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日男1*金风杰2金龙男3(1.吉林延边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133000;2.吉林延边州检察院技术处133000;3.吉林天平司法鉴定所133000)
【摘要】目的:探讨延边地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情况。方法:对1014例道路交通事故的鉴定材料进行回顾性分析。结果: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中,男性占63.2%,女性28.7%;年龄以31-70岁为主,占79.4%;事故发生年度主要集中在2011年至2013年;损伤部位主要为四肢,占51.55%;伤残程度评定中VIII-Ⅹ级伤残评定率为95.17%;鉴定时间大多在伤后12个月内完成。结论:延边地区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以男性青壮年为主,伤残评定程度较低,伤残评定时机基本满足鉴定需要。
【关键词】交通事故;伤残等级;伤残评定【中图分类号】R2【文献标号】A【文章编号】1671-8725(2014)11-0158-02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普通家庭的机动车保有量显著增加。
据公安部公布的数据,2013年我国汽车增加1651万辆,驾驶人增加1790万人,交通流量大幅增长。但是,由于长期存在的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薄弱,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规则意识、文明意识与汽车文明进程存在较大差距,导致安全事故频发,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评定是法医检验工作中的重要内容。
本文将近5年间受理的1014例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案例进行整理分析,以期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损伤特点及伤残评定等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1资料与方法收集本鉴定中心2009年1月至2013年12月间受理的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伤人员做伤残鉴定档案资料,按照受伤者的性别、年龄范围、事故发生年度、伤残评定时间及伤残程度等进行分析。
全部案例根据伤后病历资料及评定时对伤者的临床检查所见,参照2002年公安部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18667-2002),进行残疾评级,分为I~X级(10级)。
2结果2.1受伤者的性别及年龄在1014例中,男性为639例(占63.02%),女性为375例(占36.98%),男女之比为1.7:1。各年龄组伤员分布如表1所示。
表1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年龄分布
自2010年至2012年交通事故受伤人数呈急剧增加的趋势,但在2013年呈良好的下降态势。
2.3伤残评定时间自事故发生后至进行伤残评定的时间少于三个月的例数为334例(占32.96%),在3~6个月的例数为397例(占39.20%),在6~12个月的例数为203例(占20.04%),超过12个月的为79例(占7.80%)。
其中,最短日期为4天,最长日期为763天,平均约为156天。
2.4损伤部位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损伤部位主要包括肢体(782例,占51.55%)、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162例,占10.68%)、胸部(156例,10.28%)、头面部(154例,10.15%)和脊柱(135例,8.90%)等。其它部位包括盆部、腹部皮肤和会阴部等,共计128例(占8.43%)。
2.5伤残等级按1处伤残等级计算,有2处以上伤残等级的均分别累计计算。
1014例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分布:Ⅰ级8例(0.97%),Ⅱ级6例(0.72%),Ⅲ级6例(0.72%),Ⅳ级4例(0.48%),Ⅴ级5例(0.60%),Ⅵ级3例(0.36%),Ⅶ级8例(0.97%),Ⅷ级76例(9.18%),Ⅸ级106例(12.80%),Ⅹ级606例(73.19%)。另外,2处以上评定伤残等级人数为237人,占23.37%;未被评定伤残等级的人数为423例,占41.72%。
3讨论道路交通事故严重威胁人类健康与生命,损伤的程度一般与车辆的类型、冲撞情况、受伤者的年龄以及所处的状态等因素相关有关[1]。
3.1伤残人群分布特征在本组伤残人员中,男性比例显著高于女性,而在13名被评定为I级和II级伤残人员中,女性和男性人数之比为8:5。男性作为社会主要劳动力,频繁地暴露于复杂而多变的交通环境以及相对暴躁的性格是其致伤、致残的重要原因之一[2]。在重度伤残人员中女性比例上升的原因,可能与女性的运动能力偏低有关。伤残人员年龄以31-70岁为主,这与此类人群在社会活动中所占据的重要地位、不健康的生活习惯(如酒驾、醉驾、不按规定让行)等有一定的相关性。
3.2事故发生年度通过本组数据可见,尽管2011年和2012年延边州的交通事故伤残例数较前2年急剧上升,但是在2013年又显著下降。这可能与国家对交通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交通法规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尤其是对酒驾、醉驾的严厉打击和参与者文明驾驶程度的逐渐提高有关。
3.3伤残评定时机选择根据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但是,在实际评定工作中通常依靠评定人对创伤临床治疗、转归时程的把握及伤情、功能恢复的判断[3]。本组大部分评定时间在伤后6个月内(约72.2%),12个月内完成92.2%的伤残评定,平均为5.2个月,基本可以满足鉴定的需要,与文献报道基本一致。
3.3伤残部位与程度本组伤残部位分布结果显示,肢体比例明显高于其它部位,颅脑、骨髓及周围神经与胸部、头面部和脊柱也占有较高的比例。在评定为V级以上伤残人员中,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高达87%。四肢损伤在交通事故中最为常见,且多伴伴随着其他部位损伤。
3.4伤残程度等级特征依据规定,多个部位伤残以最高等级评定。本组伤残主要集中在VIII、IX和X级,共计557例,高达定为伤残等级人数的95.17%,即大部分伤残程度较低。另外,未被评定伤残等级的人数为423例,占总鉴定人数的41.72%。
参考文献[1]孔斌,黄思兴,吴勇,等.5380例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案件法医学分析[J],河南科技大学学报(医学版),2013,31(4):301-303.[2]蒋朴,邓世雄,李剑波,等.1062例道路交通事故伤的伤残评定分析[J],创伤外科杂志,2005,7(4):248-250.[3]梁新华,李洲,焦炎.太原地区174例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分析[J],山西医科大学学报,2006,37(5):505-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