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电子商务法》具有自身特殊的调整对象和范围,其中,第38条第2款规定的审核义务或者安全保障义务对应的权利主体特指三方主体关系下的"消费者"。实践中争议比较大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相应责任应当属于民事责任,而且是一种包容性的民事责任,既可能是补充责任,少数情形下也可能是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具体应根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审核或者安全保障义务内容及相关实际情形进行判断。从《电子商务法》第38条的内部关系上看,第1款的连带责任是基于主观的共同侵权行为,而第2款可能构成的连带责任是基于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两者具有明显的界分,在适用中不能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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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二、《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适用条件解读 (一)权利义务主体 第一,没有合理界定清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保护对象。 第二,没有注意到《电子商务法》自身的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 (二)审核义务 1.“审核义务”的性质 2.“审核义务”的内容 3.“审核义务”的标准 4.未尽审核义务行为的属性判断 (三)安全保障义务 1.“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 2.“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三、《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相应的责任”之理解 (一)立法演变和学说争议 1.立法演变 2.学说争议 (二)“相应的责任”应当属于民事责任 (三)相应责任的体系展开 1.连带责任 2.按份责任 3.补充责任 4.较为成熟的操作方案:全部责任50%以下的非主要责任四、《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1款和第2款的适用关系 (一)《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1款的具体适用 (二)《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1款和第2款的区分 (三)第38条第1款“应知”规则的法律意义及其与第2款的适用关系 1.第38条第1款“应知”规则的法律意义 2.“应知规则”与第2款的适用关系结 语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王道发
关键词: 电子商务法,经营者责任,审核义务,安全保障义务
来源: 中国法学 2019年06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经济法
单位: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 D922.294
DOI: 10.14111/j.cnki.zgfx.2019.06.016
页码: 282-300
总页数: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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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电子商务法论文; 经营者责任论文; 审核义务论文; 安全保障义务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