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浙江义乌322000
摘要: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的开展需要秉承诚信的原则,才能够保证工程的建设是有序合理的,所以,构建信用评价体系对工程建设是极为有必要的。本文主要探讨了如何在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中应用信用评价体系,分析了应用的方法和应用的手段,希望可以为今后的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带来有意义的参考。
关键词:信用评价体系,工程建设,招投标,应用
前言
我国目前已经建立“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将企业的信用公开透明,只有真正提高了信用评价体系的应用效果,才能够为当前的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提供更加常态化的监管方式,从而杜绝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中的不诚信行为,提高工程建设的水平。
1、信用体系的基本原则
加强对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研究制定从业人员和企业的行为准则、职业规范和信用评价标准;推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严格遵循公平竞争规则;建立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协作机制;制定相应的信用管理办法和失信惩戒办法;充分利用交易中心资源,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市场监管提供信息网络平台服务;由政府启动、市场运作、权威发布、信息共享。即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作用,调动社会各方的积极性,按照守法经营、诚实守信、失信必惩、保障有力的原则,营造良好的建筑市场诚信环境,共同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2、招标人的信用行为分析
招标人可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或者建设工程发包方和个人等。招标人在贯穿整个招投标过程中,不依法办事,进行各种违规操作的情形并不少见,在一定的程度上制约了招投标活动的健康发展。首先,一些招标人业务能力不高,招标行为不规范。一些招标方不熟悉《招标投标法》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仍坚持自行招标;在招标形式、招标资质设定、评标方法等方面想方设法与投标人串标、排斥或限制其他投标人等;不遵守交易场所规定,影响或干预评标工作,严重影响招标的质量。具体表现为:招标文件编制不符合要求、规避招标、违规自行招标、违规串标、诱导评委等。
其次,一些招标人缺乏信用约束,不按合同执行,项目履约率不高。中标后,由于招投标项目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导致招标人利用业主身份,在合同签订、工程款支付和项目验收等方面,通过不合理要求和条件压制中标人,损害中标人的利益。具体表现为:合同签订不规范;强制要求投标人垫资;拖欠工程款;项目不按要求验收等。
最后,行业对招标人监管不到位,信用评价机制不健全。由于目前多数地区都是由各行业的招标办来监督,形成了“自家人管自家人”的现象,这种分散管理的模式无法真正做到对各行业招标人进行有效监管,是招标人不规范行为产生的制度温床。
3、如何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加强投标企业信用评价应用研究
3.1广泛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
全面实施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综合运用信用信息结果,奖优罚劣,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促进政府更好的履行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更有利于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全面建立诚信记录的基础上,各行业主管部门将按照有关标准和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对无不良行为记录的诚实守信单位,在承接业务、或参与投标的资格等方面给予优惠和奖励;对信用等级低和不良行为性质恶劣的投标企业和个人实施重点监管,甚至限制其投标行为。
3.2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法规体系构架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法规体系应包括“一个办法,四个标准”。一个办法指《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四个标准分别指《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行为评价标准》、《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
3.3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组成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由企业市场行为评价和企业现场行为评价组成。
企业市场行为评价由企业通常行为评价和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组成;企业现场行为评价由企业质量行为评价和企业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组成。评价得分和排名通过网络向社会每日动态发布。
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市行政区域一定时段内的业绩、纳税、奖励、处罚等信息的量化评分。
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一定周期内的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备案、农民工工资保障、工程价款结算履约、工程项目施工进度履约情况的量化评分。企业质量行为评价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一定周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期间的现场工程质量管理情况的量化评分。
企业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一定周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期间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情况的量化评分。
3.4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评判标准
3.4.1企业市场行为评价(权重60%)
企业市场行为评价分为: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权重40%)、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权重20%)两部分。
其中企业通常行为评价包括:业绩、纳税信息、奖励信息、处罚信息等。业绩包括:近2年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业绩的,按累计承包总额排名得1~20分;纳税信息包括:根据当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营业税、所得税等税种情况计取得分、近2年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纳税的按累计纳税额排名计取得分、外地入渝企业当年在本市行政区内产生的所得税额在本市缴纳的给予相应得分;奖励信息包括:科技进步类奖励信息、工程质量类奖励信息、安全文明施工类奖励信息、通报表扬类奖励信息;处罚信息包括:市场交易类处罚信息、项目管理类处罚信息、综合管理类处罚信息。
其中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包括: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备案情况、报送施工合同履约情况、工程项目中(终)止合同履约情况、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情况、工程项目价款结算履约情况、工程项目施工进度履约情况等。
3.4.2企业现场行为评价(权重40%)
企业现场行为评价分为:企业质量行为评价(权重20%)、企业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权重20%)两部分。企业质量行为评价包括:房屋建筑工程评价标准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价标准两部分。
企业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包括:施工现场安全保障体系建立情况评价和施工现场两部分。
3.5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评分规则
企业市场行为评价采取加减累积分制计算,企业现场行为评价采取动态平均分制计算。加减累积分制是指被评价建筑施工企业一定时段内所有企业市场行为评价分值的加减累计,动态平均分制是指被评价建筑施工企业在一定周期内所有在建工程项目某类企业现场行为评价分值的算术平均。建筑施工企业初次评价前的各类行为评价暂定分,以招标文件确定开标之日的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各类行为评价平均分确定,直至该类行为评价开始评价为止。
4、结束语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规范是一个长期复杂不断完善的过程,只有提高了信用评价体系的应用效果,才能够推动我国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取得更加实质性的进展,今后要更加深入的分析信用评价体系的应用方法,才能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招投标的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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