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实证研究——以5955个大数据样本为对象

公安机关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实证研究——以5955个大数据样本为对象

论文摘要

虽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备受争议,学界却对公安机关的适用情况研究甚少。对判决书中5955个样本的统计表明,公安机关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案件比例不高,每年只有千余案件;办案机关以基层公安机关为主;适用罪名多达200余个,集中度较高;适用依据多属于在本地无固定住所;存在"办案需要"与"人性需要"明显的功能区分;五成犯罪嫌疑人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5天以内,平均适用天数长达42.5天。其问题是,转羁押率将近70%,未发挥替代羁押的作用;存在在非法定场所指居的情形;1/4的案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限超过60天,且存在超期现象;"办案需要"功能扩张,容易滥用。因此,应当对"办案需要型"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加以限制;建立固定统一的指定场所,引入现代监管技术,防范非法讯问;建立对期限延长的内部审批制度。

论文目录

  • 一、研究背景及数据来源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数据来源
  • 二、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特点
  •   1.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数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
  •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率非常低
  •   3.适用机关以县级公安机关为主
  •   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多在本地无固定住所
  •   5.强制措施变更顺序18多种多样
  •   6.存在“办案需要”和“人性需要”两种功能
  •   7.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平均天数42.5天,不少案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时间过长
  •   8.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涉及的罪名广泛,非暴力犯罪案件居多,集中度高
  • 三、公安机关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中的问题与反思
  •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没有发挥出替代羁押的作用
  •   (二)许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场所违反法律规定
  •   (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持续时间过长,甚至超期,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限制较为严重
  •   (四)存在非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非法讯问等现象
  •   (五)“办案需要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数过多
  • 四、完善公安机关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建议
  •   (一)限制“办案需要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   (二)对“在本地无固定住所”做严格的限制解释
  •   (三)限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期间
  •   (四)规范执行场所
  •   (五)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加强检察监督
  •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谢小剑,朱春吉

    关键词: 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判决书,强制措施

    来源: 中国法律评论 2019年06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诉讼法与司法制度

    单位: 江西财经大学法治政府研究中心,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基金: 江西省研究生创新专项基金项目(YC2018-S219),中国法学会2017年部级法学课题CLS(2017)D121的阶段性成果

    分类号: D925.2

    页码: 74-87

    总页数: 14

    文件大小: 155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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