们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商品期货监管制度,但同时,我们要充分认识衍生品期货、类期货产品的重要性和复杂性,抓紧推动《期货监管法》的制订发布,积极稳妥发展金融衍生产品。美国金融危机由于其体制的原因,风险爆发有一定时间积累性和必然性,但是并不是不可避免的。在深入剖析美国金融危机诞生原因和证券监管制度完善的背景、举措后,本文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提出了对我国证券监管制度完善的建议。此外,对我国证券市场的风险评判,本文提出:单独看股票、基金和期货市场,目前来看中国资本市场单独、直接发生金融危机的概率不大,况且我们有明显更严格、更高的上市核准制度,上市市场准入门槛较高,造假上市公司虽不能完全杜绝,但比例很低,业绩造假公司风险暴露引发系统风险的概率很低。但同时要对相关风险进行系统、有预见的分析,应对危机需要未雨绸缪,危机也不是百分之百预测出来,更不能因为感觉没有危机或预测没有危机就不去考虑危机的应对。因此,本文最后提出,证券监管工作是一个越来越复杂、一个永无止境、一个越来越有挑战的工作,需要持之以恒的在实践中不断学习、吸收、总结、纠正、完善、提高。
郭明新[10]2005年在《证券发行与上市制度国际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证券发行与上市制度是一国资本市场的准入制度, 对证券市场实现其基本功能一筹资功能具有重要的作用。由于各国证券市场发展的阶段不同, 证券市场结构和监管模式不同, 证券发行上市制度亦不相同。本文建立了一个证券发行与上市制度的比较研究的框架, 分析了内部的运作机理, 研究总结了各国的制度特点; 并从管理体制、审核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及定价制度四个方面, 以历史和发展的视角分析各国证券发行上市制度的结构和内容, 考察其管理手段和运营方式, 揭示了制度差异及原因。中国证券市场是一个新兴的市场, 目前处于转轨阶段, 证券发行上市制度存在缺陷, 根源是政府主导下的赶超型发展战略。提出应在充分考虑我国证券市场所处的发展阶段的基础上, 推进发行上市的市场化进程和制度创新,提高制度效率。
参考文献:
[1]. 中国证券监管制度效率分析[D]. 陶虎. 江西财经大学. 2003
[2]. 论证券发行审核权配置[D]. 杨光普. 吉林大学. 2016
[3]. 中国私募证券法律规制研究[D]. 杨柏国. 华东政法大学. 2011
[4]. 经济转型期证券资产价格波动的制度解析[J]. 张宗新. 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 2005
[5]. 我国资本市场运行机制优化研究[D]. 高雷虹.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04
[6]. 制度与SCP的关系[D]. 黄建欢. 暨南大学. 2006
[7]. 中国证券市场演进的制度经济学分析[D]. 陈道江. 浙江大学. 2004
[8].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系统制度研究[D]. 刘超. 天津大学. 2009
[9]. 中美两国证券监管制度比较研究[D]. 马骁. 东北师范大学. 2013
[10]. 证券发行与上市制度国际比较研究[D]. 郭明新. 吉林大学. 2005
标签:金融论文; 证券论文; 投资论文; 证券法论文; 证券发行论文; 私募基金论文; 私募股票论文; 证券论文; 配置效率论文; 证券投资基金法论文; 结构化融资论文; 融资监管论文; 私募机构论文; 市场均衡论文; 法律论文; 资本市场论文; 融资论文; 投资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