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跃华[1]2011年在《创业投资的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叁十年来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证明了创业投资是新经济的“催化剂”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强劲引擎”,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已成为世界各国达成的共识。创业投资是一种“支持创业的投资制度创新”,包括了金融创新、机制创新和管理创新。要发展创业投资,必须深入到制度层面进行制度创新,才能有效地揭示创业投资产业发展的一般规律。于是其制度研究也成为学者、政府官员和实务界人士共同关注的焦点,故本文以“创业投资的制度研究”作为其研究主题。本文采取了以制度路线为主线,以技术路线和金融政治经济学路线为辅线(以下简称“一主二辅”)来进行创业投资的制度研究。从国际层面入手,来研究中美之间、中国和其它发达国家之间的制度差异,并提炼出有用的经验与启示;从系统层面入手,来研究创业投资产业对国民经济的影响;从创业投资组织层面入手,来研究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中介机构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和制度安排;从创业投资个体层面入手,来研究投资者和创业投资家、创业投资家和创业企业家特征与绩效的关系和制度设计等。全文包括八章,论文的核心内容可以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第一,主要是论证本文的研究意义和内涵界定。从制度与经济增长、创业投资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入手,导出制度是影响创业投资发展最关键的因素;结合宏观层面、理论层面与中国现实层面来阐述我国创业投资的制度研究的理论与实践意义;从语言哲学分析的角度,剖析了创业与创业投资的内涵,并就当今社会关注的范式之争与概念之辩进行多角度和多概念的分析;从多维度和多视角来确定制度研究的方向,并提出了“一主二辅”的研究思路和“人型纵剖图”的结构框架。第二,主要是文献综述和基本理论介绍,为后续章节研究打下基础。从六个方面综述了关于创业投资制度研究的文献;分析了新制度经济学作为主流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并论述了制度、人的行为假定、制度环境与制度安排、制度需求与制度供给、制度均衡与制度非均衡等概念,最后重点选取和分别介绍了产权理论、交易费用理论、契约理论与委托代理理论以及它们与创业投资的关系,它们也是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理论和本文分析的重要工具;从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角度考察了创业资本运动过程,并推导和分析了创业资本的运动公式。第叁,本部分是论文研究的主要重点。从创业投资治理结构和组织形式出发,研究创业投资循环中“募”、“投”、“管”、“退”四个环节中的相关制度分析;全面介绍了创业投资发展简史和运行流程;重点讨论了创业投资基金叁种组织形式的优劣势,并对中国创业投资形式进行预见;对中国的募资制度给出了相关建议,并通过实证分析检验了政府出资与中国创业投资发展的因果关系;设计了一套激励机制(分阶段投资、收入报酬机制)和约束机制(投资工具组合、联合投资和监控管理),重点比较了叁种常见的投资工具;推导了创业投资家对创业企业的内部监控最优水平的决定微观模型;论证了我国外部监管中应建立起政府监管和行业监管相结合的模式;没有退出制度安排,就没有创业投资的发展,重点比较了叁种退出方式优劣势,并给出了我国退出制度的重要建议等第四,对政府扶持创业投资的各项制度进行总结和相关的实证研究。国内外实践与理论均表明,一国创业投资的发展同政府的引导与支持密不可分;总结了政府支持创业投资的“十大”政策并就直接出资、引导基金、税收激励、法律体系和金融扶持政策作了重点分析;提出了我国引导基金宜采取单一模式,更利于专业化管理,根据中国国情,现阶段宜采取参股模式,针对实际情况可结合叁种辅助运作模式中的一种进行匹配,等条件成熟后可以考虑融资担保作为一种主模式;通过实证检验证明了创业投资规模的变化和政府支持政策的变动存在较大的相关性,即政府扶持政策增加时,创业投资的规模也会增加,但并不同步,需要有前瞻性等;最后提出了我国政府扶持创业投资若干政策建议等。
云磊[2]2009年在《风险投资法律组织形式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风险投资被誉为高科技产业的“催化剂”和经济增长的“发动机”,其对一国经济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风险投资市场规模虽然发展迅速,但法律制度建设的相对滞后一直是我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的最大障碍。而在风险投资法律体系中,风险投资机构的组织法律制度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因此,本文以风险投资的法律组织形式为研究对象,从风险投资定义和特征入手,分析比较了风险投资的叁种主要法律组织形式,在借鉴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发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风险投资市场现状,指出我国目前建立多元化的风险投资组织形式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并就如何完善我国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法律制度,建立基金制风险投资法律制度提出了自己的思考。全文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序言,文章的选题背景和意义,研究方法和文章结构。第二部分:第一章风险投资及其组织形式概论,从风险投资的特征入手,分析风险投资组织形式需要解决的问题。第叁部分:第二章风险投资组织形式的比较风险,比较分析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和基金制叁种主要风险投资法律组织形式的优缺点。第四部分:第叁章各国(地区)风险投资组织形式考察,分别论述了美国、英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风险投资组织形式及其发展。第五部分:第四章中国风险投资存在的问题与组织法律制度完善,结合我国风险投资市场和法律的现状,讨论了我国公司制、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基金制风险投资法律制度的建立。
王姝[3]2003年在《我国风险投资运行机制研究》文中提出风险投资是一种高新技术与金融相结合的创新投资机制,它是结合资金、技术、管理与创业精神,为支持创新活动与高科技产业发展,以承担高风险为代价追求高收益为特征的资本投资形式,它与以传统产业为投资对象的投资行为相比,在投资技术成熟程度和产品生命周期、管理水平要求等诸多方面都有明显的差别。风险投资最早起源于美国,一般公认以1946年美国研究与发展公司(ARD)的成立为标志,进入上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高新技术产业的迅猛发展,风险投资活动已遍及所有先进国家、新兴工业国、部分发展中国家,形成一股推动全球高科技事业发展的主要动力。特别是进入80年代以来,风险投资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许多国家和地区在依靠发展风险投资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道路上取得了成功的经验,我国也日益强烈地感受到风险投资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性,大力发展风险投资业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历史潮流。1985年,国务院批准成立了我国第一家专营风险投资的全国性机构——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国各省市也大多成立了类似的风险投资机构。这些机构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同时,也使自身得到了发展壮大。但与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风险投资业毕竟起步较晚,而且由于缺乏具体的政策措施和良好的外部环境,许多公司在实际运作中面临许多问题和困难。1998年中创的被迫关闭,使人们在对我国风险投资运行机制进行反思的基础上认识到风险投资并不是一种单纯的投资模式,作为一种市场行为,它更多地是依靠运行机制来实现效率的,要利用风险投资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关键在于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风险投资运行机制。因此,如何借鉴国外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建立和健全我国风险投资运行机制,已成为当前我国科技与经济发展的重大理论和现实课题。这也是本文选题目的之所在。本文在分析我国风险投资业现状的基础上,以运行机制为切入点,<WP=3>从风险资本筹集机制、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风险投资过程中的风险控制机制、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四个方面入手,旨在为建立、健全我国风险投资运行机制,为进一步推动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益的思路。围绕上述目的,全文在结构上共分为叁部分六章,各部分、章节的主要内容和观点如下:第一部分:第一章,风险投资运行机制概述。首先介绍了风险投资的定义和特点,在此基础上阐述了风险投资运行机制的基本内涵,提出风险投资运行机制包含四大内容,即风险投资资金筹集机制、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风险投资过程中的风险控制机制、风险资本的退出机制,并分析了各机制所包含的具体内容,从而构建了本文的基本研究脉络。第二部分:第二章,我国风险投资发展历程、现状和问题分析。首先介绍了我国风险投资业从萌芽到发展壮大的整个历程,从中可以看出我国风险投资业发展鲜明的国情特色。接着在对比国外风险投资业发展状况的基础上,从资本规模、资金来源结构、资金投向、治理结构、退出机制五个方面描述了我国风险投资业的现状。最后从风险投资运行机制的角度切入,分别从资金筹集机制、组织形式、风险控制机制和退出机制四个方面对我国风险投资业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深层次剖析。第叁部分:第叁、四、五、六章。分别从资金筹集机制、组织模式、风险控制机制和退出机制四个方面对我国风险投资的运行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第叁章,我国风险投资的资金筹集机制。风险投资是融资与投资相结合的一种金融制度安排,先融资,后投资。可见,资金筹集是风险投资运作的第一步,也是最为关键的一步,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最困难的一步。国际经验表明,一国或一地区风险投资的发展状况和其对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贡献率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以及对风险资本的利用。因此,首先对风险资本来源构成进行国际比较,挖掘我国风险资本筹集机制的症结所在。对比后发现,<WP=4>国外风险投资资金来源构成以私人资本为主,而在我国政府是风险投资资金的主要提供者,且政府在风险投资资金筹集机制中居于主导地位不利于风险投资的进一步发展壮大。因此,本章第二个问题主要阐述风险投资资金筹集机制中政府的职能定位问题。认为无论从风险投资发展的实践角度还是理论角度来看,政府都不应在风险投资资金筹集机制中居于主导地位,而应该更多体现服务和引导的功能,通过直接的资金投入,示范、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市场,通过税收优惠、补贴、采购给予民间投资主体经济支持或者创造良好的环境,为建立以民间资本为主体的“官助民营”风险投资资金筹集机制创造良好的条件。本章的第叁个问题对我国风险投资潜在资金供给主体做了逐一分析,提出了动员个人投资者、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大型企业集团、投资银行、社保基金等民间主体积极参与风险投资,拓宽风险投资资金来源渠道的思路。第四章,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研究。多样化的组织形式是风险投资机构生存发展的必然要求,国际经验表明,风险投资机构的组织形式和制度安排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风
岳蓉[4]2013年在《中国风险投资的运行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现代经济中,风险投资展现出日益突出的作用。新的公司、新的技术和新的产品,甚至新的行业,很多时候都与风险投资的支持与推动分不开。中国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就引入风险投资,近叁十年来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由于各种原因,中国风险投资行业的仍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相关政策法规有待完善,募资渠道和资金来源相对有限,退出通道也有待多元化,更重要的是,风险投资机构的运作机制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这些都是影响风险投资业进一步发展的因素。本文运用信息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的合约理论与组织理论,对中国风险投资的运行机制进行了分析,得出了一些重要的结论。首先,关于风险投资的组织模式,目前国外主要有公司制、有限合伙制与信托制叁种形式,其中有限合伙制占重要地位,而国内则以公司制为主。针对国内大多数人主张大力发展有限合伙制的观点,作者认为,公司制与合伙制各有短长,允许它们相互竞争,通过竞争完成进化,是政府应采取的基本态度。根据笔者的经验,升级型公司制可以较好地综合有限合伙制与公司制各自优势,同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二者的缺陷。但这种制度的有效运行依然需要相应的制度环境,依然需要在与其他组织的竞争中发展。其次,关于风险投资的融资机制,针对目前中国风险投资融资渠道单一且主要来自政府及政府控制的国有企业之现状,提出政府的资金在风险投资发展的初期可以起引导和辅助作用,发挥“诱导效应”,但风险投资的真正运行主体应该是市场主体,因为风险投资本质上是对市场机会的一种运用。而通过市场来筹集资金,需要根据市场主体的偏好,设计其最大化的合约安排,发掘潜在的交易机会,实现分工与专业化的利益。因此,加强对民间投资主体的培育,通过多样化的合约安排开辟多元化的筹资渠道是风险投资发展的应有之义。第叁.关于风险投资的决策机制,作者在描述风险投资项目选择的程序的基础上,重点讨论了风险投资的评估体系,在改造AHP模型的基础上,构建了灰色多层次评估模型,提供了评估风险投资项目的风险与收益的依据。论文同时揭示了目前投资决策环节存在的决策成本过高、专业人才匮乏和尽职调查不够等缺陷。第四,关于风险投资的资金运用监管问题,本文在委托-代理理论的基础上,说明了风险投资基金加强投资后管理而不是干预决策的重要性,在此基础上把创业投资后管理活动分为监控活动和增值活动两部分,其中,创业投资家的监控活动包括监控财务状况、监控市场营销状况、监控股权变动、监控CEO的报酬、监控追加借款等;增值活动包括制定战略计划、充当管理团队的参谋、招募CEO或CFO等高层管理人员、招募新员工、联系潜在客户、组建有效运行的董事会、运作管理等。作者特别以早期项目为例,说明了从项目选择到退出的整个管理过程。第五,关于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作者重点讨论了风险投资在退出环节遇到的叁个重要问题:退出时间、退出价格和退出方式,作者分析了选择最佳退出时间,协商退出价格和决定退出方式时要考虑的重要因素,特别强调创业投资应该应用多种退出渠道相互配合、灵活运用。创业投资在整个运作过程中处处存在风险,而市场中投机机会的增多也使得创业投资不能及时退出的代价增大;由于创业投资退出是以回收资本、实现增值为最终目的,因此在实现退出时不能拘泥于某一种形式,应该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积极灵活的退出决策,减少退出风险。最后,作者根据前面关于风险投资组织形式、融资机制、决策机制、监管机制和退出机制的分析,得出了优化我国风险投资运行机制的政策建议。
范浩伟[5]2003年在《风险投资组织形式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自20世纪40年代美国成立第一家风险投资公司——美国研究与发展公司(ARD)开创现代风险投资的序幕以来,风险投资创造了一个又一个经济巨人。美国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能够保持经济的持续增长,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风险投资的飞速发展。我国的风险投资事业始于20世纪80年代,经过近20年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从总的方面来说,我国风险投资业才刚刚起步,急需建立风险投资业健康快速发展的促进机制。 风险投资有多种组织形式,不同组织形式有不同的运作机制,对风险投资运作规律的适宜程度也有很大差别。本文专门对风险投资组织形式进行探讨。文章采用了历史分析、比较分析和结构分析的研究方法,对风险投资组织形式进行了讨论,探求了不同组织形式对风险投资运作规律的适应程度,并对我国风险投资组织体系的完善提出了粗浅看法。全文大约四万字,除引言外共分叁个部分。 第一部分,风险投资与风险投资组织形式。该部分简要交代了风险投资的定义和特征;对世界主要发达国家(以美国为主)的风险投资业的发展进行了考察,并在此基础上介绍了风险投资主要组织形式——风险投资公司(包括政府主导的风险投资公司、附属型风险投资公司和独立的风险投资公司)、合伙制风险投资机构(包括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公司型风险投资基金和契约型风险投资基金的发展历史及特点。 第二部分,风险投资主要组织形式比较分析。这一部分对风险投资几种主要组织形式(包括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公司、公司型风险投资基金和契约型风险投资基金)在运营成本、代理成本(即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叁方面进行了比较分析。通过分析得出这样的结论: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机构拥有激励相容的机制,能够最大限度地激励风险资本家(普通合伙人)努力工作,又能够有效地约束其行为,把风险资本家的利益与一般投资者的利益紧密地捆在一起,把代理人的人为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同时有限合伙制能使风险投资的运营费用大大降低,较好地满足了风险投资对高素质人才及资金的需求,在风险投资诸形式中最适宜风险投资运作规律,是风险投资机构的最佳组织形式;相反,风险投资公司对风险资本家既不能提供强有力的激励,也不能提供有效的约束,其运营成本又非常高,其运作效率是风险投资诸组织形式中最差的,它最不适合风险投资的运作规律;两种风险投资基金(公司型和契约型)的运作效率介于有限合伙和风险投资公司之间,至于这两种形式的投资基金哪一种更适宜风险投资的运作规律,笔者倾向于选择对于投资者来说相对较为安全(即约束机制较为有效)的公司型风险投资基金. 第叁部分,我国风险投资组织形式及其制度构建.在这一部分中,作者对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的组织形式的现状进行了考察与评价,指出:在我国,风险投资机构几乎无一例外地选择了风险投资公司的形式,并且多数为由政府直接出资建立或是政府占绝对控股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少数为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这些由政府直接出资或政府占绝对控股地位的风险投资公司在本质上属于国有风险投资公司,而国有风险投资公司运作效率低下,运作机制不健全,存在很多弊端,我国风险投资组织体系急需进一步完善。接着分析了造成我国风险投资组织形式单一及运作效率不高的制度原因,即:我国虽然已经有了规定有限合伙法律制度的地功.性法规和规章,但直到现在还没有有限合伙法律制度的全国性立法,地功.性法规和规章只在较小的范围内适用,并且其中一些具体制度还不健全,所以有限创火对我国风险投资业产生的积极效应很小;我国公司法实行的法定资本制度及对公司对外投资对象及投资额的限制性规定等,都不利于风险投资公司的运作;公司型风险投资基金的运作机制与绷于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不符,也限制了我国风险投资对公司型风险投资基金的采用等。针对上述问题,作者在最后对完善我国风险投资组织体系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如通过全国性的立法建立有限剖火法律制度,完善相关具体制度,大力发展有限刽火制风险投资机构,把有限合伙作为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的主要组织形式;建立折衷资本制度,放松对公司对外投资对象和投资额的限制,完善风险投资公司的治理机制;解决公司型风险投资基金的法律依据问题,鼓励发展公司型风险投资基金;适度发展契约型风险投资基金等。
杨枿[6]2004年在《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的法律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风险投资的效率取决于风险投资机构与风险企业两者的效率。作为风险投资过程核心的风险投资机构尤为重要。本文主要从组织形式的角度分析了有限合伙制、信托基金制和公司制这叁种形式,以及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方面的问题及其解决途径。引言部分从美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状况入手,强调了风险投资机构在风险投资中所起的重要作用。第一章是对风险投资及风险投资机构的概述。介绍了风险投资的概念、特征等。本章还介绍了风险投资机构在风险投资中所起的作用,以及世界各国所采用的主要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第二章介绍了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机构。有限合伙制是指由管理合伙事务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和不参与合伙事务的管理以其出资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组成的一种合伙形式。第叁章介绍了信托基金制风险投资机构。信托基金制风险投资机构是指依据信托法、风险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规设立的风险投资基金组织。第四章介绍了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是指依照公司法组建的风险投资公司。第五章对有限合伙制、信托基金制和公司制叁种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进行了比较分析。得出的结论是有限合伙制是最适合风险投资的组织形式。第六章分析了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方面的问题及其解决途径。结语部分对全文进行了概括和总结,并从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现状出发,强调中国未来风险投资组织的主流模式应该是有限合伙制。
戴志敏[7]2004年在《国际风险资本运作、退出与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研究》文中认为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和我国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风险投资已越来越受到各方面的关注。国内外成功经验表明,风险投资是促进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的有效形式。一批高技术企业在风险资本的支持下脱颖而出,不少高技术企业成功地进入了国内或海外的资本市场,实现了风险投资的完整流程。 值得注意的是,九十年代以来,国外一些风险资本正悄然进入中国的风险投资领域,他们已经成为引进外资中的一种独特而新出现的投资行为,其发展势头和影响不可小视。今后几年将是我国高科技产业继续蓬勃并走向健康发展的关键年份,经历了波折的中国高技术风险投资业将会以全新的投资环境、人才市场、项目质量来迎接更多的资金。网络股的降温使得国际风险投资家变得理性,但它们并没有因为遇到挫折而退缩。国内外的风险投资者都必然看好这个市场并大施手脚。 对于国际风险资本的进入,理论界和实际界已开始进行初步的研究。但鉴于国际风险资本的特殊性,国内目前对于这种有别于一般合资模式的风险资本进入中国的规模、行业、运作方式以及对我国经济所可能产生的影响缺乏深入而系统的研究,特别是由于风险资本退出渠道的不畅通使得国际风险资本疑虑重重。这就使笔者觉得有必要对这一现象进行深入地调查分析、研究探讨。本文通过大量的调研和资料搜集,指出国际风险资本进入中国的规模、特征、原因及对中国可能产生的影响,着重探讨了国际风险资本在中国投资所存在的退出障碍,在评价海外多层次资本市场与退出渠道后,对于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设立的必要性进行了具体制度设计,并提出应建立相应的制度环境。 论文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国际风险资本在我国的运作特征作总体描述(第1-3章)。 论文在从理论上分析了风险投资的基本原理和运作以及国内外研究现状后。论文指出了国际风险资本在我国投资总体规模、投资的行业与企业发展阶段特征、投资区域特征。分析和比较了国际风险资本选择项目的依据及评价项目的定性和定量方法。作为一种特殊的投资方式,风险投资的组织形式也有其特殊性,论文对国际风险资本在中国的组织形式与投资策略也进行了分析。 二、分析了国际风险资本进入中国的影响与成因(第4章)。 国际风险资本既然已进入中国,那么它们对我国的经济和金融等方面必然会有影响,这种影响是多方面的,本论文分析了国际风险资本进入中国的作用与影
魏鹏娟[8]2005年在《创业投资法律组织形式研究》文中提出创业投资,系指向具有高增长潜力的未上市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通过提供创业管理服务参与所投资企业的创业过程,以期在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实现高资本增值的资本经营方式。本文从法律和经济的双重视角,分析了创业投资的叁种主要法律组织形式,并在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创业投资组织制度创新的法律对策,以期对我国创业投资业的发展有所裨益。 全文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 基本理论概述。简要介绍了创业投资的基本概念和特征,阐明组织化的创业投资由创业资本市场、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叁要素组成,其中,专业化的创业投资机构作为连接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的中介,是叁方的核心,创业投资采用什么样的组织形式和制度安排,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到创业投资的效率,因而如何架构合理、高效的创业投资组织,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解决创业投资中的委托代理问题,建立高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是创业投资能否成功运作的关键。而与其相关的具体法律制度尤其是法律组织形式对创业投资机制的完善与成熟将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第二章 创业投资法律组织形式的经济与法律分析。运用经济学和法学原理对创业投资的叁种法律组织形式: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基金制进行了对比、分析,从中发现在创业投资设立与运作成本、约束与激励机制这几个影响投资效率的主要方面,叁种组织形式采用了不同的制度安排,表现出明显的差异性,也体现出各自的优缺,对于创业投资这种特殊的投融资运作活动来说,选择哪一种法律组织形式,取决于市场主体理性的取舍。而法律制度作为一种制度供给,应为市场主体提供健全的、有多种选择余地并能使交易成本最小化的法律规则。 第叁章 创业投资法律组织形式的比较考察。通过比较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创业投资的法律组织形式,得出结论:创业投资组织形式的选择受到一国历史、文化背景、经济发展状况、资本市场发育程度以及法律法规、政策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不同的组织形式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都有成功的表现,一国应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组织形式。 第四章 我国创业投资法律组织形式存在问题与法律创新。通过分析我国创业投资组织形式的特点和所存在的法律障碍。提出在一个较短的时期内使我国的创业投资
张晓晴[9]2006年在《中国创业投资公司治理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自1985年中国首次引入了“创业投资”概念以来,创业投资在中国的发展已有二十余年,但无论从创业投资业自身的发展还是对科技产业化和经济发展的贡献来讲,制度引入后并未充分发挥应有的绩效。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长期以来注重创业投资形式上的引入,轻视创业投资公司内生治理机制的构建,最终解决不了高运营成本、高代理成本和弱激励机制等基本问题。论文力图从理论上揭示中国创业投资公司治理机制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这些困扰中国创业投资业发展的问题的政策建议,为繁荣创业投资公司治理机制理论、推进和完善中国创业投资公司治理机制的实践做出贡献。 创业投资涉及投资者、创业投资家和创业企业家叁个行为主体和两层委托—代理契约,面临着特定的公司治理问题。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带来了公司治理问题,创业投资高交易费用的运行特征引起人们对创业投资治理机制研究的高度关注。论文将交易费用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共同治理理论以及金融契约理论进行理论综述,作为研究创业投资公司治理机制的理论基础。 论文采用了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在简述创业投资的起源、发展历程与现状的基础上,分别从政策、法律法规、金融、社会中介服务和文化等环境要素方面对中国创业投资发展的外部环境进行描述和分析,并对中国创业投资的微观治理机制的困境和面临的主要问题进行概括和总结。论文提出,中国创业投资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制度变迁的认知阶段、兴起和缓慢发展阶段、完善和调整制度结构阶段、制度创新阶段;中国创业投资微观治理机制的主要问题包括运作问题、投资主体问题、人才资源稀缺、组织制度滞后等。 论文以创业投资公司运作中两层激励约束契约的设计为切入点,探讨与此相关的创业投资机构组织形式、创业投资契约和创业投资风险管理机制等问题。投资者与创业投资家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是创业投资中的第一层委托—代理关系。论文对创业投资组织形式的变迁和有限合伙契约形成的制度环境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考察了有限合伙契约的历史、产生原因及其制度框架,揭示了有限合伙契约对创业投资家的激励约束机制及其制度优势。论文对创业投资家激励约束机制在中国的探索与实践进行分析,包括中国创业投资组织形式的历史考察、中国有限合伙契约的实践及适应性分析和中国创业投资家激励与约束机制存在的问题。论文提出,由于大多数政府创业投资机构都是公司制,不能实现有限合伙制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经营管理人员缺乏激励,经营者没有长远的职业规划与经营打算,比较注重眼前利益,与创业投资者中长期投资的属性相悖,导致创业投资机构缺乏发展后劲,影响创业投资的效率。
蔡俊[10]2006年在《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自1946年波士顿联储银行主席Ralph Flamders和哈佛商学院教授George Doriot共同组建了美国研究开发公司(ARD)以来,风险投资在美国已经有了整整60年的历程,在2000年更是达到了历史的最高峰,投资项目数量达8138个,投资额达1062亿美元。美国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能够保持经济的持续增长,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风险投资的飞速发展。我国的风险投资事业始于20世纪80年代,经过20年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从总的方面来说,我国风险投资业才刚刚起步,存在的问题还很多,急需建立健全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 风险投资机构有多种组织形式,不同组织形式有不同的运作机制,对风险投资运作规律的适应程度也有很大差别。本文从这一层面出发,试图对风险投资机构的组织形式进行比较研究和探析。文章通过比较分析和规范分析的研究方法,对风险投资机构的不同组织形式进行了分别讨论,探求了不同的组织形式对风险投资运作的适应程度,并对完善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组织体系提出粗浅的看法。全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风险投资概述。该部分简要介绍了风险投资的定义、概念、特征和运作流程。 第二部分为风险投资机构的组织形式。在对以美国为主的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风险投资业进行考察的基础上,介绍了风险投资机构的主要组织形式——风险投资公司、合伙制风险投资机构、公司型风险投资基金和契约型风险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特点以及国内外对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的研究现状。 第叁部分是风险投资机构主要组织形式的比较分析。这一部分对风险投资几种主要组织形式(包括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公司、信托基金制风险投资机构)在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和运营成本叁方面进行了比较分析。通过分析得出这样的结论: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机构拥有激励相容的机制,能够最大限度地激励风险资本家努力工作,又能够有效地约束他们行为,把风险资本家的利益与风险投资者的利益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把代理人的人为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同
参考文献:
[1]. 创业投资的制度研究[D]. 庞跃华. 湖南大学. 2011
[2]. 风险投资法律组织形式研究[D]. 云磊. 复旦大学. 2009
[3]. 我国风险投资运行机制研究[D]. 王姝. 西南财经大学. 2003
[4]. 中国风险投资的运行机制研究[D]. 岳蓉. 华中科技大学. 2013
[5]. 风险投资组织形式研究[D]. 范浩伟. 西南政法大学. 2003
[6]. 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的法律分析[D]. 杨枿.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4
[7]. 国际风险资本运作、退出与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研究[D]. 戴志敏. 浙江大学. 2004
[8]. 创业投资法律组织形式研究[D]. 魏鹏娟. 西北大学. 2005
[9]. 中国创业投资公司治理机制研究[D]. 张晓晴. 西北大学. 2006
[10]. 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比较研究[D]. 蔡俊. 安徽大学.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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