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内效力论文_孙恬静

导读:本文包含了对内效力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效力,公证员,让与,基准,章程,公司章程,财产。

对内效力论文文献综述

孙恬静[1](2019)在《行政裁量基准的对内效力及其司法适用——以谢某滥用职权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以规范性文件为载体的行政裁量基准虽不具有"法源"地位,但基于行政系统内部的领导监督关系以及行政法中的平等对待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对下级行政机关具有事实上的拘束力,属于下级行政机关处理公务时应遵守的"规定"。但违反行政裁量基准处理公务是否构成滥用职权,还需要进一步考察下级行政机关对裁量基准的逸脱是否有正当理由。行政裁量权基于自身的特殊性质,允许并且要求下级行政机关考虑个别情况、逸脱裁量基准而作出行政行为。此外,法院在审理涉及行政裁量基准的案件过程中,应依法分层次审查该裁量基准在制定权限、制定程序以及内容上的合法性,以决定在本案中是否参照适用。如经审查该裁量基准不合法,法院应直接依据上位法对案件作出裁判。(本文来源于《研究生法学》期刊2019年02期)

王增波[2](2016)在《浅议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内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2015年11月5日,《齐鲁晚报》以《公证了房子共有还能反悔吗,闹离婚男方索回赠与的房产获法院支持》为题,报道了一则案例:日照人张伟与王玲(均系化名)于2013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5月,两人在东港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二人签订了一份《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内容是:张伟在登记结婚之前在日照某小区购买房产一处,全部购房款约为二十六万七千元,除首付款外,其余房款在农业银行办理贷款;双方约定该房产(本文来源于《中国公证》期刊2016年07期)

李菲[3](2013)在《我国公司章程对内效力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章程对内效力是指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产生的约束力,同时对这些主体如何依据章程中的规定行使权力进行规范。章程对内效力是章程效力中最基本的问题,它在公司治理结构的建构,股东权益的保障等方面均体现出章程自治的理念。在我国,虽然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后,公司章程逐渐得到重视,但法律对章程对内效力的规定仍缺乏准确性和可操作性,在违反章程对内效力法律后果的规定方面也还存在局限性,导致司法实践中涉及公司章程的争议越来越多。这些争议的解决,多半需转而依据章程对内效力理论作为支撑。本文阐述章程对内效力的基本内容,尝试分析章程对内效力面临的主要问题,以期为我国公司章程对内效力的立法及实践的完善提出些许建议,使章程对内效力发挥更大作用。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公司章程对内效力的基本内容,明确了公司章程对内效力的概念,指出对内效力约束的范围包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并通过总结章程对内效力的功能,阐明本课题研究的必要性。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公司章程对内效力面临的现实困境,主要表现为:章程自治理念的缺失;法律对约束主体权力边界的界定不清;对违反章程对内效力的法律后果规定的局限性;章程对内效力与其他规范的冲突。第叁部分对域外公司章程对内效力进行实证考察。重点研究:公司法发达国家对章程自治精神的重视;两大法系章程结构对对内效力的影响;章程对内效力与其他规范效力冲突的协调;司法系统对章程对内效力实现的保障。通过分析各国章程制度的共性和差别,寻求可供我国借鉴之处。第四部分对完善我国公司章程对内效力提出建议。主要包括:其一,淡化行政干预,确立章程自治理念;其二,明确法律规定,协调规范间的冲突;其叁,完善章程对内效力的瑕疵救济;其四,规范章程对内效力案件的裁判。(本文来源于《福州大学》期刊2013-12-01)

陈祥健[4](2004)在《“担保物权法律构造说”下让与担保的对内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让与担保的法律构造如何,直接关系到让与担保的内外效力。因此,要对让与担保进行立法,不能不先对其法律构造进行辨析。我国立法界一方面已开始了让与担保的立法活动,另一方面却未对让与担保的法律构造进行有力的论证,以至在让与担保效力的认定上出现偏差,从而不利于规范让与担保的立法活动。我们认为,从让与担保设定目的和让与担保发展趋势看,应将让与担保定性为“担保物权法律构造”。基于此,对其效力的规定,应当有别于“所有权法律构造说”。(本文来源于《亚太经济》期刊2004年04期)

对内效力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2015年11月5日,《齐鲁晚报》以《公证了房子共有还能反悔吗,闹离婚男方索回赠与的房产获法院支持》为题,报道了一则案例:日照人张伟与王玲(均系化名)于2013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5月,两人在东港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二人签订了一份《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内容是:张伟在登记结婚之前在日照某小区购买房产一处,全部购房款约为二十六万七千元,除首付款外,其余房款在农业银行办理贷款;双方约定该房产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对内效力论文参考文献

[1].孙恬静.行政裁量基准的对内效力及其司法适用——以谢某滥用职权案为例[J].研究生法学.2019

[2].王增波.浅议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内效力[J].中国公证.2016

[3].李菲.我国公司章程对内效力研究[D].福州大学.2013

[4].陈祥健.“担保物权法律构造说”下让与担保的对内效力[J].亚太经济.2004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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