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联邦公民权宪法保障制度的研究

俄联邦公民权宪法保障制度的研究

孙海涛[1]2004年在《俄联邦公民权宪法保障制度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文章通过对比分析前苏联的四部宪法和现行俄联邦宪法的方法指出:前苏联宪法在公民权宪法保障上始终没有摆脱其社会主义性质,现行宪法经过整体移植西方国家宪法在公民权宪法保障上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是俄联邦宪法走向西方的标志之一,前苏联时期宪法在保障公民权是以国家权力本位作为其理论基础,现今俄联邦宪法却是以个人权利本位为理论基础来保障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文章通过分析现行俄联邦宪法公民权保障的内容指出现行俄联邦宪法在公民权的宪法保障方面虽然存在不足,却仍是俄联邦公民权利与自由的重要保障手段,最后文章又指出了公民权宪法保障方面的不足,并对此给予完善。

王琨[2]2010年在《俄罗斯人权全权代表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本文从制度、实践和理论层面较为系统地研究了俄罗斯人权全权代表制度。第一章界定俄罗斯人权全权代表制度的性质。首先,认为俄罗斯人权全权代表是一个具有独立法律地位及法律保障,旨在保障人权以及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国家机关。其次,回顾俄罗斯人权全权代表制度的历史并且对该制度现状进行论述。最后,对俄罗斯人权全权代表的法律地位进行界定。本章为全文的深入展开奠定了基础。第二章重点对俄罗斯人权全权代表制度进行法理分析。首先,探讨人权与公民权、人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其次,阐释俄罗斯人权全权代表制度的宪政基础,揭示了人权保护的宪法意义以及人权代表制度的宪法法律基础。本章为全文的构建奠定了理论基础。第叁章讨论人权代表制度的机构设置、权力配置以及运行程序。在宪法中确立人权代表机构的地位是其独立和稳定的基础。宪法和法律规定了人权代表的任职资格与职位保障,该机关拥有的人事权,国家财政保障其活动经费。这进一步保障了机构的独立。首先,论述人权代表的组成、选任和保障。其次,论述人权代表制度与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最后,探讨人权代表的职权以及运行程序。本章从制度、实践层面对俄罗斯人权全权代表制度进行深入剖析。第四章分析俄罗斯人权全权代表制度的成因和启示。首先,重点分析和总结人权代表制度形成的叁个原因。其次,进一步阐释人权代表制度在实现人权的保护以及对国家机关的监督方面的重要作用。最后,在全文对俄罗斯人权代表制度的分析和阐释基础上,揭示该制度对我国人权保障制度构建的启示,这样也许会对我国人权保障制度的改进和完善有一定参考价值。

孙赫[3]2011年在《俄罗斯联邦公民居住权的宪法保障及启示》文中认为在城市化进程日益加速的今天,高房价、居住难对公民个体的困扰业已作为一个世界性的热点问题摆在各国权力机关和政府的面前,我国亦不能免俗。自1998年我国的福利分房制度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以来,20多年间我国已经在探索中逐渐发展起一套具有本国特色的居住用房及相应设施的流转和保障制度。但是在最近5年,“蚁族”、“蜗居”等词汇频繁的冲击着我们的视觉神经和听觉神经,让我们不得不遗憾的承认,老百姓住房难在当今中国已经成为了一个刻不容缓问题而急需妥善的解决;否则,对于社会的稳定、民生目标的达成乃至和谐社会的建立都会产生难以估量的负面影响。“居住难”这个问题爆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综合性的,这里仅从宪法学的层面来考量。笔者个人觉得,我国在宪法上,对于公民居住权内涵的认知缺失,是导致这个矛盾凸显的根本原因;换句话说,想解决公民“居住难”问题,首先要发展和完善我国现行宪法,明晰适于我国现阶段发展状况的公民居住权的内涵范畴,并将其以宪法规范的形式加以固定,进而建立一套可行的公民居住权保障体系,并深化和加强宪法对其的监督力度,从而逐步有效的保障公民居住权得以落实,以解决当前“居住难”的问题。与我国一衣带水的俄罗斯联邦独立于前苏维埃联盟,在历史、政治、乃至国民意识形态上与我国均有着颇深的渊源。而俄罗斯联邦在1991年至1998年期间也曾存在与我国目前所面临的“居住难”问题相类似的情形,而且由于自由化思潮和政治制度等因素的影响,其程度之严重较我国更深。但俄罗斯联邦政府及相关主体在《联邦宪法》的指引和规范下,短短的5年间即扭转了居住权保障不力的局面,重塑了公民对联邦的信心,使居住资源市场摆脱了崩盘的危险,重新回复到良性发展的轨道上去,这不得不令人钦佩。《联邦宪法》及其配套的下位法在这场战役中起到了多大的价值,它们在公民居住权保障上究竟是如何运行的,相关的经验能否为我国所用等等问题引起了笔者的兴趣,这也是促使这篇文章得以面世的直接动因和目的。本课题以俄罗斯联邦公民居住权介评为主线,同时附带的介绍了当今世界主要国家的宪法在公民居住权及其保障上所取得的成绩。文章第一部分是绪论部分,针对选题背景、选题意义、研究现状等展开介绍,为下文对主要内容的论述打下基础;文章第二部分主要是针对俄联邦联邦公民居住权展开评介,同时附带介绍了当今国际法上对公民居住权内涵已经达成的共识,目的在于明晰公民居住权这个法学理念所应有的内涵;文章的第叁部分以历史发展为主线,对俄联邦公民居住权的前世今生展开探索,通过历时性研究力求解读俄联邦公民居住权的发展轨迹;在明晰了俄联邦公民居住权的内涵和发展历程的前提下,文章的第四部分尝试解读和评论对这项权利的宪法保障途径,并针对其静态保障模式及动态保障模式的特点进行了分析;从而为文章的第五部分奠定基础,其目的是使我国能够从俄罗斯联邦的相应立法、司法行为中得到一定启示,从而为我国的宪法和宪政手段得以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提供相应的参考资料。

王莉[4]2011年在《后苏联时期的俄罗斯民族政策研究》文中提出建国初期,无论是在民族理论建设还在治理多民族国家的策略方面,我国对苏联的民族理论和苏联经验多有借鉴。我国改革开放特别是苏联解体后,中国的国外民族研究在理论、政策探讨上把更多的注意力转向了西方,这种转向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但遗憾的是,学界在关注西方的同时,没有对后苏联时期俄罗斯的民族理论重构及联邦政府实行的新的民族政策给予应有的关注。本文正是基于以上研究方面欠缺的考虑,将对后苏联时期俄联邦的民族政策进行系统的梳理,为相关研究及政策部门提供参考资料。本研究将主要对苏联解体后俄联邦在处理民族问题方面所做的调整、现行的民族政策及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论述,并在此基础上试图用构建公民社会、多元文化主义和认同的相关理论来分析俄罗斯的民族政策。如何解决民族问题、如何协调民族关系是制定民族政策的主要依据,本文将以俄罗斯不同时期出现的民族问题以及俄联邦政府的应对举措为主线,对俄联邦的民族政策展开论述。苏联解体后,苏联的国际地位被俄罗斯联邦所取代。20世纪90年代俄联邦政府和学者在反思苏联民族政策的同时,开始探寻真正适合于俄联邦发展的治理民族国家的管理模式。他们在经过反复的探讨、磋商后,做出了以下调整:在继续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同时,取消了苏联时期提出的“民族自决权”;实施民族文化自治政策;保护土着小民族的权益,对极端民族主义的行为予以坚决地抵制。沙皇统治初期,沙皇对被征服地区的民族实行的是“放任自流”式的管治模式,到了1863年,沙皇改变了管治策略,对被征服地区实行了残酷的专制集权的统治方式。随着各民族的民族意识日渐觉醒,越来越多的民族站起来反抗沙皇的专制统治。在列宁的领导下,被压迫民族最终摆脱了沙皇的残酷统治。苏联成立初期,列宁为了帮助被压迫民族彻底获得解放,构建了以“民族平等”为原则的民族理论,并制定了“民族自决”的民族政策,即在政治上同压迫民族自由分离的权利;按照民族成分和特征来确定各组成部分的边界。斯大林及以后的领导人却没有遵照列宁治理民族国家的思想,执行的是大俄罗斯主义民族政策。在大俄罗斯主义民族政策的影响下,少数民族在某些领域得不到尊重,致使苏联境内的民族分离运动日渐高涨,苏联最终解体。苏联解体后,民族分离主义思潮并没有彻底消退,叶利钦及普京借鉴了西方治理民族国家思路,在民族政策方面做出了重大的调整,仍然保留苏联时期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与之不同的是,将各自治共和国中的“自治”二字去掉,突显俄罗斯联邦的区域性特征,力求构建各联邦主体地位均等的联邦制。同时,1996年颁布的《俄罗斯联邦民族政策纲领》成为了俄罗斯联邦制定民族政策的法律基础。该法详细规定了俄罗斯联邦民族政策的原则、基本目标及任务,并保障了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少数民族及土着小民族的权利。生活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142个民族和族群,很多民族没有自己的自治实体。为了保护境内散居少数民族的权利,俄联邦政府实行了多元文化政策,即民族文化自治政策,在文化方面,赋予各民族自治权。那些对保护自己民族文化有强烈愿望的俄罗斯公民,可以自发地成立民族文化自治组织。该组织成立后,必须遵照《俄罗斯联邦民族文化自治法》的相关规定举办活动,当然,他们还会得到来自国家、地方及基金会各方面的资助。在俄联邦民族文化自治政策已基本成熟,这种自下而上的管理模式也得到了各个民族的认可,很多民族文化自治组织都为民族文化的保护与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在俄罗斯联邦的诸多民族中,有44个土着小民族,他们生活在自然资源丰富、环境闭塞的地方,其中有些民族还保持着传统的生活方式。很多企业为了满足自身发展的需要,不顾土着小民族的利益,肆意开发土着小民族居住区的资源,为此,政府在《土地法》和《森林法》中都对土着小民族居住区的资源保护做出了相关规定,并且把保护土着小民族的文化也作为国家民族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近些年,极端民族主义势力的扩大严重威胁着俄联邦国家的社会稳定,2002年政府颁布的《反极端行为法》,为抵制极端民族主义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对于极端民族主义的彻底消除,不仅仅是某个部门的任务,还需要俄罗斯联邦各个部门的通力合作。

王卫[5]2005年在《俄罗斯社会变迁中人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文中认为“人权”——在俄罗斯法律传统中称之为“人与公民权利和自由”——在原苏联以及俄罗斯有不同的规定。从宪法角度看,这些变化表现在宪法的价值基础、立法模式和宪法结构、以及权利与自由的内容上。产生这种深刻变化的必然性在于:在意识形态上,传统意识形态崩溃以及新的政治思潮崛起的双重作用;在社会基础上,反映公民的权利诉求;在经济制度上,私有制的确立。而根本原因是社会制度的变革。通过历史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揭示了俄罗斯宪法中人与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变化对我国的启示。首先,宪法保障人权是现代国家法制发展的必然要求和趋势;其次,人的价值是法律的基础;保障私有财产权是建立宪政制度的必要条件。由于原苏联宪法对中国宪法制度的影响以及中俄两国共同面临的社会转型的历史任务,总结俄罗斯宪法改革的理论探索和实践经验,对我国宪法及宪政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张维[6]2011年在《消除对艾滋病患者歧视的政府行为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体在关注物质需要满足的同时,逐步开始关注自身权利的实现,在获得物质享受的同时,更希望在精神上获得别人的尊重、保有个体的隐私,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公民权运动在各国开始悄然兴起,并逐渐形成较为完备的理论,很多国家和地区,均将公民权以宪法的形式规定下来。但是在执行的过程中,公民权在我国很难得到完全的实现,如艾滋病歧视问题在我国愈演愈烈,但一直未找到成功的解决方案,不仅对于公民权的实施造成了较大阻碍,而且对于患者本身也造成了很多的负面影响,如很多艾滋病人不敢透露自己的患病信息,害怕受到歧视远离人群,甚至有些患者出现了反社会的倾向。在这种背景之下,如何从公民权的角度消除艾滋病歧视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和法律部门普遍关注的问题,这也是公民权得到全面实施的必要途径。本研究从公民权视角与艾滋病患者受歧视的研究现状进行切入,对国内外的相关研究进行梳理,在分析以往研究不足的基础上,确立了本研究的重点,并从艾滋病患者的生存现状进行切入分析,通过文献资料和数据分析的方式,确切地把握目前在我国艾滋病患者所受到的歧视,分析歧视现象长期存在的根本原因;分析公民权在宪法中的地位,然后从公民权的视角进行切入,分析通过公民权理论的完善及权利落实监督体系,提升宣传力度和方法的策略,以期推动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为艾滋病患者营造和谐的生活及工作环境,使艾滋病患者真正享有平等的公民权利。

吴磊[7]2010年在《俄罗斯宪法基本权利规范直接效力研究》文中提出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的经济、政治等方面都发生了剧烈的变化。同时,西方国家关于人权的进步理论也蜂拥进入俄罗斯,以此为基础,宪法基本权利规范直接效力在1993年俄罗斯宪法中得到确立。俄罗斯的宪法基本权利规范直接效力具有理论和规范两种意义上的内涵,无论是哪一种意义上的直接效力都为俄罗斯的法治国家建设带来了显着的影响。当然,在宪法基本权利规范直接效力适用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了其面临的困境。虽然俄罗斯的这一制度并不完美,还有待在民主法治的进程中不断发展和完善,但其中所贯穿的保障人权的理念和与时俱进、切合实际的法学研究精神等对于我国来说都是宝贵的经验。本文力图通过对俄罗斯宪法基本权利直接效力及其适用模式的研究,为我国探寻有效的宪法基本权利直接效力的适用途径带来启示。

李莉[8]2005年在《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理论基础和实践价值》文中认为当代俄联邦建立了以宪法法院为核心的宪法监督制度,实现了对苏联时期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体制的彻底转型。俄罗斯宪法法院的设立既遵循以德国为代表的某些大陆法系国家宪法法院模式的共性,又体现出自身的特色。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形成的理论基础主要是法治国家原则、分权原则、人的权利和自由是最高价值原则以及宪法规范具有直接效力原则。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实践价值主要体现在促进实现俄罗斯法治国家的目标、协调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和自由以及完善国家的法律体系。俄罗斯宪法法院的设立及其体系构成既立足于俄罗斯的本土资源,体现民族国家特色,又借鉴德国等国家的成熟经验,从理论创新与实践探索两方面完善了宪法法院监督模式。我国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背景下,健全和改革现有的宪法监督制度,也已成为当今极具价值的学术话语。俄罗斯宪法法院形成的理论基础和实践价值问题,对于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模式选择无疑具有启示意义。

王国锋[9]2010年在《论结社权》文中研究表明结社是多数个体基于特定联结纽带结成具有某种共同价值关系社会群体的行为。自愿群体与强制性群体是人类社会两种基本结社形态。结社自由是根据个体意志结成自愿群体的选择行为不受强制。结社权是个体自主联合的自由不受制度和他人强制并受到国家保障的权利。结社权具有消极权利、个体权利和公民政治权利的性质,同时具有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的双重人权属性。结社权包括群体形成权、自治权、成员身份权、结社选择权和司法救济权。结社权在个体生活方面具有维护个体尊严、确认自我身份,强化群体认同,满足个体需求,实现个体发展、反映体现善与价值多元性的好生活观念和实现自由社会的美德实践以及促进正向情感的增进等价值。在社会公共领域中,结社权具有强化民主政治、建构法治社会、维护权力分立、促进社会自治和推动公共治理的社会政治功能。允许根据基本权利、普遍道德和公共利益的道德理由对结社自由进行限制性立法。应当在保障和鼓励公民自由结社立法精神指引下,建构符合普遍人权原则和现代法治理念的结社权利制度和法律保障体系。

刘春萍[10]2003年在《“执行权”取代“国家管理”:俄罗斯行政法逻辑起点的转换》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苏联解体后的俄罗斯行政法律制度的构建,是依旧沿用苏联行政法的“管理论”模式还是另辟蹊径?这是我国行政法学研究的盲区。笔者认为,1993年俄联邦宪法用“执行权”取代“国家管理”概念,意味着俄罗斯行政法逻辑起点的转换,从此俄罗斯行政法与苏联行政法成反向发展,其重心由制约公民权转向制约行政权,规范执行权成为俄罗斯行政法发展的基本方向性内容。

参考文献:

[1]. 俄联邦公民权宪法保障制度的研究[D]. 孙海涛. 黑龙江大学. 2004

[2]. 俄罗斯人权全权代表制度研究[D]. 王琨. 复旦大学. 2010

[3]. 俄罗斯联邦公民居住权的宪法保障及启示[D]. 孙赫. 延边大学. 2011

[4]. 后苏联时期的俄罗斯民族政策研究[D]. 王莉. 中央民族大学. 2011

[5]. 俄罗斯社会变迁中人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D]. 王卫. 黑龙江大学. 2005

[6]. 消除对艾滋病患者歧视的政府行为研究[D]. 张维. 华中师范大学. 2011

[7]. 俄罗斯宪法基本权利规范直接效力研究[D]. 吴磊. 黑龙江大学. 2010

[8].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理论基础和实践价值[D]. 李莉. 黑龙江大学. 2005

[9]. 论结社权[D]. 王国锋. 吉林大学. 2010

[10]. “执行权”取代“国家管理”:俄罗斯行政法逻辑起点的转换[J]. 刘春萍. 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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