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炜菁[1]2004年在《香港“高官问责制”评析》文中研究指明2002年7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了一项全新的行政制度——“高官问责制”。这是香港自回归以来影响最大的一项改革措施,涉及对象是香港特区的最高层官员,引起多方的的广泛关注。这项改革政策,使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律政司司长3位司长和11位政策局局长从公务员系统中分离出来,被赋予政治责任,成为政治官员,直接参与政策的制定和推介,回应市民诉求;并要求与任命他的行政长官保持政治理念的一致,在政治上共进退。它改变了香港政府的殖民性质,使香港政府从港英时期的“咨询性政府”向“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责任政府过渡。 “高官问责制”的出台,建立在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香港历次行政改革基础之上。《麦健时报告书》的提出,为香港首先在布政司署层面确定了“决策权”与“执行权”分离的原则;廉政公署的设立,对高度集权的垂直行政体制提出了独立监察权的要求;公营机构的改革,使香港政府政企分开,强化了政府的行政管治职能;公务员制度改革顺应了二战后世界“非殖民化”的民族主义运动潮流,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香港华人的政治要求。但是由于这些改革无法突破港英政府的殖民性质,因此改革仪到此程度为止。1997年7月1日,香港网归后,作为中国特别行政区的香港,政治地位发生了根本性改变,这必然导致政府性质的改变,因此必须对原殖民政府的行政体制进行相应改革。同时,以往改革所不能涉及的禁区,也就不复存在了。因此,“高官问责制”既是延续了香港一贯以来对行政体制的检讨,秉承了历史的延续性;更是在之前各项改革成效的整体提升,并且解决了由于港英政府作为殖民政府所不能涉及的“责任体系”的建立,是香港行政体制发展和改革历程中的重要一环,是历史和现实政治对其行政体制改革提出的必然要求。 香港历来是一个经济城市,其经济发展与其“政治一行政”的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政府要为经济发展提供有益的投资环境和政策保障。回归后,经历了亚洲金融风暴打击,1998年底以后,香港经济逐渐复苏,并重新迅速发展。此外,经济的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知识经济的发展,对政府的职能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政府的行政体制必然要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作相应的调整。这是“高官问责制”出台的经济动因。 香港“九七”回归后,接连发生的诸如新机场、房屋短桩等事件。这些突发事件集中暴露了香港行政休制中存在的“权”“责”不清、行政关系不畅等弊端,促使特区政府加快对行政休制作全而检讨。 “高官问责制”的实施整合了特区政府资源,降低了行政运作成本,提高了行政运行绩效。而从根木卜说,“高官问责制”出台的意义在于建立特区政府的责任体制,因此必然要赋子高层官员以行政决策权,使之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这项改一革政策在整个特区政府行政休制中确立“决策权”和“执行权”的相对独立和联系,从而分清了“权”“责”,解决了以往“权”“责”不等和“有权无责”的问题,初步理顺了行政关系:使香港特区政府在去殖民化过程中,走向政治化,;们句责任政府过渡。而这也是香港特区民上体制建立的一个重要步骤,也是重要标志之一。 这项全新的改革政策涉及特区政府的行政机构的核心,实施时间还不长,因此必然存在一些不足和需要完善的地方。如,在责任范畴和责任惩戒尺度的确定、有效监督机制的确立等方面都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回归后的香港,作为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其发展已重新纳入整个中国的发展进程中,香港和内地在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交往更加密切。同样,了一子政体制发展的经验和教训也给子内地很多启示和借鉴;从另一个角度来说,香港也是中国改革的实验场。而且在“一国两制”的原则一下,香港保持资木主义制度五十年不变,这就为内地借鉴西方行政模式中先进因素的有利条件。“高官问责制”对于内地建立官员问责体系有着直接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侯丽娜[2]2010年在《香港高官问责制与大陆行政问责制之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世纪80年代,在全球公共行政改革的浪潮下,强化政府官员的责任,建设责任政府,已成为世界各国公共行政改革的重要趋势。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管辖下的一个地方政府,其所推行的高官问责制对深化我国大陆行政体制、完善我国大陆行政问责制,具有典型的示范效应,提供了有益的启示。从实践上看,香港高官问责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我国大陆行政问责制尚存许多不足之处,特别是在如何构建统一的问责法律机制从而建立责任政府和法治政府方面,应用研究远远滞后于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需求。行政问责制,意味着政府已经从对民意没有或者很少或者消极回应,走向对民意积极回应,昭示着政府运作模式的转型和变迁,通过责任机制的约束和具体责任的追究,唤起政府官员对自身权力来源、权力行使的宗旨和如何行使手中权力的深刻认识和反省,并内化于政府日常工作中,转化为对人民负责的自觉行动构建。行政问责概念正式走进中国大陆的政治生活,源于2003年爆发的非典事件。在突如其来的非典危机中,卫生部部长张文康、北京市市长孟学农因领导不力辞职,近千名官员因工作不力而罢官去职,引发了中国政坛史无前例的问责风暴,行政问责在我国初见端倪。之后,越来越多的官员因相关责任事故被追究政治责任,他们或引咎辞职或受到相应处分。经过6年多的发展与实践,行政问责制在我国大陆取得一定的成效,表现在行政问责的力度不断加大;近几年被问责的官员数量增加;地方行政问责也应运而生。当然问题和困难也是存在着的,主要表现在行政问责法律制度缺失;行政问责文化淡薄;行政问责的配套机制不全等。本文采用文献研究、资料研究、历史研究、比较研究等规范研究方法,在此基础上又结合了案例研究、实证访谈研究等研究方法,从背景、内容、实践、发展变革的角度对香港高官问责制和我国大陆行政问责制进行比较研究,从理论上分析了我国大陆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指出了当前我国大陆行政问责制理论架构上存在的一些误区。因此,该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了我国大陆行政问责制的发展方向及相应的改进路径,对我国大陆行政问责制的完善和发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因此,该研究又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
参考文献:
[1]. 香港“高官问责制”评析[D]. 李炜菁. 华东师范大学. 2004
[2]. 香港高官问责制与大陆行政问责制之比较研究[D]. 侯丽娜. 山东大学.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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