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教育行政诉讼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行政诉讼,法治,司法,宣传教育,招远市,高校,行政。
教育行政诉讼论文文献综述
中共招远市委政法委[1](2019)在《县域小基地 法治大情怀》一文中研究指出推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既离不开党和国家的顶层设计、强力领导,也需要地方各级的坚定落实、创新实践。特别是基层政府,与群众接触最直接、联系最紧密,处在法治建设的“第一线”,人们对依法治国的第一印象来自基层、最初感受也来自基层。从某种意义上讲,正是基层(本文来源于《民主与法制时报》期刊2019-09-29)
[2](2019)在《县域小基地 法治大情怀——招远市行政诉讼教育基地建设纪实》一文中研究指出推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既离不开党和国家的顶层设计、强力领导,也需要地方各级的坚定落实、创新实践。特别是基层政府,与群众接触最直接、联系最紧密,处在法治建设的"第一线",人们对依法治国的第一印象来自基层、最初感受也来自基层。从某种意义上讲,正是基层的点滴法治实践,不断汇溪成河,助推全面依法治国战略走向深入。招远市在推进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坚持把法治宣传教育作为"重头戏",从"民告官"这一(本文来源于《山东经济战略研究》期刊2019年09期)
杨璐萍[3](2019)在《高校学生教育管理行为行政诉讼审查制度若干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关于高校学生教育管理行为行政诉讼的探讨起源于20世纪末,但我们却没有对高校学生教育管理行为进行系统且深入、理论和实务相联系的行政法研究,高校的法律地位、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高校学生教育管理行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审查强度等问题都没有统一的定论。这不仅损害学生的合法权利,而且损害司法公正。本文主要以司法审查为视角,从横纵两个方面,即受案范围(哪些高校学生教育管理行为应纳入行政诉讼中)与审查强度(法院在审理高校学生教育管理类案件时应审查到什么程度)来研究高校学生教育管理行为行政诉讼审查制度。具体而言,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针对高校学生教育管理行为行政诉讼,梳理了国内外相关的理论成果,并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高校的法律地位、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为高校学生教育管理行为行政诉讼审查研究打好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则对高校学生教育管理领域的案例进行整理和归纳,从中发现其问题。第叁部分借鉴发达国家及地区该领域先进理念。第四部分提出关于我国高校学生教育管理行为行政诉讼审查的建议,针对受案范围,应以基本权利为限,不仅要受理侵害学生受教育权的案件,还要受理侵害学生财产权等权利的案件。而对于审查强度,应以有限的实体性审查及全面的程序性审查为标准,将正当程序原则运用到高校行政管理领域,并对校规文件进行全面系统的审查。(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9-05-21)
刘磊[4](2019)在《正当程序原则之司法审查》一文中研究指出在高校教育行政诉讼领域存在着大量的程序性立法空白,这导致法院在审查高校行政行为在程序合法性时缺乏实在法规范依据。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法官不能像英美国家审判者那样通过裁判案件而积极地创设新的法律规范。然而,近些年伴随着大量的高校教育行政诉讼案件的不断涌现,法院不得不发挥有限的司法能动性,从制定法外寻找裁判依据。自从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的审理法院首次运用正当程序原则裁决案件之后,正当程序原则在高校教育行政诉讼中的出场次数便越来越多。然而,作为不成文的法律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是否可以作为法院的裁判依据,在我国仍存在着争议。法院在高校教育行政管理诉讼中适用正当程序原则裁判案件的现状如何,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在对高校教育行政诉讼领域裁判文书进行检索与整理的基础上,对高校教育行政诉讼案件进行了分类,同时将涉及学籍管理的案件、涉及学位管理的案件作为研究对象。通过梳理和研读这两类案件的相关判决书,对目前法院审理高校教育行政管理案件时适用正当程序原则的状况进行了分析。本文发现,正当程序原则在高校教育行政诉讼领域中的适用存在着启动标准不统一、审查范围狭窄、“程序瑕疵”界定不清晰、对正当程序原则论证不充分等问题。(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期刊2019-04-01)
王霁霞[5](2018)在《高校校规司法审查的类型分析与进路重构——基于近3年40起高校教育行政诉讼案件的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5年新《行政诉讼法》出台后,高校教育行政诉讼正式进入法院可以直接进行校规附带性审查的阶段。通过对40起涉及高校校规合法性问题的高校教育行政诉讼案件的分析,高校校规司法审查实践存在审查方式不统一、标准不一致、审查结果相互矛盾、司法克制过度等问题。应当区分不同类型、不同权力来源进行不同进路的审查:与学术、学位证相关校规的审查进路以形式审查和合目的性审查为主,并按离学术核心事项的远近区分不同密度的审查;处分、学籍管理等非学术性校规的审查进路遵循合法性审查原则。(本文来源于《中国高教研究》期刊2018年09期)
许丹[6](2018)在《高等教育行政诉讼变迁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高等教育领域行政诉讼的实践,起源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末。叁十年来,高等教育领域的行政纠纷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高校与学生对簿公堂的诉讼,不仅引发了学术界和司法界对高等教育行政诉讼的探讨,而且也推动了高校行为法制化的发展。1998年“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一案,开启了高等教育行政诉讼司法实践的大门。本文以21起行政诉讼案件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实际诉讼案件的分析,展示我国高等教育行政诉讼的变化和发展。文章除绪论外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对21起高等教育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分析。根据处理结果的不同对这些案件进行分类,总结出高等教育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结果的相同点和不同点。接着以被诉行政行为为分类标准,把案件分为关于违纪处分之诉、关于招生入学之诉以及关于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之诉。通过这一分类,探索同类案件的共性及不同时期法院受理同一类案件依据的变化。第二部分主要考察了高等教育行政诉讼发展的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1989年至1999年。在这一阶段,教育领域行政诉讼案件被推定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第二个阶段是从1999年至今。在这一阶段,教育领域行政诉讼案件明确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后从“特别权力关系”的产生与发展两个方面,分析了“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在我国的概况。最后,分别从诉讼基本功能的视角和诉讼目的的视角,阐述了高等教育行政行为可诉性的法理依据。第叁部分对高等教育行政诉讼同案不同判这一现象进行分析。文章首先介绍了两个比较典型的案件,即“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和“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第二节从不同法院审查标准的区别、具体诉讼流程的缺陷以及司法审查同高校自治权之间的冲突叁个方面,分析了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原因。最后,根据前文所述原因,给出了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具体措施。第四部分主要分析了我国高等教育行政纠纷司法审查范围不断扩大的原因和不断扩大的具体表现。审查范围不断扩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我国教育领域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正在不断扩大;其次,我国教育领域行政案件的种类也在不断增多。审查范围的扩大,主要是因为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近年来高校学生状告学校的案例数量的增多。第五部分首先阐述了司法机关介入教育领域行政纠纷的范围及司法机关对高校的学术性惩戒决定进行审查的法律依据。目前,法院对惩戒学生的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主要是基于学术原因和纪律原因两种。本部分的研究重点是对高校的惩戒行为进行审查时,司法机关应当遵循何种审查标准,司法机关能否对纠纷中涉及到的学术水平和学业课程表现等问题进行判断,以及对学术性惩戒行为进行审查时,司法机关具体可以审查哪些内容。(本文来源于《南京工业大学》期刊2018-06-01)
王世鑫[7](2018)在《一案两诉历时近一年 公正执法两审均获胜》一文中研究指出阅读提示2017年年底,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澳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的行政处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至此,这起因查处违法广告引起的行政诉讼案,历时近一年,尘埃落定,(本文来源于《中国工商报》期刊2018-01-23)
蒋维良[8](2017)在《教育行政诉讼的理论难题及其解释》一文中研究指出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是教育行政诉讼的逻辑前提,理论上对两者之间的关系观点各异,需要从不同的考量因素来对其进行定位。同时,定位后需要分析由之而产生的理论难题,并通过学校自治与受教育权之平衡来加以解释。实践中,需要发挥法官的能动作用,真正实现学校与学生在法律上的和谐互动。(本文来源于《浙江万里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5期)
陈明伟[9](2017)在《教育考试机构防范和化解涉考行政诉讼风险的策略研究——基于43份裁判文书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涉考行政诉讼案件增多,教育考试机构应诉压力较大。深入分析近五年来全国已生效并公开的43份涉考行政诉讼案件裁判文书可以发现,涉考行政诉讼案件的主要特点、考试机构及工作人员存在的易发法律风险点。为防范和化解涉考行政诉讼风险,教育考试机构应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以及考试治理的长效机制。(本文来源于《考试研究》期刊2017年04期)
赵康[10](2017)在《公立高校学生受教育权行政诉讼救济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高校学生的受教育权更是直接影响到其今后的社会发展。自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判决书中明确指出公立高校具有行政主体地位以来,公立高校学生状告母校的案件层出不穷。与此同时,我国法院在受理教育行政诉讼案件上不断深入,在受案范围、审查强度、证据审查等问题上出现了分歧,处理方式各有不同。这反映了我国对公立高校学生受教育权的救济存在模糊混乱的情况。为凝练对象,本文选取教育行政诉讼中公立高校学生受教育权的行政诉讼为研究对象。首先介绍公立高校自主权与学生受教育权的内容,对公立高校学生受教育权行政诉讼救济制度作出定义。其次通过一系列典型案例的司法实践经验总结,分析我国公立高校学生受教育权行政诉讼的现状及成因。再次参考域外有关受教育权司法救济的经验,总结了德国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变迁以及审理教育案件的原则,比较法国公务法人的定位方式,美国审理教育案件的原则与审查强度标准,英国行政裁判所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最后提出公立高校学生受教育权行政诉讼救济制度的规制建议。以期对促进公立高校管理法治改革,落实保护高校学生受教育权,缓解教育行政争议尽绵薄之力。(本文来源于《湖南师范大学》期刊2017-01-01)
教育行政诉讼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推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既离不开党和国家的顶层设计、强力领导,也需要地方各级的坚定落实、创新实践。特别是基层政府,与群众接触最直接、联系最紧密,处在法治建设的"第一线",人们对依法治国的第一印象来自基层、最初感受也来自基层。从某种意义上讲,正是基层的点滴法治实践,不断汇溪成河,助推全面依法治国战略走向深入。招远市在推进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坚持把法治宣传教育作为"重头戏",从"民告官"这一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教育行政诉讼论文参考文献
[1].中共招远市委政法委.县域小基地法治大情怀[N].民主与法制时报.2019
[2]..县域小基地法治大情怀——招远市行政诉讼教育基地建设纪实[J].山东经济战略研究.2019
[3].杨璐萍.高校学生教育管理行为行政诉讼审查制度若干思考[D].内蒙古大学.2019
[4].刘磊.正当程序原则之司法审查[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9
[5].王霁霞.高校校规司法审查的类型分析与进路重构——基于近3年40起高校教育行政诉讼案件的实证研究[J].中国高教研究.2018
[6].许丹.高等教育行政诉讼变迁分析[D].南京工业大学.2018
[7].王世鑫.一案两诉历时近一年公正执法两审均获胜[N].中国工商报.2018
[8].蒋维良.教育行政诉讼的理论难题及其解释[J].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17
[9].陈明伟.教育考试机构防范和化解涉考行政诉讼风险的策略研究——基于43份裁判文书的分析[J].考试研究.2017
[10].赵康.公立高校学生受教育权行政诉讼救济制度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